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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 審核: 批準: 2015年12月10日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強對公司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確保各種作業安全。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作業。3職責與權限3.1 公司安環科負責各類作業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司動火、高處、受限空間、抽堵盲板作業的票證辦理工作;設備科負責公司臨時用電、動土、斷路、吊裝作業的票證辦理工作。3.2 作業負責人對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4程序和基本要求4.1基本要求4.1.1 各類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手續,否則不得進
2、行作業。4.1.2 當在同一作業點有多種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票證。4.1.3 作業中焊接、電工、登高架設、帶壓堵漏等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資格。4.2作業管理4.2.1 動火作業按動火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2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3 高處作業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4 抽堵盲板作業按抽堵盲板安全規范執行。4.2.5 動土作業按動土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6 斷路作業按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7 受限空間作業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2.8臨時用電作業按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范執行。4.3作業人員管理4.3.1 作業負責人作業負責人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
3、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作業風險分析、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作業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隱患,方可離開作業現場。4.3.2作業人作業人應對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安全作業許可證。4.3.3監護人監護人應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相關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由作業單位和作業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4.3.4分析人員分析人員應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作業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
4、數據并簽字。4.3.5安全員執行作業的單位和作業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對各類作業進行風險分析,負責監督辦理作業相關票證,并檢查相關作業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作業時,分公司安全員必須到現場。4.3.6作業的審查批準人作業的各級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作業等級,檢查、完善安全措施;審查安全作業許可證,并通過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判斷作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作業。5 相關文件5.1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5.2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5.3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5.4 抽堵盲板作業安全規程5.5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5.6 斷
5、路作業安全規程5.7 受限空間安全規程5.8 臨時用電安全規程6 記錄6.1 動火作業許可證6.2 吊裝作業許可證6.3 高處作業許可證6.4 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證6.5 動土作業許可證6.6 斷路作業許可證6.7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6.8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吊裝作業安全規定1吊裝作業在檢維修和安裝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2.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人員進行資質確認。2.2 相關部門對有關安全事項進行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2.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
6、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2.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是否有汽車防火罩。2.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2.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3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3.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現場作業的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3.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3.3
7、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3.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的重物。3.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3.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 3.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3.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3.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3.10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4
8、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4.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應斷開電源開關。4.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4.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4.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 凡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吊裝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設備科負責辦理。5.2 項目單位負責人到設備科辦理作業證,設備科應到作業現場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 5.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作業內容及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
9、.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5.5 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規定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2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2.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2.2
10、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2.3 二級動火作業2.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2.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2.4 遇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3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3.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3.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票。3.1
1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規定執行。3.1.4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3.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
12、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3.1.7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3.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3.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3.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
13、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3.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3.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3.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3.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3.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3.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3.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3.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4 動火
14、分析及合格標準4.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4.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4.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4.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
15、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5 職責要求5.1 動火作業負責人5.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5.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5.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5.2 動火人5.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逐項確認 。5.2.2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可拒絕進行動火作業。應隨身攜帶作業證。5.3 監火人5.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
16、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5.3.2 應堅守崗位,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5.3.3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5.4 動火部位負責人5.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5.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
17、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6.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作業。6.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6.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6.5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廠長審批。6.6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審批。6.7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或車間安全員審批。6.8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
18、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h。6.9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6.10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6.11 作業證一式兩聯,動火證由辦理人、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動土作業安全規定1 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2.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設備科審批。2.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
19、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2.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2.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2.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2.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2.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2.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
20、規定:2.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2.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2.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 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2.9.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2.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
21、,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2.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2.10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2.11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3作業證的管理3.1 作業證由設備科負責辦理、審批、管理。3.2 動土申請單位到設備科辦理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審批后,交施工單位。3.3 動土作業審
22、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3.4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方可施工作業。3.5作業證 一式兩聯,一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另一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3.6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7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斷路作業安全規定1 斷路作業在廠內交通道路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2總則2.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2.2 作業證由斷路作業單位負責辦理。2.3 斷路作業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2.4 作業證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
23、業通知單。2.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作業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3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3.1 作業證由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3.2 斷路作業單位到設備科辦理作業證。3.3 設備科辦理好作業證后,由主管領導審批。3.4 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留審批部門備案。3.5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4安全要求4.1 作業組織4.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交通安全。4.1.2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4.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
24、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4.1.4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4.2 作業交通警示4.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4.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4.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4.2.4 夜間作
25、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4.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4.2.6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4.2.7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4.3 應急救援4.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4.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4.4 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高處
26、作業安全規定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 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2.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2.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2.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3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3.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3.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3.1.2 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
27、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3.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3.1.4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3.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3.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3.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3.2.5高處作業應與地面
28、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3.2.6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3.2.7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3.2.8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3.2.9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1 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4.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
29、報廠安環科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在塔、釜、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4.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降雨時進行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
30、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4.4 作業證一式二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4.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定1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2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2.1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2.2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2.3 生產車間應預先繪
31、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 2.4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2.5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2.6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2.7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
32、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2.10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2.11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2.12每個盲板應設標識,標識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2.13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3 職責要求3.1 生產車間負責人 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3.1.3 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3.2 監護人3.2.1 負
33、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3.2.2 應堅守崗位,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2.3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3.2.4 作業完畢,要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方可離開。 3.3 作業單位負責人3.3.1 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3.4 作業人3.4.1 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3.4.2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情況。
34、若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作業。3.4.3 作業畢,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3.5 審批人3.5.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1 作業證由設備科負責審批管理。4.2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4.3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4.5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一份,設備科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1受限空間 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
35、、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2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2.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2.2 安全隔絕2.2.1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2.2.2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2.2.3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2.2.4 受限空間有轉動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斷電、上鎖并加掛警示牌。2.3 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
36、求:2.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2.3.2 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2.4 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2.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2.4.2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2.5 監測2.5.1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
37、入。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2.5.6作業中斷超過6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2.5.7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相應的個體防護措施。2.6 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清
38、洗或置換不能達到2.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2.6.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2.7.1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電焊等作業時,應配
39、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2.8 監護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2.9 其它安全要求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
40、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2.9.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2.9.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2.9.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動火等作業應按相關安全規定進行。2.9.9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2.9.10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2.9.11最長作業時限不
41、應超過24小時。3 職責要求3.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3.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3.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3.1.3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3.1.4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3.2 監護人員的職責3.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3.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3.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必須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3.3 作業人員的職責3.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3.3.2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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