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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庫、濕地、滯洪區、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規劃與控制、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依據建設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深圳市實際情況編制本規劃。第二條 本規劃所稱深圳市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濕地、滯洪區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線,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河道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2、。 第三條 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 建設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 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 深圳市防洪(潮)規劃 深圳水戰略 其它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第四條 規劃范圍:深圳市域范圍面積1952.48平方公里內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藍線劃定。 第五條 規劃期限:本規劃期限為20072020年 第六條 本規劃是總體規劃層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專項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應遵照本規劃的要求落實或控制城市藍線用地,并與相應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3、。相關部門的各項規劃應與本規劃相銜接、相協調。 第七條 本規劃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規劃、建設、改造、控制、保護與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規劃批準公布之日起,在規劃范圍內進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規劃、建設、改造、控制、保護與管理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 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市藍線的劃定和調整的主體。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對城市藍線實施統一管理和日常維護;深圳市人民政府國土、建設、市政、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據本規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藍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規劃包括
4、法定文件和技術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藍線規劃文本和深圳市藍線規劃圖集。技術文件為深圳市藍線規劃說明書。 第十條 本規劃文本中黑體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第一章 目標與原則 - 第十一條 規劃目標 落實建設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規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實現藍線在空間上的強制性管制和保護,促進深圳市社會、經濟的健康、協調和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規劃原則 (一)完整性原則 統籌考慮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實現水系連通、景觀和諧、功能協調。改善城市水系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強制性原則 對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
5、活動和行為進行約束,實現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間上的強制性管制和保護。 (三)可操作性原則 藍線保護與控制范圍界定清晰,實現線界落地。 包括界線標識的準確性、用地權屬的明確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確定藍線所涵蓋范圍的性質或功能; 定量:確定藍線所涵蓋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積; 定位:線界落地,確定坐標。 (四)動態性原則 藍線劃定應有計劃地進行更新與完善。 各層次規劃修編和調整時,應同時進行藍線規劃的修編和調整,條件允許時應適當擴大藍線控制范圍,禁止壓縮藍線控制空間。 編制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時,應詳細落實城市藍線。建立藍線管制信息系統,及時更新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6、。第二章 對象與標準 - 第十三條 規劃對象 依據建設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本規劃的藍線劃定對象分為河道、水庫(湖泊)、滯洪區和濕地(包括公園濕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類。 深圳市河流、水庫、濕地和滯洪區、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眾多,本規劃主要針對與城市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部分對象劃定城市藍線,其它未涉及對象的藍線劃定工作應在下層次規劃中予以落實,劃定標準參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執行。 (一)河道藍線劃定對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匯水面積(用F表示)F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積F10平方公里但流經城市重要地區的皇崗河、小沙河、雙界河、福永河、木
7、墩河及南澳河。由于愛聯河無相關資料,未納入本次劃線范圍。 (二)水庫(含湖泊)藍線劃定對象 包括現狀、在建和擬建大型水庫、中型水庫、?。?)型水庫。 (三)滯洪區與濕地藍線劃定對象 包括現狀與規劃的茅洲河流域、觀瀾河流域、龍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濕地和公園濕地。 (四)大型排水渠藍線劃定對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崗河、筆架山河、鳳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藍線劃定對象 包括兩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圍內已建在建和規劃的各級原水輸配水支線工程。 第十四條 界河藍線 深圳河、蓮塘河、沙頭角河、茅洲河、龍崗河為市域界河,本規劃只對深圳市域范圍內的
8、河岸、堤防劃定城市藍線。 第十五條 河道藍線劃定標準 結合現狀與整治河道的實際情況,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深圳市河道流域匯水面積的大小劃分河道等級,確定藍線劃定標準如下: (一)已達到“規劃設計防洪標準”的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堤防、護堤地。藍線的劃定范圍根據河道流域面積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藍線劃定標準分別為自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延不小于15米、12米、8米。 2、無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和現有河道兩岸保護范圍。河道藍線范圍根據河道的流域
9、面積劃分為三個等級,即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藍線劃定標準分別為自河道上口線外延不小于2530米、20米、15米。 (二)未達到“規劃設計防洪標準”的河道 1、已經完成規劃設計且流域面積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規劃方案中河道岸線上口線或堤防背水坡坡腳線控制,藍線劃定執行第(一)條標準; 對于規劃設計方案中進行了裁彎取直的河段,按現狀與規劃建設用地同時控制取其外包線。 2、未進行規劃設計且流域面積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現狀河道上口線確定,藍線劃定執行第(一)條標準。 (三)流域面積F10平方公里及寬度10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
10、積F10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別狹窄的河道,藍線劃定標準為自河道上口線分別外延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條 水庫藍線劃定標準 (一)已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水庫,藍線劃定標準為一級水源保護線; (二)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水庫,藍線劃定標準為水庫正常蓄水位線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應超過水庫流域匯水范圍線; (三)水庫大壩藍線劃定標準為:大型水庫為壩坡腳線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庫為壩坡腳線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庫為壩坡腳線外延不小于100米。 第十七條 滯洪區和濕地(含公園濕地)藍線劃定標準 現狀滯洪區和濕地,在現狀岸線的基礎上外延不小于30米。 規劃滯洪區及濕地,在規劃方案確定的岸線基礎上外延不小于
11、30米。 第十八條 原水管渠藍線劃定標準 原水供應系統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隱藏于地面以下,藍線劃定標準為: 已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紅線的,按建設用地紅線劃定藍線控制范圍;沒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紅線的,對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內供水網絡干線工程,以管線設計中心線分別向兩側外延不小于10米;對于境內供水網絡支線工程,以管線設計中心線分別向兩側外延不小于8米。 第三章 規劃與調整 第十九條 規劃層次 藍線劃定分為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兩個層次。并在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中詳細落實。(一)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階段,依據相關要求,確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
12、和水源工程,劃定城市藍線。相應落實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用地位置和面積、主要地理坐標,并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二十條 藍線分區 本規劃藍線劃定按流域進行分區。共劃分為九大流域,分別為深圳河流域、深圳灣水系流域、珠江口水系流域、茅洲河流域、觀瀾河流域、龍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大鵬灣水系流域、大亞灣水系流域。 原水管渠不涉及流域,不按流域進行劃分。 第二十一條 規劃內容 (一)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整合相關規劃,協調城市河流水系
13、、水源工程保護與控制用地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的關系,合理確定城市藍線的劃定范圍,落實藍線用地,實現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間上的保護與管制。 (二)建立藍線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動態更新,保障即時信息的準確性,為下層次規劃的藍線劃定和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劃定要求 (一)滿足堤防建設、防洪安全、原水供應、環境保護、景觀營造、生態修復的需要。 (二)貫徹落實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政策方針,實現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的有機協調,在可持續發展原則下取得有機平衡。對遠期需要調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劃定時考慮其靈活性。 (三)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
14、、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藍線劃定 本規劃藍線劃定總面積約249.5平方公里(含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面積194平方公里),占市域總面積的12.8。其中河道及暗渠藍線劃定總面積50.7平方公里;水庫及湖泊藍線劃定總面積186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藍線劃定總面積2.4平方公里;滯洪區與濕地藍線劃定總面積10.4平方公里。 本規劃涉及河道及暗渠72條,總長度1941公里;水庫及湖泊72宗,總庫容53004萬立方米;原水管渠14條,總長度312.3公里;滯洪區與濕地49處,總面積10.3平方公里。見表31藍線劃定對象統計表。 表3-1? 藍線劃定對象統計表一覽表項目 區域 數量
15、 備注 河道 深圳河水系 9包括皇崗河 深圳灣水系流域 4包括小沙河 珠江口水系流域 5包括雙界河、福永河 茅洲河流域 15包括木墩河 觀瀾河流域 12龍崗河流域 13不包括愛聯河 坪山河流域 5大鵬灣水系流域 5大亞灣水系流域 4包括南澳河 合計 72條 水庫 特區 7其中中型3宗 龍崗區 37其中中型5宗,大型1宗 寶安區 28其中中型4宗,大型1宗 合計 72宗 滯洪區與濕地 特區 1布吉河流域(洪湖公園) 龍崗區 8龍崗河流域7塊、坪山河流域1塊 寶安區 40茅洲河流域13塊、觀瀾河流域27塊 合計 49塊 原水管線境外引水工程2東深供水工程及東部供水工程干線、支線12合計 14條 劃
16、定對各對象基本概況和藍線控制最小寬度詳見附表115。 第二十四條 藍線調整 城市藍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審批部門同意。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第二十五條 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城市藍線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與水體、水源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依據。在藍線范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
17、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在藍線范圍內的道路、魚塘、綠化帶、碼頭等,由運輸、農業、城管、港務等相關部門依各自的職能進行管理,但不得妨礙規劃、水務主管部門根據藍線管理的需要實施的統一管理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從事與藍線規劃要求不符的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范圍;破壞河流水系與水體、水源工程、從事與防洪排澇、水源工程保護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動; (三)影響藍線保護范圍內設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動;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擅自建設與河道防洪滯洪、濕地保護、水源工程安全無關的各類建筑物
18、、構筑物; (五)其它對城市藍線保護與控制構成破壞的活動。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活動; 第三十條 在藍線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設置阻礙行洪物體或圍墾、種植阻礙行洪植物; (二)堆放、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或阻礙行洪的物體; (三)堆放、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清洗裝儲過油類或有毒物的車輛、容器等污染水質的物品; (五)其他妨礙藍線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
19、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藍線管理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確需填堵河道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就近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對不符合藍線規劃要求,影響防洪搶險、除澇排水、引洪暢通、水源保護以及影響城市河道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十四條 興建工程設施造成藍線范圍內水工程設施損壞或河道淤積的,由市或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原技術標準限期修復或清淤;逾期仍未修復或清淤的,由市或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或清淤,所需費用
20、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水務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后,應當限期恢復。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藍線的控制與管理,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管理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深圳市藍線規劃,在城市藍線范圍內從事各類違法的建設活動和行為,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水務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劃規定,批準在城
21、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信息系統建設 - 第三十九條 建設任務 建立藍線管制信息管理系統主要任務是為了更好保存、及時更新藍線數據成果并有效地應用于日常城市用地規劃許可業務和管理工作中,更好地與辦文系統結合,使之滿足規劃管理的應用需求。實現城市藍線保護與控制的規范化、信息化和標準化管理。 第四十條 城市藍線數據建庫 藍線數據庫包括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兩類。 藍線圖形數據庫包括各類藍線的二維地理圖形,以面、線圖形分別表示相應的面狀及線狀對象; 屬性數據主要包括:保護對象、所在區域、所在標準分區編號、占地面積等。 第四十一條 藍線編碼規
22、則表6-1 城市規劃線編號規定表 城市規劃線類型 黃線 藍線 橙線 綠線 紫線 編號 12345表6-2 藍線對象一級編號規定表 對象類別 河道 水庫 濕地 滯洪區 原水管渠 排水渠 編號 010203040506表6-3 藍線對象二級編號規定表 河道小類 編號 水庫小類 編號 原水管線 小類 編號 F100平方公里 01大型水庫 01境外引水工程 01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 02中型水庫 02境內輸配水工程 02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 03?。ㄒ唬┬退畮?03F10平方公里 04小(二)型水庫 04第四十二條 更新機制建設 (1)藍線補充及更新與業務辦理過程結合,實現審批信息動態更
23、新; (2)年度遙感影像動態監測和外業補充調查; (3)批量規劃設計成果信息更新。(4)年度藍線信息動態更新第七章 措施與建議 - 第四十三條 確立城市藍線的法定地位 藍線劃定的目標是維護河流水系的自然性和生態的完整性,保障水源工程的安全性,實現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護在空間上的預先控制,應明確藍線的法定地位。 第四十四條 規范管理 制訂出臺深圳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使城市藍線管理有法可依。 第四十五條 藍線范圍內建筑物的拆除與改造 經對劃定藍線范圍內的地籍核查統計,現有建筑物1632座,其中違章建筑164座,總占地面積約3.6公頃,合法建筑1468座,其所在地籍總占地面積約580公頃。 近期: 對藍線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性拆除; 對影響防洪、飲用水源安全的合法建筑,由政府組織進行補償性拆除或改造。 遠期(景): 結合河道綜合治理,對合法臨時建筑進行強制性拆除,對合法永久性建筑進行補償性拆除; 不影響防洪安全的合法永久性建筑,到地籍有效期末拆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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