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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范標準編號標準名稱發布日期2009-01-01HG23015-1999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HG23011-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HG23017-1999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HG23016-1999HG23014-1999HG23018-1999HG23013-1999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HG23012-1999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1994年10月08日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2、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分類號】225706199402【文號】化學工業部令第10號【內容分類】安全、衛生【頒布機關】化工部【頒布日期】1994年10月08日【實施日期】1994年10月08日部長顧秀蓮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二、生產區內,不準末成年人進入。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四、在班前、上班時不準喝酒。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3、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十三、末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操作工的六嚴格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四、嚴格執行操作法(票)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二、生產區內,不準末成年人進入。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四、在班前、上班時不準喝酒。五、不準

4、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十三、末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動火作業六大禁令一、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二、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四

5、、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六、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一、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八、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機動車輛七大禁令一、嚴禁無證、無令開車。二、嚴禁酒后開車。三、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四、嚴禁帶病行車。五、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六、嚴禁超標裝載行車。七、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

6、八、作業安全管理(十八)建立危險作業許可制度。企業要建立并不斷完善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斷路、吊裝、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安全條件和審批程序。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十九)落實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責任。實施危險作業前,必須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風險和掌握風險控制措施、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預防和控制風險措施得到落實。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現場監護人員要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禁監護人員擅離現場。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7、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企業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作業許可企業應對下列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種作業許可證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安全措施內容:1)動火作業;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3)破土作業;4)臨時用電作業;5)高處作業;6)斷路作業;7)吊裝作業;8)設備檢修作業;9)抽堵盲板作業;10)其他危險性作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8年第24號國家安全生產監

8、督管理總局批準以下81項安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代替標準號全生產行業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現予以公布(見附件)附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81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目錄標準編號標準名稱實施日期2009-01-01AQ3013-2008AQ/T3016-2008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氯堿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AQ/T3017-2008AQ3021-2008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AQ3024-2008AQ3025-2008AQ3026-2008AQ3027

9、-2008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HG23015-1999HG23011-1999HG23017-1999HG23016-1999HG23014-1999HG23018-1999HG23013-1999HG23012-1999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3026-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

10、位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2、術語和定義設備檢修equipmentrepair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4檢修前的安全要求4.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4.2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4.3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4.4 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

11、下內容:4.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4.4.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4.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4.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4.5 檢修現場應根據GB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4.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4.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4.8 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安全規范、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

12、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和AQ2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4.9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4.10 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4.1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4.1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

13、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4.14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4.15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算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4.1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4.17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4.18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4.19

14、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4.20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4.21 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5.1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5.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5.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5.5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5.6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

15、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5.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6.1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6.2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6.3 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補充:完工驗收手續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

16、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檢維修吊裝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GB2811安全帽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6067重機械安全規程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米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吊裝作業lift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3.2 吊裝機具cranelift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

17、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4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吊裝物大于40t進行一級審批;吊裝物大于等于5t至小于等于40t進行二級審批;吊裝物小于5t三級審批。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的規定。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5.

18、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6.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6.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

19、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7作業中安全措施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

20、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

21、自離開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8.6 應按規

22、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

23、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9.2

24、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見附錄Ao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

25、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AQ3028-2008

26、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3術語和定義3.1 動火作業hotwork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2 易燃易爆場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4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4.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

27、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4.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3 二級動火作業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

28、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5.1.4 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

29、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客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彳T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8 在鐵路y&線(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

30、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快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快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r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 特殊動火作業的

31、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6.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6.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

32、物料管線上動火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6.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應在徹底隔絕區10m。30min,應重新取樣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久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規定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

33、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同上氫氣(H2)一氧化碳(CO)乙快(C2H2)氯乙烯4.112.5%2.174.1%(V/V)74%。%(V/V)80.03.631.07職責要求7.1 動火作業負責人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2 動火人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

34、的落實情況。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7.3 監火人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4 動火部位負責人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7.4.2 檢查、

35、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7.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 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

36、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o8.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8.2.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8.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8.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8.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

37、(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8.3 作業證的審批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8.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ho24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120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

38、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GB2811安全帽GB7059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12142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動土作業excavationwork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4.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錄A。4.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

39、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4.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4.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4.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4.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

40、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客井。b)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c)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

41、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e)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f)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g)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11 在危險場所動

42、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4.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關要求。4.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5作業證的管理5.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5.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5.3 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43、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5.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5.7 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5.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證。5.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3術語和定義3.1斷路作業

44、workforroadbreaking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GB2811安全帽GB/T3608高處作業分級GB4053.1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GB4053.2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GB6095安全帶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GB7059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12142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JCJ4

45、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高處作業workatheight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 墜落基準面fallingdatumplane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hfallingheight(workheight)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3.4 異溫高處作業highorlowtemperatureworkatheight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

46、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c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3.5 帶電高處作業hot-lineworkatheight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1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表1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4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4.1.1 作業高度在2mWhv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1.2 作業高度在5mWhv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

47、.1.3 作業高度在l5mwhv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1.4 作業高度在hR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8、,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5.1.9 在緊

49、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5.

50、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

51、的要求5.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錢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

52、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

53、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

54、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5.2.10 高

55、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5.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5.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5.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6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6.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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