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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甘肅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取得合法辦學資格、依法開展辦學活動的證件,證明持有者的辦學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三條   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學許可證的式樣由教育部統一制定,內容由審批發證

2、機關填寫。第四條 辦學許可證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審批權限核發。除發證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扣留、收繳和吊銷。第二章  申請第五條 經辦學資格核查、依法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可申請辦學許可證。申請辦學許可證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批復文件的原件、復印件;(二)學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三)學校固定辦學地址、舉辦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四)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1.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

3、管理使用等。 2.學校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3.屬捐贈性質的校產的捐贈協議,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第三章 發放或換發第六條 發放辦學許可證,指審批機關給新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換發辦學許可證,指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因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或因學校舉辦者、辦學者及辦學內容有重大調整經審核同意變更許可事項,需要更換辦學許可證等情況。第七條  辦學許可證的發放或換發對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批和管理權限,依法審查、批準正式設立的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各類學歷教育以及實施自學助學等開展各

4、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的民辦學校。 第八條  辦學許可證的發放或換發條件:(一)舉辦者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辦學條件達到相應的學校設置標準;(三)辦學章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四)學校在辦學活動中無違法違規行為;(五)學校產權明晰,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六)符合發放或換發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相關要求。第九條 換發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延續辦學許可的申請書;(二)審批機關同意正式設立的批準文件、許可項目變更決定書;(三)學歷教育學校連續三年年度檢查合格情況的證明材料;非學歷教育機構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情況

5、的證明材料;(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資產和財務情況審計報告;(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辦學設施的有效證明材料;(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七)甘肅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申領(換發)登記表。 第十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需要延續辦學許可證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發證機關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辦學許可證辦理。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學校名稱、辦學者和校(院、園)長等事項的,舉辦者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變更審批程序后,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辦學地點改變的,應重新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第四章  使用第十二條

6、辦學許可證由民辦學校舉辦者持有。民辦學校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不得持偽造或過期的辦學許可證從事辦學活動。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將辦學許可證的正本放置在學校主要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識別和審批機關及其他機關監督檢查。副本在學校開展具體辦學活動時使用。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者在開展招生宣傳、刊登廣告、組織招生等有關辦學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辦學許可證副本。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備案。

7、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妥善保管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抵押、買賣、出租和出借,否則辦學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在許可的辦學內容范圍之內從事辦學活動。第五章  管理第十七條 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要依法開展辦學活動,自覺規范辦學行為;要不斷增加投入,積極改善辦學條件;要強化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第十八條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擅自開展的辦學活動屬非法行為,應立即停止辦學活動,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辦理有關合法辦學手續。 第十九條 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其他普通學

8、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權和校舍產權情況分別設定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租用土地、園舍,新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實施非學歷教育和新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均為三年。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換發新證的有效期限,視其之前的辦學情況設定。因第十一條規定的學校變更事項換發辦學許可證的,新證沿用原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條 同一舉辦者在不同地點或場所舉辦民辦教育活動的,原則上應當分別辦理辦學許可證。第二十一條辦學許可證實行一年一審。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注明檢查結論,加蓋年檢標記。對存在問題的民辦學校,要要求限

9、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檢的,按以下情況辦理:(一) 一年不接受年檢的,當年暫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檢。補檢合格的,允許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的正常換發;補檢不合格的,停止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不再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二) 兩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檢的,視為自動終止辦學,原辦學許可證注銷,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三)有特殊情況的,經舉辦者申請、審批部門審核確認后,可視具體情況延長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長時限不超過一年。第二十三條  辦學許可證遺失的,舉辦者應當在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原辦學許可證遺失,并向原審批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辦學許可證毀損的,舉辦者憑毀損的原證向審批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的,原辦學許可證編號繼續沿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被注銷的,辦學許可證編號作廢,不再使用。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依法注銷辦學許可證:(一)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二)民辦學校舉辦者依法終止的;(三)民辦學校舉辦者主動申請注銷的;(四)民辦學校因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或違規、違法辦學,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響的;(五)依法應當注銷辦學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被注銷后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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