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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串聯記憶之“日期”同學們是否在為CPA經濟法考試中繁雜的知識點記憶而苦惱呢?經濟法考試知識點眾多,十分容易混淆。為此,將學員在論壇中歸納的復習記憶經驗進行整理,在此分享給大家。希望能幫助同學們提高復習效率,成功應考!經濟法“日期”串聯記憶整理:2日: (1)當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后,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

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3日: (1)票據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報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須予以公告。 5日: (1)無記名股東應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

3、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于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開后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

4、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會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

5、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 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應于債權申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

6、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 據材料。 (7)發行人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承銷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7、(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并、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30日內; (8)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后30日內

8、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 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

9、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45日: (1) 企業成立審批機關45日決定審批 (2)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

10、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資企業成立批準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批準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90日內債權人申請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準發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

11、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準之 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所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于每一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12、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4個月: (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報告 6個月: (1)合資企業一次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交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6個月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后可轉股; (6)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為6個月; (7)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

13、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8)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后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9)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2)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3)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14)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1年: (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后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

14、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2年: (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證券協會會員任期2年,會員大會年一次 (3)公司債券連續2年虧損的暫停上市 (4)見票即付匯票2年喪失付款請求權 (5)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為票據到期日2年 (6)設立外資、外資財務公司境內代表機構有2年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條件之一: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

15、2年。 3年: (1)稽查特派員及助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合作企業董事會任期3年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責任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任董事、經理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連續盈利 (6)發行債券應連續3年盈利 (7)發起人3年內不準轉讓股票 (8)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應停牌 (9)可轉換債券期限為3-5年 (10)兼并方的應付價款數額較大,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11)優勢企業兼并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準,可免除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利息 (12)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并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 (13)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4)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15)凡脫離會計工作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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