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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瓦斯地質學科瓦斯地質學科目目 錄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一節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第二節 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三節 防突機構和培訓第四節 管理制度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第五節 區域安全防護措施目目 錄錄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節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三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第五節 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2、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五條第五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技術措施體系。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技術措施體系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第六條第六條 突出礦井區域防突工作必須做到多措并舉、可保盡保、應抽盡抽、抽采平衡。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七條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樹立“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的理念。突出危險區域煤層必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區域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煤層不得進行采掘活動。第十條第十條 突出礦井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突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3、論證結論表明確實不能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依法予以關閉。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第一節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進行突出煤層鑒定時,應當首先根據煤層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鑒定。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測定的煤層瓦斯壓力P、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當每一項指標均達到了表1所列的臨界值時即為突出煤層。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二節第二節 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做好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程的計劃和實

4、施,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開拓區超前抽采區,抽采區超前保護層開采區,保護層開采區超前突出煤層開采區。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二節第二節 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一)主要巷道必須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二)煤層巷道必須布置在卸壓范圍內;(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四)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必須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五)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應盡可能減少

5、;(六)開采保護層的礦井,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積極推廣使用無煤柱開采。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二節第二節 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突出礦井地測部門在防突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地測部門與防突專門機構和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依據;(二)采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5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有關

6、采掘區隊。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單后必須簽收,并按有關規定執行;(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當巖巷掘進工作面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必須采取物探或鉆探等手段進行邊探邊掘,以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二節第二節 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它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

7、統。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三節第三節 防突機構和培訓防突機構和培訓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應當定期檢查、平衡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長應當定期檢查、平衡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保證防突工作的實施。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保證防突工作的實施。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及礦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及礦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

8、業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施。煤礦企業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安監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礦防突工作。安監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突出危害嚴重的煤礦企業必須把防突作為主要內容進行突出危害嚴重的煤礦企業必須把防突作為主要內容進行研究,煤礦企業應對防突科研經費和人員予以保證。研究,煤礦

9、企業應對防突科研經費和人員予以保證。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開采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礦都應設置專門開采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礦都應設置專門防突機構,并要組建專業防突隊伍。防突機構,并要組建專業防突隊伍。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四節第四節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必須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防突專門機構負責編制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后由礦技術負責人(一)礦井防突專門機構負責編制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后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

10、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綜合防突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區域和局部兩個(二)綜合防突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四位一體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貫徹執行綜合防突措施的責任制,并附有圖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貫徹執行綜合防突措施的責任制,并附有圖表; (三)施工綜合防突措施的區(三)施工綜合防突措施的區(隊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隊)干部、工人貫干部、工人貫徹已批準的綜合防突措施;徹已批準的綜合防突措施;(四)采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綜合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準確的記錄。(四)采掘工作中,

11、必須嚴格執行綜合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準確的記錄。如果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綜合防突措施時,施工區如果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綜合防突措施時,施工區(隊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礦調度室,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礦調度室,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然后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查,然后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綜合防突措施;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綜合防突措施;(五)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

12、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技(五)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術負責人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的問題;(六)煤礦企業、礦防突專門機構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將(六)煤礦企業、礦防突專門機構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將檢查結果相應地向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礦長和礦技術負檢查結果相應地向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匯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責人匯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七)煤礦企業、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

13、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七)煤礦企業、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規定防突的一般規定第四節第四節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

14、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告礦調度室。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發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發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不得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及設施被不得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

15、巷。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回風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瓦斯引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瓦斯引入回風巷的過程中是否停電,應按照排放瓦斯的相關規定入回風巷的過程中是否停電,應按照排放瓦斯的相關規定執行。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突出礦井應編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急預案突出礦井應編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節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四位一體四位一體”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16、、區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安預測、區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全防護措施”。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應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突出礦井應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為簡稱為區域預測區域預測)。區域預測應預測煤層區域的突出危險性,分為新水平、新。區域預測應預測煤層區域的突出危險性,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簡稱開拓前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簡稱開拓前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簡稱局部區域預測)兩個階段。的區域預測(簡稱局部區域預測)兩個階段。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

17、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應視為突出危險區。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應視為突出危險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突出煤層在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應進行開拓前突出煤層在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預測結果僅用于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區域預測,預測結果僅用于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節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在新采區完成采區主要巷道的施工后,突出在新采區完成采區

18、主要巷道的施工后,突出煤層應進行局部區域預測,預測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煤層應進行局部區域預測,預測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局部區域預測應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實測資料,局部區域預測應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進行律,并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進行區域預測工作,并將區域預測結果報送煤礦企業技

19、術負責區域預測工作,并將區域預測結果報送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確定。人批準確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在經局部區域預測劃分出的突出危險區,必在經局部區域預測劃分出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經效須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經效果檢驗達到規定指標后,還必須實施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和果檢驗達到規定指標后,還必須實施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和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才允許進行采掘作業。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才允許進行采掘作業。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節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在經

20、局部區域預測劃分的突出威脅區,必須采取區域安在經局部區域預測劃分的突出威脅區,必須采取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和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后方能進行采掘作業,并在石門揭全防護措施和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后方能進行采掘作業,并在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回采工作面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預測驗證。煤和煤巷掘進、回采工作面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預測驗證。當石門揭開突出威脅區的煤層時,應采用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當石門揭開突出威脅區的煤層時,應采用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預測驗證。如果驗證有突出危險,則相應區域改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預測驗證。如果驗證有突出危險,則相應區域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并執行局部綜

21、合防突措施;否則,仍按突出威脅區劃為突出危險區,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否則,仍按突出威脅區管理。管理。在突出威脅區的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根據煤層、瓦斯賦存及地質在突出威脅區的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根據煤層、瓦斯賦存及地質構造情況,每推進構造情況,每推進30100m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兩次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兩次區域預測驗證,并在煤巷掘進工作面打超前距不少于區域預測驗證,并在煤巷掘進工作面打超前距不少于10m的超前鉆孔的超前鉆孔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如果發現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有地質構造,則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如果發現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有地質構造,則在構造區域用工作面預測方法

22、連續進行區域預測驗證,直到進入正常在構造區域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區域預測驗證,直到進入正常區域為止。如果其中任何一次區域預測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區域為止。如果其中任何一次區域預測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并立即執行局部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并立即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只有當連續兩次驗證都為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繼續按綜合防突措施;只有當連續兩次驗證都為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繼續按突出威脅區域管理。突出威脅區域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一節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

23、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在經局部區域預測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必在經局部區域預測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和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須采取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和工作面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采掘作業。采掘作業。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或弱突出煤層時,除因及以上的無突出或弱突出煤層時,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的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的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以外,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以外

24、,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的礦井也可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管理;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仍必須采取區域防突危險區管理;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仍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措施。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突出煤層在首次開采某個煤層作為保護層區突出煤層在首次開采某個煤層作為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時,都必須對被保護層進行保護效果及范圍的域防突措施時,都必須對被保護層進行保護效果及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完善資料,以便得出

25、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二節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處于煤層瓦斯風化帶的區域為處于煤層瓦斯風化帶的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域。無突出危險區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突出煤層中的區域預測可采用突出煤層中的區域預測可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綜合指標法或其它經試驗瓦斯地質統計法、綜合指標法或其它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預測結果報煤礦企業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預測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但瓦斯地質統計法應結合技術負責人批準。但瓦斯地質統計法應結合其他方法使用,并且任一種方法劃分出的突其他方法使用

26、,并且任一種方法劃分出的突出危險區都作為突出危險區,對于同一區域出危險區都作為突出危險區,對于同一區域只有每種方法都劃分為突出威脅區時,才能只有每種方法都劃分為突出威脅區時,才能確定為突出威脅區。確定為突出威脅區。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二節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進行區域預測時,應根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進行區域預測時,應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條件、突出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

27、、預測結果,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與突出威脅區域。劃分突出危險區一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與突出威脅區域。劃分突出危險區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般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上水平發生過一次突出的區域,下水平的垂直對(一)在上水平發生過一次突出的區域,下水平的垂直對應區域應預測為突出危險區;應區域應預測為突出危險區;(二)根據上水平突出點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突(二)根據上水平突出點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突出點距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線,并結合地質部門提供的出點距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線,并結合地質部門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地質構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構造線兩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地質構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構造線兩

28、側的最遠距離線向下推測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危險區側的最遠距離線向下推測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危險區域域(圖圖1);(三)除煤層瓦斯風化帶以外未劃定的其他區域為突出威(三)除煤層瓦斯風化帶以外未劃定的其他區域為突出威脅區。脅區。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二節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圖圖1 用瓦斯地質統計法向下推測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用瓦斯地質統計法向下推測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危險區域示意圖危險區域示意圖1-斷層;2-突出點;3-上水平或上部采區突出點在斷層兩側的最遠距離線;4-推測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區在斷層兩側的最遠距離線;5-推測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區

29、的突出危險區域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二節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表表2 綜合指標綜合指標D和和K預測煤層區域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預測煤層區域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對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對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內采取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業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內采取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開采保護層分為

30、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采區煤層瓦斯、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預抽采區煤層瓦斯、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根據煤層、瓦斯賦存及開采條件,區域防突措施必須優先根據煤層、瓦斯賦存及開采

31、條件,區域防突措施必須優先選用開采保護層措施。在無保護層開采條件時可選取預抽選用開采保護層措施。在無保護層開采條件時可選取預抽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并按上述列舉的各類方式的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并按上述列舉的各類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適當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但地面鉆孔優先順序選取適當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但地面鉆孔預抽煤層瓦斯應與其它方式的區域防突措施共同使用,并預抽煤層瓦斯應與其它方式的區域防突措施共同使用,并且若選擇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方法時,須報省且若選擇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方法時,須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級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

32、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當煤(一)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應根據安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應根據安全、技術和經濟的合理性,綜合比較分析,擇優全、技術和經濟的合理性,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選定;選定;(二)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二)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但在此保護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但在此保護層中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首先采取預抽煤層

33、瓦層中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斯區域防突措施;(三)選擇保護層時,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三)選擇保護層時,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件。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劃定保護層有效作用范圍的有關參數,應根劃定保護層有效作用范圍的有關參數,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對暫無實測資料的礦井,可參照下述條文執行:對暫無實測資料的礦

34、井,可參照下述條文執行:(一)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有效垂距,可參用表(一)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有效垂距,可參用表3或或用式(用式(7)和式()和式(8)確定。)確定。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巖)柱;特殊情況需留柱;特殊情況需留煤煤(巖巖)柱時,應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作好記錄,將煤柱時,應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作好記錄,將煤(巖巖)柱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

35、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上,應標出煤(巖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須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必須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必須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其有效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根據采掘瓦斯動其有效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態及時修改。第六十

36、二條第六十二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后形成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區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范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區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范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面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護范圍內。布置在保護范圍內。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涌入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

37、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預抽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個采區內的突出煤層;(一)預抽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個采區內的突出煤層;(二)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二)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和順槽外側一定范圍內

38、的煤層(其中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和順槽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其中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少20m、下幫輪廓線外至少、下幫輪廓線外至少10m,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巷道兩側輪廓線外各,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巷道兩側輪廓線外各至少至少15;均為沿層面的距離,以下同)。;均為沿層面的距離,以下同)。(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條煤層(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其中傾斜、急傾斜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巷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其中傾斜、急傾斜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道上幫

39、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輪廓線外至少、下幫輪廓線外至少10m,近水平、緩傾斜煤層煤,近水平、緩傾斜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兩側輪廓線外各至少巷掘進工作面兩側輪廓線外各至少15m)。)。(四)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個開采(四)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塊段的煤層。(五)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在(五)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8m以前實施。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以前實施。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

40、和立井、斜井揭煤巷道輪廓線外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同時還應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還應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且當鉆孔不,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六)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六)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少于度不少于80m,巷道兩側的控制范圍要求與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巷道兩側的控制范圍要求與穿層鉆孔預抽煤

41、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相同。區域防突措施相同。(七)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范圍內作業時,前方超前距不得小于(七)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范圍內作業時,前方超前距不得小于20m。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三節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當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時,施當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時,施工鉆孔的巖巷和鉆場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工鉆孔的巖巷和鉆場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得小于不得小于5m;當巖巷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划攷r巷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于10m時,必須采取邊探邊掘措施。時,必須采取邊探邊掘措施。第六十六條

42、第六十六條 所有預抽煤層瓦斯鉆孔必須在整個預所有預抽煤層瓦斯鉆孔必須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孔;鉆孔間距根據實際考察的煤抽區域內均勻布孔;鉆孔間距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預抽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深度不預抽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得小于3m,順層鉆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順層鉆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鉆孔孔口抽放負壓不得小于鉆孔孔口抽放負壓不得小于13kPa。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做好每個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做好每個鉆孔施工參數記錄及抽放參數的測定。鉆孔施工參數記錄及抽放參數的測定。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

43、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四節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考察主要采用殘余瓦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考察主要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也可結合選用煤層的頂底板位移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也可結合選用煤層的頂底板位移量、煤的透氣性系數變化率等。保護效果有效性的臨界值量、煤的透氣性系數變化率等。保護效果有效性的臨界值為:殘余瓦斯壓力為:殘余瓦斯壓力0.74MPa,殘余瓦斯含量,殘余瓦斯含量8m3/t。防突專門機構必須編寫保護層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考察防突專門機構必須編寫保護層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考察報告,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告,并

44、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以實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以實測的預抽區域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措施測的預抽區域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措施效果檢驗。并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效果檢驗。并應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必須小于(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必須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或煤層殘余瓦斯含量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或煤層殘余瓦斯含量必須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必須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二)若沒能考察出始突深度

45、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二)若沒能考察出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或將煤層瓦斯含量降或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到8m3/t以下。以下。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四節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對預抽效果進行檢驗時,應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對預抽效果進行檢驗時,應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檢鉆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檢驗由礦防突專門機構進行,必須填寫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驗

46、由礦防突專門機構進行,必須填寫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煤礦企業備案。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煤礦企業備案。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對預抽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檢驗實測(一)對預抽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檢驗實測點應沿走向方向每間隔點應沿走向方向每間隔50100m、傾向方向每間隔、傾向方向每間隔3050m各至少各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二)對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

47、時,檢驗實測(二)對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檢驗實測點應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點應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并當區段寬度(兩側順槽間距加上順槽外且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并當區段寬度(兩側順槽間距加上順槽外側控制范圍)超過側控制范圍)超過120m時應加倍布置。時應加倍布置。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應分別按照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預抽回采不同時,應分別按照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

48、防突措施和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應在煤巷條帶每間隔時,應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并且每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并且每次檢驗不得少于兩個點。次檢驗不得少于兩個點。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四節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對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四)對順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

49、驗時,應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應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并當回采工作面長度超每次檢驗不少于兩個點,并當回采工作面長度超過過120m時應加倍布置。時應加倍布置。(五)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五)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應至少布置應至少布置3個檢驗鉆孔,分別位于措施規定預抽個檢驗鉆孔,分別位于措施規定預抽區域內的上部和兩側。區域內的上部和兩側。(六)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

50、區域防(六)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檢驗實測點應位于預留突措施進行效果檢驗時,檢驗實測點應位于預留超前距以外的預抽范圍內,并在煤巷條帶每間隔超前距以外的預抽范圍內,并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至少布置一個檢驗實測點,且每次檢驗不得少于兩個點。不得少于兩個點。 (七七)各檢驗實測點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較各檢驗實測點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抽放時間較短的的位置。小、孔間距較大、抽放時間較短的的位置。 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五節第五節 區域安全防護措施區域安全防護措施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51、礦井、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必須有獨立的礦井、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必須有獨立的回風系統,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回風系統,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條專用回風巷。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突出礦井應在井底車場設置中央避難所,在突出礦井應在井底車場設置中央避難所,在每個采區設置采區避難所。避難所的要求是:每個采區設置采區避難所。避難所的要求是:(一)避難所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一)避難所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于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m,長度和,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確定,但每人使用面積不寬

52、度應根據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確定,但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得少于0.5m2。其中中央避難所應至少滿足。其中中央避難所應至少滿足20人避難,采人避難,采區避難所應至少滿足區避難所應至少滿足15人避難。避難所內支護必須保持良人避難。避難所內支護必須保持良好,并設有與礦好,并設有與礦(井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調度室直通的電話;(二)避難所內必須設有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二)避難所內必須設有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應有減壓裝。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應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中央避難所還必須配備急救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中央避難

53、所還必須配備急救用的醫療器材和藥品;用的醫療器材和藥品;(三)避難所內應根據避難最多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自(三)避難所內應根據避難最多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救器。第三章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第四節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距離不得小于4m。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根據掘進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口不得小于工作面回風口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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