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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云南省煤礦井下避難硐室技術要求(試行)一、適用范圍本要求規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中的永久和臨時避難硐室(以下簡稱避難硐室)的設計、裝備、管理等要求。本要求適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二、編制依據1、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 5021520052、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范GB50399-20063、煤礦安全規程2011年版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5、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

2、46號)8、安監總煤裝201115號,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9、安監總煤裝201133號,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10、安監總煤裝20121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三、井下緊急避險設施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

3、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四、基本要求1、礦井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合適的地點設置永久避難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

4、區。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永久避難硐室。設置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設置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風流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范圍內建設永久避難硐室或救生艙。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m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臨時避難硐室的建設。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第102條的要求,且硐室隔離門應當滿足氣密性要求,門墻設單向排氣管,硐室內應當存放足量食

5、品、急救用品及防護時間不小于45min的隔離式自救器,安設壓風自救裝置。采(盤)區沒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煤礦井下緊急避難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有關要求。3、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并考慮不低于20的富裕系數。其中,采區避難硐室至少滿足10人的避難需求。4、無專用管路或專用管路無可靠保護的避難硐室,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供液、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5、避難硐室的設置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

6、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并要求盡量布置于巖層中,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前后2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若必須設置在煤層中時,應有防瓦斯涌出、煤層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6、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置情況。避難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并懸掛于避難硐室外。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難硐室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避難硐室方位的明顯標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避難硐室。7、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8、永久避難硐室的建設。應當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個安全出入口。有條件的礦井應當將安全出入口或

7、應急逃生出口分別布置在2條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條巷道中,2個出入口的間距應當不小于20m。五、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完成。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要求的規定。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并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結,確保在礦井突發緊急情況下遇險人員能夠安全避

8、險。3、緊急避險系統設計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礦井基本情況分析、礦井安全風險分析、緊急避險設施設計、自救器配置、避災路線優化與應急預案完善、管理體系與規章制度、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設備選型與投資概算等。具體設計方案應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方案優選和充分的論證。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六、設計要求1、避難硐室生存硐室提供的有效使用空間:永久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2.0m,每人有不低于1.0m²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20-100人。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1.85m,每人有不低于0

9、.9m²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10-40人。生存硐室需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2、避難硐室過渡硐室的凈面積:永久避難硐室過渡室的凈面積不小于3.0m2;臨時避難硐室不小于2.0m2。過渡硐室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和1個單向排氣閥。噴淋裝置空氣流量 500L/min,出口壓力不低于0.3MPa,運行時間不得低于2min/組。單向排氣閥應滿足壓風噴淋裝置使用時的大風量排氣需要。3、避難硐室的形狀宜采用半圓拱形,內部頂板和墻壁的顏色為淺色,以減輕受困人員的心理壓力。4、避難硐室應設置與外界相通的單向排氣管,室內一側的管口靠近避難硐室頂板。5、避難硐室頂板應安裝防水

10、設施,不得有滴水現象。硐室地面應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內應設置單向排水管。6、避難硐室內應設計承重掛鉤,以方便設備安裝。7、避難硐室外20m范圍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品。8、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2道隔離門結構,以形成風障。隔離門不低于反向風門的標準,高不小于1.6m,寬不小于0.8m。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防護密閉門的抗沖擊波強度為不低于0.3Mpa,氣密性在正壓500±20pa壓力下,泄壓速率不大于350pa/h。隔離門上應設置觀察窗。9、隔離門墻體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見硬頂、硬幫,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體接實。10、壓風、供水及信號傳輸管線在進入避

11、難硐室前應埋設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確保在災變發生時不被破壞。埋設或保護距離在避難硐室設計中明確,但至少不得低于20m(壓風、供水主管道距避難硐室不足20m的,分支管道必須全部埋設或保護)。11、避難硐室應根據不同巖性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12、在井下通往避難硐室的入口處應有“避難硐室”的反光顯示標志,標志應符合AQ 1017-2005標準要求。七、功能及配置1、 避難硐室內部與外部巷道相比在災變時保證避難硐室內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的正壓狀態,防止有毒有害氣體滲入。2、避難硐室應配備礦井災變期間的空氣供給裝置或設施,在額定防

12、護時間內提供避險人員人均供風量不低于0.3m3/min,氧氣濃度在18.5%23.0%之間。避難硐室氧氣供給應以壓風為主,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也可以大直徑鉆孔直通地面。3、避難硐室采用壓縮空氣供氧方式時,可只考慮不低于12小時空氣凈化和調節;采用壓縮氧供氣時,應具備對有毒有害氣體的處理能力和空氣調節控制能力,對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對CO的處理能力保證在20min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避難硐室環境參數應符合表1規定。表1項目O2COCO2CH4溫度濕度指標18.5%23.0%0.0024

13、%<1.0%1.0%350C85%采用氧氣瓶供氧先減壓至0.3Mpa以下后低壓匯流的方式,氧氣供給管路內的流速不超過30m/s。氧氣瓶可固定,宜用高壓軟管連接,并按規定對供氧管路和閥件進行脫脂處理。4、避難硐室內應配備隔絕式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時間不低于45min,配備數量:(1)永久避難硐室不低于額定人數的1.2倍。 (2)臨時避難硐室不低于額定人數的1.1倍。5、 避難硐室內應配備正壓氧氣呼吸器,呼吸器使用時間不低于2h,數量24臺。6、避難硐室應設置內外環境參數檢測儀器,至少應對避難硐室內的CO、CO2、O2、CH4,避難硐室外的CO、O2、CH4、CO2、溫度等進行檢測或

14、監測。在避難硐室設置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終端,各種探頭與礦井監控系統聯網運行。7、避難硐室應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保證災變期間通訊可靠。8、避難硐室應配備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額定人員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飲用水,食品不少于5000kJ/人·天,飲用水不少于1.5L/人·天。避難硐室具備直通地面的大直徑鉆孔時,可不配備。9、空氣凈化(1)采用硐室內壓風系統凈化。通過壓風系統使硐室內部空氣進行循環,多余的廢氣排出硐室外部,從而達到凈化目的。(2)采用吸附劑吸附加催化方式。硐室內配置空氣凈化裝置和一定量的吸附劑和催化劑對硐室內氣體進行凈化,裝置及藥劑配備量按照硐室設計方案或相關的理論計

15、算科學合理配置。(3)濕度調節避難硐室內采用干燥劑對硐室水分的吸收,達到干燥的目的。(4)溫度調節避難硐室內溫度調節采用蓄冰制冷或其他方式,日常情況下采用外部電源制冰,當井下突發緊急情況外部電源中斷后,啟動應急電源或氣源驅動防爆風機帶動冷氣循環進行制冷。10、避難硐室應采用一體式礦燈照明,并儲備逃生用一體式礦燈,數量不少于額定人數的25%。11、避難硐室配備急救箱、工具箱、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設施設備。12、避難硐室用電氣設備、高壓容器、儀器儀表、化學藥劑等,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管理要求,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13、在兩道隔離門之間設置噴淋裝置。14、

16、避難硐室基本裝備配置見表2。                               表2 基本裝備配置序 號產品名稱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備注1防護密閉門 壓力不低于0.3兆帕 2氣密門   3礦用隔爆電源 定制 4礦用

17、隔爆兼本安直流穩壓電源 定制 5礦用隔爆型空氣循環凈化裝置 定制壓縮氧供氣時選用6蓄冰制冷或其他方式 定制壓縮氧供氣時選用7壓縮氧供氣系統 定制壓縮氧供氣時選用8紅外甲烷傳感器 測量范圍:0100% 9氧氣傳感器 測量范圍025% 10一氧化碳傳感器 測量范圍0500PPm 11溫度傳感器 測量范圍050 12紅外二氧化碳傳感器 測量范圍05% 13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終端   14礦用紅外攝像儀  

18、 15礦用電話 符合MT/T 289 的有關規定。 16自動蘇生器 自動肺換氣量調整范圍:1225L/min,呼吸閥供氣量:15L/min,吸痰器吸引壓力(-60-3)kPa 17隔絕式壓縮氧自救器 額定保護時間45min 18壓風自救器 輸出壓力調整范圍:0.050.15 MPa,單個裝置耗氣量3570L/min 19隔絕式正壓氧氣呼吸器 正壓式有效防護時間24h 20集便器 自帶集便箱,腳踏式打包,材質不銹鋼 21礦用防爆日光燈 符合GB3836-20

19、00,IEC-60079S標準要求 22礦燈   23食品及飲用水 符合食品衛生有關規定 24急救箱、擔架、工具箱   25座椅、儲物柜等   八、可移動式救生艙1、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2、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

20、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米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3、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4、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5、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

21、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6、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7、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8、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九、硐室施工1、避難硐室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2、避難硐室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十

22、、安全標準1、避難硐室配套用防爆電氣設備、安全儀器儀表、救援設備、非金屬制品等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高壓氣瓶、壓力儀表等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管理要求;配備的食品、飲用水、急救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管理規定。2、可移動式救生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在其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安裝、使用。對于在暫行規定發布前部分試點建設單位為滿足試點建設需要,引進已取得國外安全許可的可移動式救生艙,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可在試點礦井進行工業性試應用。在工業性試應用期間,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試應用

23、安全。十一、功能測試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24、32條目等的要求,對建設、安裝完成后的永久避難硐室及救生艙進行功能測試。測試的主要內容包括:氣密性檢測,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當不大于350帕/小時;正壓維持檢測,在設定工作狀態下緊急避險設施內部氣壓應當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壓風系統檢測,壓風系統供風能力應當不低于每人每分鐘0.3立方米,噪聲不高于70分貝;氣幕和壓風噴淋系統檢測,氣幕應當覆蓋整個防護密閉門;高壓管路承壓檢測,在1.5倍使用壓力下保壓1小時,壓力應當無明顯下降。2、煤礦企業應當進行硐室安全避險模擬綜合防護性能試驗,研究確定適合本礦區避險設施建設的經驗和相關參數。十二、維護與管理1、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2、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3、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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