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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業廠房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3.2.1條 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應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表3.2.1 生 產 類 別 耐火等級 最多允許層數 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m 2 )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廠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甲 一級 二級 除生產必須采用多層者外,宜采用單層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級 二級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丙 一級 二級 三級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丁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2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4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

3、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5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最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6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冷間建筑 耐火等級 最多允許層數 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m 2 ) 單 層 多 層 冷間建筑 防火墻隔間 冷間建筑 防火墻隔間 一、二級 三 級 不 限 3 6000 2100 3000 700 4000 1200 2000 400 注:本表不適用于輕型預制隔熱板裝配冷庫。2.2廠房的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3.3.1條 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的規定(本

4、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第3.3.3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第3.3.4條 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2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5、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m。3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4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5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6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7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

6、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8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第3.3.5條 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4.3.4條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第3.3.6條 高層工業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7、,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層工業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第3.3.8條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注: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 第3.3.9條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8、30m;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m;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m;廠外道路(路邊)15m;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第3.3.10條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0的規定。注:1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2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2.3 廠房的安全疏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97版)第3.5.1條 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

9、個: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第3.5.2條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5.3

10、條 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3.5.3的規定。生產類別 耐火等級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級 3025 乙 一、二級 755030 丙 一、二級 三 級 806060404030丁 一、二級 三 級 四 級 不 限 60 50 不 限 50 50 45 戊 一、二級 三 級 四 級 不 限 100 60 不 限 75 75 60 第3.5.5條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2.4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和安全疏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97版)第4.2.1條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

11、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注:1.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5.煤均化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第4.2.4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4.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第4.2.7條 高層庫房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第4.2.8條 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第4.2.12條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2.5 庫房的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12、Jl687(97版)第4.3.1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第4.3.2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1條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4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4.3.1條的規定增加2m。第4.3.4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4的規定。防火間距( m )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 級 四 級 耐火等級 一、二級 101214三 級 121416四 級 141618注:1.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4

13、.2.1條一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2.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3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注: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為12m。2.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2.6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4.4.1條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第4.4.2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

14、應小于表4.4.2的規定。注:1防火間距應從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2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5%。3浮頂儲罐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4一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級建筑的較大值。5石油庫的儲

15、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4.4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4的規定。注:1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采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3兩排臥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4設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5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采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于0.6D。6同時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

16、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于0.4D。7閃點超過120后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小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第4.4.6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半地下儲罐或儲罐組,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防火堤,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最大罐的容量; 三、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基腳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四、防火堤的高度宜為11.6m,其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五、沸溢性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每個儲罐應設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六、含

17、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處應設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裝置。第4.4.7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儲罐、堆場,如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可不設防火堤:一、閃點超過120的液體儲罐、儲罐區;二、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三、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第4.4.8條 沸溢性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或地下儲罐與其地上、半地下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圍內。第4.4.9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9的規定。注:1.總儲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儲量不超過5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石油庫區內油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

18、,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執行。2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3廠內鐵路線與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對于甲、乙類液體不應小于20m,對于丙類液體不應小于l0m。4泵房與鶴管的距離不應小于8m。第4.4.10條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4.4.10的規定。2.7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4.5.1條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注:1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執行。總容積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壓力(絕對壓力,1kgf/c

19、m2=9.8×104Pa)的乘積計算。2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5%。3容積不超過20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第4.5.2條 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濕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二、干式或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球形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三、臥式、球形儲罐與濕式儲罐或干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四、一組臥式或球形儲罐的總容積不應超過30000m3。組與組的防火間距、臥式儲罐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不應小于相

20、鄰較大罐的直徑,且不應小于lOm。第4.5.4條 濕式氧氣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4的規定。注:1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執行,其容積按水容量(m3)和工作壓力(絕對壓力,1kgf/cm2=9.8×104Pa)的乘積計算。2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3容積不超過50m3的氧氣儲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第4.5.5條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第4.5.6條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21、,按本規范第4.5.4條相應儲量的氧氣儲罐的防火間距執行。設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庫房內,且容積不超過3m3的液氧儲罐,與所屬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l0m。注:1m3液氧折合800m3標準狀態氣氧計算。2.8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97版)第4.6.2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6.2的規定。第4.6.3條 位于居民區內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其儲罐與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現行的城市煤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但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上述儲罐的單罐容積超過10m

22、3或總容積超過30m3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均應按本規范第4.6.2條的規定執行。第4.6.4條 總容積不超過10m3的工業企業內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儲罐,如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物內時,其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按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執行。注:1容積超過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單罐或總儲量超過5000m3的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2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當上述儲罐設置在露天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6.2條的規定執行。第4.6.5

23、條 數個儲罐的總容積超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第4.6.6條 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氣瓶庫,其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液化石油氣氣瓶庫的總儲量不超過10m3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管理室除外),不應小于10m;超過10m3時,不應小于15m;二、液化石油氣氣瓶庫與主要道路的間距不應小于10m,與次要道路不應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應小于25m。第4.6.7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m。2.9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4.7.2條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

24、7.2的規定。注:1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較大堆場與四級建筑的間距。2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建筑間距的較大值。3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與甲類生產廠房、甲類物品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4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5%。5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和本規范表4.4.2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建筑間距的較大值。6木材等可燃材料總儲量為1000125000m3一欄,僅適用于圓木堆場。2.10 倉庫、儲罐區、堆場的布置

25、及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 第4.8.3條 庫房、儲罐、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8.3的規定。防火間距(m)鐵路、道路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內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道路路邊主要次要名稱液化石油氣儲罐4535251510甲類物品庫房403020105甲、乙類液體儲罐3525201510丙類液體儲罐易燃材料堆場30201510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252015105注:1廠內鐵路裝卸線與設有裝卸站臺的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規定的限制。2未列入本表的堆場、儲罐、庫房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適當減少。2.11

26、 建 筑 構 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97版)第7.1.1條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小于50cm。第7.1.4條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防火墻上不應開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能自行關閉。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將縫隙緊密填塞。第7.1.6條 設計防火墻時,應考慮防火墻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第7.2.4條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

27、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一、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二、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第7.2.7條 高層工業建筑的室內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燒體。第7.2.8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庫)房的柱、梁均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結構,但使用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設施。第7.2.9條 建筑物內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封隔,其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第7.2.11條 設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隔墻和0.

28、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2.1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97版)第8.1.1條 在進行城鎮、居住區、企事業單位規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同 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第8.1.3條 室外消防給水如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 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m水柱(從地面算起)。注: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120m的麻質水帶,

29、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5L/s。高層工業建筑的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壓的要求。第8.2.1條 城鎮、居住區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內的火災次數, 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1的規定。 人數(萬人)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次)一次滅火用水量(L/s)1.02.55.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 100112222233333 1015253545556575859095100注:城鎮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包括居住區、工廠、倉庫(含堆場、儲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30、當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 2計算,其值與按本表計算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第8.2.2條 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用水量確定。一、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不應小于表8.2.2-1的規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表 表8.2.2-1 名稱基地面積(ha)附有居住區人數(萬人)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備注工廠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計算1.52工廠、居住區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計算倉庫、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場、儲罐)計算注:

31、采礦、選礦等工業企業、如各分散基地有單獨的消防給水系統時,可分別計算。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2-2的規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8.2.2-2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個防火分區計算。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防需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2火車站、碼頭和機場的中轉庫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相應耐火等級的丙類物品庫房確定。第8.2.3條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3的規定。名稱總儲量或總容量消防用水量(L/s)糧食(t)圓筒倉土圓囤30-500501-50005001-

32、2000020001-4000015254045席茓囤30-500501-50005001-20000203550棉、麻、毛、化纖百貨(t)10-500501-10001001-5000203550稻草、麥秸、蘆葦等易燃材料(t)50-500501-50005001-1000010001-2000020355060 木材等可燃材料(m3)50-10001001-50005001-1000010001-2500020304555煤和焦碳(t)100-500050001520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m3)濕式501-1000010001-50000500002025301000010001-5000

33、050000203040第8.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滅火用水量和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一、滅火用水量應按罐區內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和泡沫管槍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確定。二、儲罐區的冷卻用水量,應按一次滅火最大需水量計算。距著火罐罐壁1.50倍直徑范圍內的相鄰儲罐應進行冷卻,其冷卻水的供應范圍和供給強度不應小于表8.2.5的規定。設備類型儲罐名稱供給范圍供給強度移動式水槍著火罐固定頂立式罐(包括保溫罐)罐周長0.60L/(s.m)浮頂罐(包括保溫罐)罐周長0.45L/(s.m)臥式罐罐表面積0.10L/(s.m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臥式罐無覆土的表面積0.10L/

34、(s.m2)相鄰罐固定頂立式罐非保溫罐罐周長的一半0.35L/(s.m)保溫罐0.20L/(s.m)臥式罐罐表面積的一半0.10L/(s.m2)半地下、地下罐無覆土罐表面積的一半0.10L/(s.m2)固定式設備著火罐立式罐罐周長0.50L/(s.m)臥式罐罐表面積0.10L/(s.m2)相鄰罐立式罐罐周長的一半0.50L/(s.m)臥式罐罐表面積的一半0.10L/(s.m2)三、覆土保護的地下油罐應設有冷卻用水。冷卻用水量應按最大著火罐罐頂的表面積(臥式罐按投影面積)計算,其供給強度不應小于0.1L/ (s·m2)。當計算出來的水量小于15L/s時,仍應采用15L/s。第8.2.6

3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冷卻水延續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浮頂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頂立式罐、覆土儲罐和直徑不超過20m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其冷卻水延續時間按4h計算;二、直徑超過20m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冷卻水延續時間按6h計算。第8.2.7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冷卻設備用水量和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總容積超過50m3的儲罐區和單罐容積超過20m3的儲罐應設置固定噴淋裝置。噴淋裝置的供水強度不應小于0.15L/(s·m2),著火儲罐的保護面積按其全表面積計算;距著火罐直徑(臥式罐按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圍內的相鄰儲罐按其表面積的

36、一半計算。二、水槍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7的規定。 總容量(m3)500501-25002500單罐容積(m3)100400400水槍用水量(L/s)203045注:1水槍用水量應按本表總容積和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2總容積50m3或單罐容積20m3的儲罐區或儲罐,可單獨設置固定噴淋裝置或移動式水槍。其消防用水量應按水槍用水量計算。三、液化石油氣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6.OOh計算。第8.2.8條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仍應保證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內消防用水量)。2.1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

37、(97版)第8.3.1條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二、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及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均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干管應仍能通過消防用水總量;四、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lOOmm。第8.3.2條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石油氣罐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三、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四、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l

38、OO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lOO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第8.3.3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消防水池:一、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第8.3.4條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居住區、工廠和丁、戊類倉庫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氣體儲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不包括煤、焦炭露天

39、堆場)應按6h計算;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6條的規定確定;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本規范第8.2.7條的規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延續時間按1h計算;四、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五、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六、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七、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2.14 消防給水排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8.4.1條 下列建筑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二、超過800個座位的劇

40、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三、體積超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物以及展覽館、商店、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書庫等;四、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五、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筑;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注:在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如有生產性質不同的部位時,可根據各部位的特點確定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第8.4.2條 下列建筑物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一、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廠房和庫房(高層工業建筑除外);耐火等級為三、四級

41、且建筑體積不超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不超過5000m3的戊類廠房;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超過5000m3的建筑物。2.15 室內消防用水量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97版)第8.5.1條 建筑物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設備用水量之和計算。第8.5.2條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決定,但不應小于表8.5.2的規定。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表8.5.2 建筑物名稱高度、層數、體積或座位數消火栓用水量(L/s)同時使用水槍數量(支)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每

42、根豎管最小流量(L/s)廠房高度24m、體積10000m3高度24m、體積10000m3 高度24m至50m高度50m 51025302256 2.55555101515 科研樓、實驗樓高度24m、體積10000m3高度24m、體積10000m3 101523551010庫房高度24m、體積5000m3高度24m、體積5000m3 高度24m至50m高度50m 5103040126855555101515 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物和展覽館等5001-25000m325001-50000m350000m3101520234555 101015商店、病房樓、教學樓等5001-10000m310001

43、-25000m325000m3510152232.55551010劇院、電影院、俱樂部、禮堂、體育館等801-1200個1201-5000個5001-10000個10000個1015203023465555 10101515住宅7-9層522.55其他建筑6層或體積10000m3153510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木結構的古建筑體積10000m3體積10000m3202545551015注:1丁、戊類高層工業建筑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10L/s,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可按本表減少2支。2增設消防水喉設備,可不計人消防用水量。216 主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室內消防水箱建筑設計防火規

44、范GBJl687(97版)第8.6.1條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內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環狀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成環狀或將進水管與室外管道連成環狀。二、超過四層的廠房和庫房,如室內消防豎管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應至少每兩根豎管相連組成環狀管道。三、高層工業建筑室內消防豎管應成環狀,且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lOOmm。四、超過四層的廠房和庫房、高層工業建筑,其室內消防管網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五、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高層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一條。六、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內管道,當其他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八、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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