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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_規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如下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范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

2、、計劃單列城市;(二)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凈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三)市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衛生良好、并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城市。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范;(二)審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投訴。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污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前

3、應當將車輛清洗干凈。在市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干凈。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上述車輛在執行任務完成后,不潔的亦應當清洗干凈。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察人員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邊沿15

4、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四)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后,經營者應當及

5、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二)設備安裝驗收報告;(三)人員組成情況;(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后,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發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志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愿的原則,由

6、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設備、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第十七條 經清洗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三)玻璃明亮;(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范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并在站內掛牌公布。未經批準,不得收費。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

7、發和控告。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整頓,并可處以罰款:(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三)強制清洗的;(四)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或在市區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干凈,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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