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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 2017年7月目 錄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24 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劃分34.1 地籍區劃分44.2 地籍子區劃分55 宗地(宗海)劃分65.1 宗地劃分65.2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劃分86 定著物單元劃分96.1 定著物單元劃分規則96.2 定著物單元劃分要求116.3 定著物單元劃分方法117 不動產單元設定128 不動產單元編碼128.1 代碼結構128.2 編碼方法138.3 過渡期編碼178.4 代碼表示方法188.5 代碼變更規則188.6 代碼表23附錄A (資料性附錄) 不動產單元編碼示例28A.1 地籍區與地籍子區編碼示例28
2、A.2 宗地編碼示例28A.3 宗海編碼示例35A.4 不動產單元編碼示例36附錄B (資料性附錄) 不動產單元變更與編碼示例53B.1 地籍區與地籍子區變更與編碼示例53B.2 宗地變更與編碼示例53B.3 不動產單元的變更與編碼示例55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規則、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結構和編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不動產單元的設定、標識、信息處理和交換等。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T 2260 中華人民共
3、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7027 信息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GB/T 20001.3 標準編寫規則第3部分:信息分類編碼TD/T 1001 地籍調查規程GB/T 17986.1 房產測量規范JGJ/T 246 房屋代碼編碼標準NY/T 2537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NY/T 2538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素編碼規則GB/T 26424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19834海洋學術語 海洋資源學HY/T 124 海籍調查規范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地籍區cadastral district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
4、劃分的不動產管理區域。3.2 地籍子區 cadastral subdistrict在地籍區范圍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的不動產管理區域。3.3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3.4 宗海sea plot權屬界線封閉的同類型用海單元。3.5 界址線boundary line宗地(宗海)的邊界線。3.6 界址點boundary point土地(海域)權屬界址線的轉折點。3.7 幢single building幢是指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3.8 房屋 building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
5、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功能完整、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3.9 定著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動的物。3.10 定著物單元 unit of things fixed on land or sea權屬界線固定封閉、功能完整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是定著物所有權登記的基本單位。 3.11 幢號 single building code宗地(或地籍子區)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編號。3.12 戶號 unit c
6、ode區分幢、層、套、間的房屋等定著物單元的順序號。3.13 不動產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3.14 不動產單元 real estate unit定著物單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組成的不動產登記基本單位。3.15 不動產單元代碼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按一定的規則賦予不動產單元的唯一和可識別的標識碼,也可稱為不動產單元號。4 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劃分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后,其數量和界線宜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不隨所依附界線或線性地物的變更而調整。4.1 地籍區劃分4.1.1 地籍區劃分規則(1)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
7、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區。其中:1)一個鄉(鎮)、街道可劃分為多個地籍區。2)多個相鄰的鄉(鎮)、街道也可劃分為一個地籍區。3)同一鄉(鎮、街道)由多片不相鄰的行政轄區組成時,每片行政轄區宜分別單獨劃分地籍區。4)整建制的鄉(鎮)、街道級的“飛地”,宜在“飛入地”所在行政區劃范圍內單獨劃分地籍區。5)開發區、經濟新區等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轄區的特殊區域,宜分別在所在縣級行政區劃內劃分地籍區。6)在縣級行政區劃內,公路、鐵路等線性地物可單獨劃分線性地物地籍區。(2)海籍調查可不劃分地籍區。4.1.2 地籍區劃分要求(1)交通、水系等線性地物的中心線(或邊界線)、鄉(鎮)、街道級界線以
8、及土地權屬界線可作為地籍區界線。(2)地籍區宜基本保持鄉(鎮)、街道級行政轄區的完整性。(3)地籍區應覆蓋整個縣級行政轄區,地籍區界線不應切分宗地。(4)縣級行政界線切分宗地的,可根據宗地界線微調地籍區界線。(5)縣級行政轄區之間,地籍區應相互接邊與銜接。(6)線性地物地籍區可不在空間上表達,不分割其他地籍區(地籍子區)。4.1.3 地籍區劃分方法以最新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庫和城鎮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提取縣級行政區界線、鄉(鎮)、街道級界線等,并將提取的界線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數字正射影像圖疊加,形成劃分地籍區的工作底圖。(1)結合行政區劃資料、鄉(鎮)、街道級建設規劃資料和最新影像資料,以鄉(鎮)
9、、街道級界線為基礎,結合公路、河流等線性地物的中心線(或邊界線)以及土地權屬界線,初步劃分地籍區界線。(2)依據地籍區劃分規則和要求,結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分布和數量,合理確定地籍區的數量和范圍。4.2 地籍子區劃分4.2.1 地籍子區劃分規則(1)在地籍區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級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子區。其中:1)一個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可劃分為多個地籍子區。2)多個相鄰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可劃分為一個地籍子區。3)一個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由多片不相鄰的區域組成時,每片區域宜分別單獨劃分地籍子區。4)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級的“飛地”,宜在“飛入地”所在的地籍區
10、內劃分地籍子區。5)線性地物地籍區可不劃分地籍子區。(2)海籍調查可不劃分地籍子區。4.2.2 地籍子區劃分要求(1)交通、水系等線性地物的中心線(或邊界線)、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級界線以及土地權屬界線可作為地籍子區界線。(2)地籍子區宜基本保持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轄區的完整性。(3)地籍子區應覆蓋整個地籍區,地籍子區界線不應切分宗地。4.2.3 地籍子區劃分方法以最新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庫和城鎮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提取村界、街坊界等界線,并將提取的界線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數字正射影像圖疊加,形成劃分地籍子區的工作底圖。(1)結合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級建設規劃資料,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級界線為基礎
11、,結合次要道路、支流、渠道等線性地物的中心線(或邊界線)和土地權屬界線,初步確定地籍子區界線。(2)依據地籍子區劃分規則,結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分布和數量,合理確定地籍子區的數量和范圍,精細調整地籍子區界線。5 宗地(宗海)劃分5.1 宗地劃分5.1.1 宗地劃分規則在地籍子區內,按照以下情形劃分宗地:(1)在地籍子區范圍內,依據土地權屬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符合土地確權規定的資料等權屬來源證明,結合土地使用現狀和相鄰權利人的確認,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2)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應劃分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3)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宗
12、地內,劃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權宗地等。(4)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集體共同所有的地塊,且土地所有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有宗。(5)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塊,且土地使用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用宗。(6)土地權屬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地塊可設為一宗地。(7)縣級行政界線分割宗地的,原則上宜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并將縣級行政區面積、名稱、行政界線等作為宗地圖的要素,也可按照縣級行政界線分割宗地。(8)結建的地下空間,宜與其地表部分一并劃分為國有
13、建設使用權宗地(地表)。(9)單建的地下空間,依據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權源材料確定的范圍,可設立國有建設使用權宗地(地下)。5.1.2 宗地劃分要求(1)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區。(2)宗地界址線應封閉。(3)宗地界址線互不交叉。5.1.3 宗地劃分方法(1)依據土地權利人的申請以及集體土地征收、農轉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資料,國有建設用地的出讓、劃撥等土地供應資料,土地及房屋等定著物的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查封、租賃、地役權和土地權利限制等不動產登記資料,相鄰土地權利人的基本情況,界址設立的基本情況,按照土地確權登記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的技術要求
14、,結合宗地劃分的原則,劃分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地上、地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權宗地等。(2)依據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記載的承包地塊名稱、面積、四至、位置、界址等基本情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NY/T 2537)的技術要求,結合宗地劃分的原則,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5.2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劃分5.2.1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劃分規則在縣級行政轄區內,按下列情形劃分宗
15、海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范圍:(1)依據宗海的權屬來源,劃分海域使用權宗海。(2)依據無居民海島的權屬來源,劃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范圍。5.2.2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劃分要求(1)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界址線應封閉。(2)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界址線互不交叉。5.2.3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劃分方法依據海域(含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現狀資料或設計方案、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確權登記資料、相鄰宗海的權屬與界址資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礎地理資料,按照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確權登記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及海籍調查規范(HY/T 124)、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規范(國海島字2011365號)的技術要求,結合宗海界址、用
16、海類型與方式等基本情況,劃分海域使用權宗海(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6 定著物單元劃分在使用權宗地(宗海)內,應將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劃分為不同的定著物單元。6.1 定著物單元劃分規則6.1.1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定著物單元劃分規則(1)一幢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包括該幢房屋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宜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如別墅、工業廠房等。(2)一幢房屋內多層(間)等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應按照權屬界線固定封閉、功能完整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劃分定著物單元,如寫字樓、商場、門面等。(3)地下車庫、商鋪等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特定空間,或者碼頭、油庫、隧道、橋梁、塔狀物等構
17、筑物,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4)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5)非成套住宅,可以間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當同一權利人擁有連續多間房屋時(非成套),可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該宗地(宗海)內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如大學、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宅基地內的房屋等。6.1.2 森林、林木的定著物單元劃分規則(1)成片森林、林木
18、(或單株林木)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宜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2)全部森林、林木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該宗地(宗海)內全部森林、林木可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6.1.3 其他類型定著物的定著物單元劃分規則(1)定著物為其他類型的,宜依據定著物的類型和權屬,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2)當地上全部同一其他類型的定著物歸同一權利人所有的,可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3)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草地)、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等不應劃分定著物單元。6.2 定著物單元劃分要求(1)定著物單元的權屬界線應封閉。(2)定著物單元的權屬界線互不
19、交叉。(3)定著物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規劃要求、施工規范、驗收標準和確權登記的要求。(4)定著物為森林、林木等,應符合森林、林木等確權登記的相關要求。6.3 定著物單元劃分方法6.3.1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定著物單元劃分方法定著物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據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圖)、竣工驗收材料、房產調查或測繪報告等,將權屬界線固定、功能完整、用途明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其中自然幢一般是相對獨立的建筑單體,范圍線應當是地籍圖上所表達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底范圍線。自然幢的劃分方法如下:(1)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宜按照建筑物
20、單體劃分自然幢。(2)地表和地下結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共同組成一個自然幢;地下單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宜獨立劃分一個自然幢。其中,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權屬來源資料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地下)的,在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地下)內,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按建筑單體劃分自然幢。(3)特大型地下車庫等難以確定建筑單體的,可按總平面圖、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圖)、竣工驗收材料、房產調查或測繪報告以及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等,合理劃分自然幢。6.3.2 森林、林木的定著物單元劃分方法定著物為森林、林木的,依據森林、林木權利人的申請及合法有效的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明
21、文件,結合林權登記臺賬等材料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劃分森林、林木定著物單元。6.3.3 其他類型定著物的定著物單元劃分方法定著物為其他類型的,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及定著物類型、權屬界線,劃分定著物單元。7 不動產單元設定(1)一宗土地所有權宗地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2)無定著物的一宗使用權宗地(宗海)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3)有定著物的一宗使用權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內的每個定著物單元與該宗地(宗海)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8 不動產單元編碼8.1 代碼結構按照每個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的基本要求,依據信息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GB/T 7027)規定的信息分類原則和方法,不動產單元代
22、碼采用七層28位層次碼結構,由宗地(宗海)代碼與定著物單元代碼構成,分述如下:(1)宗地(宗海)代碼為五層19位層次碼,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地籍區代碼、地籍子區代碼、宗地(宗海)特征碼、宗地(宗海)順序號,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碼和宗地(宗海)順序號組成宗地(宗海)號。(2)定著物單元代碼為二層9位層次碼,按層次分別表示定著物特征碼、定著物單元號。不動產單元代碼結構如圖1所示:圖1 不動產單元代碼結構圖8.2 編碼方法8.2.1 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碼長為6位,采用GB/T 2260規定的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
23、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行政區劃代碼應采用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對于跨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級行政區劃代碼;跨省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可采用“860000”表示。(2)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行政區劃代碼采用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對于跨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級行政區劃代碼;跨省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可采用“860000”表示。8.2.2 地籍區代碼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碼長為3位,碼值為000 999,不足3位時,用前導“0”補齊。(1)地籍區代碼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劃內應保持唯一性。(2)地籍區代碼宜在縣級行政區劃內,從西北角開始
24、,按照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順序編制。 (3)開發區、經濟新區等特殊區域,可采取設置特定碼段的方式,編制地籍區代碼。(4)線性地物地籍區代碼可用“999”表示。(5)整建制的鄉(鎮)、街道級的“飛地”,采用“飛入地”所在行政轄區的行政區劃,宜在“飛入地”所在行政轄區內統一編制地籍區代碼。(6)依據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權源材料確定的范圍設立國有建設使用權宗地(地下)的,其地籍區可與地表的地籍區保持一致,地籍區代碼采用地表的地籍區代碼。(7)海籍調查時,地籍區代碼可用“000”表示。其中,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地籍區代碼用“111”表示。(8)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籍區代碼
25、用“900”表示。8.2.3 地籍子區代碼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碼長為3位,碼值為000 999,不足3位時,用前導“0”補齊。(1)地籍子區代碼在同一地籍區內應保持唯一性。(2)地籍子區代碼宜在地籍區內從西北角開始,按照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順序編制。(3)線性地物地籍子區代碼可用“000”補齊。(4)村(居委會、街坊)級的“飛地”,宜在“飛入地”所在地籍區內統一編制地籍子區代碼。(5)依據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權源材料確定的范圍設立國有建設使用權宗地(地下)的,其地籍子區可與地表的地籍子區保持一致,地籍子區代碼采用地表的地籍子區代碼。(6)海籍調查時,地籍子區代碼可用“
26、000”表示。其中,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地籍子區代碼用“111”表示。(7)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籍子區代碼用“900”表示。8.2.4 宗地(宗海)特征碼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四層次為宗地(宗海)特征碼,碼長為2位。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海域)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權未確定或有爭議。(2)第2位用A、B、S、X、C、D、E、F、L、N、H、G、W、Y表示。“A”表示土地所有權宗地;“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
27、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草地);“L”表示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N”表示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H”表示海域使用權宗海;“G”表示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W”表示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Y”表示其他使用權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擴展。8.2.5 宗地(宗海)順序號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五層次為宗地(宗海)順序號,碼長為5位,碼值為00001 99999,在相應的宗地(宗海)特征碼后順序編號。8.2.6 定著物特征碼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
28、第六層次為定著物特征碼,碼長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類型的定著物,“W”表示無定著物。8.2.7 定著物單元號編碼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的第七層次為定著物單元號,碼長為8位。(1)定著物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定著物單元在使用權宗地(宗海)內應具有唯一編號。前4位表示幢號;幢號在使用權宗地(或地籍子區)內統一編號,碼值為00019999;后4位表示戶號,戶號在每幢房屋內統一編號,碼值為00019999。其中,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歸同一權利人所有,該宗地(宗海)內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的,定著
29、物單元代碼的前5位可采用“F9999”作為統一標識,后4位戶號從“0001”開始首次編號。每幢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基本信息可在房屋調查表中按幢填寫。(2)定著物為森林、林木的,定著物單元在使用權宗地(宗海)內應具有唯一的編號,碼值為00000001 99999999。(3)定著物為其他類型的,定著物單元在使用權宗地(宗海)內應具有唯一的編號,碼值為00000001 99999999。(4)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以及使用權宗地(宗海)內無定著物的,定著物單元代碼用“W00000000”表示。8.3 過渡期編碼未完全實現房地信息掛接的過渡期內,對于不涉及界址界線變化且需要即時辦結的變更、轉移、查封、
30、抵押、注銷等不動產登記業務,可以采用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與不動產單元編碼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力。同時,應盡快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與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相關技術規定,統一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建立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與不動產單元代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并記錄在電子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庫以及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中。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方法如下:(1)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暫時不能落在自然幢但能落宗的,不動產單元編碼的幢號暫可按邏輯幢進行編碼,戶號在幢內統一編制,編制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暫時不能落宗但能
31、落在地籍區(地籍子區)內的,宗地順序號可暫使用“00000”標識,定著物單元從“00000001”起編號,編制不動產單元過渡期編碼。8.4 代碼表示方法不動產單元代碼采用分段的表示,具體方法如下:(1)第一段表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2)第二段表示地籍區代碼與地籍子區代碼。(3)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號,由宗地(宗海)特征碼和宗地(宗海)順序號共同組成。(4)第四段表示定著物單元代碼,由定著物特征碼和定著物單元號共同組成。(5)不動產單元代碼在表示時,段與段之間可用全角字符“空格”進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動產單元代碼的位數。不動產單元代碼在數據庫中存儲時,不應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如圖2所示
32、:圖2 不動產單元代碼分段示意圖8.5 代碼變更規則縣級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的規定變更。不動產單元代碼的變更應按地籍區代碼、地籍子區代碼、宗地(宗海)號、定著物單元代碼的順序依次變更。8.5.1 地籍區(地籍子區)代碼變更規則8.5.1.1 一般規定(1)因城鄉建設活動導致地籍區(地籍子區)邊界變化的,宜調整地籍區(地籍子區)的邊界,并保持已有地籍區(地籍子區)的代碼不變。(2)新設宗地跨地籍區(地籍子區)的,可依據土地權屬界線對地籍區(地籍子區)界線進行微調,地籍區(地籍子區)代碼不變。8.5.1.2 縣級行政區劃調整引起的地籍區代碼的變更(1)地
33、籍區整體變更的,新劃入地籍區應作為劃入行政區的新增地籍區,新增地籍區代碼應在劃入行政區內最大地籍區代碼后續編。(2)地籍區分割變更的,宜在劃出或劃入行政區形成獨立新地籍區的,新地籍區代碼在所在行政區內最大地籍區代碼后續編。8.5.1.3 縣級行政區劃調整引起的地籍子區代碼的變更(1)地籍區整體變更的,該地籍區內地籍子區代碼不變。(2)地籍區分割變更的,地籍子區代碼的變更規則如下:1)地籍子區整體劃入分割后地籍區的,且分割后地籍區在所在行政區內為獨立地籍區的,地籍子區代碼不變。2)地籍子區分割劃入相鄰地籍區,宜在相鄰地籍區內形成獨立地籍子區,地籍子區代碼在所在地籍區內最大地籍子區代碼后續編。8.
34、5.2 宗地號變更規則(1)宗地特征未變更但界址變更的,在宗地所在的地籍子區內,宗地順序號在相應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地號。(2)宗地特征變更但界址未變更的,在宗地所在的地籍子區內,首先確定新的宗地特征碼,宗地順序號應在新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地號。(3)宗地特征變更且界址變更的,在宗地所在的地籍子區內,首先確定新的宗地特征碼和宗地界址,宗地順序號應在新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地號。8.5.3 宗海(含無居民海島)號變更規則(1)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未變更但界址變更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在相應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碼
35、的最大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號。(2)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變更但界址未變更的,首先確定新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碼,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應在新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碼的最大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號。(3)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變更且界址變更的,首先確定新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碼和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界址,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應在新宗海(含無居民海島)特征碼的最大宗海(含無居民海島)順序號后續編,形成新的宗海(含無居民海島)號。8.5.4 定著物單元代碼變更規則8.5.4.1 房屋等建筑物、
36、構筑物的定著物單元代碼的變更(1)幢號在宗地內統一編號的,因使用權宗地合并,并入宗地的定著物單元幢號在被并入宗地內最大幢號后續編,戶號不變。(2)定著物單元發生變化的,代碼變更規則如下:1)幢內層、套、間界線變更的,幢號不變,戶號在幢內最大戶號后續編,原戶號不再使用。2)幢界線變更的,幢號在宗地(地籍子區)內最大幢號后續編,幢內保留部分的戶號不變,新增戶號在幢內最大戶號后續編。3)新增整幢房屋等建筑物的,幢號在宗地(地籍子區)內最大幢順序號后續編,戶號在該幢房屋內統一編號。4)構筑物界線變更的,幢號在宗地(地籍子區)內的最大幢號后續編,戶號使用“0001”表示。5)同一權利人擁有的整宗地(宗海
37、)內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一并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的,該宗地(宗海)內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增加或減少且權利人不變時,幢號不變,戶號在宗地(宗海)內最大戶號后續編。6)同一權利人擁有整個宗地(宗海)內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共同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發生部分轉移時,權利人發生變更的定著物單元號宜重新編碼,未發生變更的定著物單元的幢號不變,戶號在原宗地(宗海)內最大戶號后續編。8.5.4.2 森林、林木的定著物單元代碼的變更(1)因使用權宗地合并,并入宗地的定著物單元號應在被并入宗地內最大定著物單元號后續編。(2)同一權利人擁有整個宗地(宗海)內全部森林、林木共同劃分為一個
38、定著物單元的,發生部分轉移時,定著物單元號應重新編碼。8.5.4.3 其他類型定著物的定著物單元代碼的變更(1)因使用權宗地合并,并入宗地的定著物單元號應在被并入宗地內最大定著物單元號后續編。(2)同一權利人擁有整個宗地(宗海)內全部其他同一類型定著物,共同劃分為一個定著物單元的,發生部分轉移時,定著物單元號應重新編碼。8.6 代碼表為使不動產單元代碼標準文本格式整齊統一,按照GB/T20001.3規定,不動產單元代碼標準文本格式見表1。表1 不動產單元代碼標準文本格式代碼名稱說明XXXXXXXXXXXX001XXXXXX001001XXXXXX001001GXXXXXX001001GAXXX
39、XXXXXXXX001001GBXXXXXXXXXXX001001GB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GB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B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SXXXXXXXXXXX001001GS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GS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S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XXXXXXXXXXXX001001GX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GX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XXXX
40、XXW00000000XXXXXX001001GD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EXXXXXXXXXXX001001GE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GE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E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F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LXXXXXXXXXXX001001GL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GL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L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NXXXXXW0000000
41、0XX縣(市、區) 001地籍區代碼 001地籍子區代碼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宗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無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內無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內無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土地承包經
42、營權宗地(林地)內的森林、林木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內無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草地)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 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 內的其他定著物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 內無定著物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表1 (續)代碼名稱說明XXXXXX001001GYXXXXXXXXXXX001001GY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GY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GY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
43、1GYXXXXXW00000000XXXXXX000000GHXXXXXXXXXXX000000GHXXXXXFXXXXXXXXXXXXXX000000GHXXXXXLXXXXXXXXXXXXXX000000GHXXXXXQXXXXXXXXXXXXXX000000GHXXXXXW00000000XXXXXX000000GGXXXXXXXXXXX000000GGXXXXXFXXXXXXXXXXXXXX000000GGXXXXXLXXXXXXXXXXXXXX000000GGXXXXXQXXXXXXXXXXXXXX000000GG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GWXXXXXXX
44、XXXX001001GW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GW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GW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GW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XXXXXX001001JA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BXXXXXXXXXXX001001JB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JB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B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CXXXXXXXXXXX001001JCXXXXXFXXXXXXX
45、XXXXXXX001001JC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C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D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EXXXXXXXXXXX001001JEXXXXXLXXXXXXXX其他使用權宗地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森林、林木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無定著物海域使用權宗海海域使用權宗海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海域使用權宗海內的林木海域使用權宗海內的其他定著物海域使用權宗海內無定著物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無居民海島使用
46、權海島內的森林、林木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內的其他定著物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島內無定著物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森林、林木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無定著物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內無定著物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內無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土地承包
47、經營權宗地(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內的森林、林木表1 (續)代碼名稱說明XXXXXX001001JE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E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F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LXXXXXXXXXXX001001JL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JL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L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N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WXXXXXXXXXXX001001JWXXXXXFXXXXX
48、XXXXXXXXX001001JW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JW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W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JYXXXXXXXXXXX001001JY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JY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JY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JY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XXXXXX001001ZA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BXXXXXXXXXXX001001ZBXXXXXFXX
49、XXXXXXXXXXXX001001ZB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ZB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SXXXXXXXXXXX001001ZS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ZS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ZS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ZXXXXXXXXXXXX001001ZX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ZX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ZXXXXXXW00000000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
50、地)內無定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草地)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內的其他定著物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內無定著物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森林、林木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宗地內無定著物其他使用權宗地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森林、林木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的其他定著物其他使用權宗地內無定著物土地(海域)所有權未確定或
51、有爭議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建設用地宗地(地表)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宗地(地表)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宗地(地表)內無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建設用地宗地(地上)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宗地(地上)內的其他定著物建設用地宗地(地上)內無定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建設用地宗地(地下)內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用地宗地(地下)內的其他定著物 建設用地宗地(地下)內無定著物表1 (續)代碼名稱說明XXXXXX001001ZCXXXXXXXXXXX001001ZCXXXXXFXXXXXXXXXXXXXX001001ZCXXXXXQXXXXXXX
52、XXXXXXX001001ZC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D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EXXXXXLXXXXXX001001ZE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ZE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ZE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F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LXXXXXXXXXXX001001ZLXXXXXLXXXXXXXXXXXXXX001001ZLXXXXXQXXXXXXXXXXXXXX001001ZLXXXXXW00000000XXXXXX00
53、1001ZNXXXXXW00000000XXXXXX000000ZHXXXXXXXXXXX000000ZHXXXXXFXXXXXXXXXXXXXX000000ZHXXXXXLXXXXXXXXXXXXXX000000ZHXXXXXQXXXXXXXXXXXXXX000000ZHXXXXXW00000000XXXXXX000000ZGXXXXXXXXXXX000000ZGXXXXXFXXXXXXXXXXXXXX000000ZGXXXXXLXXXXXXXXXXXXXX000000ZGXXXXXQXXXXXXXXXXXXXX000000ZG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WXXXXXXXXXXX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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