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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一、核安全法律法規核安全法律法規是一個龐大的體系,是由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核安全部門的部門規章等組成。二、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層次及相互關系三個層次: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1,國家法律是法律法規的最高層,起決定性作用。由它產生的條例或法規的具體內容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在核領域,第一層次的屬于國家法律級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國核領域唯一的法律。2,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法規的第二層次,是國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細化,規定了在該方面的法律要求。在核領域,屬于國務院條例級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
2、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3、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是法律法規的第三層,包括大量的各個層次的規章制度。對于核安全部門,第三層次屬于部門規章級別的包括國務院條例的實施細則(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術要求的行政管理規定等兩種。對于上述的部門規章,是強制性的,必須執行。其內容不能與國務院的相關條例相矛盾,更不能與國家的有關法律相違背。如果存在上述問題,則應以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為準,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此外,核安全部門還指定與核安全技術要求的行政管理規定相對應
3、的支持性部門規章,包括核安全導則和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等兩種,其層次低于國務院條例的實施細則(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術要求的行政管理規定。核安全導則是指導性和推薦性的,描述執行核安全技術要求行政管理規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執行中可采用該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表明核安全當局對具體技術或執行管理問題的見解,在應用中參照執行。同時,在核安全領域還應用大量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也應用大量的國際標準等,這些也屬于第三層次。三、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各層次的制定和發布途徑。屬于國家法律級的法律法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家主席令發布。屬于國務院條例級的法律法規,由國務院
4、批準,國務院令發布。屬于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的法律法規,由各部委批準和發布。第二部分 核安全重要的法律和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用語定義: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 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形物質或者射線。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核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
5、質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射線裝置;是指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放射源的裝置。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1,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國家經濟技術條件指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2,國家建立放射性污染
6、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3,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4,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負責本單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環境保護行政只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擔責任。5,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負責本單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必須采取安全和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
7、害。6,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7,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8,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 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總則和處罰基本原則該條例適用范圍:(一)核動力廠(核電廠、熱核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二)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以及后處理設施;(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理設施;(
8、五)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民用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必須有足夠的措施保證質量,保證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限制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必須保障工作人員、群眾和環境不致遭到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并將輻射照射和污染減至可以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處罰基本原則:,對保證核設施安全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核安全局或核設施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處罰:(一)未經批準或違章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遷移、轉讓和退役的(二)
9、謊報有關資料或事實,或無故拒絕監督的(三)無執照操縱或違章操縱的(四)拒絕執行強制性命令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耆宿的,由國家核安全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核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核安全監督任務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向核設施制造、建造和運行現場派出監督組(員)執行下列核安全監督任務:(一)審查所提交的安全資料是否符合實際;(二)監督是否按照已批準的設計進行建造;(三)監
10、督是否按照已批準的質量保證大綱進行管理;(四)監督核設施的建造和運行是否符合有關核安全法規和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五)考察營運人員是否具備安全運行及執行應急計劃的能力;(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任務核安全監督員由國家核安全局任命并發給核安全監督員證,監督管理職責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起草、制定有關核設施安全的規章和審查有關核安全的 技術標準(二)組織審查、評定核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設施營運單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負責頒發或者吊銷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三)負責實施核安全監督;(四)負責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協
11、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核設施應急計劃的指定與實施;(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核設施的安全與管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及國際業務聯系;(七)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和裁決核安全的糾紛國家核安全局在核設施集中的地區可以派出機構,實施安全監督。國家核安全局可以組織核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協助制訂核安全法規和核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參與核安全的審評、監督等工作。核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保證給予所屬核設施的營運單位必要的支持,并對進督促檢查;(二)參與有關核安全法規的起草和制訂,組織制訂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準,并向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12、;(三)組織所屬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參與場外應急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四)負責對所屬核設施中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五)組織核能發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學研究工作。核設施營運單位直接負責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其主要職責是:(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保證核設施的安全;(二)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及時、如實地報告安全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三)對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員和群眾以及環境的安全承擔全面責任。用語定義:核設施:核動力廠(核電廠、熱核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
13、以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理設施;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是指為了進行與核設施有關的選址定點、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書面批準意見。營運單位,是指申請或持有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可以運營和運行核設施的組織。核設施主管部門,是指對核設施營運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機關。核事故,是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所發生的發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 核 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許可證件:為允
14、許進行有關核電廠廠址選擇、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頒發的書面批準文件。許可證申請者:為了進行核電廠的廠址選擇、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而申請正式授予執照的單位。核設施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機關。安全分析報告:許可證件申請者象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核電廠的總說明、設計、事故分析以及為盡量減少工作人員和公眾遭受風險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資料。為了確定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者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保障廠區人員、公眾和環境免遭過量輻射危害。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申請的審評目的是:(一)核電廠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從安全方面確定核電廠與所選廠址之間的適宜性。(二)核電廠建造許可證:審評核電廠的設計原則以便就核電廠建成后是否能安全運行得出結論;(許可營運單位開始核島基礎混凝土澆筑)(三)核電廠首次裝料批準書;確定核電廠是否按認可的設計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規要求,是否已達到要求的質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質量保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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