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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優先權制度立法研究 一一、問題的提出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 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1 優先權利制度發端于羅馬法,最初設立的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 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公平正義和 應事實的需要。優先權自在羅馬法確立以來,世界各國民法對其繼受 程度各不相同。法國和日本繼承的較多,分別在各自民法典中設專章 對優先權先取特權予以規定,并有新的開展,使其成為一項成熟 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為 一般優先權,包括訴訟費用優先權、工資和勞動報酬優先權、喪葬費 用優先權、醫療費用優

2、先權以及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日用品供應優先權 等;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為特別優先權,特別優先 權又因其客體的不同而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動產優先權 一般包括不動產出租人優先權、耕地出租人優先權、種子、肥料、農 藥提供人優先權、動產出賣人優先權、旅店和飲食店主人優先權等; 不動產優先權一般包括不動產修建人優先權、不動產資金貸與人優先 權和不動產出賣人優先權等。優先權旨在破除債權平等原那么,賦予特 殊債權人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以實現債權人之間的 實質性平等。優先權具有支配性、優先性、附屬性、法定性、不可分 性、物上代位性、變價受償性和一定條件下的追求性等擔保物權特征

3、, 2是一項傳統的法定擔保物權。我國民法對此項權利未作規定,僅在?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中將其作為特殊債權的清償順序 予以規定,并未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權利。雖然我國民法沒有設立統一 的優先權制度,但近年來在特別法中具體優先權制度卻呈現出蓬勃發 展的勢頭,繼 1993年 7月 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確立 了船舶優先權制度以來, 1995年10月 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 保法?和 1996 年 3 月 10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分 別確立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可以說,沉 睡多年的優先權制度又抖落了歷史的塵埃,煥發出時代的風采。尤其 是

4、隨著我國物權立法步伐的加快,對優先權這樣一項傳統的法定擔保 物權的深入研討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適時地擺在了我國民 法學工作者的面前。二、我國有無必要設立優先權考察我國是否有必 要設立優先權,主要看優先權確定的客觀根底,也即優先權所表達、 保護的社會關系,在我國社會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現行法對其保 護的程度。一優先權制度的立法根底要想理解優先權產生的根底, 就要遵循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那句話: “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 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的一般開展來理解,相反, 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 ,3尤其是對作為 “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 會的經濟生活條件 準“那么 的民法的

5、一項制度進行研究更應如此。優先 權的產生根源于它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具體講,優先權 的設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基于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要求司法費用優先權、稅金優先權是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正常 運轉而設立的,共益費用優先權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設立 的,它是全體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先決條件, 自應優先受償。 2.基于一 定社會政策的要求勞開工資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推行保護勞工這一社會 政策。工資為勞工之報酬,為勞工生活之所依賴。在其未受清償前, 雖構成工場資金之一部,但本屬于勞工所有,不容任意剝奪,必須特 予保護,始足實現社會正義。保護勞工系現代社會法治國家之根本任

6、 務。4這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深入,破產制度的實施逐步展 開的今日中國,尤為必要。 3.基于 “共有觀念而設立 5耕地出租人 優先權、種子出賣人優先權的設立,是因為沒有耕地出租人和種子出 賣人向債務人提供耕地和種子,債務人根本就不可能有收獲,所以就 收獲物而言,在觀念上可視耕地出租人或種子出賣人與債務人的 “共有 物,對于共有物之分割, “共有人 自然優越于其他債權人。因此,就 債務人利用債權人的耕地和種子所生產的收獲物,耕地出租人和種子 出賣人就其債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借款人就所借資金購置的不動產 可視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 “共有物 ,所以貸款債權對該不動產應享有優 先權。不動產工程人員包

7、括工程師、建筑師、承攬人等對其所修 建的不動產, 可視為不動產工程人與債務人的 “共有物 ,因為沒有不動 產工程人員的勞動和資金的投入,此項不動產就不會存在,所以不動 產工程人員就其債權對該不動產應享有優先權。動產、不動產出賣人 就所出賣的動產或不動產也應視為出賣人與買賣人的 “共有物 ,所以就 此物的價金,出賣人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只有賦予耕地出 租人、種子出售人、不動產資金貸與人和不動產工程人員以優先受償 權,他們才會有信心從事此項事業,才會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所以, 此種基于 “共有觀念或 “準共有 而成立的優先權, 具有促進特種事業發 展的功能,也就是說基于 “共有 觀念成認特定

8、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不僅表達了 “公平的理念,而且具有功利主義的理由。 但于此場合, 公 平所能提供的理由比功利主義的理由更進一步。 4.基于 “質權觀念而設 立不動產承租人置于其所承租之不動產上的物品,可以推定為承租人 就租憑之債對不動產出租人所設定的質押,所以就此債權,不動產出 租人對置于其不動產之上的物品,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旅店客人將其攜帶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帶入旅店,可推定其就住宿之債 對旅店主人所設定的質押, 旅店主人就其所攜入的物品有優先受償權, 同樣飲食店主人就食客帶入其店的物品也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 清償的權利。以上優先權是基于對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

9、 主人與其債務人就所攜帶的物品達成默示質押的推定而產生的,目的 在于以法律手段保護這些特殊的債權人,而不必求助于私力救濟。同 時,也有利于促進此種事業的開展。 5.基于保護債務人的需要而設立保 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一般擔保物權的共同使命,優先權亦擔此任,然而 除此之外,優先權還具有維護債務人利益的特殊作用。喪葬費用優先 權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債務人能夠及時籌款,迅速安葬。假設無優先 權之規定,那么無人敢借錢給已經負債的債務人以法律之角度看 ,此 情此景假設堪容忍, 那么法必不為 “良法 。債務人醫療費用優先權和生活費 用優先權規定,為債務人提供醫療、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債權人,有 權就債務人的財產優

10、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這也是為了增強債務 人的信用,使債務人及其家屬能夠及時得到治療或獲得生活必需品, 以濟生存。我們常說,法治優于人治在于法治不受人的感情影響,不 受私欲的限制和破壞,只是說法律的適用是普遍的、統一的,不受個 人感情的影響,但決不意味著法律本身是無感情的、冷冰冰之物,法 律應該成為推行自由、平等、善德、尊嚴等美好品德的工具,應該是 傾注了人類美好愿望和企盼之物。 因為我們知道 “法是善和正義的藝術 法律應該在促進人性解放和人的開展方面做出其特有的奉獻。優先權 制度的設立就代表著人們在這方面的希望和努力,從而使其成為一項 極具社會使命任務和人道主義精神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優先

11、權制度 立法現狀及其立法需要我國目前對于此等特殊社會關系的保護,尚無 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可供適用,僅在特別法中零散規定著個別優先權制 度。對于一般優先權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和?企業破 產法?第 34 條、第 37 條,通過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使破產費 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稅款優先于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并未 確認為一項權利,由于此種規定,將優先權視為特殊債權的優先清償 順序,優先權仍局限于債權范圍內,無法對抗一般擔保物權,使得工 資、稅金等債權只能在沒有設定擔保的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其效力 劣后于享有別除權的債權,不利于對工資和稅金等特殊債權的保護, 此點已引起有識之士

12、的注意,并通過不同角度討論工資等特殊債權應優先于有抵押等擔保的債權而受清償。但在我國現行法體系下,僅將 優先權以特殊債權清償順序的身份規定在程序法中,是無法解決這一 問題的。所以我們有必要在實體法中賦予優先權以物權的效力,并明 確其效力高于一般擔保物權,以實現我們的立法宗旨,以盡其社會功 能。對于法、日等國所規定的特別優先權制度,我國現行法除?海商 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別規定了船舶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優先權以外, 未設任何其他特別優先權制度,使得受這些特別優先權保護的社會關 系暴露于法律保護之外,應受保護而未作規定,構成法律漏洞。對于 此一法律漏洞的補充,鑒于物權法定主義,只能通過立法來填補。通

13、 過上述對優先權制度立法根底的考察,我們知道,優先權制度確實立 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它關系到國計稅金民生工人工資以及 社會的穩定,它表達著法的公平正義的精神,如基于 質權和共有觀念而產生的優先權,它實踐著現代民法對人的終極關心的價值例 如,債務人醫療費用、生活費用以及殯葬費用優先權,具有維護公共 利益,推行社會政策,主持公平,表達正義等特殊功能,所以對優先 權所賴以存在的社會關系確有加以特殊保護的必要。三、關于設立優 先權制度的幾點思考我國之所以沒有設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并不表 明我國不存在設立優先權制度的社會根底,更多的原因在于人們對優 先權的認識,所以對此有必要進行深入的思考,為優先權的設

14、立奠定 其認識論根底。一公法債權與私法保護盡管有學者已經認識到,僅 將優先權作為破產還債程序規定在程序法中以及其效力弱于抵押權等 不合理性,但仍然認為優先權不宜成為專門的擔保物權。 其理由在于: 優先權是立法政策對特種債權的特殊保護,所謂特種債權,主要是指 工資、生活費、稅收、司法費用、扶養費用等支付關系。這種所謂特 種債權概念并不科學,實際上是把諸如表達公法關系、勞動法關系、 婚姻家庭法關系的稅款、工資、生活費等支付關系當成了民法上的債 權關系,鑒于優先權作為擔保物權所依據的特種債權概念不能成立, 所以不宜把優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 6對此我們應該進行區別分 析,首先優先權制度的內容并不僅僅

15、局限于對所謂特種債權的保護, 此外尚有在債務人特定動產和不動產上存在的特別優先權制度,而特 別優先權所保護的債權都是民法上的債權。僅就一般優先權而言,其 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除了稅收、 訴訟費用外都應屬于民法上債權的范疇。 對于稅收、訴訟費用等支付關系是基于公法關系而產生的,被稱為公 法債權,故反對者的觀點可以歸結為一句話,即由于公法債權不同于 民法上的債權,所以不應將保護工資、稅金等公法債權的優先權列為 擔保物權。 討論至此,一篇以 “談公法債權有無私法債權之性質 為題目 的文章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注意,該文作者對肯定說和否認說相互比擬 后認為,假設采否認說,姑不管其產生之負面影響,將使政府機關對其

16、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或為詐害行為、脫產行為時,無法循民法債權保 全之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以穩固自行權利, 更不能為假扣押、 假處分之保全程序,無異鼓勵債務人可安心違法,盡量脫產,危及公 權力及政府威信,而且認為否認說與實務運作會發生矛盾,因為破產 法所指之債權包括公法債權,強制執行法所指債權也包括公法債權。 特別是當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在比擬優先受償之先后時,作者認為, 公法債權有私法債權之性質,否那么性質不同如何比擬? 7對于公法 債權是否具有私法債權之性質,筆者不敢妄下結論,但前文至少可以 給我們這樣一啟示,即對于公法債權可以運用私法方法進行保護。因 為盡管公法債權當事人并非平等之主體

17、,但其權利內容也是政府與人 民之間得請求為一定給付之法律關系,與私法債權有著同一內容。對 此,鄭玉波先生在言及租稅關系之法律性質時,認為通說采 “債務關系 說,但仍屬于行政法上之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征收之主體即為租稅之債 權人,納稅之客體為租稅之債務人, 而租稅變為一種金錢債權。 所以, 對于公法債權我們完全可以適用私法方法進行保護。對公法債權進行 私法保護的理論根底在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非一個法律部門能夠圓 滿調整,公法債權在本質上并不排斥私法的調整,并且運用私法方法 如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撤銷權或者采取保全程序對公法債權 的保護更加周密,更重要一點在于通過對公法債權的私法保護,私法 精神不斷地向公法滲透,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權的精神越來越多地 表達在公法領域中, 8從而使得公法生活私法化,使公法運作更加 符合現代法制的要求。綜上可知,對公法債權進行私法保護不僅具有 合理性,而且是有利于公法債權的實現,有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所 以對于優先權制度不能因其對工資、稅金等公法債權的保護而否認其 私法性質,優先權理應成為我國物權法體系中的重要一員。 二優先 權與物權公示制度的沖突與補救物權公示制度是一種兼顧財產靜的安 全與動的平安的物權變動機制。它要求將物權用某種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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