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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 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增加成員收入, 促進本合作社發 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 _人發起,于 年 月 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合作名稱: ,注冊資金 元。本合作社住所: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 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 農業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 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

2、的技術、信息服務。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 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 實物、 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 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或 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 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 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 大會討論通過, 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

3、他企業合資興辦與 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 流通等經濟實體; 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 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 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 組織實施有 關農業項目建設; 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辦理成員的文化、 福利等事 業。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 成 員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 可申請成為本合作 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

4、 以上)。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 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 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

5、合作社。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 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 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 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 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

6、活動, 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按照本合作社規定 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 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 發揚互助協作 精神,謀求共同發展;(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 不得以已繳 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聲明退出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

7、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 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 申請,其中,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 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 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成員退出后, 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 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 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 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 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 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 本合作社的約定確

8、定。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 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 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 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 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 得。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 150

9、人以上時,每 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 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_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 對外投資、 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

10、出決議;(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 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_ 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

11、(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 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 成員表決。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 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 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 在 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 對成員(代表) 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2、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 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提交成員 (代表) 大會審議;(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 審議;(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 理事會

13、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 重大事項集體 討論, 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其意 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 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

14、的工 作。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 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 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 有權要求 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 大會按照 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

15、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理事會須在接到通 知后 日內作出答復。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 出席方能召開。 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 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對理事會負責, 行使下列

16、職 權:(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 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 經營管理負責人和 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 將本合作社

17、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 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侵害成員合法權 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四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 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經營自主, 盈虧 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 月日至 月日。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18、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實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理事會、 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 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 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 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 還分配的依據。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 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 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 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 經監事

19、會審核同 意后,于成員(代表) 大會召開十五日前, 置備于辦公地點, 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成員出資;(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機構貸款;(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六)社會捐贈款;(七)其他資金。第四十一條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 大會討論通過, 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 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 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第四十三條 根

20、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 用于擴大再生產、 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 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記入成員個人賬戶。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 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 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 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第四十六

21、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 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 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 ,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 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 實行獨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 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 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 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 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

22、包括:(一)日常辦公費用;(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 等支出;(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 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 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 提取公積金、 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 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可用公積金、 風險金彌補, 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 根據成員 (代表) 大會或理事會的 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即向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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