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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發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閱讀次數:877概念現場檢查筆錄是指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對衛生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檢查,或在日常衛生監督過程中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監測時所制作的客觀文字記錄。它屬于證據類文書。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特定的筆錄屬于證據之列,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法31條)規定的證據有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筆錄主要形式是文字記錄,但是也包括繪圖、照相、錄音和錄像等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以音像方式記錄勘驗、檢查或現場執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越來越稱為普遍的做法,因此,把這種證據形式改為“記錄”或執法記錄似乎更
2、準確。現場筆錄以文字形式固定現場狀況,它與現場照相、錄象以及現場提取的物證互為補充,互相印證,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現場狀況、有關生產經營場所衛生狀況,是直接證明案件現場狀況的書面憑證,是查明違法行為、收集違法證據、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證據。現場檢查筆錄經查證屬實以后,可作為定案的根據。作用1、通過筆錄中的文字內容,可以再現現場客觀存在的狀況,使沒有到過現場的人對現場的衛生狀況以及生產經營者存在的違法事實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2、是進行衛生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始依據之一。3、是了解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衛生學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制作立案報告的
3、依據之一。適用范圍: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查清案件違法事實、收集現場證據時使用。制作原則現場檢查筆錄是一種證據類文書,現場檢查及記錄的過程,也就是調查取證的過程。因此,書寫現場檢查筆錄時應遵循下列原則:(1)客觀性、真實性原則。現場檢查筆錄是對現場狀況的客觀記錄,因此,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必須遵循客觀性、真實性原則。客觀實錄,不妄加評論。追求客觀真實,是制作筆錄的真諦,應該用紀實、敘述的寫作手法來記錄檢查的情況,切忌在筆錄中作評論、推斷。現場筆錄應該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所看、所聽的實錄,而不應是詢問筆錄。即要記錄客觀存在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和事實是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觀察到的。只有記錄
4、下現場客觀存在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的筆錄才能起到直接證據作用,才符合證據客觀性原則。因此,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分析判斷的不能記;群眾舉報的不能記;管理相對人所講的內容不能記。(2)相關性原則。記錄的違法事實、違法行為及衛生狀況的內容,要與查處的案件相關或與衛生監督類別相關。監督哪一類就應記錄哪一方面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內容沒有必要記,如衛生監督中發現違反計劃生育的案件就不要記。(3)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記錄的程序和手段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一是程序要合法。在現場檢查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要有兩名以上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同時進行檢查,出示檢查證件,請被檢查單位人員陪同,邊檢查邊記錄,
5、筆錄結束后要經被檢查人核對無誤后,寫明“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名。檢查人員也應簽名,同時注明執法證件號碼,這樣就能從文書上反映出執法人員履行了出示證件這一法律程序。二是手段要合法。即檢查筆錄、錄像、拍照等都應該現場公開進行,不能今天檢查,第二天才完成筆錄,更不能偽造現場進行拍照和錄像。現場檢查筆錄內容及要點1、當事人在被檢查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由來或當事人與被檢查場所的關系;2、場所的概況。情況復雜的場所應交代方位,必要時繪圖說明;3、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擺放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的書證、物證;4、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人員的活動情況,包括當事人及其職工、幫工以及顧問、
6、消費者的情況;5、檢查人員檢查的活動及結果;6、當事人在檢查活動中的異常表現及其行為;7、交代現場詢問當事人、旁證人員,現場攝影、錄像、繪圖,當事人主動提交的證據的情況;8、交代抽樣取證、強制措施的情況。情況復雜、規模較大的場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檢查人員按照各自的檢查任務,分別制作筆錄,但最后應制作匯總筆錄,總領整個檢查情況。9、現場檢查筆錄應在現場檢查時當場制作,不能今天檢查,第二天才完成筆錄。10、筆錄寫好后要交給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并由當事人簽章(逐頁)。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有其他人在場時,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檢
7、查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制作檢查筆錄應當注意的問題現場檢查筆錄屬證據類法律文書,是以我們監督員眼睛所看到的,用文字的形式固定現場狀況而制作的客觀文字記錄。對現場檢查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狀況或是違法行為不論是否加以處罰,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都應該客觀、真實、合法,記錄準確具體。這是不容置疑,但在個人把握上存在差異,受到觀察力、文字表達能力、專業水平、法律法規的掌握等等方面的影響。只有是在實踐中不斷學習、進步。一線執法人員缺乏足夠的培訓,對相關執法文書的理解也缺乏共識。甚至一部分新參加工作的衛生監督員感到很迷惑,因為他們適用和制作執法文書基本上是通過“學徒制”模式學來的,跟的是哪個領
8、導(特別是中層干部),學的就是這個領導的“文書風格”;一旦他們輪換崗位,發現其他領導又有不同的“文書風格”。要避免這樣的現象,就要在實際制作現場筆錄的過程中把握關鍵,主要應注意如下一寫問題:(1)記錄順序。記錄順序可以與勘驗、檢查工作的順序一致,邊檢查邊記錄;也可以在檢查結束后,當場對檢查內容加以歸納整理,并結合法律條款內容有針對性地加以記錄。在檢查過程中,拍攝現場照片、提取物證的,也應同時記錄下來。這種記錄方法可避免記錄內容失實、誤差、遺漏、重復和紊亂。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從物品總體擺放、堆碼再聚焦到具體商品
9、數量,包裝標簽及現場痕跡等等。(2)重點記錄主要違法事實。貼近案情,詳略得當。檢查筆錄要抓住主要違法事實作詳細記錄,不能事無巨細全部記錄,這樣不但累贅,而且重點不突出。主要違法事實要以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衡量,就某個管理相對人來說,違反義務性條款的事實與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比,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是主要違法事實;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與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是主要的違法事實。抓住了主要違法事實就為采取進一步的具體行政行為打下了基礎。記錄時只對現場狀況和違法行為作記載,不作任何評價,不寫處罰與否。同時,對現場操作人員在從事何種活動,也要作好記錄。對與具體案情關聯不大的內容,可以簡寫
10、,而對于與案情關聯緊密的商品、標識、人員作業情況、工具、原料、廣告、檢查過程,甚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地面污水痕跡、廢棄損毀物品的狀況都應詳記,并盡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3)記錄要準確、具體,不能籠統、抽象。現場檢查筆錄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體的描寫和敘述。如“衛生一般”、“衛生不合格”、“室內很臟”、“生熟不分”等。記錄現場對違法事實的描述必須具體,主要從地點(部位)、內容、數量、狀況等方面考慮。以“室內很臟”為例,就應該寫明什么地方臟,臟的東西是什么等。如“在某客房內,地面有*%處痰跡、有*個煙頭、墻角有垃圾,茶幾上的茶杯有鼠糞,衣櫥內有蟑螂,天花板上有蜘蛛網”就描寫敘述得很具體。對于一些具體
11、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的描寫更要具體,能一看就具體了解。(4)使用正確、書寫規范。現場檢查筆錄是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收集證據的專門文書,必須做到使用正確、書寫規范。主要是注意:不能當作催款單使用,如“限#日內將檢驗費交給某某單位;#不能當作產品推銷廣告,如“要安裝某品牌的空氣凈化器”等;不能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不能當作行政控制決定書;%不能當作沒收違法物品的收據或者清單。書寫要規范,不要用簡稱。如“無證經營”、“無證上崗”這樣的記錄就使人不明白無什么證,這樣的簡稱不但不能準確具體描寫出違法行為,還容易產生歧義。不能寫錯別字。錯別字不但影響文書質量,個別關鍵字也容易產生不良后果,在執法實踐中因此而導
12、致敗訴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5)要記錄現場調取的物證和現場的拍照。筆錄要記錄物證和拍照的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稱、數量、狀態、標記等。使現場檢查記錄與現場拍照、現場提取的實物證據互相印證,互相補充,構成證據鎖鏈。(6)記錄現場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證據措施。如果在現場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證據措施的應為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載。(7)一案多個現場或同一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不能結合起來只制作一份筆錄,而應當分別制作。(8)現場檢查筆錄需要修改、補充的,應當在修改、補充后再履行簽署手續。注意:修改方法符合規范要求,把在平時修改時用的方法用到執法文書中不妥,應按規定修改在錯誤的文字上劃雙線
13、(),然后在其上方式緊接著修改內容。現場檢查筆錄常見問題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依法對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違法現場進行檢查時所做的書面記錄,是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其用語要客觀,記錄應全面。但在實際辦案中,許多基層執法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做記錄時馬虎,造成現場檢查筆錄質量不高,甚至出現嚴重失誤的情況。記錄的詞語主觀性較強現場筆錄只是對現場狀況作記載,應采用白描的手法,詳細記錄現場所見,不得有判斷、推斷的語言,力求精確不應作任何評價,其文字表述必須符合客觀、具體的要求。有些執法人員未能把握住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現場性和真實性的要求,制作的現場檢
14、查筆錄包含的主觀性因素太多。表現在:1、對物品數量不能作出精確描述,。使用“大約”、“大概”、“估計有”等模糊或不定詞語,這是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的一大禁忌。2、現場進行主觀認定。先入為主,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或者像制作處罰文書一樣,直接在現場檢查筆錄中敘述違法情形。如當事人不能出具衛生許可證或健康證等,即使沒有辦理,寫未取得-即不妥。只能寫不能出示衛生許可證-,然后在詢問筆錄中彼此印證;此外,監督員自己分析的內容也不應寫在現場檢查筆錄上,例如:XX單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拆除冷葷間2個水池。監督員去檢查,只能見到冷葷間內有幾個水池,而不是看到了他在拆除,擅自拆除,是要通
15、過調查筆錄和審批時的平面圖來確認的。3、以現場檢查筆錄代替詢問筆錄。有的現場檢查筆錄以“據當事人口述”的形式將當事人購進、售出物品的數量、價格等內容記錄下來,這類現場檢查筆錄看起來更像詢問筆錄。記錄的主體性內容不全面有的執法人員不能全面記錄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和相關人員的行為等情況。所記的主體性內容不全面。表現在:1、記錄抽象、籠統、不具體。如:“一般環境差”,具體應該寫有什么什么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違法行為,用描述性的語言;“顧客待使用的餐具沒有消毒”,具體應該寫放在什么地方的餐具,以防當事人狡辯;“原料庫房雜物與食品用原料混放”,具體寫明雜物名稱,以示雜物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操作間內
16、蒼蠅較多”,應寫明為一個視野內可見幾只蒼蠅;“衛生設施不完善”,應寫明什么地方什么設施不全或沒有;“*名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應寫明具體從業人員的名字及其正在從事的從業活動。2、只記錄實施現場檢查的結果而未記錄檢查活動的過程。如未記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他證據,邀請其他人員到場等情況,如使用現場快速檢測則還應注明檢測方法。對這些情況應一并記錄,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3、只記錄執法人員的檢查行為而未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未記錄檢查過程中現場工人是否正在作業,營業員是否正在銷售商品,當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據、賬冊以配合檢查等。對這些情況,也應一并記錄,從而體現現場檢查筆錄作
17、為一種動態筆錄的性質。4、只記錄實施檢查的內容而未記錄采取相關措施的情況。如未記錄在檢查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而作出的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關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也是現場檢查筆錄應記載的內容。5、只記錄發現物品的數量而未記錄其數據來源和獲取途徑。如未記錄在檢查過程中確定的物品數量依據、方法(盤點、稱重、查賬等)和過程。如此記錄的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值得懷疑。6、只記錄當事人未簽名的事實而未注明其不簽名的原因。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往往忽視對當事人未簽名原因的記載,這樣的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的規定,必須予
18、以糾正。當被監督人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撒野耍賴時,應進行錄像,以視聽資料固定。填寫的輔佐性項目不完整有的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筆錄中輔佐性項目填寫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現在:1、檢查時間填寫不精確。有的只填寫現場檢查的日期,而不填寫具體起止時間;有的只寫可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有的雖然填寫了時間,卻未能精確到分鐘。2、檢查地點填寫不清楚。只寫到街道或村組,而未寫清門牌號,或通過選擇參照物的方式確定具體地點。檢查地點不僅包括被檢查現場所在地的地址,還包括被檢查現場的具體位置。如:XX市XX街XX號XX醫院XX科3、被檢查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
19、現住址、聯系電話等。在工作中經常有當事人身份填寫太簡單。不少現場檢查筆錄只填寫當事人的姓名,不填寫其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等其他基本情況。4、執法證號碼填寫不齊。有的只填寫記錄人員的執法證號碼,而漏填執法人員的執法證號碼。5、頁碼。第X頁共X頁。現場檢查筆錄常見不規范用語 現場檢查筆錄是指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調查過程中,對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檢查,或在日常衛生執法監督過程中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等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監測時所制作的客觀文字記錄。是了解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衛生學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制作立案報告的依據之一。它屬于證據類法律文
20、書,是進行衛生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始證據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可作為定案的依據。現場檢查筆錄客觀、真實地記載現場狀況,對查處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筆錄中的文字內容,可以再現現場客觀存在的狀況,使沒有到過現場的人對現場的衛生狀況以及生產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在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時,出現了許多常見不規范用語,筆者通過近幾年來對基層執法文書制作的稽查,將現場檢查筆錄常見的不規范用語摘錄出來,以此來探討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文書書寫質量。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常見不規范用語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法人、法人代
21、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現場檢查筆錄首部法定代表人的書寫將單位負責人寫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衛生監督員常常會混淆三者的涵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
22、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院長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區別的,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
23、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2. 未遵循客觀性、真實性原則2.1 未經調查當場定性描述當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客觀性、真實性原則是指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分析判斷的不能記;群眾舉報的不能記;管理相對人所講的內容不能記。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未能當場出示
24、衛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未能當場出示健康合格證的行為沒有遵循客觀性、真實性原則,定性描述為“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法從事診療活動”;對從業人員未能當場出示健康合格證的行為定性描述為“xxx、xxx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正在上崗工作”。當事人當場未能出示相關證件并不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相關證件,當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現場出示,可能另存他處,以后極有可能提供出來。在實際工作中,衛生監督員往往未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供有關證件或事后對此不進行認真細致地調查取證,便對其實施衛生行政處罰,引起當事人的不服而拒繳罰款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未能當場出示衛生許可
25、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只是“涉嫌”未取得許可證而非真正未取得許可證,不能將其定性為“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如要將其定性為“未取得許可證”,則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衛生監督員應特別注意在針對當事人某個“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其提供某個證據,當事人稱有但不能當場提供的行為要引起足夠的重視。衛生監督員應明確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對當事人不能及時提供證據的,一定要制作有當事人簽名的“書面文
26、件”,超過期限不提供則可視為沒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國各地藥店都在銷售保健食品,衛生監督員對藥店銷售的食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注意藥店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要求。對銷售保健食品的從業人員未能當場提供健康合格證的情況,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常常出現這樣不規范的表述:“正在上崗的從業人員xxx、xxx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證”,這份筆錄沒有交待清楚在藥店“正在上崗”的是什么人員,是銷售藥品的從業人員還是銷售保健食品的從業人員。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的從業人員不需要辦理健康合格證,只有銷售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合格證。2.2. 記錄過于籠統、抽象。現場檢查筆錄正文的描述應具體到未去現場者看了記錄也能知
27、道現場情況,但涉案文書常用“衛生一般”、“衛生不合格”、“很臟”、“生熟不分”等不規范的簡言簡語來描述當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高度概括描述為“餐廳臟、亂、差”。文書書寫應規范,不能用簡稱。如“無證經營”、“無證上崗”這樣不規范的記錄就使人不明白無什么證,這樣的簡稱不但不能準確具體描述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還容易產生歧義。相當一部分衛生監督員習慣用“物品亂放”、“制度不健全”、“滿地垃圾”、“室內有蠅”、“群蠅亂舞”、“人流不合理”等不規范的語言來描述當事人的生產經營行為,此類不規范用語不能真實地體現當事人從事的違法行為,以此“違法事實”對當事人進行衛生行政處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勢必會引起行政訴
28、訟。2.3 主觀判斷、分析定性在涉案現場檢查筆錄中,常見衛生監督員對未親眼看到經過分析或群眾舉報的某個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以及管理相對人所講的內容通過主觀判斷當作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記錄下來,如“餐廳有一只蟑螂,后堂肯定更多”、“消毒柜已壞,餐具未消毒”、“據的舉報,你單位發生了食物中毒”、“我們一直未生產,那是別人誣陷”等。衛生監督員應記錄在現場觀察到的客觀、真實存在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只有記錄下現場客觀、真實存在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的筆錄才能起到直接證據作用,才符合證據客觀性原則。3. 未遵循相關性原則現場檢查筆錄僅記錄違法事實、違法行為,衛生監督員進行哪一類的執法監督活動就應記錄哪一個
29、方面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內容沒有必要記。成績、優點是無關的,不能在文書上記錄“衛生很好,望繼續保持”。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無關的內容不能記,如“后堂工作人員素質差”、“有電視柜一個、書架一張、床幾個”等。記錄時應注意只記錄最主要的違法事實,不用全記,切忌事無巨細全部記錄。主要違法事實要以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衡量,就某個管理相對人而言,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與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是主要的違法事實;違反義務性條款的事實與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比,違反禁止性條款的事實是主要違法事實。如嚴重后果造成危害禁止性條款義務性條款衛生要求。4. 未遵循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記錄
30、的程序、內容和手段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所有的衛生執法監督工作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現場檢查筆錄是重要的證據材料之一,應特別注意用法言法語記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法行為,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在現場檢查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由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同時進行檢查,出示執法證件,請被檢查單位人員陪同,邊檢查邊記錄,衛生監督員應親自簽名,同時注明執法證件號碼,這樣就能從文書上反映出執法人員履行了出示證件這一法律程序。涉案文書常見衛生監督員互相代簽姓名,此不規范的執法行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個別針對醫療機構的筆錄出現“我們當場抓獲了一名非法行醫者”的描述。部分涉案現場檢查筆錄被當作催款單和產品推銷廣告,如
31、“限xx 日內交清體檢費”、“必須安裝無敵牌滅蠅器”等;部分被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寫上“立即停業整頓”、“無健康證的從業人員限一周內辦理健康合格證”,“如不改正必將嚴懲!”等的極為不規范的用語;部分被當作行政控制決定書和沒收違法物品的收據或者清單,將涉案物品及數量記錄在筆錄上,同時寫明“以上物品予以沒收”。綜上所述,不規范用語不但影響文書質量,個別關鍵用語也容易產生不良后果,在執法實踐中因此而導致敗訴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在今后的執法工作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大對基層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力度,提高衛生監督員衛生執法文書制作的水平和質量。現場檢查筆錄常見不規范用語 現場檢查筆錄是指衛生
32、行政執法人員在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調查過程中,對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檢查,或在日常衛生執法監督過程中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等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監測時所制作的客觀文字記錄。是了解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衛生學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制作立案報告的依據之一。它屬于證據類法律文書,是進行衛生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始證據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可作為定案的依據。現場檢查筆錄客觀、真實地記載現場狀況,對查處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筆錄中的文字內容,可以再現現場客觀存在的狀況,使沒有到過現場的人對現場的衛生狀況以及生產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基層
33、衛生監督機構在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時,出現了許多常見不規范用語,筆者通過近幾年來對基層執法文書制作的稽查,將現場檢查筆錄常見的不規范用語摘錄出來,以此來探討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文書書寫質量。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常見不規范用語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現場檢查筆錄首部法定代表人的書寫將單位負責人寫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衛生監督員常常會混淆三者的涵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法人作為
34、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
35、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院長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區別的,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
36、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2. 未遵循客觀性、真實性原則2.1 未經調查當場定性描述當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客觀性、真實性原則是指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分析判斷的不能記;群眾舉報的不能記;管理相對人所講的內容不能記。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未能當場出示衛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未能當場出示健康合格證的行為沒有遵循客觀性、真實性原則,定性描述為“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法從事診療活動”;對從業人員未能當場出示健康合格證的行為定性描述為“xxx、xxx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正在上崗工作”。當事人當場未能出示相關證件并不能
37、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相關證件,當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現場出示,可能另存他處,以后極有可能提供出來。在實際工作中,衛生監督員往往未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供有關證件或事后對此不進行認真細致地調查取證,便對其實施衛生行政處罰,引起當事人的不服而拒繳罰款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未能當場出示衛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只是“涉嫌”未取得許可證而非真正未取得許可證,不能將其定性為“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如要將其定性為“未取得許可證”,則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
38、,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衛生監督員應特別注意在針對當事人某個“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其提供某個證據,當事人稱有但不能當場提供的行為要引起足夠的重視。衛生監督員應明確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對當事人不能及時提供證據的,一定要制作有當事人簽名的“書面文件”,超過期限不提供則可視為沒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國各地藥店都在銷售保健食品,衛生監督員對藥店銷售的食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注意藥店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要求。對銷售保健食品的從業人員未能當場提供健康合格證的情況,涉案現場檢查筆錄常常出現這樣不規范的表述:“正在上崗的從業人員xxx、xxx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證”,這
39、份筆錄沒有交待清楚在藥店“正在上崗”的是什么人員,是銷售藥品的從業人員還是銷售保健食品的從業人員。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的從業人員不需要辦理健康合格證,只有銷售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合格證。2.2. 記錄過于籠統、抽象。現場檢查筆錄正文的描述應具體到未去現場者看了記錄也能知道現場情況,但涉案文書常用“衛生一般”、“衛生不合格”、“很臟”、“生熟不分”等不規范的簡言簡語來描述當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高度概括描述為“餐廳臟、亂、差”。文書書寫應規范,不能用簡稱。如“無證經營”、“無證上崗”這樣不規范的記錄就使人不明白無什么證,這樣的簡稱不但不能準確具體描述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還容易產生歧義。相當一部分衛生監督員習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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