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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落實教育部關于實施素質教育深化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意見和上海 市教委關于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學分制試點工作的實 施辦法,積極推進以學分制為重點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制度 的改革,實施靈活、富有彈性的現代化教學管理制度,提高 教學質量,使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必須 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改進中等職 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意見和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 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施學分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實施細則。第一節入學與注冊第一條 凡學校按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

2、取通知 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 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須事先提由申請,向學校申請延期 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對無正當理由延期超過兩周 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學校應在一個月內將取消入學 資格的學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門。第二條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規定 進行健康經檢查復查。對復查不符合條件者,學校將區別情 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徇私舞弊者,一經查 實,無論何時發現,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情節惡劣者, 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第三條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證實患有疾病者,經區、縣 級或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經

3、 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原 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于下學年開學前,向學 校提供區、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實其已經恢復健康的書面 證明,提由入學申請,經學校醫務室復查合格,可重新辦理 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 其入學資格。第四條保留入學籍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 學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 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 保留新生入學資格,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研 究后提由意見,報校長室批準。取消新生入學資格,由學校 會同錄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確定,并 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

4、時,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到 學校報到,憑交費憑證注冊,由教務處在學生證注冊欄內加 蓋“注冊”章,并簽署注冊時間。未經注冊,不能取得新學期的學籍。因故不能按時報到,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需區、縣級或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二節成績考核與記載第七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和學生上選修課的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考核綜合評定。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第八條學生所學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考核后的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成績記分單、學生成績總表。歸入學生

5、個人檔案的學習成績總表和學生出國成績證明中的各科成績,僅以最終成績登錄。成績總表在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檔案室留存一份。第九條課程成績考核應包括平時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終考核。 平時考核包括出勤、學習態度、平時作業、測驗等。期中考核和期終考核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可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等形式。理論考核時間一般為90120分鐘,實踐技能考核時間可適當延長。第十條課程成績考評應采用能夠反映“質”和“量”兩個方面的學分、績點評價方法。考試課成績一律用五等十一級制記分,并用績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教師閱卷時課程按百分制記分,績和學分。具體規定如下:成績績901004.08589.93.78284.93.378

6、81.93.07577.92.77274.92.36871.92.06667.91.76465.9再由教務處折合成相應等成績等級AA-B+BB-C+CCD1.56063D-1.0<60F0考查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以五級記分,再由教務處折合成相應等級、績點和學分。五級記分和相應的百分制、成績等級、績點具體規定如下:等級百分制成績等級績點優95A4.0良85A-3.7中75B-2.7及 格65D1.5不 及 格45F0學分績點、平均績點的計算將某一課程(環節)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 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所得全部課程(環節)的學分 績點之和,除以該學生同期修讀課程(環節)的總學分數

7、, 即得該學生在該學期經學分加權的平均績點。即: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X課程績點2 (課程學分X課程績點)平均績點=2課程學分平均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是學生評定 獎學金、選拔學生干部、評選各類先進、免考勤、選讀輔修 專業、推薦升學與就業等的重要依據,每學期計算一次。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等參加考核時, 必須在考核前提由書面申請,病假須校醫務室或區、縣及以 上醫療單位病假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安排一次緩考。 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提由申請的,必須補辦申請緩考手續, 不辦理申請緩考手續,按曠考處理。曠考者必須重修。第十二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違反考場紀 律,作弊者和

8、協同作弊者,該課程(環節)成績以零分記, 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規定見上海科技管理學校考 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學生上課(環節)實行考勤(考勤辦法見第 三十六條),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環節)教學時數的 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三分之一者,該課程(環節)必須重修第三節課程的選修、重修和免修第十四條選修的原則與程序規定見上海科技管理學校學生選修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課程一般按學期計算學分。學生課程 (環節)考核成績為“ F”級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如補考仍不及合格,不能取得學分,必須重修,重修學費學生自理,但選修課可以按分類改選。第十六條 實踐教學環節為“ F”級者,隨下一屆學生 或由相關專業教研

9、室在適當時間安排重修,所需材料費用(包括重修費)由學生自理。第十七條重修成績按重修考核實際成績登記。第十八條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成績按考勤、課內教學、課外練習等綜合評定;體鍛達標為必修課,按上海市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進行考核。第十九條在學年學分制階段,如一學年未取得所選學分的三分之二,應由學校編入同專業或相近專業下一屆就學。對先期考核成績達到“ B”以上的課程,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處批準,可允許免修,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第二十條學分認定和免修1 、如果學生提前在校外通過自學考試、夜校、遠程教學等形式學習了有關課程,其內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課程教學計劃要求,出示有效的成績證明,經相

10、關課程教師認定, 教務處審核,可認定該課同等學分,該課程作免修處理。2、如果學生提前在校外獲得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技能證書、從業證書,可作同等學分認定,相關課程和實踐性環節免修;如果獲得更高等級的技能證書、從業證書,由相關教研室審核,教務處同意,可以適當認定14學分。3、如果學生在校內外經學習、考核獲得教學計劃規定外的技能證書、從業證書,由相關教研室審核,教務處同意,可以適當認定14選修學分。4、辦理免修申請手續,須在該課程開始前一學期進行。第二十一條體育、體鍛達標免修按學校規定的有關條件和程序執行。第二十二條德育、 實驗類課程,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一般不得申請免修,但專業性實習,如學生已取得教學計

11、劃所規定的技能等級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免修。第四節轉專業與轉學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考慮轉專業、轉學:1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情況的變化,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方向。2 、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確有一定專長,并有充分根據說明對擬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3 、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或其他中等職業技術類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4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第二十四條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及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學習,否則以違

12、反學校紀律論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1 、一年級與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或轉專業。2 、無正當理由者。第二十六條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按下列順序辦理手續:1 、學生本人向教務處提出包含申請轉專業的理由、轉移方向和家長意見等內容的書面申請。2、如在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時轉專業,經教務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可轉專業。3 、如在二年級及以后學期轉專業時,由擬轉入專業的教研室按擬轉入專業的同級標準進行專門的專業考核,一般應選與專業密切相關的課程一到兩門,如考核成績“ B+”及以上,經教務處審核和校長室批準,方可轉專業,已修學分予以承認。轉專業后,對已修的未列入新專業教

13、學計劃的課程的學分,可以記入任意選修課學分。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轉學,須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教委有關部門備案,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跨省(直轄市、自治區)轉學,須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第五節休學、復學、退學第二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休學:1 、因病不能繼續學習。2 、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學時(包括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環節)。3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休學的,應由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休學期間學生管理由家長

14、(或監護人)負責, 學校應與其簽定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休學以一年為期,三次為限。第二十九條學生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學習過程中申請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分階段完成學業。具體規定如下:1 、 學生在校學習滿兩年或完成60%學分,允許工學交替,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逾期則辦理退學手續,超過最長期限未辦理退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2 、學生申請工學交替,須由學生本人、家長共同申請,學校須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簽定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作出明確約定。工學交替期間學生由家長(或其指定監護人)負責管理,學校對其在外的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第三十條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修養,病修期間的醫療費

15、由本人自理,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第三十一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1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復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前必須持區、縣及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并經校醫務室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方可辦理手續。2 、復學的學生由教務處編入原專業學習,原專業如無后繼班,由教務處編入相近專業。第三十二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應予以退學或勒令退學:1 、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審核不合格。2 、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逾期兩周不報到。3 、病休期滿經復查仍未恢復健康。4 、經指定醫

16、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各類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5 、在校期間又考入其他學校(指占用本校學習時間的各類學校)。6 、在校學習時間(包括留級、休學)超過最長學習期限。7 、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8 、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給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9 、在一學年內(經補考后)未取得任何學分。10 、本人申請退學。本規定所作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第三十四條學生退學處理,由教務處審核,報校長室批準。第三十五條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1 、退學的學生,戶口轉回原籍。2 、經診斷患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

17、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對學滿一年及以上并經考核取得相應規定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 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第六節考勤、免考勤與獎勵、處分第三十六條考勤與免考勤1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都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雖請假但未經批準,或超過假期而未辦續假,一律以曠課論處。2 、學生曠課時間的計算以其個人課程表為準,對于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實踐活動和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其他集體活動,學生無故缺席,每半天按4學時,一天按8學時計曠課。3 、學生請假除急病或緊

18、急事故外,均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準后,由教務處及時通知有關任課教師。請病假須持學校醫務室或區、縣及以上醫院證明,并經校醫務室認可。請事假也需要有必要的證明,一般從嚴掌握。4 、考核期間,除急病、緊急事故外一般不得請假,經教務處批準后可安排一次緩考,未經批準者以曠考論處。5 、任課教師負責檢查學生的出勤情況,學生數較多時可采用固定學生座位等辦法考勤,并將當天的缺勤情況向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反饋,每天由考勤員匯總至教務處。6 、教師有權確認按適當比例將學生的出勤率計入學生的平時成績,其計占比例由教師自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學期總評成績的10%,且必須在開學第一堂課上,正式向學生公布。7 、凡上學期

19、課程平均績點3.3及以上的學生,可向教務處申請課程免考勤,課程免考勤每學期辦理一次。學生獲得免考勤后,持免考勤證自行安排活動,但必須參加課程的實驗,并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方能參加期末考核。第三十七條獎勵與處分1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特出表現的學生,可給予獎學金、三好學生、或單項標兵等獎勵、榮譽稱號,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如果學生獲得市級榮譽稱號或單項獎勵前三名,經學校批準,可獎勵13選修學分;如學生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或單項獎勵前三名,經學校批準,可獎勵24選修學分,特殊情況另行認定。2 、有名額限制的選拔機會,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等,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按已學學期平均績點和平均

20、操行分綜合排名進行選拔,但平均操行分75分以上者才有選拔機會。3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4 、學校對紀律處分應依照職權制度有關規定,明確其使用范圍和報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5、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儂a.WB 口 ,2)嚴重警告;3)記過;AH .4)留校察看;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6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除外),處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處分期內有明顯進步的,可撤消處分。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7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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