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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借鑒     美財務</a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在為期兩年多的時間里,在相續發布了“公允價值計量(Fair Value Measurements)” 征求意見稿和公告工作草案之后,于2006年9月正式發布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SFAS NO.157)公允價值計量。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2、 Principles,GAAP)中有超過40個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報告主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資產和負債。但在SFAS No.157發布之前,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是散亂且缺乏一致性的,特別是對于那些沒有活躍交易的事項來說尤為明顯,該準則的發布結束了這種局面。 SFAS No.157的主要內容 本準則闡述了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范圍、計量、披露以及生效日期和過渡期等,在公允價值計量中詳細論述了公允價值的定義、資產或負債及其應用、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初始確認和后續確認、估價技術和公允價值等級等內容。 一、公允價值的定義及其內涵 公允價值是指在計量日,市場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銷售資產收到的或轉移負債支

3、付的價格。該定義保留了以前對公允價值定義中的交易價格,闡述了交易價格是在有序交易中,市場交易者在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價格。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是從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的交易者的角度考慮,假設在計量日發生的交易。與公允價值含義密切相關的幾個專業術語的內涵如下: 1.市場交易者 定義中的市場交易者是指在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進行資產和負債交易的買者和賣者。交易者須具備如下特性:(1)獨立的報告主體,即交易各方不存在關聯方關系;(2)常識以及對資產或負債和基于通過努力在獲取的信息基礎之上,對交易的合理理解;(3)能夠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4)有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主觀愿望,即交易者

4、有交易的動機,不是被迫進行交易。 2.有序交易 指假定涉及到有關資產和負債的市場活動是司空見慣的交易;在早于公允價值計量日將有關交易的信息公布于市場;并且交易不是強制性交易,即非強迫或清算銷售。 3.脫手價值 為保持定義與資產和負債定義的一致性,采取了脫手價值而非入賬價值。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計量日,從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市場交易者的角度考慮的假設交易。因此,定義聚焦于銷售資產收到的或轉移負債支付的價格,而不是報告主體實際為取得資產支付的價格或承擔負債收到的價格(入賬價值)。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銷售資產所收到的或轉移負債所支付的價格(脫手價值)。 4.主市場和最有利市場 這一定義開始強調“

5、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價格。主市場是指報告主體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交易活動發生在該項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且交易水平最高的市場。最有利市場是指考慮了各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報告主體以最高價格銷售資產或以最低價格轉移負債的市場。無論是主市場還是最有利市場,它們都應從報告主體的立場出發,因此要考慮到從事不同活動的主體間的差異性。 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使用的計量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價格不應因交易成本而進行調整。交易成本是指在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為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所發生的額外增加的成本。交易成本不是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它們是與具體交易相關,并因報告主體的交易方式不同而不同。但是,交易成本不包括

6、發生的運輸資產或負債到(或從)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成本。若地點是資產或負債的一個特征(可能有一些商品),在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用來計量公允價值的價格應因發生的運輸成本而進行調整,若發生了資產或負債運輸到(或從)它的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情況。 二、資產或負債的應用 1.資產的應用 公允價值計量假定市場交易者在計量日考慮了資產實體使用的可能性法律許可經濟可行性后,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廣義來說,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是指市場交易者在該單項資產或該資產與其它資產一起構成一組資產,在可以使用的限度內對其價值的最優利用。用來計量資產公允價值是以對資產充分利用為前提,具體來說: (1)投入

7、生產使用的資產。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是投入使用的資產能夠和其它資產一起作為一個整體為市場交易者創造最大價值。對于一些資產,尤其是金融資產,其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有重要影響。若充分利用投入使用的資產,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以投入生產使用作為估價前提。在此前提下,資產公允價值是在當前交易中,該資產可以和其它資產一起作為一個整體,交易者可以獲得那些資產,銷售該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一般說來,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的假設應與一起投入使用的該資產群中其它資產相一致。 (2)參與交易的資產。若資產提供給交易者的最大價值主要是依靠單項資產為基礎,資產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是參與交易,如金融資

8、產,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使用交易為估價前提。在此前提下,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是依據在目前的交易中單獨銷售該項資產所收到的金額。 2.負債的應用 公允價值計量是假設在計量日,負債轉移給市場交易者(該項負債繼續轉移給其他相對方;沒有最終結束),且與該項負債相關的不履行風險在該項負債轉移前后是相同的。不履行風險是不履行本應承擔的償還責任,從而影響到負債轉移的價值。因此,負債公允價值應該反映與負債相關的不履行風險。不履行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報告主體的信用風險。報告主體應考慮它的信用風險(信譽)對所有時期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負債的影響。這個影響會因負債的不同而不同,如無論負債是支付現金(金融資產)的責任,還是轉移商

9、品或勞務(非金融資產)以及貸款的增加等,都會與其相關。 三、初始確認和后續確認的公允價值 在交易中,為了獲得資產或承債務,交易價格是指為了獲得資產支付的價格或收到承擔的債務(入賬價值)。但是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代表銷售資產收到的價格或轉移負債支付的價格(脫手價值)。觀念上,入賬價值和脫手價值是不同的。報告主體不必銷售資產以獲得該項資產所支付的價格,同樣,報告主體也不必轉移負債以承擔該項負債所收到的價格。 有時交易價格等于脫手價值,并且代表著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在確定交易價格是否代表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初始確認價格時,報告主體應考慮與交易、資產和負債相關的具體因素。如有下列情況,交易價

10、格則不能代表初始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1.關聯方交易; 2.交易是受脅迫或賣者被迫接受交易價格,如賣主正處于財務危機; 3.交易價格采用的計量單位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位不同; 4.交易發生的市場與報告主體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市場不同,即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證券交易商的交易可能發生在不同市場,取決于交易對方是零售客戶(零售市場),還是其它的交易者(跨市場交易者)。 在后續期間應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估價。這一公允價值的估價應代表市場參與者現行交易的價格。另外,在重新估價時應考慮類似交易的頻率、市場變化和其它相關因素。 四、估價技術 用于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應與市場法

11、、收益法和成本法相一致。這些方法的關鍵方總結如下: 1.市場法。市場法是采用市價與涉及到相同或類似資產和負債(包企業)有關的市場交易產生的相關信息來估計公允價值。 2.收益法。收益法是使用估價技術把未來金額(如現金流或贏利)轉換為現值,因此對公允價值的估計是基于市場對未來價值的期望。估價技術包括現值方法、期權定價模型等。 3.成本法。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在考慮各種價值減損后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價值減損包括物理減損、技術功能減損、經濟減損,減損的范圍比折舊范圍要大。 公允價值應采用適當的估價技術和可以取得的充分數據。有時只用單一的估價技術可能是適當的,如在活躍市場上相同的資產或負債有報價,

12、以該報價對其進行估價;有時采用多種估價技術可能是適當的。若采用多種估價技術來估算公允價值,應考慮每種估價技術應賦予的權重,并進行加權計算得到結果,如報告主體認為利用市場法這種估價技術得到的價格比利用成本法得到的價格更能夠代表公允價值,可以將市場法賦予較高的權重。 值得說明的是,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應前后保持一致。但是若因出現了形成新市場、獲得新信息、以前的信息不再適用以及估價技術改進等變化,報告主體對估價技術及其應用的變更,在計量上是同等效果或更能夠代表公允價值,那么這種變更是適當的,并且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其具體的變更操作指南可以參考SFAS NO.154會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五、估價技術的

13、參照信息 本準則中的參照信息從廣義上是指市場交易者在資產或負債估價中使用的假設,包括關于風險的假設,如用于公允價值計量的特定估價技術的固有風險或估價技術所參照信息的固有風險。參照信息可以分為可觀察信息和不可觀察信息。 可觀察信息是反映市場交易者以從報告主體以外獲取的市場數據為依據而形成的,用于對資產或負債定價的假設的信息。不可觀察信息是報告主體自己關于市場交易者使用的,基于從所處環境中所得到的最充分的信息而形成的,用于對資產或負債定價參照信息假設的假設。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應盡可能地使用可觀察信息,同時盡量減少不可觀察信息的使用。 六、公允價值等級 為了提高一致性和可比性以及信息的相關性,公允價

14、值等級按照參照信息的優先秩序將用來估計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分為三個等級。 1.等級一的參照信息 等級一的參照信息是市場信息,它反映的是在計量日,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活躍市場是指在該市場上資產和負債交易頻率和規模都足以提供持續經營下的價格信息。除報告主體持有大量類似資產或負債,或者在交易結束日之后和計量日之前發生一些重大事件外,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提供了最可靠的公允價值估計參考。 2.等級二的參照信息 等級二的參照信息是指不包括在等級一中的,對于資產或負債可觀察的,直接或間接的市場信息。等級二的信息包括如下:活躍市場中有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在非活躍市場中有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報價;能直接觀

15、察到資產和負債的報價以外的市場信息;除了能直接觀察到的資產和負債的報價以外的市場信息,但能通過相互作用或其它方式被市場數據所證實。 3.等級三的參照信息 等級三的參照信息是不可觀察的資產或負債的信息。不可觀察信息在可觀察信息不能得到,在計量日資產或負債的市場活動很少的情形下使用。 4.依據出價和要價的參照信息 若用來計量公允價值的參照信息是以出價和要價為基礎的,如販子市場,處在出價和要價范圍內的價格是最有代表性的公允價值。無論該信息屬于公允價值等級的哪一層次,均可以用來作為公允價值。      七、披露 披露的信息應能夠使信息使用者可以評估用來形成計量的

16、信息和使用重大不可觀察信息的重現公允價值。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對每類資產和負債而言,報告主體應在中期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報告日公允價值計量; 2.公允價值估計在整個公允價值等級系統中所處的等級; 3.重大不可觀察信息,即等級三的期初和期末余額的調節,分開列示可歸屬期間的以下變化: (1)已實現和未實現的期間的總利得或損失,分別列示包含在收益或凈資產變化里的利得或損失和描述在收益表里的包含在收益或凈資產變化里的利得或損失; (2)購買、銷售、發行和結算; (3)等級三的改變,如由于重大信息的觀察性質發生變化; 4.在上面3(1)中的總利得或損失的金額,包含在歸因于在報告日與仍舊持有

17、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的變化收益(或凈資產變化)以及描述在收益表里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 5.僅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估價技術。若年度內有估價技術變化,還要披露估價技術變化的討論。 對SFAS No.157的評議 一、SFAS No.157較發布前FASB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進展 FASB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發布對財務會計理論和實務將會產生深遠影響,極大地推動財務會計計量的改革和發展。首先,其對公允價值進行了定義,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交易價格、有序交易中的脫手價值,同時該定義還強調了主市場和最有利市場在公允價值確定中的作用。其次,確立了公認會計原則(GAAP)計量公允價值的框架,結束了GAA

18、P中關于公允價值的不同定義和有限應用指南以及指南零散地分布于其它準則當中的局面。第三,依據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中的參照信息,將公允價值分為三個等級,建立了公允價值等級,要求企業最大限度地依據活躍市場信息,最小限度地參照企業自己的判斷。公允價值等級對合理計算會計利潤,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一致性和相關性有著重要意義。第四,擴大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范圍。 二、SFAS NO.157與IFRSs的公允價值計量的比較 1.定義的比較 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 IFRSs)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

19、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是指在計量日,由正常的商業考慮推動的,按照公平交易出售一項資產時企業應收到的或解除一項負債時企業應付出的價格的估計。它們都認為公允價值是脫手價值;并且都強調了公允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在計量日”這一時點,表明公允價值計量是動態的,同樣的資產和負債在不同的計量日或不同交易日,其公允價值可能是不同的。對于交易發生的市場條件,SFAS NO.157在定義中指出公允價值是在有序交易中發生的活動,IFRSs強調在公平交易中發生的活動,雖然二者表述不同,但是本質是相同的,即市場交易者是自愿參與交易,不是受脅迫去交易的。在SFAS NO.157中,著重強調了所發

20、生的交易不限于實際交易者,是一種假設性交易;但IFRSs把當事人定為實際交易者。 2.公允價值方法研究的比較 SFAS NO.157中,用于估計公允價值的技術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并按照參照信息的優先秩序將用來估計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分為三個等級。公允價值等級將最高級別賦予等級一,它反映在活躍交易市場上資產或負債的報價,最低級別的是等級三,它反映的是不可觀察信息。IFRSs的估價方法則因公允價值計量對象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3.公允價值應用的比較 FASB與IASB最近幾年發布的準則和公告中都大量涉及到公允價值的應用。FASB于2004年12月發布的SFAS No.153-非貨幣性交易的基本原

21、則就是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交易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FASB于2004年12月修訂的SFAS No.123-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要公司按照公允價值處理包股票期權在內的所有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近幾年所發布的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準則,如SFAS No.150-某些同時具有權益和債務特征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2003)、SFAS No.149-對133號準則中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修訂(2003)等,都使用了“公允價值”這一概念。 IASB于2001年1月發布的IAS No.41-農業中要求以公允價值減生物資產預計至銷售將發生的費用,來計量從初始確認時點到收獲時點的所有生物資產;2004年2月份發布

22、的IFRS No.2-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也要求對用權益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 主體應當直接以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 以及權益的相應增加;其他如IFRS No.3-企業合并、IFR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FRS No.5-持有以備出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等準則也多處使用到公允價值。 4.SFAS NO.157對IFRSs的推動 IFRSs要求各種資產、負債和權益工具要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是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指南分散于IFRSs的相關準則中,且這些指南的不一致,增加了執行的復雜性。IASB的目標在于: 已將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列入其工作計劃,成為其

23、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一個趨同項目。這意味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將有相同或相似的定義和指南。 三、對我國會計理論及實踐的啟示 1.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應用的歷史與現狀 1998年發布的債務重組中,首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在2001年1月修訂的前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準則中有公允價值的運用。但是在同財政部又取消了公允價值在上述準則中的應用。 2006年2月發布、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大量涉及公允價值的應用,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債務重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及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準則。此次頒布的準則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同時結合我國實際進行了修改。如: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公允價值所下的定義是:“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我國對公允價值是否要運用,經歷了“先用后棄、禁而又用”這樣幾個階段,但是從公允價值的國際應用來看,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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