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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體系研究及啟示2015-05-25  編者語: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在軍民兩用技術產業化和知識產權轉移工作方面一直處于遙遙領先位置。分析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的法律依據、管理組織體系及職能定位,可以將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轉移模式概括為專利轉移許可和其他合同協議模式、技術拍賣等利用技術中間方模式等5種模式,總結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相關政策經驗,包括制定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修改分支機構轉移政策以及建立技術開發、轉移和互惠互利合作關系等。結合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體系給出的啟示,提出建議,包括健全頂層的知識產權轉移政策法規、組織機構建設、規范知識產權

2、轉移模式與工作流程等。 一、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基本經驗 (一)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的法律依據 為了做好美國國家財政資助項目的技術推廣轉化工作,美國制定了包括聯邦技術轉移法、拜-杜法、史蒂文森技術創新法、國防授權法、國防部國內技術轉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此規定國家層級的政策和各政府部門的職責。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國家財政資助研發機構根據在以上法律法規依據開展知識產權轉移工作,該知識產權轉移通常運用專利許可協議(PLA)、航天法協議(SAA)、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CRADA)、小企業研究與開發協議(STTR)等模式,與其他政府機構、工業

3、界、學術界和其他小型公司開展。 圖 1 美國技術推廣轉化制度與模式 (二)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知識產權轉移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能 NASA知識產權轉移管理組織機構如圖所示,其中NASA在行政上直屬總統管理,由NASA局長總體負責。其知識產權轉移組織管理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總部管理,二是分支機構管理。總部管理由各職能辦公室完成,其中,2010年成立的首席技術專家辦公室負責將NASA技術轉移到民營部門和其他可能的技術商業化工作;監察長辦公室和咨詢團隊是直接向NASA局長匯報工作的獨立機構,監察長辦公室負責技術轉移工作計劃和年度總結的審查與建議工作,咨詢團隊中的技術創新委員會提

4、供與技術轉移相關的專家咨詢建議;總法律顧問辦公室負責技術轉移中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小型商業計劃辦公室負責NASA的SBIR(小型商業創新研究)和STTR(小型商業技術轉移)項目。NASA下屬各分支機構技術轉移工作由10個航天中心的技術轉移辦公室(OTT)完成,并由各中心首席技術專家負責協調技術轉移工作。此外,NASA對美國遠西部技術轉移中心(FWRTTC)、中部大西洋技術應用中心(MTAC)等6大區域的國家技術轉移中心進行資助,以此有效地組織和協助美國工業界參與、利用和商業化NASA的研究項目和技術。 圖2 NASA技術轉移管理組織體系 (三)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的轉移模

5、式 NASA采用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其中,非正式的技術轉移方式包括科學知識的傳播、無正式協議的合作研發、將設備和裝置用于非NASA項目的試驗,出版與科學實際應用相關的技術等。在2012年以前,NASA集中于非正式的技術轉移模式,但是自2013年開始,NASA開始強調正式的技術轉移模式,包括建立規范的分支機構技術轉移流程、技術轉移年度工作計劃和技術轉移過程考核的關鍵點。總的來說,NASA技術轉移共有以下5種模式: 1、 專利轉移許可和其他合同協議模式 NASA每年度都有10個研究中心的技術轉移計劃,由各中心計劃辦公室負責技術轉移工作,貫穿新技術或新發明產

6、生到成功實現轉化全過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一旦新發明被確定為具有重要商業價值和技術先進性,各中心技術轉移辦公室將組織申請專利,并開展市場交易與技術許可工作;二是各中心技術轉移辦公室評估自己某項技術,若該技術具有潛在商業價值但是并不適宜申請專利,通過在NASA實用技術月報上發布相關技術信息,將該技術以其他技術交易合同協議的方式市場化到工業界。 2、 技術拍賣等利用技術許可中間方的模式 近年來,NASA正在探索通過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拍賣活動來擴大和加速對美國公司的專利許可機會。為此,2011年11月,NASA發布關于知識產權市場化與中介服務通告,以尋求政府零成本方式來提高NA

7、SA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加速技術轉移,同時提供此中介服務的機構也可獲得相應轉移服務費。 3、 軟件發布(包括開源版本) NASA被美國工業界公認為擁有最豐富的直接面向公眾的軟件資源,并通過正式的軟件使用協議進行軟件轉讓,其中包括源代碼受限軟件與開源軟件版本。NASA作為美國第一個發布開源版本軟件機構,會制定軟件開源活動計劃并定期開展一系列活動,例如最近與Openstack簽署的為提升商業云計算能力的Nebula軟件平臺轉讓。 4、 科學研究結果和數據的公開出版 NASA將航空航天領域的知識傳播服務作為技術轉移工作中的補充內容,主要包括科學研究成果和數據的公

8、開出版。共有三種途徑:一是NASA科學家在全球范圍內展示研究成果,包括從航空到航天、地球科學到新材料和醫藥領域的突破;二是NASA科學家和NASA資助的學術研究人員經常發表科學任務相關學術論文;三是NASA選出具有公眾實用性研究成果在NASA科學技術信息網上公開,其中甚至包括早期阿波羅時代的技術報告。 5、 建立合作伙伴關系 NASA通過航天法協議(SAA)或者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CRADA)與其他政府機構、工業界、學術界和其他小型公司進行合作,這也是十分重要的技術轉移途徑。其合作還包括有償或者無償使用NASA工具、維修、設備或裝備等資源。NASA的此種途徑一方面是為了更直

9、接的實現技術需求對接,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支撐國家在全球商業化活動中的國際競爭力。據NASA官方數據顯示,其2011年度的合作研發就超過了3400余項,其中1000余項是新拓展的合作。 (四)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的轉移政策 NASA技術轉移核心目標是運用技術來發展國際經濟和公眾受益。2011年10月,奧巴馬總統對所有聯邦機構發表了加速技術轉移活動計劃講話。之后,NASA專門為了增加向工業界、學術界和其他政府機構技術轉移的速度、數量與質量,而制定了技術轉移相關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制定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NASA技術轉移的關鍵點將是總部獲取和管理分支機構的知識產權

10、資產,包括確定知識產權經費投入、促進內部技術轉移以及提供足夠的知識產權管理資源。制定知識產權獲取計劃,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獲取計劃流程,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對技術的價值評估,從中選取高價值的技術并獲取相應的知識產權,并且在與其他合作方的研發合同中明確了雙方應進行發明報告義務的知識產權條款。為確保知識產權獲取質量,NASA成立了由總法律顧問辦公室、首席技術專家辦公室、首席總工程師辦公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成的質量控制小組,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梳理出知識產權獲取計劃的技術清單。 二是修改分支機構轉移政策以確保NASA整體技術轉移最佳化。NASA的技術轉移政策主要是側重于三點,一是明確每一位N

11、ASA工作人員在技術轉移工作中的職能與責任,二是根據現實需求調整現有的技術商業化計劃內容,三是加強分支機構的技術轉移能力的教育培訓工作。具體步驟如下:(1)分析國家聯邦政府技術轉移政策與NASA政策的差異,研究NASA通用的技術轉移政策,并調研NASA每一位員工,根據各分支機構現實需求制定相應技術轉移計劃。(2)NASA技術轉移團隊由技術轉移辦公室和專利代理事務所共同組成,總部的首席工程師辦公室將以年度總結和計劃方式提出NASA技術轉移政策建議。(3)NASA總部首席技術專家辦公室(OCT)、項目管理人員、技術轉移辦公室工作人員對相關政策進行落實。 三是建立技術開發、轉移和互惠互利合

12、作關系。NASA的策略規劃辦公室將建立一個由多中心組成的工作小組,并向總部領導層提供技術開發、轉移和互惠互利的費用與風險共擔合作關系的政策建議。具體內容如下:(1)總結和評定NASA當前費用與風險共擔合作關系方法,并提交促進技術轉移最佳方法、障礙和建議的研究報告;(2)確定最具有潛在商業化應用前景、并可通過建立合作關系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技術需求;(3)向各分支機構領導層征求相關意見。 四是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為了促進已有知識產權有效運用,NASA開展了集成信息資源平臺及新技術登記數據庫建設,實現創新資源整合與共享,并且NASA正在論證將該平臺與新開發的NASA技術轉移系統平臺對接。NAS

13、A科技創新成果集成信息資源平臺大幅度降低了NASA的技術開發成本,避免了重復研發,對NASA科研具有重要的意義。 五是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條件保障。NASA為了更好的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是向各分支機構增加知識產權管理經費的投入;二是明確具體的責任部門,例如總法律顧問(OGC)負責各分支機構的知識產權法律事務,而各分支機構的技術轉移工作人員(包括了專利代理人)參與整個科研項目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三是加強技術轉移工作人員的人才引進與培養。 六是推動增加技術創新成果登記數量。技術創新成果的登記是技術轉移過程的重要環節,這是進入技術轉移流程的入口。為確保NASA總部完全掌控技

14、術創新成果,發布了以下政策:一是加強NASA高層領導的重視與關注度,分支機構領導要時刻向員工宣傳技術創新成果登記重要性;二是將技術創新成果登記制度納入新員工培訓課程;三是技術創新成果登記需列明新發明披露所有相關文件,并修改完善當前的制度;四是對技術創新成果登記有重大貢獻員工給予獎勵,并制定NASA各分支機構獎勵制度;五是各中心技術轉移辦公室將研究技術創新成果登記最佳程序與辦法,并上報總部;六是NASA發布新的標準化軟件對項目管理人和發明人開展技術創新成果登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形成技術創新成果的價值、發明披露的適當時機、成果提交時間、提交后的處理過程、可能發生的事件等內容;七是各中心技術轉移辦公

15、室每個月至少舉辦一次培訓會。 七是加強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技術轉移工作是長期的、涵蓋各專業知識的工作,涉及到合同談判、建立合作關系、技術推廣、法律事務等各種工作。技術轉移機制更多的是一種公司合法使用技術到市場實現商業化的法律機制。NASA為了加速技術商業化,將評估在信任前提下進行專利自動化許可流程。具體政策如下:一是NASA在2013年第2季度發布關于知識產權經紀人制度,并授權其開展技術轉移工作;二是在2013年第2季度開放自動化知識產權許可入口,使得選擇部分知識產權投資簡單化;三是各中心技術轉移辦公室通過技術轉移網絡時刻關注技術轉移機會,充分了解技術需求,并定位NASA可以進行新

16、的商業市場化的技術。 八是授權分支機構單獨從事技術許可。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CRADA)是典型的與聯邦政府機構進行聯合研發和技術轉移合作的協議。但是由于CRADA是需要NASA局長簽字,而NASA更希望外部合作方與各當地部門簽署航天法案協議(SAA),所以導致NASA很少簽署CRADA。但是由于CRADA是美國廣泛使用的合作方式,潛在合作方更加熟悉相應規則,所以NASA出臺了授權各分支機構簽署CRADA的權利,并配套指導手冊。NASA為了更好的考核技術轉移工作成效,制定了五種考核標準來管理全部的技術轉移工作績效,并作為關鍵環節以監控整個技術轉移過程。具體包括新的發明披露,新的專利申請

17、文件,技術許可執行,軟件使用協議和成功案例。這些考核標準定義如下表所示。 表 1技術轉移流程關鍵環節 (五)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技術轉移五年規劃 NASA在2012年底發布了自2013年開始實行的技術轉移五年規劃,其目標是支撐基礎性技術轉移項目,并通過內部研究和外部反饋從而逐步規范、改進和完善技術轉移流程。具體的五年規劃內容如下: 2013年:確立NASA各分支機構的技術轉移工作績效考核目標,全面實施分支機構的技術轉移政策,加強技術轉移的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全體員工的技術轉移意識,擴大外部影響力;研究提升專利數量的解決方案;發布知識產權經紀人制度,并審查技術

18、轉移成果;審查現已開展的商業合作方式,研究新政策增加合作方數量和質量;提升通過CRADA協議開展合作的合同數量。 2014年:通過各分支機構的技術轉移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繼續關注技術轉移指標,并在NASA官網公布相關指標。授權知識產權經紀人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繼續擴大宣傳,在經濟開發組織、工業和學術界舉辦推廣活動,以便及時了解外部的技術需求。對已有政策進行修訂和改進,并總結技術轉移成果,包括貫穿商業化關鍵途徑的所有技術轉移成果、條件保障資源和人才隊伍建設。 2015年:技術轉移工作考核和管理階段,對項目進行調整,優化工作流程,制定分支機構技術轉移計劃以加強核心的基礎技術轉讓業務功

19、能,并擴大和探索創新的商業化途徑。 2016年、2017年:接受獨立第三方對NASA技術轉移工作的評估,繼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績效和進程,并持續改進到2017年。 二、對我國的啟示與建議 美國對國家財政資助項目研發成果,尤其是對國防領域的技術轉移,建立了從上到下的完整技術轉移體系,并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一是,制定了聯邦技術轉移法、國防授權法等法律法規,并配套加速技術轉移計劃以此規定國家層級技術轉移政策和各政府部門職責。二是,美國聯邦政府在國內各州設立了區域技術轉移中心,并與NASA、國家實驗室、大學等機構共同建立技術轉移網絡。三是,NASA等研發機構就落實國家政策

20、與計劃,包括設立技術轉移辦公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技術轉移模式、制定與國家政策一致的技術轉移政策與制度,并通過發布NASA五年規劃以具體實施國家加速技術轉移計劃。由此可見,相關政策為國防領域技術轉移提供良好環境,需要學習借鑒美國聯邦政府以及NASA技術轉移方面具體做法。具體包括, 一是健全我國促進知識產權轉移頂層法律法規與政策。由于國家財政資助項目的研發成果,尤其是國防科技成果涉及到國家安全與利益,相關技術轉移機制必須要在國家頂層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以規范政府、軍隊和國防科研機構與民營企業及其他領域的轉移活動。具體可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明確國家投資產生的知識產權權屬與利益分配,包

21、括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二是規范技術轉移工作模式;三是增強對國家投資產生知識產權推廣轉化監督;四是明確職責與義務,加強業績考核。 國家在具體的知識產權轉移活動中應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配套激勵知識產權轉移的政策與計劃。一是將知識產權轉移工作納入國家“十三五”綜合發展規劃;二是針對國防技術領域、國家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關系到國家安全與利益技術領域進行知識產權集群管理,為提升國防核心競爭力、增強技術儲備、國家資助項目立項等方面奠定基礎;三是各省市在政府引導下構建專業轉移服務網絡,建立地區轉移中心,專門提供當地軍隊、科研院所與高校轉移服務。 二是加強技術轉移組織機

22、構建設,明確職責與工作流程。目前,我國國防領域技術轉移成效不顯著,一方面是受到國家政策環境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企業技術轉移職能不明確,尚未設立專門管理部門,某項技術產業化成功與否與單位領導技術轉移意識有關。然而,技術轉移工作相對企業經濟指標、軍品研發任務而言不是首要工作任務,并且國有企業領導任期普遍較短,而技術產業化卻是需要長期跟蹤和培育的過程,因此技術產業化往往伴隨著領導變遷而結束。美國NASA科研任務管理工作與我國大型軍工集團公司類似,NASA總部對應集團總部,任務委員會類似我國集團公司下屬二級研究院,而NASA各研究中心就類似主要承擔項目研發任務的三級研究所與工廠。我國大型軍工集團公司可考

23、慮增設總部技術轉移服務中心負責國防技術的“軍轉軍”、“軍轉民”、“民參軍”工作,并對各下屬單位的技術轉移工作進行年度績效考核,由集團科技委提供專家咨詢建議,法律事務部負責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工作,在二級單位和三級單位分設技術轉移辦公室專門從事當地的技術轉移工作。總部的各職能部門具有制定集團公司技術轉移戰略、集團公司技術轉移考核辦法、集團公司技術轉移年度工作計劃等把握集團整體發展方向的政策,二級單位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對集團政策給予落實,并根據自身情況做適應性的調整。 三是規范企業知識產權轉移模式與工作流程。為了加速國家投資項目的技術轉移或者轉化,應建立適合我國國防領域科研機構的規范化、一體化技術轉移模式與工作流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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