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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股改時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操作實務一、股改時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的處理股改時未分配利潤為負,存在資本公積是否屬于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公司法禁止的。不存在資本公積,縮股?以下內容轉自博客,僅供參考:飛彩股份(000887,現名中鼎股份)2006年轉增減資補虧的股改方案備受各界關注。現將該方案簡要回顧并評論如下:1、基本情況股本結構:股改前,公司總股本為3010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為21000萬股,占比69.77%;流通股為9100萬股,占比為30.23%。經營狀況:2005年,公司每股收益0.02元,每股未分配利潤-2.55元,每股資本公積2.50元。2、股改方案資產置出:置出部分資

2、產為與公司目前主營業務農用車生產與銷售相關的全部資產及其負債,其評估凈值為41123.03萬元。資產置入:置入部分資產為公司潛在控股股東中鼎股份下屬子公司中鼎密封件公司與液壓氣動密封件業務和汽車非輪胎橡膠制品業務相關的資產與負債,其評估凈值為41186.95萬元。追加對價:潛在控股股東承諾,若未來三年置入資產所產生的凈利潤之和低于15000萬元,其將追送出2275萬股。股份對價:公司先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東將其獲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轉送給流通股股東,最后全體股東每10股減6.7335股減資彌補虧損。3、爭論焦點用資本公積轉增后再減資彌補虧損是否構

3、成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4、中介意見 a、關于方案源起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指出,公司連續虧損,面臨退市風險。公司虧損數額較大(7.7億元),未來多年內用利潤和公積金彌補的難度較大,如不進行減資,十年內也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一個公司如長期不能分配利潤,將會動搖股東的信心,影響其投資信譽。 b、保薦機構的合法性辯護減資彌補虧損是國際通行慣例。法國、德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均允許。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了利潤分配的順序及彌補虧損的途徑,但并未禁止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公司法同時規定,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

4、冊資本作出決議。因此,只要事先經過股東會批準,是可以通過減少股本(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的。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注會教材認可減資彌補虧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寫的2005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P169“六、實收資本增減變動的核算”部分明確寫明“企業實收資本減少的原因大體有兩種,一是資本過剩;二是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中行招股意向書中曾披露“2003年12月,國家通過匯金公司向本行注資225億美元。根據財務重組安排,本行將注資前的原所有者權益余

5、額(包括資本)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以彌補因計提不良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累計虧損”,可見中國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早在2003年就實施了“用資本彌補虧損”等事項,并獲得了財政部等政府部門的批準。三板上市公司廣建股份于2002年至2003年以縮小股本的形式彌補了部分虧損。該公司具體公告內容為:“2002年12月9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2002年度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定將總股本按2:1的比例縮股用于彌補虧損,縮股后的公司的股本為8495.70萬股。”律師的合法性辯護公司法第167條側重于對利潤分配順序的規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和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169條則明確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公司法

6、上述條款均未禁止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公司法第169條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其立法本意在于:資本公積金主要是資本溢價形成,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如果用資本公積金直接補虧,實質上是對資本的抽回,而從程序上看,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勢必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的合法權益,防止股東通過資本公積補虧形式變相抽回投資,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非常必要。 飛彩股份本次減資不僅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且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

7、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債權人程序,且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安排,故“減資彌補虧損”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表明,當企業法人出現嚴重虧損,應當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以彌補虧損。因此,雖然公司法未就“減資彌補虧損”作明確規定,但部門立法已確立了“減資彌補虧損”制度。二、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股份公司1、股轉公司問題“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

8、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意見。” 2、律師答復依據大華會計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3005695號),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資產合計為 5,959,910.24 元;公司負債合計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東吳輝與公司達成協議,將公司應付控股股東吳輝債務豁免了 100 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經審計凈資產 5,013,417.26 元。 依據大華會計所大華驗字2012 000332 號驗資報告,公司以不高于審計機構審計且不高于評估機構評估的凈資產值折股,5,000,000.0

9、0 元為注冊資本,余額 13,417.26 元進入資本公積金,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酷買網有限整體變更為酷買網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業務規則第 2.1 條第(一)款明確:“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本次折股經過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整體變更時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不影響公司通過經審

10、計凈資產賬面價值轉股本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規性。 3、案例分析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但是這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情況無關。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三、股改時如何解決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問題?股改時未分配利潤為負,存在資本公積是否屬于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公司法禁止的。不存在資本公積,縮股?實戰案例:飛彩股份(000887,現名中鼎股份)2006年轉增減資補虧的股改方案備受各界關注。現將該方案簡要回顧并評論如下:1基本情況股本結構:股改前,公司總股本為30100萬股,其

11、中非流通股為21000萬股,占比69.77%;流通股為9100萬股,占比為30.23%。經營狀況:2005年,公司每股收益0.02元,每股未分配利潤-2.55元,每股資本公積2.50元。2股改方案資產置出:置出部分資產為與公司目前主營業務農用車生產與銷售相關的全部資產及其負債,其評估凈值為41123.03萬元。資產置入:置入部分資產為公司潛在控股股東中鼎股份下屬子公司中鼎密封件公司與液壓氣動密封件業務和汽車非輪胎橡膠制品業務相關的資產與負債,其評估凈值為41186.95萬元。追加對價:潛在控股股東承諾,若未來三年置入資產所產生的凈利潤之和低于15000萬元,其將追送出2275萬股。股份對價:公

12、司先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東將其獲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轉送給流通股股東,最后全體股東每10股減6.7335股減資彌補虧損。3爭論焦點用資本公積轉增后再減資彌補虧損是否構成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4中介意見1、關于方案源起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指出,公司連續虧損,面臨退市風險。公司虧損數額較大(7.7億元),未來多年內用利潤和公積金彌補的難度較大,如不進行減資,十年內也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一個公司如長期不能分配利潤,將會動搖股東的信心,影響其投資信譽。2、保薦機構的合法性辯護減資彌補虧損是國際通行慣例。法國、德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均允許。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

13、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了利潤分配的順序及彌補虧損的途徑,但并未禁止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公司法同時規定,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因此,只要事先經過股東會批準,是可以通過減少股本(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的。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注會教材認可減資彌補虧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寫的2005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P169“六、實收資本增減變動的核算”部分明確寫明“企業實收資

14、本減少的原因大體有兩種,一是資本過剩;二是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中行招股意向書中曾披露“2003年12月,國家通過匯金公司向本行注資225億美元。根據財務重組安排,本行將注資前的原所有者權益余額(包括資本)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以彌補因計提不良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累計虧損”,可見中國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早在2003年就實施了“用資本彌補虧損”等事項,并獲得了財政部等政府部門的批準。三板上市公司廣建股份于2002年至2003年以縮小股本的形式彌補了部分虧損。該公司具體公告內容為:“2002年12月9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2002年度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定將總股本按2:1的比例縮股用于

15、彌補虧損,縮股后的公司的股本為8495.70萬股。”律師的合法性辯護公司法第167條側重于對利潤分配順序的規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和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169條則明確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公司法上述條款均未禁止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后可用減少注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公司法第169條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其立法本意在于:資本公積金主要是資本溢價形成,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如果用資本公積金直接補虧,實質上是對資本的抽回,而從程序上看,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勢必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的合法權益,防

16、止股東通過資本公積補虧形式變相抽回投資,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非常必要。飛彩股份本次減資不僅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且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債權人程序,且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安排,故“減資彌補虧損”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表明,當企業法人出現嚴重虧損,應當通過減少注冊

17、資本以彌補虧損。因此,雖然公司法未就“減資彌補虧損”作明確規定,但部門立法已確立了“減資彌補虧損”制度。會計師對減資彌補虧損會計處理的說明第一步:轉增【基本數據】公司先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具體測算數據如下:301,000,00010×22662,200,000股。會計處理:借:資本公積 662,200,000貸:股本 662,200,000第二步:送股【基本數據】非流通股股東將其獲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轉送給流通股股東。會計處理:借:股本-非流通股股東 29,120,000貸:股本-流通股股東 29,120,000第三步 減資彌補虧損【基本數據】最后全體

18、股東以每10股減6.7335股的方式減資彌補虧損,具體測算數據如下:(301,000,000662,200,000)÷10×6.7335648,570,720元會計處理:借:股本 648,570,720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48,570,720四、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案例:德卡科技(832423) 基本情況:公司歷史上存在兩次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分別是2012年8月31日公司以未分配利潤500萬元轉增資本至1500萬元;2013年2月末公司以未分配利潤400萬元及貨幣100萬元轉增資本至2000萬元。以上兩次增資均經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經

1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并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未經專項審計。股東孫永戰及賈立民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及 2013 年 2 月 27 日,先后兩次利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股轉系統反饋意見:1、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1)請公司補充披露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履行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增資時凈資產金額情況;(2)請律師對上述增資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等情形發表意見;(3)請申報會計師就上述增資入賬價值合理性、公允性發表意見;(4)請主辦券商補充核查上述事項。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

20、稅核查。針對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1)請公司補充披露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原因及解決措施;(2)請申報會計師及律師對上述事項是否符合稅法及所屬稅務機關相關規定發表意見;(3)請主辦券商補充核查上述事項。 解決方案1、針對增資行為:(1)披露說明并證明公司兩次以未分配利潤增資的行為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潤低于轉增資本額的情況,且不存在未足額出資或虛假出資行為:具體說明:以2012年轉增資本說明。公司2012年以未分配利潤增資500萬元及2013年以未分配利潤增資400萬元,根據律師核查證明,公司2011年度審計報告顯示2011年未分配利潤6,255,017.78元,股改時公司的審計報告

21、顯示2011年未分配利潤5,832,718.22元。轉增方案:以 2011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潤+2005 至 2011 年損益-計提(2011 年度未分配利潤+2005 年至 2011 年度損益)×10%的盈余公積金后,以余額進行轉增。根據2011年度審計報告計算,可轉增股本的數額為5,577,868.926元;股改時的審計報告計算,可轉增股本的數額為5,197,799.322元,上述兩個結果均比實際轉增股本多,故不存在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潤低于轉增資本額的情況,且不存在未足額出資或虛假出資行為。(2)取得股東關于股權變動事宜的聲明及承諾函,承諾公司歷次增資程序合法、有效,增資權相均已足

22、額到位,用于出資的實物資產產權清晰、合法,已經變更至公司名下。公司股東對上述聲明、承諾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如公司股東對上述事項進行了虛假陳述,并造成公司、投資者經濟損失的,公司股東承諾承擔連帶責任。”2、針對增資行為稅務稽查事項取得股東出具的關于納稅事宜的承諾函,承諾:“上述增資涉及的補繳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及/或罰金等稅費,本人同意,該等稅費完全由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行承擔,且本人同意確保公司免于承擔上述任何稅費。” 法律意見書1、針對增資行為:律師認為,公司歷史上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增資的情形,雖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實際損失

23、。公司股東亦對該程序性瑕疵可能產生的影響出具了書面承諾,上述情形不會導致公司違規受損失,對公司申請掛牌不構成實質性障礙。2、針對增資行為稅務稽查事項律師認為,股東雖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亦未代扣代繳,但股東已就針對上述情形出具了書面承諾,不會導致公司違規受損失,亦不會對公司本次掛牌構成實質性障礙。 關于以未分配利潤增資的程序根據上述經驗,金融律法提示幾點轉增資本的程序,供參考。1、會計報表審計,確認未分配利潤,這是轉增資本的依據,工商變更時要出具該審計報告及驗資報告;2、股東會決議(2/3表決權通過),同意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3、增資協議,增資各方共同簽署,規定資金來源、增資基準日及增資后股

24、份比例等具體條款;4、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股本的相關條款;5、工商注冊變更申請,按股權變更的相關要求準備文件;6、繳納應納所得稅,按利潤分配處理;7、如果是國企,還需要上級批件;8、如果不是所有股東同等增加資本,還需要未增加資本的股東寫個放棄優先權的聲明。五、新三板利潤分配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操作實務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一)利潤分配與公積金轉增股本問:掛牌公司進行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請問財務數據應當以什么時間作為基準日? 答:實踐中,部分掛牌公司進行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以驗資報告或除定期報告之外的任意時點的財務數據為依據進行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25、以下稱“權益分派”),這種做法存在超額分配,損害投資者及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性。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公開轉讓股份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而驗資報告僅是對股東是否實繳出資到位發表審驗意見的書面文件,除定期報告之外的任意時點的財務數據也并不具有公開性,不能全面直觀反映掛牌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不能以驗資報告或除定期報告之外的任何時點的財務數據為基準進行權益分派。 為規范掛牌公司的權益分派行為,擬進行權益分派的掛牌公司,權益分派方案中應當以公開披露過的仍在有效期內(報告期末日起6個月內)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期末日作為基準日,也就是說掛牌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應當以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

26、的財務數據為依據。如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可以以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基礎。基準日的財務數據指的是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本基數如無特殊安排,均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數為準。權益分派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2個月必須實施完畢,如未能實施則須重新履行審議程序。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二) 發行費用的會計核算 問:掛牌公司在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答:近期,隨著市場功能的完善,掛牌公司融資日趨活躍。實踐中,部分掛牌公司對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費用的會計處理不規范,造成投資者對財務信息的誤判誤讀。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參

27、照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發布本問答。 掛牌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財務顧問費、備案材料印刷費、律師費、評估費、會計師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沖減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路演費、財經公關費、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掛牌公司以權益性證券作為企業合并的對價,在此過程中涉及的費用一般包括合并費用與權益性證券發行費用。通常情況下,針對被收購方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計、為申報重大資產重組而發生的費用,屬于企業合并費用;為驗資、

28、權益性證券發行備案、股份登記而發生的費用,屬于發行證券的費用。公司需要合理區分屬于企業合并交易的費用和屬于發行證券的費用,合并費用應在發生當期計入損益,發行費用直接扣減發行股份產生的溢價。 一、超額分配利潤(日新傳導) 解決方案:股東分得股利全部返還給公司;實際控制人做出承諾。 信息披露:補充法律意見書P11 日新傳導于 2013 年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存在超額分配利潤的情形,超額分配的利潤金額為4,821,668.95 元。為規范上述超額分配利潤情形,日新傳導及其股東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對相關事項予以規范: 日新傳導已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20

29、13 年度利潤分配及由股東將 2013 年內取得的超額分配利潤返還公司的議案,決定按現股東所持股權比例向全體股東分配現金股利 4,821,668.95元,并由股東將本次所分得的股利全部返還給公司。本次分配的利潤不再實際支付給各股東。 日新傳導董事會已召集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召開 2014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議案。日新傳導全體股東已承諾將在前述股東大會上對上述議案投贊成票。 日新傳導實際控制人李明斌和雷登會已承諾,如未來存在稅務局追繳上述利潤分配涉及的自然人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將由其全部承擔。 經核查,本律師認為:日新傳導在報告期內存在超額分配利潤情形,鑒于日新傳導

30、已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相關事項在整改措施實施完畢后將得到規范,不構成本次掛牌的法律障礙。 二、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的審核觀點 案例:德卡科技(832423) (一)、股轉系統反饋意見: 1、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 (1)請公司補充披露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履行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增資時凈資產金額情況; (2)請律師對上述增資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等情形發表意見; (3)請申報會計師就上述增資入賬價值合理性、公允性發表意見; (4)請主辦券商補充核查上述事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核查。 針對公司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

31、, (1)請公司補充披露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原因及解決措施; (2)請申報會計師及律師對上述事項是否符合稅法及所屬稅務機關相關規定發表意見; (3)請主辦券商補充核查上述事項。 (二)、基本情況: 公司歷史上存在兩次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增資事項,分別是2012年8月31日公司以未分配利潤500萬元轉增資本至1500萬元;2013年2月末公司以未分配利潤400萬元及貨幣100萬元轉增資本至2000萬元。以上兩次增資均經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并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未經專項審計。股東孫永戰及賈立民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及 2013 年 2 月 27

32、 日,先后兩次利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解決方案 1、針對增資行為: (1)披露說明并證明公司兩次以未分配利潤增資的行為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潤低于轉增資本額的情況,且不存在未足額出資或虛假出資行為: 具體說明:以2012年轉增資本說明。 公司2012年以未分配利潤增資500萬元及2013年以未分配利潤增資400萬元,根據律師核查證明,公司2011年度審計報告顯示2011年未分配利潤6,255,017.78元,股改時公司的審計報告顯示2011年未分配利潤5,832,718.22元。 轉增方案:以 2011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潤+2005 至 20

33、11 年損益-計提(2011 年度未分配利潤+2005 年至 2011 年度損益)×10%的盈余公積金后,以余額進行轉增。 根據2011年度審計報告計算,可轉增股本的數額為5,577,868.926元;股改時的審計報告計算,可轉增股本的數額為5,197,799.322元,上述兩個結果均比實際轉增股本多,故不存在不存在因未分配利潤低于轉增資本額的情況,且不存在未足額出資或虛假出資行為。 (2)取得股東關于股權變動事宜的聲明及承諾函,承諾公司歷次增資程序合法、有效,增資權相均已足額到位,用于出資的實物資產產權清晰、合法,已經變更至公司名下。公司股東對上述聲明、承諾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全部法

34、律責任;如公司股東對上述事項進行了虛假陳述,并造成公司、投資者經濟損失的,公司股東承諾承擔連帶責任。” 2、針對增資行為稅務稽查事項 取得股東出具的關于納稅事宜的承諾函,承諾:“上述增資涉及的補繳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及/或罰金等稅費,本人同意,該等稅費完全由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行承擔,且本人同意確保公司免于承擔上述任何稅費。” (四)、律師意見: 1、針對增資行為: 律師認為,公司歷史上以未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增資的情形,雖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實際損失。公司股東亦對該程序性瑕疵可能產生的影響出具了書面承諾,上述情形不會導致公司違規受損失,對公司

35、申請掛牌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2、針對增資行為稅務稽查事項 律師認為,股東雖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亦未代扣代繳,但股東已就針對上述情形出具了書面承諾,不會導致公司違規受損失,亦不會對公司本次掛牌構成實質性障礙。 (五)、關于以未分配利潤增資的程序 根據以往經驗,提示幾點轉增資本的程序,供參考。 1、會計報表審計,確認未分配利潤,這是轉增資本的依據,工商變更時要出具該審計報告及驗資報告; 2、股東會決議(2/3表決權通過),同意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3、增資協議,增資各方共同簽署,規定資金來源、增資基準日及增資后股份比例等具體條款; 4、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股本的相關條款; 5、工

36、商注冊變更申請,按股權變更的相關要求準備文件; 6、繳納應納所得稅,按利潤分配處理; 7、如果是國企,還需要上級批件;8、如果不是所有股東同等增加資本,還需要未增加資本的股東寫個放棄優先權的聲明。 三、新三板案例研究: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股份公司(酷買網 430690)(一)、問題“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意見。”(二)、律師答復依據大華會計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3005695號),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資產合計為 5,959,910.24 元;公司負債合計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37、 8 月 31 日,控股股東吳輝與公司達成協議,將公司應付控股股東吳輝債務豁免了 100 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經審計凈資產 5,013,417.26 元。 依據大華會計所大華驗字2012 000332 號驗資報告,公司以不高于審計機構審計且不高于評估機構評估的凈資產值折股,5,000,000.00 元為注冊資本,余額 13,417.26 元進入資本公積金,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酷買網有限整體變更為酷買網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業務規則第 2.1

38、 條第(一)款明確:“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本次折股經過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整體變更時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不影響公司通過經審計凈資產賬面價值轉股本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規性。 (三)、小結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但是這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情況無關。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 四

39、、新三板案例:未按原持股比例進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成科機電430257) 披露信息(P9):2001 年9 月1 日,成科機電有限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決定公司以累積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250 萬元,其中張鋼轉增220 萬元,張強轉增20 萬元,胡鳳蘭轉增10 萬元。上述增資情況經津天地驗內字(2001)第376 號驗資報告驗證。會議決定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增加“成套輸送設備制造(以環保部門審核為準)”業務;會議決定變更公司住所至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鑫茂科技園D1 座五層A 單元。公司按照要求修改了公司章程。2001 年9 月24 日,公司就本次變更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并取得了變更后的

4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律師認為:成科機電有限本次未按照原持股比例進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各股東均予認可,因此本次增資行為合法有效,不存在潛在的法律糾紛。 五、新三板涉稅問題(個人股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未繳納個稅) 1.政策規定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函1998289號)對國稅發1997198號已進行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41、。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2.實務問題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非資本溢價產生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神一樣的案例:調賬調出“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某企業未分配利潤轉增自然人股本未扣繳個稅被查處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轄區內某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將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股東股本,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違法行為,最后作出責令其補扣繳稅款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經查實,該企業出于競標的需要,

42、急需將注冊資本增至1000萬元,由于股東自有資金不足,公司賬上也沒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于是,該公司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代為撰寫股東決議和公司章程,以利潤轉增資本的方式增資。為方便辦理,該企業還將經營地址從福田區變更到龍崗區,增資手續辦妥后又遷回福田區。賬務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萬元的未分配利潤時,該公司作出了增加實收資本900萬元的賬務處理,其余70萬元掛往來賬。根據稅法規定,上述個人股東以利潤轉增資本,構成從企業取得利潤分配,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為扣繳。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限期代扣代繳稅款通知

43、書,責令其限時補扣繳上述個人所得稅160余萬元。除上述問題外,該公司還存在以套取現金方式在內賬中向個人股東發放股息、紅利,向員工發放獎金和提成的違法行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近60萬元。稅務機關對其作出了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稅官說法在該案件中,該公司以利潤分配形式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業務,實際上是該公司將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的過程。本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實質是對以利潤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當涉案企業辦妥工商登記和轉增資本的賬務處理時,納稅義務就已經產生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

44、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有關規定,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和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利潤分配,納稅義務就會發生,并不要求股息、紅利以現金形式進入股東賬戶。因此,個人股東企圖通過非現金分配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

4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應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此,稅務機構提醒廣大納稅人,認真學習稅法知識,依法誠信經營,莫因心存僥幸而觸犯稅法,招致更大的損失。 六、神一樣的案例:調賬調出“未分配利潤”轉

46、增資本 某企業未分配利潤轉增自然人股本未扣繳個稅被查處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轄區內某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將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股東股本,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違法行為,最后作出責令其補扣繳稅款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經查實,該企業出于競標的需要,急需將注冊資本增至1000萬元,由于股東自有資金不足,公司賬上也沒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于是,該公司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代為撰寫股東決議和公司章程,以利潤轉增資本的方式增資。為方便辦理,該企業還將經營地址從福田區變更到龍崗區,增資手續辦妥后又遷回福田區。賬務方

47、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萬元的未分配利潤時,該公司作出了增加實收資本900萬元的賬務處理,其余70萬元掛往來賬。根據稅法規定,上述個人股東以利潤轉增資本,構成從企業取得利潤分配,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為扣繳。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限期代扣代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時補扣繳上述個人所得稅160余萬元。除上述問題外,該公司還存在以套取現金方式在內賬中向個人股東發放股息、紅利,向員工發放獎金和提成的違法行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近60萬元。稅務機關對其作出了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稅官說法在該

48、案件中,該公司以利潤分配形式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業務,實際上是該公司將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的過程。本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實質是對以利潤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當涉案企業辦妥工商登記和轉增資本的賬務處理時,納稅義務就已經產生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有關規定,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

49、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和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利潤分配,納稅義務就會發生,并不要求股息、紅利以現金形式進入股東賬戶。因此,個人股東企圖通過非現金分配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應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50、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此,稅務機構提醒廣大納稅人,認真學習稅法知識,依法誠信經營,莫因心存僥幸而觸犯稅法,招致更大的損失。 1政策規定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函1998289號)對國稅發1997198號已進行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

51、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實務問題 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非資本溢價產生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未分配利潤交個稅新解決方案 有限公司如果股東是個人,賬上的未分配利潤在分配時需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 很多企業賬面有利潤不敢分配,害怕交稅。 曾老師建議,采用法人持股,不用個人持股; 企業一臉無奈:當時不知道啊! 現在,未分配利潤規避個人所得稅有新的解決方案了。 先看財稅【2014】48號文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

52、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人說:沒什么特別,個人在滬深股市炒股也是這么規定。 列位看官,這個文件的特別之處在于:對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同樣適用,掛牌前取得股票的就是原始股

53、東哦。 因此,如果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就可以繞開未分配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分配利潤不轉增注冊資本,不分配,轉入企業的資本公積; 第二步 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根據稅務政策,股份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用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步 稅務機關有異議。也許有個別稅務機關會提出異議,認為這些用未分配利潤轉增形成的資本公積與資本溢價不同,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如果有此要求,引用財稅【2014】48號,持股超過一年也僅僅是繳納5%的個人所得稅。 沒有想到,上新三板還有這個優勢啊! 八、新三板企業在掛牌前后涉及的稅務問題有哪些? 通常有新三板企業的發票問題、個人股東盈余公積

54、、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等,下面介紹下新三板企業涉及的稅務問題及對策知識。(一)發票問題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后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二)個人股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

55、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對策:根據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

56、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五)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六)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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