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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 (2016年1月8日,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16年1月11日發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配售行為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承銷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及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對主承銷商配售行為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內部制度    第

2、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配售制度,加強配售過程管理,在合規管理相關制度中明確對配售工作的要求。    配售制度包括決策機制、配售規則和業務流程,以及與配售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條 主承銷商應當有負責配售決策的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具體職責應當包括制定配售工作規則、確定配售原則和方式,履行配售結果審議決策職責,執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確保配售過程和結果依法合規。第六條 委員會應當以表決方式對配售相關事宜做出決議。表決結果由參與決策的委員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委員會組

3、成人員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主承銷商的合規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對配售制度、配售原則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結果等進行合規性核查。主承銷商其他內控部門應當與合規部門共同做好配售行為的內控管理。    第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配售行為、參與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    配售對象第九條 在網下申購和配售時,除滿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外,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結合項目特點,設置配售對

4、象的具體條件。配售對象條件應當在相關發行公告中事先披露。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應當按照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在有效申購的網下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中選擇股票配售對象。配售對象是指網下投資者所屬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協會完成備案,可參與網下申購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

5、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6、、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六)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七)主承銷商或發行人就配售對象資格設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當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網下配售時,主承銷商應當對配售對象進行核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配售對象,主承銷商應當拒絕對其進行配售。第四章    配售原則

7、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發行人自主確定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相關規定事先披露。    第十四條 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清晰、明確、合理、可預期的配售原則:(一)     投資者條件,包括投資者類型、獨立研究及評估能力、鎖定期安排和長期持股意愿等;(二)     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報價、報價時間等;(三)     申購情況,包括投資者申購價格、申購數量等;(四)    

8、; 行為表現,包括歷史申購情況、網下投資者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戰略合作關系等;    (五)協會對網下投資者的評價結果。第五章    配售方式第十五條 主承銷商對配售對象進行分類的,應當明確配售對象分類工作機制,按照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則,對配售對象進行分類。第十六條 主承銷商對配售對象進行分類的,應當對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公募社保類”)單獨分為一類;對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年金保險類”)單獨分

9、為一類。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投資者報價、報價時間、申購價格、申購數量、投資者類型、獨立研究及評估能力、鎖定期安排和長期持股意愿、風險承受能力、歷史申購情況、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長期合作情況、協會對網下投資者的評價結果等對其他配售對象進行分類。第十七條 同類配售對象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投資者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的配售比例。     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承諾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資者單獨設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投資者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承諾相同限售期的投資者。    第十八條 主承銷

10、商和發行人在實施配售時,應當優先滿足下列條件:(一)     公募社保類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二)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年金保險類進行配售,具體配售比例由主承銷商協商發行人確定;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資料留存第十九條 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配售過程中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配售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二十條 主

11、承銷商在配售過程中應當按照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公開披露以下信息:(一)在披露招股意向書同時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配售原則、配售方式; (二)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配售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三)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數量的網下投資者;(四)在繳款后的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網上、網下投資者獲配未繳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比例,列表公示獲得配售但未足額繳款的網下投資者;(五)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于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相關

12、發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方案;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第二十一條 主承銷商應當保留配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保存三年。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一)網下投資者報價及申購信息;(二)配售對象基本信息:獲配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應至少取得其姓名、證券賬戶號碼、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聯絡方式、住址等信息;獲配投資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至少取得其名稱、證券賬戶號碼、身份證明號碼、聯絡方式、辦公地址等信息;(三)配售決策過程文件;(四)法律意見書;(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條 協會建立主承銷商配售行為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對主承銷商配售行為進行

13、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對主承銷商分類管理的依據。第二十三條 綜合評價體系包括制度完備性、配售過程合規性、禁止性行為、信息披露合規性、資料留存完整性和配售行為誠信情況等指標。(一)     制度完備性。是指主承銷商是否按照承銷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配售制度。(二)     配售過程合規性。是指主承銷商實施配售的過程是否符合承銷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和本細則對合規、優先配售、配售比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三)     禁止性行為。是指主承銷商在實施配售過程

14、中是否存在違反承銷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四)     信息披露合規性。是指主承銷商是否按照承銷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和本細則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五)     資料留存完整性。是指主承銷商是否完整保存了網下投資者報價及申購信息、配售對象基本信息、配售決策過程文件、法律意見書等配售工作的相關資料。    (六)配售行為誠信情況。是指主承銷商是否按照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則和方式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和配售。第二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按照主承銷商配售行為自評表(附表

15、)(以下簡稱自評表)對每個項目進行自評,并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15個工作日內將自評表報送至協會。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上一年度主承銷商單個項目自評得分計算得出綜合評價得分。綜合評價得分為:上一年度各個項目得分總和/項目數量。第二十六條 根據綜合評價得分,主承銷商分為A、B、C類。    綜合評價得分90分(含)以上的,為A類;71分至89分的,為B類;70分(含)以下的,為C類。    第二十七條 上一年度及綜合評價期間存在以下情形的主承銷商為C類:    (一)主承銷商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

16、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主承銷商被采取責令關閉、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的,或者被采取臨時接管監管措施的;(三)主承銷商的保薦業務被采取責令整改的;(四)主承銷商因涉嫌違反證監會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被調查的;(五)協會執業檢查發現主承銷商自評結果存在弄虛作假,或實施配售但未報送明細表的。第二十八條 協會每年對上一年度主承銷商配售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實施配售的主承銷商應當參與綜合評價。    協會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綜合評價工作,并在網站公示上一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第二十九條 在網下申購和配售過程中,主承銷商發現配售

17、對象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行為,以及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協會:(一)     不符合配售資格的;(二)     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三)     獲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四)     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收到主承銷商報告后,協會將其列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黑名單中。第三十條 協會可以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主承銷商配售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 

18、0;   配售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二)     配售工作流程的合規性;(三)     配售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合規性和存檔情況;(四)     配售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五)     主承銷商自評結果報送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六)     協會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一條 主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和配售對象應當配合檢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

19、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第三十二條 主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和配售對象違反本細則規定,協會將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主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和配售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協會將移交監管部門或其他有權機關處理。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主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和配售對象的申購和配售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協會接受對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舉報或投訴。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中證協發201

20、477號)同時廢止。 附表:主承銷商配售行為自評表   附表    主承銷商配售行為自評表承銷項目名稱填報時間評價指標評價事項減分情況自評結果備注制度完備性是否建立決策機制未建立,減10分;不完備;減5分是否制定配售規則未建立,減10分;不完備;減5分是否制定配售工作流程未建立,減10分;不完備;減5分是否建立與配售制度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減10分;不完備;減5分配售過程合規性合規部門是否全程參與未全程參與,減5分是否對配售對象資質進行審核未審核,減5分;未全部審核,減2分 是否對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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