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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學專業 唐濟婧指導老師 羅 良摘要: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本文通過對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沿革的回顧與闡述,特別是對我國古代的夫妻財產制度及我國近現代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的總結,同時進一步闡發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特征及意義,尤其是結合社會的進步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從微觀及宏觀兩個方面進行歸納與探討,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存在的立法缺陷,結合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對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關鍵詞:夫妻財產;財產約定;婚前財產;制度;完善A Legal Study on the Consu
2、mmation of Our National System of Nuptial Property Agreemen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TANG Jijing Tutor LUO LiangAbstract:The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is in the marital family law important content, relates the society the harmony and the stabil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husba
3、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evolution review and the elaboration, specially to our country ancient times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system and our country near modern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prod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summary, further has simultaneously explained the
4、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characteristic and the significance, unifies social in particular the progress carries on the induction and the discussion regarding the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from microscopic and the macroscopic two aspects, and discussed our country h
5、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in this foundation to have custom-made the existence approximately the legislation flaw, the union overseas correlation legislation experience to consummates our country's related system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lation legislation proposalKey words: prenuptial properties;
6、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consummation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實現和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我國婚姻法目前雖然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了相應的規范,但總體來說,有關法律條文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與夫妻財產約定相關的很多問題缺乏應有的明確界定,導致現實生活中很多爭議無法得到公正解決,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人擬對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相關的分析,并進一步探討上述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以期對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相關立法提出有益的建議。一、
7、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概述(一)概念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的形式來商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的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我國婚姻法規定集中體現在第十九條的三個條款中,該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
8、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說明,作為法定財產制度的補充,我國已在立法上初步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的制度,從而為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沿革 1我國古代的夫妻財產制度在我國古代的中國社會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夫妻財產制度。奴隸社會,婚姻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宗法統治的禮,以及為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調整的。夫權、父權和家長權是三位一體的,夫妻關系處于不平等的狀態,婦女根本沒有任何財產權利可言。禮記內則中記載:“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封建社會中,奴隸制時代調整婚姻關系的禮為其所接受,與律并用并加以改造補充,使其成為維護封建
9、統治的重要工具。夫妻關系的定位是夫妻一體主義,主張夫妻結為一體,人格相互吸收,其實質是夫權制的代名詞。白虎通嫁娶篇記載:“婦與夫一體也,婦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男尊女卑”、“夫為妻綱”是中國封建社會處理夫妻關系的準則。2我國近現代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我國歷史上正式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始于1930年的中國民國民法親屬編,按其規定夫妻必須在婚前或婚后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并規定需在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新中國成立后年1950婚姻法沒對約定財產問題做出明文規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
10、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概括性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對任何種類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種具體表現”。198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原則上承認和肯定了財產約定制,允許婚姻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適用。但對于約定的范圍、約定有效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約定的時間以及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沒有做出明確系統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對于財產約定制作了補充規定,即意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的,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據此,夫妻雙方有關財產問題的合法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完全有效的。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
12、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筆者認為新的婚姻法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范圍、約定條件、約定內容、約定形式、約定效力、約定后的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適應了現實生活中夫妻財產關系多樣化的需要。 從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歷史沿革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的演變過程與社會進步相互適應。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約定夫妻財產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家庭本位到個人本位的變遷。從整體的發展軌跡上看,對夫妻雙方特別是婦女的保護也是從無到有,從少到多,逐步走向平等保護的過程。第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與社會傳統緊密相關。我國古
13、代數千年長期奉行夫妻一體主義,人們的思想意識中深深地存在傳統烙印。近代以來,夫妻財產約定制隨著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及文化傳統的遷延而逐漸形成,但傳統文化仍對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較大的影響。在我國歷史上,由于商品經濟的極不發達以及傳統在文化上的長期延續性,家庭本位的觀念在其中居于主導地位,家庭仍承載著生產、分配、消費以及發揮社會穩定的公共職能,重家庭輕個人、重義務輕權利的觀念仍是主流的社會意識。第三、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演變有一定的規律性。建國后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照搬蘇聯模式,強調社會的統一、和諧和秩序,對公民應盡的義務規定繁多而詳盡,而相應的權利卻淡化,致使權利和義務嚴重失衡,
14、表現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夫妻財產簡單共有、平等分割,沒有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給予有力的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私有經濟的比重迅速加大,公民的生活、生產資料日益豐富,財產的性質、來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市場經濟所固有的契約自由、公平分配、個人本位的思想逐漸樹立,反映在婚姻財產制度上,個人開始關注財產對自身的歸屬,主張對自身財產的自由處分,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尊重夫妻雙方對于財產處分意愿的基礎上應運而生。可以說財產約定制的確立“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入了民主、寬松的因素”。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歷史演化的上述特點,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所必須加以考慮的重要因素
15、。 (三)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特征及意義從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從無到有,從簡陋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上看,反映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變化的發展規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于確保夫妻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處理財產,維護交易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1. 特征筆者認為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于夫妻和有婚姻約定的男女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財產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夫妻財產的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結婚后的夫妻,只要
16、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2)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為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3)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一般采用書面方式采用這種方式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采用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如果當事人對
17、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以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4)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
18、見,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2意義筆者認為,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設立,是婚姻家庭相關立法的必然趨勢,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1)有助于充分體現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是在尊重夫妻雙方對于財產處分意愿的基礎上,將民法中的意
19、思自治原則引用到婚姻法中來,體現出婚姻法與民法的從屬關系。在某種意義上說,財產約定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腳步和趨勢,更能使人的個性得以張揚。同時,也可以說它更加符合人性,進而也會越來越使它受到人們的推崇而普遍地加以適用,特別是對于實踐中在夫妻雙方發生的財產。(2)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婚姻法律屬私法,也是軟法,作為私法應為世俗個人提供更大的自由和選擇,財產約定制的作用即在于此。當然夫妻財產關系作為人們社會生活的基本單元家庭的重要方面適當地允許國家的介入、引導有時是必要的,但應有嚴格的限制,即其出現不應以減損個人自由為前提和代價。純潔的、理想的夫妻關系是一種文明理念。雖然維系它的應是愛情
20、,而不是超越個體情感的法定圖式所形成的某種強制力。(3)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文明的發展需要財產約定制由于其所具有的與現代市場經濟的若干原則相契合,因而必將會得到人們廣泛的關注和應用。選擇是個性自由意志的體現,對個人而言,被賦予選擇權也意味著個體法律人格的完善。這體現了人性的要求和社會文明發展的呼喚。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存在的立法缺陷筆者認為夫妻財產關系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周詳地規定夫妻財產權利和義務,不僅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而且有助于減少和避免財產紛爭,促進安定和穩定。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對夫妻財產約定制進行的補充和完善雖然進步很大,但仍然不足之處在于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過
21、于簡單,可操作性不強。(一)缺乏財產約定制的原則性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原則性規定是處理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基本準則。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國立法都對此有明文規定。但同為大陸法系的我國卻缺乏夫妻財產關系的原則性規定,使處理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無基本的行為準則,不利于保護婚姻家庭和夫妻雙方的合法財產權益,也不利于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特別是當前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單一的經濟形式已被打破,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迅速發展,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等大量存在并繼續涌現,夫妻參與經濟活動頻繁,夫妻約定財產關系不
22、僅關系到婚姻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影響到財產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缺乏對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常常會出現婚姻當事人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有的婚姻當事人利用一方無知或者利用自己在經濟和社會上的地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夫妻財產協議。(二)缺乏多形式的財產約定制類型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第 19 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從法律條文上分析,允許婚姻當事人在一般共同制、限定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三種財產制度中選擇適用以處理現實的夫妻財產關系。由
23、于限定的三種財產制度類型局限,難以適應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三)缺乏約定財產協議的變更和撤銷程序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同時,夫妻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意思一致達成的結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夫妻一方或雙方由于種種原因要求終止原來施行的財產約定制的情形完全有可能發生。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應分別做出相應的規定。婚姻法修正案的規定無法與之相對應,對約定夫妻財產關系能否變更以及如何變更、何種情況下終止等,均未有規定,往往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夫妻就財產問題發生紛爭。(四)缺乏約定財產的公示
24、制度婚姻法修正案中第 19 條規定: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同時又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然而筆者認為,該規定毫無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由于夫妻書面約定,乃是夫妻雙方的合意,其約定勢必會可以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婚姻法修正案并沒有規定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屬于第三人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雙方對財產已經做出了事先的約定”,如何判斷,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并進一步明確應該以哪一部分財產清償債務的依據是什么?那么夫妻雙方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主張財產已經約定或沒有約定,第三人同樣可以自由地選擇
25、知道或不知道該約定,這樣一來勢必會造成夫妻財產關系及債權債務關系的不穩定。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單一的經濟形式已被打破,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迅速發展,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等大量存在并繼續涌現,夫妻參與經濟活動頻繁,夫妻約定財產關系不僅關系到婚姻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影響到財產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建立能有效減輕法定財產制的壓力,彌補法定財產制的不足,當務之急是應當將此制度完善、發展,使之行之有效。針對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約定制,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的有關經驗,但同時要結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的社會制度、經濟
26、條件,并充分考慮傳統思想、風俗習慣、文化發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新情況,基于建立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在堅持男女平等,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財產權益,并注重對弱者的保護,維護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下,進行補充和完善。三、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完善筆者認為,國外一些國家有關夫妻財產約定在立法上起步較早,其有關立法經驗對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一)國外的相關立法之借鑒目前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大多數國家都被充分肯定,除了某些國家將法定財產制作為唯一的夫妻財產制以外,如前蘇聯和部分東歐國家如波蘭、匈牙利
27、、羅馬尼亞,其它國家都承認有限制的夫妻財產約定制。1.約定夫妻財產制范圍的立法類型目前國外主要存在兩種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其中一種是創設型夫妻財產約定制, 另一種是選擇型夫妻財產約定制。前者對夫妻約定財產范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限定,財產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商定,給當事人以自由。后者設立若干種夫妻財產制,供婚姻當事人任擇其一,并規定約定不得抵觸的事由。相比較而言,前者選擇對象是任意的,不利于規范統一,容易出現規避法律的情況。而后者在法律上規定的幾種財產形式中進行選擇,比較好管理,出現的爭議也可較大程度地減少。2.約定夫妻財產制內容的立法類型(1)嫁資制指規定嫁資的提供、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
28、處分及返還的制度。嫁資制影響深遠,近現代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繼承了古羅馬時代傳統,曾經在法律中規定嫁資制,拿破侖制定民法典時,把嫁資制作為契約財產制之一,并詳加規定。但是,由于不動產嫁資具有絕對不可轉讓的性質,有礙交易。1965 年法國修訂民法典時,以嫁資制不符合實際需要為由,將其廢除。嫁資制從此在法國民法典上絕跡。(2)統一財產制指在婚姻成立后妻將其全部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夫,保留返還請求權,在該婚姻解除時,夫對妻負有返還財產或原財產折價金額的義務。統一財產制建立在夫妻一體主義的基礎上,這種帶有深厚夫權主義色彩的財產制度,多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 1804
29、 年拿破侖法典將其作為財產約定制的一種予以規定。統一財產制承認已婚婦女的財產權利,然而在婦女結婚時會喪失全部財產的所有權,換得婚姻解除時取得返還請求的債權,物權變成債權,使婦女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有失公允,所以逐漸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廢除。 (3)分別財產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對方的支配和干涉。分別財產制它始于羅馬法后期的無夫權婚姻,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是夫妻別體主義的產物在婚姻家庭領域,以夫妻別體主義為理論基礎的分別財產制在近現代影響日益擴大。(4)共同財產制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
30、產除外。依夫妻財產共同范圍不同,具體分為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形式。追根溯源,早在中世紀的日耳曼法中就有共同財產制,20 世紀 20 年代,英美法系國家在契約財產制中增設了共同財產制。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關于財產約定制的形式主要限定于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形式,僅僅是在供夫妻約定選擇時有多少差異之分。3.夫妻財產約定時間的立法類型世界上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主要有兩種規定。一類則是既允許在婚前訂立,也允許在婚后訂立或變更。另一類是只允許在婚前或婚后訂立財產契約。前者如德國、瑞士和法國等國家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締結夫妻財產契約。大陸法
31、系的德國民法典第 1408條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處理其財產關系,特別是在婚后得以契約撤銷或變更財產關系。后者如日本民法規定,夫妻訂立財產制約定,需于婚姻申報前進行登記。未于婚姻申報前進行登記的,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之所以對夫妻財產約定僅限于婚前訂立,一方面鑒于婚后容易受到勸誘等感情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婚姻當事人合謀損害第三人的利益。4.夫妻財產約定訂立方式的立法類型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方式,主要有要式和非要式之分。一些英美法系國家采用非要式的方式,大多數國家則采用要式契約的方式。從對國外的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分析看,盡管現代各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不一,但都是從促進男女平等,維
32、護交易安全的基本目標出發,在財產約定制的約定形式、范圍、內容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夫妻財產約定制不斷地進行調整。主要體現:注重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原則,已經為世界各國公認,這些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先進合理因素應該值得我們借鑒。 (二)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相關措施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目前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上述缺陷,再回顧本制度在我國的產生發展,同時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立法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對相關的法律規范體系加以改進,從而使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1.創設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原則性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原則性規定是處理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基本
33、原則,體現了夫妻約定財產立法的宗旨。創設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原則性規定,使得與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財產關系的情況相適應,使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概括性。從本質上說,當事人對財產制的約定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合同行為,所以夫妻財產約定應適用有關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則。當然,我們也要考慮立法的社會性,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在民商范疇內道德長期當綱的國家里,我們更要深刻的思索法律移植所有可能遭遇到的水土不服。因而,根據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方向,充分考慮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歷史特點,制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原則性規定,有助于真正發揮這一制度應有的作用。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原
34、則、公平原則等基本原則。(1) 自愿原則夫妻財產約定契約人必須是自愿地以自己意志來表示自己的意愿,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訂立夫妻財產契約,不得強迫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約定內容。約定必須雙方充分自愿。約定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對夫妻約定財產協議因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我國古代數千年長期奉行夫妻一體主義,人們的思想意識中深深地存在傳統烙印,尤其是文化傳統里的夫為妻綱,使得妻子的意愿和權利通常為丈夫的意愿和權利吸收,因此自愿原則的確
35、立顯得尤為重要。(2) 合法原則第一、約定的主體應當合法約定的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要求夫妻雙方訂立財產契約時,必須具有訂立契約的行為能力,任何一方是不能完全辨認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約定財產協議都不發生法律效力。我國應該借鑒法國做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人必須同時具備婚姻的行為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另外,這種約定產生的基礎是婚姻,所以依據民法通則第 63 條第 3 款規定的代理適用的范圍中“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筆者認為,要明確在婚姻法中約定財產的主體只能限定為夫妻雙方本人,不得由他
36、人代理訂立財產約定。第二、約定的內容應當合法夫妻約定財產必須在締結夫妻財產契約時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這是一切民事行為、民事關系都必須堅持的原則。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條款,還包括國家憲法、民法、婚姻法及行政法規,并且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借財產約定來規避法律。(3)公平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確立民事法律關系應以公平為尺度,不準許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借機謀取不公平的利益。約定夫妻財產應該遵守這一原則。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貫徹公平原則,應著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或分割,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37、這可以防止夫妻以約定財產關系來逃避債務,或在夫妻財產分割時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從而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在現代社會里,不少國家基于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相兼顧的立法宗旨,都設有對債權人給予保護的具體規定。如瑞士民法第 179 條規定,結婚后所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不得影響契約訂立前財產對于第三人的責任。應當說,由于我國在歷史上封建時期較長,婦女長期以來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及從屬的地位,因此,在夫妻財產約定問題上,筆者認為,不宜過于強調“契約自由”,而應當充分認識到夫妻財產約定與普通契約間的區別,考慮到其更容易受到諸多文化傳統因素影響的特征。在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自愿、合法及公平原則的確立,
38、既能反映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同時也能兼顧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及現狀,因而理所當然是我國夫妻財產立法的基本任務。2.增設夫妻財產約定制類型對夫妻約定財產的財產制類型,各國立法普遍是準許約定人采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的一種,有許多國家立法還準許財產約定人采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一種基本的財產制之外,就個別的財產所有關系進行約定。筆者認為,應充分考慮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尊重當事人多樣化的意愿,對夫妻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本,即指一個人擁有從事具有經濟價值的活動能力、知識和技能,是決定人所有,由本人管理。但是考慮到婚姻家庭的團隊特征及婦女人力資本動生產率的這一重要因素,對分別財產制應該做一定的限
39、制,隨著經濟的發展婦女地位的進一步提高和家庭分工的細化,尤其是家事勞動價值的具體衡量在法律操作還不成熟,不過我們還是應該盡量尊重約定人的意愿,這也是社會發展的要求。3.明確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和生效條件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有關規定過于粗略,因此完善相關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做出規定:(1)訂立的主體必須符合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應限于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婚姻當事人,重婚或非法同居的雙方不能成為訂約主體。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2)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財產約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
40、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約定,則其約定無效。(3)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不得超出夫妻個人和共同財產的范圍;約定的內容不得損害對方、其他家庭成員和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約定財產的內容不應僅包括靜態的歸屬,還應對夫妻財產的動態運作做出規定。(4)成立的時間應當加以規范明確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出。筆者認為,如果限定于結婚后、真正取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身份時才能簽訂約定財產契約的話,顯然是與法律設立約定制的旨意相違背的。婚姻法十九條規定的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41、四)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撤銷程序夫妻財產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夫妻做出財產約定后,情況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當原來的約定內容不再適合雙方婚姻當事人,或者繼續適用原來的約定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或撤銷原來的約定。筆者認為,當情況發生變化,原來的財產約定不再適應夫妻生活的需要時,夫妻雙方可以原有的程序重新變更或撤銷的協議。但是變更或撤銷財產協議,必須履行與締結財產契約相同的程序,原夫妻財產契約經過公證的,其變更或撤銷也必須經過公證;原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的,其變更或撤銷也必須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不得違背協議成立的條件,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逃避法律。(五)確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程序婚姻法一個重要的立法原則是保護夫妻合法權益與維護第三人利益相兼顧,這是現代婚姻家庭法兼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夫妻財產制必須具體的規定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才能依法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另一方面,由于與夫妻交易的第三人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為防止夫妻通謀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財產法應對第三人的利益給予相應的保障。為此,立法必須具體規定維護第三人利益的措施,確立法定公示方式,規定夫妻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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