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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頒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頒布時間:2003-02-28實施時間:2003-07-01修訂時間:發文文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369號),特制定
3、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征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
4、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
5、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噪聲超標排污費。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征收標準
6、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第四條除條例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排污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費征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
7、行查處。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8號)中有關排污收費的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136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實施按排放水污染物總量征收排污費試點工作的批復(計價格19952090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
8、在杭州等三城市實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73號)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對于冷卻水、礦井
9、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
10、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 總汞0.00052. 總鎘0.0053. 總鉻0.044.&
11、#160; 六價鉻0.025. 總砷0.026. 總鉛0.0257. 總鎳0.0258. 苯并(a)芘0.00000039. 總鈹0.0110. 總銀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1.
12、; 懸浮物(SS)412. 生化需氧量(BOD5) 0.513. 化學需氧量(COD) 114.
13、 總有機碳(TOC)0.4915. 石油類0.116. 動植物油0.1617. 揮發酚0.0818.
14、0; 總氰化物0.0519. 硫化物0.12520. 氨氮0.821. &
15、#160; 氟化物0.522. 甲醛0.12523. 苯胺類0.224. 硝基苯類0.225. &
16、#16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0.226. 總銅0.127. 總鋅0.228. 總錳0.
17、229. 彩色顯影劑(CD-2)0.230. 總磷0.2531. 元素磷(以P計)0.0532.
18、 有機磷農藥(以P計)0.0533. 樂果0.0534. 甲基對硫磷0.0535. 馬拉硫磷0.
19、0536. 對硫磷0.0537.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0.2538. 三氯甲烷0.0439.
20、6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0.2540. 四氯化碳0.0441. 三氯乙烯0.0442.
21、 四氯乙烯0.0443. 苯0.0244. 甲苯0.0245. 乙苯0.0246. &
22、#160; 鄰二甲苯0.0247. 對二甲苯0.0248. 間二甲苯0.0249. 氯苯0.0250.
23、60; 鄰二氯苯0.0251. 對二氯苯0.0252. 對硝基氯苯0.0253.
24、160; 2.4二硝基氯苯0.0254. 苯酚0.0255. 間甲酚0.0256. 2.4二氯酚0.0257.
25、; 2.4.6-三氯酚0.0258. 鄰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 鄰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
26、0; 丙烯腈0.12561. 總硒0.02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1. PH值1. 0-1, 13-142
27、. 1-2, 12-133. 2-3, 11-124. 3-4, 10-115. 4-5, 9-106. 5-6,0.06噸污水0.125噸污水0.25噸污水0.5噸污水1噸污水5噸污水2. 色度5噸水·倍3. 大腸菌群數(超標)3.3噸污水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3.3噸污水說明:1. 大
28、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類型污染當量值禽畜養殖場1. 牛0.1頭2. 豬1頭3. 雞、鴨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業1.8噸污水5.飲食娛樂服務業0.5噸污水6.醫院消毒0.14床2.8噸污水不消毒0.07床1.4噸污水說明: 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
29、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征收,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標準,即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
30、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準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 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征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
31、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征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表5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氣0.345氯化氫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氫0.0058硫酸霧0.69鉻酸霧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塵412.石棉塵0.5313.玻璃棉塵2.1314.碳黑塵0.5915.鉛及其化合物0.0216.鎘及其化合物0.0317.鈹及其化合物0.000418.鎳及其化合物0.1319.錫及其化合物0.2720.煙塵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類0.3530.瀝青煙0.1931.苯胺類0.2132.氯苯類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腈0.2235.氯乙烯0.5536.光氣0.0437.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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