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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總論復習提綱一、名詞解釋:1. 民事權利能力 P65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 指據以充當 民事主體, 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或 法律資格。 又稱法人格,或人格。魏振瀛民法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 民事行為能力 P66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 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以自己的法律行為取得民 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魏振瀛民法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 義務的資格。3. 支配權 P73指權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標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4. 請求權P73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

2、作為)的權利。5. 宣告失蹤P109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魏振瀛民法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 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6. 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蹤人為“已死亡” ,使之產生與事實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 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7. 法人 P116 所謂法人,指由法律規定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合組織和財合組織。 民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

3、織。8. 不動產 P151 所謂不動產,指依自然性質或者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物,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 魏振瀛民法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用途或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 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9. 民事法律行為 P159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指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 民通 54 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 法行為。10. 無效的民事行為 P195 無效的民事行為, 指因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在法律上確定的、 當然、 完全不發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魏振瀛民法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行為人預期

4、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11.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P197 所謂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指民事主體形式撤銷權消滅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 區別于完全 有效的民事行為, 在法律賦予當事人一方以撤銷權, 該當事人據此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民事 行為,或者不請求撤銷而請求變更其內容。魏振瀛民法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 導致非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并不使之絕對無效, 而是權衡當事人的利害關系, 賦予表意人撤 銷權的民事行為。1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P200 所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是指效力是否發生, 尚未確定, 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 民事行為。 魏振瀛民法 效力未定的

5、民事行為是指其成立時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 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13. 條件 P181 所謂條件,指當事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 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民事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14. 期限 P187所謂期限,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 期限是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 或消滅的附款。15. 代理 P210 法律上所稱代理, 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 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

6、歸屬于所代的 另一人。 魏振瀛民法 代理是指當事人依據代理權,以被代理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 行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16. 表見代理 P232所謂表見代理, 指本屬于無權代理, 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 具有授予代理 權的外觀即所謂外表授權, 致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 法律使發生與有權代 理同樣的法律效果。合同法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魏振瀛民法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 權,法律規定本人應負授權責任的無權代理。17. 復代理

7、P224 代理人為處理其權限內事物之全部或一部, 而以自己的名義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 為復 代理。 魏振瀛民法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 產生的代理,故又稱復代理、轉代理。18. 時效 P237 所謂時效, 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 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 效果的法律制度。19. 訴訟時效的中止 P248 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止, 又稱時效期間不完成, 指在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 有與權利人 無關的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其請求權, 法律為保護權利人而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待中 止事由消滅后繼續計算。 魏振瀛民法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

8、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力人無法行 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參民通 139 條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 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0. 訴訟時效的中斷 P249 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 指在有法定事由發生時, 此前已計算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 待中 斷事由消滅后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魏振瀛民法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 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參民通 140 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

9、,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二、簡答:1、民法的本質特征P30-P36一、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二、民法為私法三、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四、民法為實體法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的原因P6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即發生、變更、消滅,絕對不是無緣無故的,須有一定的原因,導 致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 稱為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分為兩大類, 即自然事件和人的行為。 法律上所稱自然事實, 指人的行為之外的, 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 變更或消滅一 切客觀情況。 自然事實又分為兩種, 即狀態和事件。 狀態指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 例如人的 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事件指某種客觀情況的發生,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的發

10、生 等。法律上所稱的人的行為, 指人有意識的活動。 民法上的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 違法行為 及其他行為。 合法行為指符合民法規定, 至少不違反民法規定, 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 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分為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違法行為指違反民法規定, 侵 犯他人合法權益,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包括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 其他行為是除以上兩種 行為之外的行為,包括防衛過當,緊急避險。3、自然人人格權的性質P92其一, 人格權為非財產權。 人格權是以主體不可分離的人格利益為標的, 而人格利益不具有 財產價值,因此人格權屬于非財產權。其二, 人格權為支配權。 人格權之權利人得直接支配

11、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因此 屬于支配權。其三,人格權為絕對權。人格權的效力可以對一切人主張,因此屬于絕對權。 其四,人格權為專屬權。人格利益存在于主體自身,與主體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因此,人格 權屬于專屬權。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P103-105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各國民法均以成年作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 法律 賦予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使其能夠不依賴他人而獨立實施法律行為, 參加民事法律關 系。二、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 其民事活動應由 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精神

12、病人須 由法院作出其無民事行為的宣告。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受到限制, 介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包括 10 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5、我國監護人的職責P108其一,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其二,保護被監管人的財產。其三,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通意見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在 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6、自然人宣告失蹤的

13、條件和法律后果P109宣告失蹤條件: 其一,須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 其二,須利害關系人申請 宣告失蹤法律后果:一、確定財產代管人二、代理人的職責 民通二十、 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代管。 代管有爭議的, 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 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7、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條件和法律后果P111宣告死亡條件: 其一, 須失蹤人離去向來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 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 也無法證明其一 死亡。其二,須失蹤期間屆滿。 其三,須由利害

14、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發生與事實死亡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一切財 產關系和身份關系,均歸于消滅。8、法人成立的條件P139一、 須經設立。 法人成立須經由設立人設立, 對于中國現行法對于非營利法人和營利法 人采用不同的設立原則,據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二、須有法律依據。無論何種性質的法人在中國設立,均須有法律依據。三、須經登記。在中國,法人成立原則上必須經過登記,方能取得法人資格,有特殊規 定的除外。9、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P1681)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為所共有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有四項:當事人須 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須意思表示真實;

15、標的須合法;標的須可能和確定。2)特別生效要件,是指特定法律行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如死因行為,以行為人死亡為特 別生效要件。10、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具體情形 P197 撤銷權的產生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撤銷的事由 包括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11、我國代理權發生的原因 P218(一)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指定發生(三)依本人授權行為發生(四)依“外表授權”而發生(五)依某種緊急情況而發生12、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P249 其一,發生中止的原因屬于與當事人無關的客觀情況,而發生中斷的原因系當事人的行為, 亦即取決于當

16、事人的意思。其二, 在時效期間中止, 中止以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為有效, 應與中止原因消滅后繼續計 算的時效期間合并計算; 在時效期間中斷, 中斷以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為無效, 中斷原因 消滅后重新計算時效期間。其三,在時效期間中止,中止原因應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 6 個月內,才能發生中止效力; 在時效期間中斷,中斷原因無論發生在時效期間的哪一段,均發生中斷的效力。三、論述題1、論述我國民事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P231連帶責任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 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 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 權利人的請求 承擔責任。 在權

17、利人提出請求時, 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承 擔超過自己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請求予以補償。 我國民法通則工規定了 4 個連帶責任,分別是:(1)【第 65 條第 3 款】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 連帶責任。(2)【第 66 條第 3 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 負連帶責任。(3)【第 66 條第 4 款】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 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4)【第 67 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

18、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由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參: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及其法律適用 王仲修連帶責任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負同一債務并對該債務負全部清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它 有以下幾個特征 : 1、債務人為兩個以上 ; 2、各債務人共負同一債務 ; 3、各債務人對該債務 均負全部清償責任 ; 4、各債務人之間存在內部追償關系。 連帶責任它主要發生在民事法律關 系中 , 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 , 連帶責任主要發生在以下幾中種法律關系中 : 一、代理關 系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 ,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的起法律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19、代理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 , 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因此在 實踐中極易產生連帶責任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 第 65條、66 條和 67 條, 代理關系中的 連帶責任主要有:1、被代理人的委托書授權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 , 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 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 , 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 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與 “ 代理人” 實施行為給他人造 成損失的 , 由第三人和“ 代理人”負連帶責任。4、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行為,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

20、的 ,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論述民法基本原則P43(一)原則的意義對于原則一語有各種各樣的意義。 可以是非法律的一般規范, 從這種規范可以到處法律 規范, 也可以使作為法律規定的一般條款, 還可以是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對于原則在法律上的功能而言, 可以作為法律條文理解和解釋的基準, 也可作為與普通 法律條文同樣的作用。關于原則的分類,按照日本學者星野英一的意見,可分為如下幾類 其一,關系法律全體的原則,普通法與特別法關系的原則。 其二,作為制度的根據在學問中所主張的原則。例如私法自治原則。 其三,表明民法典內在的基本價值的原則,例如一切人權利

21、能力平等。 其四,比較純粹的法技術的原則。(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首先,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 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 起統帥和指 導作用的立法方陣, 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在民法與其他法律劃了一條界 限。其次,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 而且是一切民事立法應遵循的行為準 則。再次,民法基本原則也是對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依據。最后,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法院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 并且是補充法律漏洞, 發展 學說判例的基礎。(三)我國民法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合同自由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6)權利濫用原則 參:淺談民法的

22、基本原則理論及適用 -朱炳煒3、論述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P232參:簡論表見代理 - 張海燕所謂表見代理 ,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 ,但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并因此與之為民事行為 ,該項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 第 66 條第一款規定 :“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 ,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 48 條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 人未作表

23、示的 , 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 的方式做出。 ”上述規定是針對狹義無權代理而言的 ,即在無權代理人從事了無權代理行為以后,本人享有是否追認無權代理的權利 ,相對人也有權催告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因此說,在本人未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追認之前 ,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關于表見代理的性質, 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然是無權代理一種 ,其效力不應當與有代理權的有效代理完全等同, 而應原則上適用有關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 ,將表見代理作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賦予本人以追認權 ,同時給予相對人以撤回權。在相對人不行使撤回權的情況下,“代理行為”的結果屬于本人。這樣便

24、對表見代理 (這種并非各方完全自愿行為 ) 的結果歸屬設定了一定的條件 , 起到了一定的緩沖 作用,為當事人提供了知情后的再選擇機會。筆者認為 ,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 但在表見代理中只賦予本人追認權而無否決權 , 賦予相對人以撤回權 ,這實際上等于只賦予了相對人在表見 代理中再選擇的機會 ,而本人追認權行使與否與最終結果關系不大。如果相對人不計較本人 之過錯 ,不堅持其行為的效果 ,雙方可達成一種解除之合意也未必不可。 因此 ,筆者認為一旦無 權代理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此時的該行為便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4、論述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解釋方法P189我國合同法第 125 條第 1 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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