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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摘 要摘 要在現代社會,伴隨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而來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基于此,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文在結構上分為引言、本論和結論,其中本論部分共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論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構成要件。第二部分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本部分共兩個方面,一是論述了各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二是論述了我國道路交
2、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第三部分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本部分首先論述了賠償責任主體的相關概念;其次論述了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最后論述了機動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的情形下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第四部分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本部分主要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兩方面進行論述。第五部分為完善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本部分從完善機動車強制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和完善立法三方面提出幾點完善制度的建議。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賠償責任主體 賠償范圍和標準 制度完善1AB
3、STRACT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the automotive traffic accidents along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progress have increasingly threatened human safety,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s have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Based on this, to the victim and perform effective relief, and seeking
4、 a proper settlement of disputes between parties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harmonious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erefore, we have to make a discussion in a depth on motor vehicle road traffic accident damages issues.The structure of text is divided into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
5、body includes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system overview. The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oad traffic and the concept of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The second part is road traffic accidents imputation
6、 principle of tort liability. The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 aspect 1 is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aspect 2 is Chinas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traffic violations.The third part is the main body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damages determination. F
7、irstly, discusses the concepts of subjects liable; Secondly, discusses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in the main standard-setting; Finally, discusses some special cas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The fourth part is the scop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pe
8、rsonal injury and standards. The part is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 aspect1 is road traffic accident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for the scope; aspect2 is road traffic accident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for the standards.The fifth part is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pe
9、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Perfect the insurance compulsory system and improve the social relief fund system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Imputation principles; Compensation of the main; The scope and standards of compensat
10、ion; System improvement17目 錄目 錄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概述1(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2(三)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簡述3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歸責原則4(一)各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4(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5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8(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概念9(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9(三)機動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的情形下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10四、道路交通事故
11、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12(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范圍12(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13五、完善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14(一)完善機動車強制險制度14(二)完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15(三)完善立法15結論17參考文獻18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研究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機動車的保有量急劇增長。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長,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受道路狀況、機動車狀況等客觀條件以及部分人民群眾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意識較為淡薄等主觀因素的影響,交通事故持續高發,這也給人們的生活
12、以及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害。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民事訴訟案件中的一個重要類型,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到受害人的致殘或者死亡,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救濟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和司法解釋,其中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為受害人的救濟提供了
1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及時有效地解決受害人的救濟問題,但是我國關于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體系不夠完備,司法解釋具有顯赫地位,法學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相關制度未能建立、完善和配合,受害人的權利救濟方面存在較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國外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的進行比較,并結合我國的理論和實務,就我國道路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進行論述,以利于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實際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最終使得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的保障,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保持社會的和諧發展。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概
14、述(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應作如下理解:1.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道路交通事故是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以及人車之間發生刮擦、碰撞、影響等形成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15、等交通工具。 扈紀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2.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安全事故。公共道路包括多種公路、街道、胡同以及其他屬于公共使用的通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企事業單位內部僅供內部使用的路段和場所。 鄧文軍,交通事故的構成與分析,中國交通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3.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觀因素是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程嘯,侵權行為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33頁。這里的過錯應指過失,因為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而言,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其故意造成,那就是
16、交通肇事或者故意傷害或殺人,而不是交通事故;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是可以免責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另一個因素是客觀意外,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運行要件。只有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才能夠視為是道路交通事故。沒有運動就沒有交通這種形式,交通事故也就沒有落腳點,所以,交通事故是至少一方在處于運行狀態下所發生的事件。5.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是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如果僅僅只是發生刮擦、碰撞等,但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受傷,也沒有造成任何公私財產的損失,則不屬于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人
17、身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責任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依法用一定數額的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必須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這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存在的基礎,故其一般構成要件如下: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的人身權利以
18、及相關利益受到損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人身損害是指加害人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在交通事故中通常表現為人身的傷殘、死亡等形式。2.機動車駕駛人須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或者法律上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無違章行為,但違反了高度注意義務,致人損害,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既無違章行為又未違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致人損害,即使無過錯,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保護弱者的利益。3.因果關系,即致害行
19、為須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因果關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尤其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下,由于在責任構成中不要求具備過錯要件,因果關系就成為賠償責任構成的最后的、決定性的要件。而無論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行為人的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如果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也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三)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簡述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立法,始自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
20、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法條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適用的歸責原則問題,并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失以及第三人過錯均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但是,這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方面沒有做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依據該條規定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時仍然會遇到各種困難。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及具體操作程序,是一部較為完善的交通法規。該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初步建立。該辦法出臺后,我國人民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都參照該辦法的規定。但是,該辦法
21、在適用中其缺陷和不足日益凸顯,依據該辦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只有在存在違章行為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由行人負全責。這樣的規定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保護受害者。我國于2003年相繼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2004年5月1日同時生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則原則,并首次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暫付款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立了我國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2、的賠償范圍、賠償原則、幾種特殊侵權行為、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等內容,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種,當然適用該解釋的相關規定。這三部法律實施后,一直作為我國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2009年12月2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第六章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做了規定,侵權責任法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方面的規定,在繼承和吸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基礎上又有創新和發展。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歸責原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基于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一種侵權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確
23、認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所必須依據的法律規則。所謂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責任承擔理由或依據的基本原則。程嘯,侵權行為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02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即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傷殘或者死亡后,用以確定行為人責任承擔理由或依據的基本原則。世界各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立法,呈現出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演化的趨勢。我國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立法也經歷了由無過錯責任原則向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多重歸責原則演化的過程。(一)各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1英美法系國家的歸責原則在美國,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
24、害原則上要以行為人有過失為條件,即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隨著交通事故的日益上升,美國法律強制規定所有的車主都必須投保,經投保的汽車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非能證明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致,否則,保險公司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適用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目前為止,美國還沒以制定法明文規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徹底放棄過錯責任,而直接采用無過錯責任制度,但是,“以保險制度為一種中間步驟,美國侵權法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的發展趨勢正在逐漸向無過錯責任制度演變。”張華薇,“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比較研究”,中國律師2001年,第6期,第39頁。英國1930年制定并經1960年修正的道路交通事故
25、法,對于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隨著機動車的發展,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足以解決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英國逐步采取過錯責任原則與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形式以彌補這一缺陷,實際上,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采用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2.大陸法系國家的歸責原則德國對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是從過錯推定主義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逐步演變。1952年德國將交通法修改為道路交通法,該法第7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采用過錯推定主義。1987年,德國將道路交通法第7條規定修改為“車輛在駕駛過程中致人死亡、受傷或者損害人的健康和財物時,由車輛保有者就所生損害向受害人負賠償責
26、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這種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車輛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靈,則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條的規定,在德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不以機動車保有者或者駕駛者的過錯為要件,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獲得免責,因而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 王利明,民法典-侵權責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頁。法國最高法院于1919年在判例中通過重新解釋民法典第1384第1款的內容,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稱為“物的監護人責任”。1985年法國又通過了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地位并加速賠償程序法,依照本法的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唯一免責事由為:“受害人犯了不可原
27、諒的過錯并稱為構成事故的唯一原因”。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請1998年版,173174頁。故而,在法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日本于1955年制定了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根據本法的規定,對運行供用人適用近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并規定了強制保險制度。總而言之,兩大法系的不同國家針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形成的弊端,通過司法實踐和立法完善,逐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立法主流和趨勢,是民法正義的體現,也是各國的經驗總結。(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1民法
28、通則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高速運輸工具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施行后,在理論和實踐中,一般都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機動車認定為高速運輸工具,所以,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侵權責任。關于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中所指的“高速運輸工具”是否包括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否適用該條,法律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見解認為,“所謂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
29、害,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這一條文是我國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據。” 梁慧星,“論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2期,第41頁。另一種見解認為,將汽車與火車、飛機等并列視為高速運輸工具并適用這一條文的規定,是值得研究的,因為汽車的危險性比火車、飛機低。我同意第一種見解。理由是,第一,從各國無過錯責任立法的歷程來看,在考慮近代社會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時,都將機動車作為重要的內容之一,而且,民法通則第123條是出于保護受害者利益的目的,借鑒世界各國先進民事立法經驗而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所以,將機動車排除在“高速運輸工具”之外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第二,
30、有學者指出,“所謂高度危險作業,應遵循以下的原則:如果某人的業務對其鄰近的他人要求須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時,那么這種業務就是高度危險的。” 游先德,民事侵權與損害賠償,中國經濟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12頁。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須比平常人更要提高警惕,所以將機動車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沒有疑問的。第三,對高度危險作業概念的理解不應過分狹窄,應該根據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的立法宗旨,按照社會通常觀念上的標準劃分。按照普通民眾的理解來看,機動車的高速不可避免的會帶來高度危險,應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因此,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中的“高速運輸工具”應包括機動車,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
31、身損害賠償案件時理應適用該條規定,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采用過錯責任原則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事故。”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見,處理辦法將違章行為和有過錯作為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從而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確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自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施行后,法院
32、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將處理辦法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的特別法,對賠償責任的認定和處理適用處理辦法,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混淆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也違背了作為上位法的民法通則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貫徹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而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非常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違背了民法保護人權、保護弱者的法律理念。3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多重歸責原則2011年4月22日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其中第76條規定修正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33、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該法條確立了全新的歸責原則體系,這種歸責原則已基本與國際通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接軌。體現了人的生命
34、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現了立法者對生命的尊重,也彰顯了交通管理以人為本的基本準則,順應了當代世界道路交通責任法制的發展潮流,體現了人本主義的法律觀和社會財富通過損害賠償機制再分配的正義性。 張新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的演進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3月10號。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中可以得出,我國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于不同的交通參與主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首先,對于保險公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均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此賠償責任的性質是合同責任,不以相關當
35、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對于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事由為,道路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其次,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無法確定責任且當事人雙方均無證據證明事故責任劃分的,由當事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再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同時是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沒有過錯,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有過錯,則適用過錯相抵原則,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
36、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則無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情況如何,機動車一方只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唯一的免責事由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后,該法條沒有規定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為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能當然地作為機動車一方的免責事由,只有在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做為免責事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時,首先應當分清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這樣才能準確適用歸責原則,正確做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強化了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
37、,這是對基本人權、對生命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財產安全。4侵權責任法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相關規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對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侵權責任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方面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即在歸責原則方面也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多重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
38、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慘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通過這些規定不難看出,侵權責任法在吸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又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一些發展,最明顯的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規定上加大了保險
39、公司強制險賠付的責任。只要機動車一方參加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就應當在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還規定了社會救助金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適用。這些規定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創新與發展,對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意義。基于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監督保證所有機動車都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這樣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濟,也能相應地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縱觀我國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立法,可以看出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經歷了由無過錯責任原則向過錯責任原則再向以無過錯
40、責任原則為主的多重責任原則演變的過程,并且逐步確立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順應國際立法趨勢,而且這樣的歸責原則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從表面上看似乎對機動車一方很苛刻,但是在適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后,實際上是在全體機動車所有者之間進行分擔,減輕單個機動車所有人的經濟壓力,并能及時有效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較好的維護。同時也能夠使機動車一方自覺提高可能造成損害的警覺和預見性,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是在明確適用的歸責原則后,根據
41、一定的判斷標準明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承擔者。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往往會出現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我們需要確定一套統一合理的規則來明確具體的賠償責任主體。(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概念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前需要厘清兩個基本概念,即交通事故責任者的概念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概念。這兩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很多情況下,這兩者是分離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指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42、主體是指對機動車因運行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 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頁。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主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民法上的概念,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主體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不是。在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這種情況相對較復雜,也是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在處理這類情形的案件時,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具體分析,準確明確賠償責任主體。(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 1國外關于
4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規定(1)德國在德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被稱為“保有者”。所謂保有者是指“為自己的計算而使用機動車,并對該使用的機動車有事實上的處分權的人。” 管滿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理分析”載于道路交通與安全2004年,第5期。所以,在德國作為保有者,首先必須是該機動車運行利用的獲得者,同時還必須對該機動車有事實上的處分權,即成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運行利益;二是對機動車具有事實上的處分權。(2)日本日本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一般標準的立法中最具代表性。日本在借鑒和研究
44、各國立法的基礎上,提出了“運行供用者”的概念。運行供用者是指機動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轉引自李薇,日本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頁。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僅限于因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 任衛利、周瑞生,“試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問題”,“中國法院網”,http//public/detail.php?id=137177,2008年1月10日所以,要成為運行供用者,必須對該機動車的運行在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
45、及從該機動車的運行本身獲得利利益,這種利益既包括直接的利益,也包括間接的利益。該學說與我國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相一致,所以,該學說成為我國法學界的通說。 鄭才成,“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載于政法學刊2005年,第4期。2我國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立法實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中使用了“機動車一方”的概念,這樣的概念不夠具體明確,對司法實踐中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只提供了一個模糊的方向,在解決實踐中的復雜問題時,沒有明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關司法解釋體現了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原則
46、,如最高院在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適用分期付款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1年12月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復函等相關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都反映出了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采用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二元標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從性質上講是一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規則原則來看,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主體,首先應著眼于行為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此來判斷賠償責任主
47、體。當機動車所有者與使用者同一的情況下,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相對較為簡單,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判斷出侵權責任人,即為賠償責任主體。在機動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的情況下,則需要區分具體情況來分析。(三)機動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的情形下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1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原則上
48、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即出租方、出借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出租方、出借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在這條規定中,使用的是“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過于模糊,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標準來判定出租方、出借方與使用人按照怎樣的比例來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來承擔不同的責任:第一,機動車所有人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機動車出租、出借給他人而不告知,或者故意隱瞞機動車瑕疵,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第二,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機動車資格和技能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出租、出借給他人,應與承租
49、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這時機動車所有人對于發生交通事故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三,機動車所有人因為過失而疏忽了對承租人、借用人的必要說明、告知義務,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并不知道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技能,但是這種過失并非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的,應按照雙方過錯的比例承擔按份責任。2轉讓但未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
50、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機動車包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也規定了,在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機動車已交付,原機動車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該機動車,也不能從該車運營中獲得利益,因此,原機動車所有人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張樹林,“論機動車未過戶肇事的賠償責任主體”,載于湖南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3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51、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為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同時,也將保險公司劃入了其中,在找不到賠償主體或者這些非法持有者無力賠償時,由保險公司墊付,這樣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賠付。4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機動車掛靠經營是指個人將其所有的機動車掛靠在運輸企業名下,并以運輸企業的名義辦理運營的各種證件,從事機動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徐曉靜,“論機動車掛靠經營中被掛靠單位的責任”,載于商場現代化2007年,第14期。在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因為掛靠人作為機動車的真正所有人享有運行利益,也事實上對該機動車進行運行支配,所以其
52、作為賠償責任主體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是,被掛靠企業是否也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掛靠情形可以區分為有償掛靠和無償掛靠兩種情形。筆者認為,在有償掛靠情形中,被掛靠企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即被掛靠企業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而實際上,機動車掛靠在該企業名下,該企業對機動車也有一定的運行支配力。所以被掛靠企業對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無償掛靠的情形中。被掛靠企業對掛靠機動車既不進行運行支配,也不享有運行利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被掛靠企業一般不應作為賠償責任主體。但是,如果被掛靠企業明知被掛靠機動車不具有相應的運營資質而提供掛靠,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5擅
53、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是指行為人未經機動車所有人或合法持有者同意而自行駕駛他人的機動車。在這種情形下,擅自駕駛者既是機動車的運行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所以擅自駕駛者作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毫無疑問的。而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者是否應作為責任承擔者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在機動車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對該機動車盡了妥善管理、保管的義務的情形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對該機動車疏于管理,未盡到合理的妥善管理義務,致使他人有機會擅自駕駛該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生交
54、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關于雇傭關系中賠償主體的確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侵權責任法都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對比二者的規定可以看出,在雇傭關系中,機動車駕駛人作為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實施雇傭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雇傭
55、方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沒有爭議的;所不同的是,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雇用單位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雇者行使追償權。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做出規定并不表示無論受雇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不符合平等公平原則,所以,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應當繼續援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來處理相關問題。另外,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作為雇員在受雇期間實施雇傭行為以外的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為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筆者認為,應由該雇傭者和受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傭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受雇者追償。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在確定了侵權責
56、任構成以及侵權責任主體后,所面臨的問題就是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問題有較為具體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二章對損害賠償的范圍也有較明確的規定。(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第二,受害人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生
57、活輔助具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傷殘鑒定費等。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除了第一層次因搶救治療所需的各項費用外,還應當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侵權責任法取消了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目,該項目被囊括在“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當中了。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第139頁。這里的“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以至喪失或
58、減少勞動能力應得到的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受害人死亡導致其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應當給予的補償)不是對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收入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最高人名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55頁、257259頁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親屬因道路交通事故收到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責任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29條具體規定了各項賠償項目的賠付標準。其中,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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