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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內名優產業與原產地研究     “原產地名稱”一般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來指明來源于該地的產品、產業的質量和特點純粹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為的因素,可以根據地域范圍、產品品質標準被特定地域從事有關商品生產的所有生產者共同排他性獨占享有。提起原產地,很多朋友會在第一時間想起法國的葡萄酒,如波爾多(Bordeaux)、布根地(Burgundy)等。的確,葡萄酒是被“原產地”保護得最好的一個行業。而在其身后,WTO框架下的“原產地”還包括了更多深刻的含義,如我國出口產品上貼的“MADE IN CHINA(中國制造)”的標志,也

2、都涉及原產地保護的內容。原產地保護,已經逐漸超出了單純的國貿易適用的圈子,在更廣泛的領域起著保護優質產品的作用。    由于以前未能認識產品原產地立法保護的積極意義,致使我國很民族品牌的發展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如我國的紹興酒、汾酒、龍井茶、金華火腿等,隨處可見的假冒偽劣產品對這些民族精品的生產及出口產生了很大的沖擊。這不但嚴重侵害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敗壞了民族精品的質量信譽,而且導致由原產地引發的“反傾銷”案件、“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國際頂級域名的搶注與反搶注”案件頻頻發生,也使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屢屢被動地陷入由此而引發的諸多貿易爭端當中。其實

3、,原產地保護問題在國際上早已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外實施原產地保護已經有100多年歷史,各國都把原產地產品保護視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部分予以高度重視,目前在歐盟已經有1000多種、法國有423種產品受到了原產地保護,而我國只有區區40多種,這與我國民族產品的發展現狀極不相應,隨著我國加入WTO,按照WTO原產地規則對我國原產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并努力提高國企業利用原產地規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認識與積極性,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WTO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系指任一國家、國家集團或地區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它的

4、產生源自于國際貿易領域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現在的原產地規則已經由單純的海關技術性(統計)問題,發展成為西方各國實施其貿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演變成非關稅壁壘的措施之一,它的應用范圍也擴展到了諸如差別關稅的記征、地經濟一體化的互惠措施、進口配額管理、反傾銷(補貼)案件的審理、政府采購中貨物的原產地判定等并涉及瀕危動植物的保護等領域。許多國家為此制訂了繁瑣、苛刻的原產地規則,使得原產地判定標準往往帶有濃厚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因原產地規則而引發的貿易爭議時有發生。1993年在烏拉圭回合通過的原產地規則協議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內第一個關于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議。協議的目標是在世界范圍內形成

5、協調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它對簡化、協調、統一國際間的原產地原則,協調各國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標準,使國家貿易中進出口的貨物具有一個肯定的、確切的“國籍”,從而通過統一的、明確的、可預知的原產地規則的實施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貨物貿易理事會中專門下設了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旨在加強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和趨同。    要正確全面地理解我國原產地保護制度,必須首先明確原產地命名和地理標志制度之間的關系、原產地命名制度與原產地規則之間的關系、地理標志與商標之間的關系。    1、原產地命名與地理

6、標志制度。根據歐盟關于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命名和地理標志保護的技術法規規定,原產地命名是指用一個地區、一個特殊地方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用一個國家的名字來描述一種農產品或食品,并且該產品源自這個地區、特殊地方或者國家,該產品的質量或者特色主要取決于其具有內在自然屬性和人文因素的特殊地理環境以及在規定地域內的生產、加工和制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WTOTRIPS)規定,地理標志是指一種商品在一締約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上述領土的一個地區或者地點所生產的原產產品的標志,而該產品的某種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色在本質上取決于其產地。由此可見,原產地命名與地理標志二者之間在知識產權屬性方面是相同的,二

7、者主要區別在于,原產地命名對產品的原產地、原材料、生產加工工藝及標準、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監控更加嚴格。在國外,原產地命名和地理標志制度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并且在1958年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確立了原產地命名國際注冊和保護的原則,在WTOTRIPS中則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作了專章規定。    2、原產地命名制度與原產地規則在出口產品“原產地”概念上的區別。國際貿易貨物原產地規則是國際貿易中一項重要的海關關稅鄰接制度,是確定外貿商品“國籍”的規則,通常以“完全原產”和“實質性加工”作為判定原產地的基本標準。原產地命名制度是針對國家“名優特”產

8、品所采取的一項特殊的產品質量監控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以原產地“地理及人文特征”為基準,其目的在于通過特殊的原產地命名和監控手段,來保證和提高“名優特”產品的質量和附加值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從而發揮其保護民族精品、規范市場、發展經濟的作用。    3、地理標志與商標在知識產權特征方面有明顯區別。根據WTOTRIPS等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的規定,地理標志是一種與商標、專利、版權等相互并列并相互區別的知識產權。商標是人為創造出來的用于此種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彼種商品或服務的符號;商標是一種“私權”,屬于某個組織或個體所有(持有)或者專用;商標可以轉讓,可以買賣。地

9、理標志首先是某一特定的地域自然、歷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國家遺產。地理標志依法由政府授權的機構監控,其使用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從該特定地域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域,也不可以買賣。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公共財富,其存在本身就具有世界范圍內的排他性,即不需要在其他國申請注冊,就可以依照WTOTRIPS等規定,在成員國范圍內得到相互承認和保護。而商標則不然,在地理標志制度下可以保證原產地域內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公平受益,若通過商標來保護,由某一組織持有,就會很難保證原產地域范圍內的其他生產廠家能夠公平地被許可使用。       &#

10、160;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相當部分地區原產地域的經營者已有很強的原產地名稱保護意識。原產地證明商標“梅家塢”商標搶注與反搶注事件,表明經營者已注意到“龍井茶”原產地的潛在經濟價值。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分別建立了質檢總局管理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和國工商管理總局屬下商標局管理的原產地證明商標制度,共同對“原產地名稱”(又稱“地理標志”)進行保護。這兩種制度所保護的“原產地名稱”,內涵基本相同。    在完善有關原產地保護法律制度方面,盡管立法方面起步較晚,但近年來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關法律,逐步與WTO接軌。主要的立法包括:1986年12月,海關總數發布了關

11、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原產地的行政法規;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接著,原外經貿部發布了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和含有進口成分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主要制作、加工工序清單;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命名/地理標志制度的部門規章,標志著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定;2001年3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簡稱質檢總局)發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開始對原產地標記實施注冊制度。  根據上述相關管理原則和規范條例,在我國原產地標記

12、的使用范圍包括如:“標有中國制造生產等字樣的產品”;名、優、特產品和傳統的手工藝品;申請原產地認證標記的產品等六大類,并有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志之分。    在我國原產地標記實施注冊認證制度,需由相關單位、企業和個人自愿申請,經質檢總局(下簡稱質檢總局)審批注冊后才可以獲得保護。經質檢總局批準注冊的原產地標記為原產地認證標記,取得原產地標記認證注冊的產品或服務可以使用此標記,包括圖案、證書或者經質檢總局認可的其他形式。質檢總局會定期公布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產品目錄,對已列入保護的產品,在檢驗檢疫、放行等方面給予方便。(注: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反欺詐行為的入境產品

13、,以及我國法律、法規、雙邊協議等規定須使用原產地標記的進出境產品或者服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原產地標記的使用范圍:    (一)標有“中國制造/生產”等字樣的產品;    (二)名、優、特產品和傳統的手工藝品;    (三)申請原產地認證標記的產品;    (四)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反欺詐行為的貨物;    (五)涉及原產地標記的服務、貿易和政府采購的商品;    (六)根

14、據國家規定須標明來源地的產品。    可使用原產國標記的產品:    (一)在生產國獲得的完全原產品;    (二)含有進口成分,并獲得原產資格的產品;    (三)標有原產國標記的涉及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的進口產品;    (四)國外生產商申請原產地標記保護的商品;    (五)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的產品;    (六)服務貿易和政府采購中的原產地標記產品。  

15、60; 可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    (一)用特定地區命名的產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來自該地區,或來自其他特定地區,其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取決于當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該地采用傳統工藝生產;    (二)以非特定地區命名的產品,其主要原材料來自該地區或其他特定地區,但該產品的品質、風味、特征取決于該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傳統工藝生產、加工、制造或形成的產品,也視為地理標志產品。    在制定全面、協調的原產地規則時,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經濟形勢,與積極實現我國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對于某些核心問題如原產地標準的認定,應充分了解各國對此的不同規定,針對不同產業情況,執行不同的原產產品標準與實質性改變標準及其輔助標準之間做出合理的選擇,分別確定不等的原產地標準,改變我國原產地標準過于簡單的現狀,以避免由于以往標準太高或是太低而引起貿易摩擦或是遭受國外反傾銷制裁。盡管通過上述立法活動,我國在有關原產地的法規數量上已初具規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原產地保護立法,應加強對國外原產地規則的借鑒研究,靈活制定不同法律規則。通過加強對各國原產地規則運用經驗及其相關法律的研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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