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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總則T1.1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W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1.2.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應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W1. 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1.3.1具有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正確態度。1

2、.3.2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1.3.3具備必要的相關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1.3.4具備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1.3.5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1.4教育和培訓。T1.4.1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T1.4.2作業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學習本規程的全部或部分,并應每年考試一次,考試合格方能上崗。因故間斷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T1.4.3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應

3、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單獨工作。T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有關工作的人員應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應向其介紹現場危險點、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T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T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T1.7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

4、、配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TW2.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1工作票制度;2.1.2工作許可制度;2.1.3工作監護制度;2.1.4工作間斷、試運和終結制度2.1.5動火工作票制度;2.1.6操作票制度。2.2工作票制度T2.2.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其方式有下列四種:2.2.1.1填用發電廠熱力機械工作票(見附錄A)。2.2.1.2填用發電廠熱控工作票(見附錄B)。2.2.1.3填用發電廠工作任務單(見附錄C)。2.2.1.4填用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

5、(見附錄D)。W2.2.2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工作為:2.2.2.1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或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被檢修設備和系統進行泄壓、通風、吹掃、加鎖、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攔或圍欄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本規程所稱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氫、油、煤粉、燃氣、瓦斯、煙、風、壓縮空氣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沖灰、輸灰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2.2.2.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W2.2.4填用工作任務單的工作為:在生產區域從事建筑、搭、拆腳手架、設備保溫、焊接、油漆、綠化或其他文明

6、生產、日常維護等工作,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W2.2.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應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T2.2.7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T2.2.8工作票(含工作任務單)的填寫與簽發。T2.2.8.1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關鍵詞、字不得修改,關鍵詞、字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T2.2.8.

7、2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T2.2.8.3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W2.2.9.5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到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1)部分檢修設備加入運行時;2)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隔斷方式或需變更、增設安全措施者;3)檢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延期者。W2.2.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2.2.11.1工作票的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和本規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

8、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2.2.11.2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2.2.11.3公司系統內的集中或協作檢修單位需要到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除應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還應持本單位考試合格、批準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的書面證明。非公司系統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需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全考試合格。2.2.11.4工作許可人應是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值班人員

9、。2.2.11.5專職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W2.2.12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2.2.12.1工作票簽發人1) 工作必要性;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2.2.12.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以知曉;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

10、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2.2.12.3工作許可人: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2.2.12.4專責監護人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W2.2.12.5工

11、作班成員: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T2.5.10已終結的工作票、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一年。2.6動火工作票制度T2.6.1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動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兩種:2.6.1.1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見附錄E)。2.6.1.2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見附錄F)。W2.6.2在一級動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一級動火區,是

12、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W2.6.3在二級動火區作業,應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T2.6.5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并應在動火工作票上注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的編號。2.6.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T2.6.6.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T2.6.7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一級動火工作票提前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

13、期為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h。W2.6.9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2.6.9.1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1) 工作的必要性;2) 工作的安全性;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6.9.2動火工作負責人: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2) 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5) 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2.6.9.3運行許可人: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

14、隔絕;3) 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6.9.4消防監護人:1) 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2) 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性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2.6.9.5動火執行人;1) 動火前應收到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

15、火種。W2.6.10.10下列情況嚴禁動火:1) 油船、油車??康膮^域;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5) 噴漆現場;6)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T2.6.11.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火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T2.6.12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后,蓋上“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終結。2.7操作票制度T2.7.1設備操作分為監護操作、單人操作兩種。

16、2.7.2操作票。W2.7.2.1監護操作應填用操作票。單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現場規程執行,或使用經批準的標準操作票。W2.7.2.2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審核,值班負責人或其他經單位審批的人員審查批準后執行。W2.7.2.3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1) 操作指令發布人應對發布命令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2) 監護人和操作人應對執行操作指令的正確性負責,監護人負主要責任。3) 無監護人的操作項目,操作人對操作的正確性負責。W2.7.2.7下列情況應使用操作票:1) 復雜的、操作程序不能顛倒的大型熱機啟、停操作;2) 一旦操作失誤將造成重大損失的操作;3) 需要切換系統運行方式及隔離系

17、統進行檢修作業的操作。W2.7.2.8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1) 應關閉或開啟的汽(氣)、水、油等熱力系統的閥門;2) 應打開的泄壓閥(閘)門;3) 按本規程規定應加鎖的閥(閘)門;4) 要求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W2.7.3操作的基本條件:2.7.3.1有與現場設備的系統相符的系統圖(包括各種電子系統接線圖)。2.7.3.2操作設備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名稱、編號、轉動方向和切換位置的指示以及區別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標、流向等。2.7.3.3有正式發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經事先審核合格的操作票。2.7.3.4有統一、規范的調度術語和操作術語。2.7.3.5有合適的操作工

18、具、安全用具和設施。2.7.3.6下列三種情況應加掛機械鎖:1) 泄壓閥;2) 一經操作即可送壓,且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隔離閥(閘)門;3) 設備檢修時,系統中的各來電側的刀閘操作手柄和電動操作刀閘機構箱的箱門。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T2.7.4.8單人操作時不得進行登高操作。3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W3.1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3.1.1停電;3.1.2隔離;3.1.3泄壓;3.1.4通風;3.1.5吹掃與沖洗;3.1.6檢測;3.1.7加鎖、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3.5通風T3.5.1在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傷等危險以及粉塵危害的

19、地點或設備內工作,應做好通風措施。T3.8.5 任何人禁止跨越遮攔,不得隨意移動、變動合拆除臨時遮攔、標示牌等設施。工作人員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移動、變動和拆除時,應征得工作許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攔、標示牌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進行工作時,檢修工作負責人應特別甲監護。當工作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原狀。4 一般安全措施4.1一般注意事項T4.1.1生產廠房內外應保持清潔完整。T4.1.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合起重滑車。T4.1.4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應覆以與地面齊平而堅固的蓋板。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應設臨時圍欄。臨時的孔、洞,施工結束后,應恢復原狀。T4.1.5所有升降

20、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臺,應裝設不低于1050mm高的欄桿合不低于100mm高的護板。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桿拆除時,應裝設臨時遮攔,并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桿立即裝回。臨時遮攔應由上、下兩道橫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501200mm,下桿離地高度為500600,并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臨時遮攔應高1500mm,并加掛安全立網。原有高度1000mm的欄桿可不作改動。T4.1.6所有樓梯、平臺、通道、欄桿陡應保持完整,鐵板應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由紋路以放滑跌。T4.1.7廠房內設備、材料的堆放應整齊、有序,標識應清楚,不妨礙通行。門口、通道、樓梯

21、合平臺等處,不準放置雜物,一面阻礙通行。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癌通行。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等)時,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地面由灰漿泥污,應及時清除,以防滑跌。W4.1.8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真空表、溫度表、各種記錄儀表等的儀表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器轉動部分和高溫表面等狹窄地方的照明,應光亮充足。在操作盤、重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應設有事故照明。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用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以便必要時使用。T4.1.9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設備,例如:消防栓

22、、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設備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使用。不準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T4.1.10禁止在工作場所存儲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運行中所需少量的潤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槍,應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T4.1.11生產廠房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檫拭材料(抹布和棉紗頭等),用過的檫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定期清除。T4.1.12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上都應有保溫,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室內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宜超過50。T4.1.13在油管的法蘭盤和閥門周圍,如敷設有熱管道或其他熱體,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災,應在這些熱

23、體保溫層外表再包上鐵皮。不論在檢修和運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溫層上,應將保溫層更換。油管的法蘭盤連接。在熱體附近的法蘭盤,應裝金屬罩殼。禁止使用塑料墊或膠皮墊。油管的法蘭和閥門以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現象,應及時修好;漏油應及時拭凈,不應留在地面上。T4.1.14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應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T4.1.17廠房應定期檢查,廠房的結構應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的現象,門窗應完整。T4.1.20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氫氣、油類、瓦斯等)的人員,應熟悉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規定。W4.1.21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準有

24、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部分;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應扣好;禁止戴圍巾和穿長衣服。禁止工作服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禁止女工作人員穿裙子。辮子、長發應盤在工作帽內。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T4.1.22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除外),應正確佩帶安全帽。T4.1.23運行和檢修人員巡檢過程中,身體不得碰及轉動部件,保持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4.2設備的維護T4.2.1機器的轉動部分應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如柵欄),露出的軸端應設有護蓋,

25、以防絞卷衣服。禁止在機器轉動時,從靠背輪和齒輪上取下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T4.2.2對于正在轉動中的機器,不準裝卸和校正皮帶,或直接用手往皮帶上撒松香等物。T4.2.4禁止在運行中清掃、檫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移動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柵欄內。清拭運轉中機器的固定部分時,不準把抹布纏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轉動部分對工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允許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軸承里加油。T4.2.5禁止在欄桿上、管道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須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時,應做好安全措施。W4.2.6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

26、蘭盤、閥門,煤粉系統和鍋爐煙道的人孔、檢查孔、防爆門、安全門以及除氧器、熱交換器、汽包的水位計等處。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這些場所長時間停留時,應做好安全措施。設備異常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設備運行。在停止運行前除運行維護人員外,其他清掃、油漆等作業人員以及參觀人員不準接近該設備或在該設備附近逗留。T4.3.1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T4.3.4濕手不準去觸摸電燈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安全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外)。T4.3.5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準使用。電工修理時不得改動電

27、源開關和安全保護裝置。T4.3.6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應注意防止高空墜落。W4.3.7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干式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砂滅火。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撲救人員應使用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W4.3.9現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不低于2

28、.5m,并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m時應設保護罩。4.4工具的使用4.4.1一般工具T4.4.1.2大錘和手錘的錘頭應完整,其表面應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形。大錘和手錘的柄應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準用大木料劈開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應裝得十分牢固,并將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污。不準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狹窄區域,使用大錘應注意周圍環境,避免反擊力傷人。T4.4.1.4銼刀、手鋸、木鉆、螺絲刀等的手柄應安裝牢固,沒有手柄的不準使用。4.4.2 電氣工具和用具T4.4.2.1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六個月應由電氣試驗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應

29、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不準使用;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好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立即找電工修理。T4.4.2.2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T4.4.2.3使用金屬外殼的電氣工具時應戴絕緣手套。K4.4.2.4在金屬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內工作時,應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應使用戴絕緣外殼的工具,并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的監護。漏電保護器、電源連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T4.4.2.5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

30、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W4.4.2.7使用手持行燈應注意下列事項:1)手持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V。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熱器、蒸發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行燈的電壓不準超過12V。2)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隔離變壓器供給,變壓器不準放在汽包、燃燒室及凝汽器等金屬容器的內部。3)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插座,并采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4)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宜使用三線插頭。T4.4.2.9

31、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T4.4.2.12電動工具的電氣部分經維修后,應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試驗電壓為380V,試驗時間為1min。T4.4.4.2潛水泵工作時,泵的周圍30m以內水面不準有人進入。6 燃油設備的運行和檢修T6.1.2發電廠內應劃定油區。油區周圍應設置圍墻,其高度不低于2m,并掛有“嚴禁煙火”等明顯的警告標示牌,動火要辦火工作票。鍋爐房內的油母管檢修時,按壽命管理要求應加強檢查;運行中巡回檢查路線應包括各爐油母管段和支線。T6.1.3油區應制訂油區出入制度。非值班人員進入油區應進行登記,不得攜帶手持式電動工具

32、(如電吹風、電動剃須刀等),關閉隨身攜帶的無線通信設備,交出火種,觸摸消除人體靜電裝置去除靜電,禁止穿釘有鐵掌的鞋子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進入油區。禁止電瓶車進入油區,進入油區的機動車應加裝防火罩。T6.1.4油區的一切電氣、通信設施(如開關、刀閘、照明燈、電動機、電鈴、電話、自啟動儀表接點等)均應為防爆型。電力線路應是暗線或電纜。不準有架空線。T6.1.6油區內應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在完好的備用狀態。T6.1.7油區周圍應有消防車行駛的通道,并經常保持踴。T6.1.9卸油區及油罐區應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應

33、有明顯的接地點。油管道法蘭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應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T6.1.10油區內一切電氣設備的維修,都應停電進行。6.2卸供油工作T6.2.2油車、油船卸油加溫時,原油一般不越過45,柴油一般不越過50,重油一般不越過80。T6.3.2油罐的頂部應裝有呼吸閥或透氣孔。儲存輕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應裝呼吸閥;儲存重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的油罐應裝透氣孔和阻火器。運行人員應定期檢查。T6.3.5油泵房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及時排除可燃氣體。T6.3.6燃油溫度應嚴加監視,防止超溫。進入油罐的蒸汽加熱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且不應越過250。W6.4.3油區檢修用的臨時

34、動力和照明的電線,應符合下列要求:6.4.3.1電源應設置在油區外面。6.4.3.2橫過通道的電線,應胡防止被軋斷的措施。6.4.3.3全部動力線或照明線均應有可靠的絕緣及防爆性能。6.4.3.4禁止把臨時電線跨越或架設在有油或熱體管道設備上。6.4.3.5禁止把臨時電線引入未經可靠地沖洗、隔絕和通風的容器內部。6.4.3.6用手電筒照明應使用塑料防爆電筒。T6.4.3.7所有臨時電線在檢修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拆除。7 鍋爐及相關設備的運行和維護7.1一般注意事項T7.1.1鍋爐的安全聯鎖系統和保護裝置、化學取樣及加藥系統、鍋爐房內消防系統(如用臨時系統,其功能不能低于正常系統)、預熱器吹灰系統

35、,未經試驗和調整,禁止鍋爐啟動。T7.1.2運行中鍋爐保護裝置和聯鎖不得任意退出運行。主保護需要退出檢查和維護時,應限定時間并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記錄退出運行的原因、時間和恢復時間。T7.1.3鍋爐保護裝置的備用電源或氣源應可靠,備用電源或氣源不得隨意退出備用。T7.1.4觀察鍋爐燃燒情況時,應戴防護眼鏡或用有色玻璃遮著眼睛。在鍋爐升火期間或燃燒不穩時,禁止站在看火門、檢查門或噴燃器檢查孔的正對面。T7.1.6開啟鍋爐的看火門、檢查門、灰渣門時,應緩慢小心,工作人員應站在門后,并看好向兩旁躲避的退路。T7.1.7在鍋爐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鍋爐承壓部件有無泄漏現象。T7.1

36、.8鍋爐停爐后壓力未降至大氣壓力以及排煙溫度未降至60以下時,仍需對鍋爐加以嚴密監視。T7.1.9沖洗水位計時,應站在水位計的側面,打開閥門時應緩慢小心。T7.1.10水位和爐膛壓力保護停用后在限定時間內不能恢復時,應停止鍋爐運行。W7.1.11當發現鍋爐滅火時,禁止采用關小風門、繼續給粉、給油、給氣使用爆燃的方法來引火。鍋爐滅火后,應立即停止給粉、給油、給氣;只有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重新點火。K7.1.12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閘,熄火后未及時進行爐膛吹掃,當具備吹掃條件后,應盡快吹掃。并且在具備點火條件后,方可對鍋爐點火。T7.1.16 在鍋爐運行中,發生承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液態排渣

37、鍋爐無法排渣、鍋爐尾部煙道嚴重堵灰、爐管燒紅、受熱面金屬嚴重超溫、汽水品質嚴重惡化等情況時,鍋爐應停止運行。T7.1.17 在鍋爐運行中,不準帶壓對承壓不見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在特殊緊急情況下,需要進行上述工作,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應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在實際操作時,安全監督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外協專業堵漏公司進行的作業,運行單位應進行危險點告知。 檢修后的鍋爐,允許在升火過程中熱緊法蘭、人孔、手孔等處的螺絲。但熱緊時鍋爐汽壓不準超過下列數值:額定汽壓小于5.884MPa時尾

38、0.3MPa;額定汽壓大于或等于5.884MPa時尾0.5MPa。熱緊螺絲只能由由經驗的人員進行并應使用標準扳手,不準接長扳手的手把。T7.1.19 在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安全閥應按照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規定,定期進行放汽實驗。7.2 吹灰T7.2.1 鍋爐吹灰前,應適當提高燃燒室負壓,并保持燃燒穩定。吹灰時工作人員應戴手套。T7.2.4 吹灰器由缺陷、鍋爐燃燒不穩定或由爐煙與爐灰從爐內噴出時,禁止吹灰。如在吹灰過程中,遇有上述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吹灰。T7.3.2 開啟排污門可以使用專用的扳手,不準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幫助開啟排污門。鍋爐運行中不準修理排污一次門。T7.3.3

39、 排污系統有人正在檢修時,禁止進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統內,如有其他鍋爐在檢修,應采取可靠的系統隔離措施。排污前,應查明檢修的鍋爐確已和排污系統隔斷。T7.3.5 幾臺鍋爐排污系統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T7.4.2除焦時工作人員必須穿著防燙傷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燙傷的手套,帶必要的安全工具。T7.4.3當燃燒不穩定或有爐煙向外噴出時,禁止打焦。T7.4.4除焦時,兩旁應無障礙物,以便有爐煙外噴或灰焦沖出時,工作人員可以向兩旁躲避。T7.4.6除焦時,工作人員應站在平臺上或地面上,不準站在樓梯上、管子上、欄桿上等地方,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照明。T7.4.8在結焦嚴重

40、或有大塊焦渣掉落可能時,應停爐除焦。T7.4.10除焦時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以防打傷。工作人員應站在除焦口的側面,斜7.5除塵T7.5.2電除塵器運行中,任何人不準打開除塵器的孔門對內進行檢查。T7.5.9鍋爐運行中投油助燃時,電除塵器應退出運行。T7.8.3在球磨機運行中,禁止在傳動裝置和滾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鋼球。T7.8.4禁止在制粉設備的附近吸煙或點火。不準在運行中的制粉設備上進行焊接工作,如需在運行中的制粉設備附近進行焊接工作,應辦理動火工作票。K7.8.7制粉系統應有足夠的防爆門,選擇防爆門的結構形式和安裝地點時,應注意到防爆門動作時不致燙傷工作人員。Z7.8.8制粉設備檢修工作開始前

41、,須將有關設備內部積粉完全清除,并與有關的制粉系統可靠地隔絕,如需進入內部工作時,須將有關入孔門全部打開(必要時應打開防爆門),以加強通風。W7.9備用爐的保養7.9.1進行備用鍋爐保養前,應詳細檢查保養鍋爐與其他鍋爐確已隔絕,應檢查有關閥門及水、汽系統的嚴密性。7.9.2利用鄰爐熱風進行烘干法的鍋爐,應保證運行爐的風量。7.9.3進行氨水法與氨聯氨法進行保養時,要有隔離銅質部件的措施。排放聯氨溶液前,需將溶液處理至符合排放的標準。7.9.4對列入保養的鍋爐,應有專人監視,定期取樣分析。7.9.5進行充氨法保養的鍋爐退出保養后,如檢修人員要進入設備內進行工作,開工前應先進行通風。7.9.6在冬

42、季進行備用鍋爐濕法保養時,應有防凍措施。8 鍋爐及相關設備的檢修W8.1一般注意事項8.1.1在鍋爐內部進行檢修工作前,應把該爐與蒸汽母管、給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總管、加藥管等的連通處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斷,或將該爐與各母管、總管間的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關上鎖,然后掛上安全標示牌。電動閥門、氣動閥門的控制裝置,應切斷其電源或氣源,并掛上安全標示牌。8.1.2在作業人員進入燃燒室及煙道內部進行清掃和檢修工作前,應把該爐的煙道、風道、燃油系統、煤氣系統、吹灰系統等與運行中的鍋爐可靠地隔斷,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將給粉機、排粉機(一次風機)、送風機、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電除塵器、撈渣機、碎渣機等的電源切斷,并

43、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8.1.3燃燒室及煙道內的溫度在60以上時,不準入內進行檢修及清掃工作。若有必要進入60以上的燃燒室、煙道內進行短時間的工作時,應制訂具體的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并經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在鍋爐大修中,動火作業(包括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裝置的放置)要與運行油母管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1.4在工作人員進入燃燒室、煙道前,應充分通風,不準進入空氣不流通的煙道內部進行工作。檢修的鍋爐不應漏進爐煙、熱風、煤粉或油、氣。8.1.5直吹式磨煤機檢修開始前,作業人員應將機殼、分離器內的積粉清除。8.1.6在風扇葉輪上進行檢修作業時,應做好防止葉輪轉動的措施,禁止站在葉輪上靠人本身的策略來盤動葉輪。使用拔輪器拆風扇磨葉輪時,所有工作人員要遠離、避開螺栓斷裂時飛出的方向。T8.5.3工作人員進入汽包前,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檢查汽包內的溫度,一般不越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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