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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郵政專用機械及器材制造項目建筑工程體系目錄第一章 項目背景分析3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況4一、 公司簡介4二、 核心人員介紹4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6一、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6二、 工程設計合同管理14第四章 國際工程常用合同文本22一、 FIDIC施工合同條件22二、 英國NEC和美國AIA合同文本30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36一、 工程監理合同履行管理36二、 工程監理合同訂立43第六章 建設工程監理組織與規劃45一、 工程監理規劃45二、 工程監理實施細則46第七章 建設工程風險管理49一、 工程風險管理內容和方法49第八章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及主要方式67一、 工程監理工作

2、主要方式67第九章 建筑智能化72一、 智能建筑與智慧城市72第十章 BIM技術在建設工程全壽命期的應用81一、 BIM技術在規劃設計階段的應用81二、 BIM技術在運營維護階段的應用91第十一章 裝配式建筑評價96一、 評價時點與方法96第十二章 裝配式建筑特征及發展目標98一、 裝配式建筑特征及實施模式98二、 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和原則104第一章 項目背景分析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發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續性不斷增強,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2017年,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同口徑翻一番;到2020年,全區地區生產總值邁上新臺階,城鄉居

3、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產業支撐更加有力。“三大新興產業”實現快速發展,傳統產業進一步提質增效,初步構建起支撐區域發展的產業新體系。城市品質更加優良。進一步突出以人為本,城市綜合功能進一步完善,環境質量不斷提升,社會民生持續改善。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初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質不斷提高,參與感、獲得感、幸福感顯著增強。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況一、 公司簡介公司注重發揮員工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作用,建立了工會組織,并通過明確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組織制度、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廠務公開的內容、程

4、序、形式,企業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圍繞公司戰略和高質量發展,以提高全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為核心,堅持戰略導向、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持續深化教育培訓改革,精準實施培訓,努力實現員工成長與公司發展的良性互動。公司不斷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實現從產品服務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公司積極申報注冊國家及本區域著名商標等,加強品牌策劃與設計,豐富品牌內涵,不斷提高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市場份額。推進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內企業影響力。二、 核心人員介紹1、林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8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1994年6月至200

5、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長;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經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武xx,1957年出生,大專學歷。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職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3、韓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11月至今任xxx總經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4、許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學歷。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職于xxx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8

6、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副經理。2011年3月至今歷任公司監事、銷售部副部長、部長;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會主席。5、雷xx,中國國籍,1978年出生,本科學歷,中國注冊會計師。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一、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工程勘察單位為完成工程勘察任務,明確雙方義務和違約責任的協議。根據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應完成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勘察任務;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支付報酬。(一)工

7、程勘察合同訂立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勘察單位后,需要通過談判明確勘察合同相關內容,就合同各項條款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工程勘察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且通常會參照國家推薦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標準勘察招標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確了勘察合同條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條款由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同時以合同附件格式規定了合同協議書、履約保證金格式。1、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包括15個方面:一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發包人管理、勘察人義務、勘察要求、開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暫停勘察

8、、勘察文件、勘察責任與保險、設計和施工期間配合、合同變更、合同價格與支付、不可抗力、違約和爭議解決2、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根據不同工程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3、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順序在先者為準。(二)工程勘察合同履行1、發包人主要義務(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日內,

9、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由發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日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2)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礎資料、勘察任務書等)交給勘察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始勘察前7日內,向勘察人提供測量基準點、水準點和書面資料等。(3)發包人應在收到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申請后28日內,將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給勘察人。(4)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勘察條件的,

10、發包人應提前7日向勘察人發出開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務期限自開始勘察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勘察日期起計算。(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勘察人發出指示,發包人的指示應蓋有發包人單位章,并由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6)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勘察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發包人批準。(7)發包人應當及時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發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發包人接收

11、勘察文件時,應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8)發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家會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等;審查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9)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對于勘察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14日。發包人逾期未作出審查結論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過發包人審查。(10)發包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后的28日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勘察人。發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

12、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1)發包人應當組織勘察技術交底會,由勘察人向發包人、監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進行勘察交底,對工程勘察意圖、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進行系統的說明和解釋。2、勘察人主要義務(1)勘察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勘察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提前14日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日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2)勘察人應在接到開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勘察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

13、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勘察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勘察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勘察人員的,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并向發包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勘察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勘探負責人、試驗負責人等,作業人員包括勘探描述(記錄)員、機長、觀測員、試驗員等(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勘察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責任險,于合同簽訂后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責任險的保險單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建房地嚴經濟專業知識和實務(中級)(4)勘察人應做好勘察服務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

14、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勘察服務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5)勘察人應當強化現場作業質量和試驗工作管理,保證原始記錄和試驗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嚴禁離開現場進行追記、補記和修改記錄。(6)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對勘察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勘察工作質量報表,報送發包人審查。(7)勘察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勘察工作,并應符合發包人要求。各項規范、標準和發包人要求之間如對同一內容的描述不一致時,應以描述更為嚴格的內容為準。(8)勘察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

15、、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發包人要求的基準點及合同中對工程精度的要求進行測繪。(9)勘察人應當根據勘察目的和巖土特性,合理選擇鉆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勘察任務創造條件。勘察人對于勘察方法的正確性、適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負責。(10)勘察人應當針對不同的巖土地質,按照勘探取樣規范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地層特征、取樣深度、設備條件和試驗項目的不同,合理選用取樣方法和取樣工具進行取樣,包括并不限于土樣、水樣、巖芯等。(11)勘察人應當根據巖土條件、設計要求、勘察經驗和測試方法的特點,選用合適的原位測試方法和勘察設備進行原位測試。原位測試成果應與室內試驗數據進

16、行對比分析,檢驗其可靠性。(12)勘察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勘察設備進行作業。勘察人更換合同約定的勘察設備的,應報發包人批準。(13)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發包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批準(14)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批準。(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務之后,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編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滿足對應階段的設計需求。(16)勘察人應當根據設計工作需要,對勘察報告和資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錯誤之處進行驗證、補充或

17、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質條件,勘察人應與設計人研討并提出解決建議。(17)勘察人應在工程施工期間,積極提供勘察配合服務,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委派專業員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時解決與勘察有關的問題,參與基坑基底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3、違約責任(1)發包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用。2)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發包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發包人違約情況時,勘察人可向發包人發出暫停勘察的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勘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發包人應當承擔

18、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勘察人損失等(2)勘察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芝的,屬勘察人違約: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2)勘察人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務;3)勘察人未按合同計劃完成勘察,從而造成工程損失。4)勘察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勘察人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向勘察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發包人損失等。二、 工程設計合同管理工程設計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工程設計單位為完成工程設計

19、任務,明確雙方義務和違約責任的協議。根據工程設計合同,工程設計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設計任務;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工程設計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支付報酬。(一)工程設計合同訂立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工程設計單位后,需要通過談判明確設計合同相關內容,就合同各項條款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工程設計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且通常會參照國家推薦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專業建設工程)(GF-2015-0210)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標準設計招標文件(20

20、17年版)中也明確了設計合同條款及格式。設計合同條款由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同時以合同附件格式規定了合同協議書、履約保證金格式。1、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包括15個方面:一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發包人管理、設計人義務、設計要求、開始設計和完成設計、暫停設計、設計文件、設計責任與保險、施工期間配合、合同變更、合同價格與支付、不可抗力、違約和爭議解決。2、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根據不同工程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3、發包人主要義務(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

21、合同簽訂后14日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由發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日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2)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礎資料、勘察報告、設計任務書等)交給設計人。(3)發包人應在收到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申請后28日內,將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給設計人。(4)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設計條件的,發包人應提前7日向設計人發出開始設計通知。設計服務期限自開始設計通

22、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起計算。(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發出指示,發包人的指示應蓋有發包人單位章,并由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6)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發包人批準。(7)發包人應當及時接收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發包人已接收設計文件。發包人接收設計文件時,應向設計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圖紙名稱、圖紙內

23、容、圖紙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8)發包人接收設計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家會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等;審查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9)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對于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14日。發包人逾期未作出審查結論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已通過發包人審查。(10)發包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后的28日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設計人。發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發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按專

24、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1)發包人應當組織設計技術交底會,由設計人向發包人、監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進行設計交底,對工程設計意圖、設計文件和施工要求等進行系統說明和解釋。4、設計人主要義務(1)設計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提前14日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日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2)設計人應在接到開始設計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包人提交設計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設計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

25、條件。主要設計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設計人員的,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并向發包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設計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設計人員、管理人員等。(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險,于合同簽訂后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責任險的保險單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4)設計人應做好設計服務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加強設計服務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

26、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5)設計人應按合同約定對設計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設計工作質量報表,報送發包人審查。(6)設計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應符合發包人要求。各項規范、標準和發包人要求之間如對同一內容的描述不一致時,應以描述更為嚴格的內容為準。(7)設計服務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和發包人要求,保證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8)設計人完成設計服務之后,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編制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滿足對應階段的規范要求。(9)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

27、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10)設計人應在工程施工期間,積極提供設計配合服務,包括并不限于設計技術交底、施工現場服務、參與施工過程驗收、參與投產試車(試運行)、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5、違約責任(1)發包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2)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設計停止。3)發包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發包人違約情況時,設計人可向發包人發出暫停設計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設計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發包

28、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發包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設計人損失等。(2)設計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設計人違約:1)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2)設計人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設計任務。3)設計人未按合同計劃完成設計,從而造成工程損失。4)設計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設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設計人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向設計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設計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設計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發包人損失等。第四章 國際工程常用合同文本一、 F

29、IDIC施工合同條件FIDIC自1957年發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1版)以來,陸續出版了一系列合同條件,這些合同條件共同構成了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不僅應用于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項目,一些國家的國際工程也常采用FIDIC合同條件。這里主要介紹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有關內容。(一)FIDIC施工合同條件組成及解釋順序FIDIC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單價合同形式,由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組成,并附有合同協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議書格式。1、通用條件通用條件包括21個方面:一般規定,業主,工程師,承包商,分包商,職員與勞工,生產

30、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工、延誤及暫停,竣工檢驗,業主接收,接收后缺陷,計量與估價,變更與調整,合同價格與支付,業主提出終止,承包商提出暫停與終止,工程照管與保障,例外事件,保險,業主和承包商索賠,爭端和仲裁。2、專用條件專用條件將結合工程具體特點和所在地區情況對通用條件進行補充、細化。FIDIC施工合同條件提出了專用條件起草的五項黃金原則:0合同所有參與方的職責、權利、義務角色及責任一般都在通用條件中默示,并適應項目需求。專用條件的起草必須明確和清晰。專用條件不允許改變通用條件中風險與回報分配的平衡。合同規定的各參與方履行義務的時間必須合理。3、合同文件解釋順序構成FIDIC施工合同文件的各個組

31、成部分應能互相說明、互相補充,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書。專用條件。通用條件。(二)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各方主體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涉及的主體包括業主、(咨詢)工程師、承包商、指定分包商。1、業主業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義務和權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占有現場各部分的權利。此項進入和占有權不可為承包商獨享。(2)應根據承包商請求,提供以下合理協助:取得與合同有關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文本;協助承包商申請工程所在國要求的許可、執照或批準。(3)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人員和其他承包商做到與承包商的各項努力進行

32、合作。(4)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日內,提出其已做并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說明業主能夠按規定支付合同價款。(5)如果根據合同條款或合同有關的另外事項,業主認為有權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對缺陷責任期限的延長,業主或者咨詢工程師應當向承包商發出通知,說明具體情況。2、(咨詢)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是指由業主所聘請的咨詢公司委派的、直接對業主負責的咨詢機構。(咨詢)工程師根據施工合同,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費用進行控制和監督,力求工程施工滿足合.同要求。FIDIC施工合同條件基于以(咨詢)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因此,在合同條款中明示的(咨詢)工程師的權限較大。(咨詢)工程師的權力可概括為以下四

33、個方面。(1)工程質量控制。工程質量控制主要表現在:對運抵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質量進行檢查和檢驗;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的工藝操作進行監督;對已完工程的質量進行確認或拒收;發布指令要求對不合格工程部位采取補救措施等。(2)工程進度控制。工程進度控制主要表現在:審查批準承包商的施工進度計劃;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進度計劃;發布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和趕工令。(3)工程付款控制。工程付款控制主要表現在:對變更工程進行估價;批準使用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簽發各種付款證書等。(4)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主要表現在:解釋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義;批準分包工程(除勞務分包、采購分包及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分

34、包);發布工程變更令;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和缺陷責任證書;審核承包商的索賠;行使合同內引申的權利等。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5)承包商的一般義務。1)應按照合同約定及(咨詢)工程師的指示,設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應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項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3)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對所有承包文件、臨時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項生產設備和

35、材料的設計承擔責任,不應對其他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負責。4)當(咨詢)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6)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后28日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并向(咨詢)工程師報送副本一份。履約擔保可分為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你函兩類。履約擔保一般為不需承包商確認違約的無條件擔保形式。履約保函應擔保承包商圓滿完成施工和保修的義務,而不是到(咨詢)工程師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為止。但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是對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圓滿完成施工義務的證明,承包商還應承擔的義務僅為保修義務。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允許頒發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后將履約

36、保函的擔保金額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日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3、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指由業主指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的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由于指定分包商與承包商簽訂的是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指定分包商施工過程的監督、協調工作應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為了不損害承包商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中開支。承包商在每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咨詢)工程師有權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

37、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的工程款,業主有權按(咨詢)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工程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三)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爭端解決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實施過程中,爭端解決方式有裁決、友好協商、仲裁等。1、裁決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DAAB是一個常設機構,在工程開工后要盡快成立DAABDAAB要定期與各方會面并進行現場考察。合同爭端應提交DAAB裁決。(1)DAAB的委任。DAAB是根據投標書附錄中的規定由合同雙方共同設立的。DAAB由1人或3人組成。如果投標書附錄中沒有注明成員數量,且合同雙方沒有其他協議,則DAAB應包含3名成員。若DAAB

38、成員為3人,則由合同雙方各提名一位成員供對方認可,雙方共同確定第三位成員作為主席。如果合同中有DAAB成員的意向性名單,則必須從該名單中進行選擇,除非被選擇的成員不能或不愿接受DAAB的委任。合同雙方應當共同商定對DAAB成員的支付條件,并由雙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任何成員的委任只有在合同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終止,業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動將不能終止此類委任。(2)DAAB對爭端的裁決。DAAB可應合同雙方的共同要求,非正式地參與或嘗試進行合同雙方潛在問題或分歧的處理。如果在合同雙方之間產生起因于合同或實施過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端(任何種類)包括對(咨詢)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簽發、決定、指示、意見或估

39、價的任何爭端,任何一方可以將此類爭端事宜以書面形式提交DAAB,供其裁決,并將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咨詢)工程師。DAAB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日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果合同一方對DAAB的裁決不滿,則應在收到裁決后的28日內向合同對方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請仲裁。如果DAAB未在84日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日期滿后的28日內向對方發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如果雙方接受DAAB的裁決,或者沒有按規定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則該裁決將成為最終的決定并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DAAB的裁決作出后,在未通過友好協商或仲裁改變該裁決之前,雙方應當執行該裁決。2、

40、友好協商當發生合同爭端時,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要比通過仲裁、訴訟程序解決爭端好得多。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和費用,又不會傷害雙方的感情。事實上,在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產生的爭端大多可通過友好協商得到解決。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出表示對裁決不滿的通知后,合同雙方在仲裁開始前應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端。除非合同雙方另有協議,否則,仲裁將在表示不滿的通知發出后的第56日或此后開始執行,即使雙方未曾做過友好解決的努力。3、仲裁仲裁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因為當事人在仲裁與訴訟中只能選擇一種解決方式,因此,該規

41、定實際上決定了合同當事人只能將提交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最后辦法。除非通過友好協商,否則,如果DAAB有關爭端的決定未能成為最終決定并具有約束力時,此類爭端應由國際仲裁機構最終裁決。仲裁人應有全權公開、審查和修改(咨詢)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簽發、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以及任何DAAB有關爭端事宜的裁決。(咨詢)工程師有權作為證人向仲裁人提供任何與爭端有關的證據。合同雙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過程中,均不受以前為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而提供的證據或論據或其不滿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滿理由的限制。在仲裁過程中,可將DAAB的決定作為一項證據。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開始仲裁。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合同雙方

42、、(咨詢)工程師以及DAAB的各自義務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進行而改變。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 英國NEC和美國AIA合同文本(一)英國NEC合同文本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編制的NEC合同文本不僅在英國和英聯邦國家得到廣泛應用,而且對國際上眾多標準文本的起草都有引導和借鑒作用,其在全球的影響力很大。目前最新版本是2017年頒布的NEC4系列合同條件。其中,工程施工合同(ECC)的管理理念和合同原則是NEC系列其他合同編制的基礎,這里僅概要介紹工程施工合同文本。1、合同文本結構為了廣泛適用于各類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標準文

43、本結構采用積木式組合形式,使用者在核心條款基礎上,根據實施工程承包特點,選擇適用的主要選項條款和次要條款,形成具體的工程施工合同。(1)核心條款。核心條款是施工合同的基礎和框架,共有9條:總則、承包商主要責任、時間、質量管理、付款、補償事件、所有權、責任與保險、終止。(2)主要選項條款。主要選項條款是對核心條款的補充和細化,每一主要選項條款均有許多針對核心條款的補充規定,只要將對應序號的補充條款納入核心條款即可。主要選項條款包括以下內容。選項A:帶有分項工程表的標價合同。選項B:帶有工程量清單的標價合同。選項C:帶有分項工程表的目標合同。選項D:帶有工程量清單的目標合同。選項E:成本補償合同。

44、選項F:管理合同。標價合同適用于簽訂合同時價格已確定的合同,選項A適用于固定價格承包,選項B適用于綜合單價計量承包。目標合同(選項C、選項D)適用于擬建工程范圍在訂立合同時尚未完全界定或預測風險較大的情形,承包商投標價作為合同的目標成本,當工程費用超支或節省時,業主與承包商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分攤。成本補償合同(選項E)適用于工程范圍界定尚不明確,甚至以目標合同為基礎也不夠充分,而且又要求盡早動工的情形,工程成本實報實銷,另按合同級定的工程成本一定百分比作為承包商收入。管理合同(選項F)適用于施工管理承包,管理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管理承包合同,不直接承擔施工任務,以管理費用和估算的分包合同總價報價;管

45、理承包商與若干施工分包商訂立分包合同,確定的分包合同履行費用由業主支付。(3)次要選項條款。有26條可供選擇的次要選項條款,業主在制定具體工程施工合同時,需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和自身要求選擇適用的選項條款。對于采用的選項,需要對相應內容作出進一步明確約定。核心條款與選定的主要選項條款和次要選項條款一起構成一個內容約定完備的合同文件。2、合作伙伴管理理念施工合同文本核心條款明確規定,雇主、承包商、項目經理和工程師應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和合理分擔風險。工程參建各方通過簽訂合作伙伴協議,組建工作團隊,建立完善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風險合理分擔,實現合作伙伴管理(partnering)。這樣改

46、變了傳統的業主與承包商以合同價格為核心,中標靠報價、盈利靠索賠的合同對立關系,將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并實現工程預期功能作為工程參建各方的共同目標。施工合同文本還通過早期警告條款,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當業主項目經理或承包商發現有可能影響合同價款、推遲竣工或削弱工程使用功能的情況時,應立即向對方發出早期警告而非事件發生后進行索賠。業主項目經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召開早期警告會議,并在對方同意后邀請其他方出席。與會各方在合作的前提下,提出并研究建議措施以避免或減小早期警告通知的問題影響,尋求對受影響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決辦法,決定各方應采取的行動。業主項目經理應在早期警告會議上對所研究的建議和作出的決定

47、記錄在案,會后發給承包商。(二)美國AIA合同文本美國建筑師學會(AIA)編制了眾多的系列標準合同文本,包括以下內容。A系列:業主與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應商之間,以及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合同。B系列:業主與提供專業服務的建筑師之間的合同文本。C系列:建筑師與提供專業服務的咨詢機構之間的合同文本。D系列:建筑師行業所用的文件。E系列:合同和辦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F系列:財務管理表格。G系列:建筑師企業與項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AIA系列合同條件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工程實施組織模式,包括傳統模式、CM模式、設計建造模式和集成化管理模式等。其中,CM模式屬于一種管理承包模式,有別于施工總承包商與業

48、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后再進行分包的管理模式。依據業主委托的范圍和管理職責不同,CM合同可分為代理型CM合同和風險型CM合同兩類。采用代理型CM合同的,CM承包商只為業主對設計和施工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而不承擔工程實施風險。采用風險型CM合同的,CM承包商在設計階段為業主提供咨詢服務但不參與合同履行管理;而在施工階段相當于總承包商,需要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承擔分包合同的協調管理職責,在保證工程最大費用(GMP)前提下完成工程施工任務。當工程實際總費用超出GMP時,超出部分由CM承包商承擔;當實際總費用未超出GMP時,節約費用歸業主,但CM承包商可按合同約定的百分比獲得相應獎勵。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

49、理合同管理一、 工程監理合同履行管理(一)委托人主要義務(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日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的,應提前14日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2)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規范標準、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等)交給監理人。(3)委托人應在收到預付款支付申請后28日內,將預付款支付給監理人。(4)符合專用合同條

50、款約定的開始監理條件的,委托人應提前7日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起計算。(5)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發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應蓋有委托人單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簽字確認。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委托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6)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委托人批準。(7)委托人應當及時接收監理人提交的監理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委托人已

51、接收監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監理文件時,應向監理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8)委托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后的28日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0)通過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而降低工程投資、縮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

52、的約定給予獎勵。(二)監理人主要義務1、監理工作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日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題會議。(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53、情況。(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工程簽發開工令。(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

54、停令和復工令。標準。(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2、工程監理職責(1)監理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總監理工程師,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監理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日前將擬更換的總監理工

55、程師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總監理工程師2日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2)監理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監理人單位章或由監理人授權的項目機構章,并由監理人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接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3)監理人應在接到開始監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委托人提交監理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監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監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的,應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

56、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監理員、資料員等。(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根據工程情況對監理責任進行保險,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5)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和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6)監理人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委托人要求實施和完成監理,并編制和移交監理文件。監理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階段相應監理工作的

57、規定要求,滿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規定。(7)合同履行中,監理人可對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8)監理人應對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缺陷修復進行監理。(三)違約責任1、委托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委托人違約(1)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報酬。(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監理停止。(3)委托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監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監理人損失等。2、監理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監理人違約(1)監理文件不符合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2)監理人轉讓監理工作。(2)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監理并造成工程損失。(3)監理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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