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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海門大橋船舶、車輛、行人通行管理暫行規章塘政1985200號、津港監1985108號 1985年12月為加強海門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的管理,確保大橋的平安運行,充分發揮大橋的社會效益,特制定本規章。本規章由天津市塘沽區大橋管理所(以下簡稱橋管所)負責實施。第一條 大橋由塘沽岸(北岸)河北路南端跨越海河至南岸塘沽鹽場坨地,位于順直河段的中部。從塘沽北岸起,第一孔為非機動船上行通航孔,凈寬30公尺,凈高45公尺;其次孔為機動船上行通航孔,凈寬44公尺,凈高57公尺;第三孔為垂直開啟孔,凈寬64公尺,開啟時凈空高度為31公尺,關閉時凈空高度為7公尺(以海河最高通航水位大沽零點+25公尺時的基點起
2、算),排水量五千噸以下,并在允許高度內的船舶可以通過大橋;第四孔為機動船下行通航孔,凈寬44公尺,凈高57公尺;第五孔為非機動船下行通航孔,凈寬30公尺,凈高45公尺。通過大橋的船舶,必需在所規定的各孔跨中行駛。為保證大橋的平安,各通航孔均保留肯定的平安系數。第一、二、四、五各孔的允許通航高度,均按各孔凈空高度下降1公尺,第三孔開啟孔下降2公尺,即有用29公尺,各種船舶必需在允許的通航高度內方能通過大橋。其次條 大橋導航系統大橋上游南岸距橋900公尺,下游北岸距橋1000公尺,各設一信號臺。大橋導航系統如圖(一)所示;信號臺上所設標志如圖(二)所示;大橋正橋上的航標和航標燈光如圖(三)所示。附
3、圖如下:(圖一)(圖二)(圖三)。大橋管理的范圍包括:正橋、引橋、引道、變電室、海河兩岸橋頭廣場、橋管所辦公樓、售票處,信號臺,航標和大橋橋址線上、下游水域各1000公尺的距離。第三條 船舶通行信號和聲號船舶通過大橋前,應懸掛規定的信號和鳴放聲號以示通過。大橋接受的信號和聲號與天津港船閘所執行的信號和聲號相同。船舶通過大橋前,日間除懸掛“K”字旗外,應鳴放汽笛“·”,夜間五百總噸位以上的船舶,上行通過大橋時,應垂直懸掛白、紅光環照燈兩盞,下行通過大橋時,應垂直懸掛白、紅光環照燈兩盞。拖駁船舶上行通過大橋時,應垂直懸掛綠、白、紅光環照燈三盞,下行通過大橋時,應垂直懸掛綠、紅、白光環照燈
4、三盞。大橋信號臺準許較大船舶通過大橋的信號是:1、上行通過信號:日間懸掛上白下紅“”標志;夜間垂直懸掛白、紅光環照燈兩盞。2、下行通過信號:日間懸掛上紅下白“”標志;夜間垂直懸掛紅、白光環照燈兩盞。大橋信號臺準許較小船舶通過大橋的信號是:1、上行通過信號:日間懸掛黑及上白下紅“”的標志;夜間垂直懸掛綠、白、紅光環照燈三盞。2、下行通過信號:日間懸掛黑及上紅下白“ ”的標志;夜間垂直懸掛綠、紅、白光環照燈三盞。大橋禁示通過信號(或因故封橋):大橋信號臺日間懸掛“ ”標志,夜間垂直懸掛紅光環照燈兩盞。以上通過大橋信號,分別由船舶和大橋信號臺航標顯示。注:下列船舶統稱為較大船舶:1、總長度六十公尺以
5、上的船舶。2、全部外國籍船舶。3、拖帶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或拖帶寬度十五公尺及以上的船舶。4、其它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船舶。下列船舶統稱為較小的船舶:1、總長度六十公尺以下的船舶。2、拖帶長度五十公尺以下,或拖帶寬度十五公尺以下的船舶。3、符合第三孔關閉狀態時凈高要求的、拖帶長度不超過五十公尺、寬度不超過二十公尺的拖帶船舶,可以在大橋處于關閉狀態時,通過第三孔,并可以不執行本規章第四條的規定。4、符合第一、二、四、五各孔允許通航凈高要求的小船或拖帶船舶,不得使用中間通航孔。第四條 凡需大橋中間孔提升方能通過的船舶,應由船舶所屬(或代理)單位,于通過的前一日十七時前,書面對橋管所提出過橋申請,并照實填
6、報該船過橋時從吃水線至船舶最高點的數據,經橋管所批準后,按所通知的時間支配列挨次過橋,船舶臨時變更方案,不能按時過橋時,應在原定過橋時間前一小時通知橋管所。第五條 船舶通過大橋時,必需由船長親自指揮,并指派嫻熟舵工操舵。全部船舶必需認真遵守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聯合頒布的關于防止船舶排筏碰撞橋墩的平安管理規定。第六條 船舶抵達大橋信號臺前,應減至最低速度(或平安速度),俟信號臺發出通過信號后,方能通過大橋。需等候過橋的較小船舶應在大橋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之外停靠下錨,但不得錨泊在深水航道及航道彎曲處,對準許通過大橋的船舶,應聽從大橋操縱室的指揮依次過橋,原則上先讓較大船舶通過,后讓較小的船舶通過
7、,先讓下行船舶全部通過后,再讓上行船舶通過,不得搶先或堵塞航道。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體船、汽油散裝船和其它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僅限白天通過大橋。此類船舶過橋前,兩弦必需備置用之有效的碰墊,以應急需。第八條 凡兩艘或兩艘以上同一方向行駛的船舶,禁止以漂流方法過橋。第十條 大橋上、下游一千公尺水域內不準錨泊、打魚和游泳。第十一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時,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大橋暫停開啟不予放行船舶:1、大橋提升設備檢修。2、凡遇濃霧,水上能見度不足五百公尺,陸上不足五十公尺,以及大雪、強風、厚冰(冰況信號三)等惡劣天氣時。3、其它特殊狀況第十二條 對違犯本規章上述有關規定的船舶,天津港務監督將視情節
8、,依據有關法規,處以警告、罰款、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等處分。凡碰損大橋設施的船舶,除向橋管所賠償全部修復費用外,并增收修復費用25%的管理費。第十三條 在大橋開啟放行船舶時,橋上各種車輛和行人,聽到警鈴或看到紅燈后,均應聽從橋上工作人員的指揮,停在禁止通告的護欄之外,不得超越。俟船舶通過后,提升孔落好,護欄提起,發出綠燈信號后,再行通過。第十四條 通過大橋的車輛限制為:1、車、貨(或人)總重量不得超過汽20噸、掛100噸;2、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5公尺。第十五條 禁止一切鐵輪車、履帶車通過大橋。各種車輛和行人要各行其道。載有易燃、易爆物品車輛過橋,必需向橋檢人員聲明,并按規定行車。第十六條 全部
9、機動車輛進入大橋區域時,必需遵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發(1984)158號文件規定交納養橋費或出示免交養橋費通行證。第十七條 全部機動車輛通過大橋,時速必需減至35公里以下,不準搶道、超車。凡因流、漏、散落所造成的橋上污損,要付清理費,并增收清理費25%的管理費。第十八條 機動(或非機動)車輛,因駕駛人員失職或其它事故,造成大橋設施的損壞,要賠償全部修復費用,并增收修復費用25%的管理費。第十九條 嚴禁在大橋區域內試剎車,違者賠償損失并罰款五元。其次十條 凡車輛在橋區“拋錨”橋管全部權將其強制拖出大橋區域,被拖車輛應向橋管所交納拖車費五元。其次十一條 行人必需遵守交通規章,不準在大橋上任意挑逗打鬧影響交通,不準在橋上任意涂抹和張貼,自行車拖帶危急品過橋,必需推車行走。其次十二條 非經橋管所準許,任何人員不得進入變電室和大橋操縱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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