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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鑒定業務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綱二、機構司法鑒定案件程序規范三、機構司法鑒定成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五、司法鑒定工作人員保密制度六、機構司法鑒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機構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八、機構司法鑒定人執業專用章管理制度九、機構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十、司法鑒定檔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鑒定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十二、附則一、管理大綱第一條 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大綱。第二條 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司法鑒定業務,通過開展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社會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調解等活

2、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正。第三條 本機構各項司法鑒定科學活動依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司法鑒定遵循“科學、高效、客觀、中立、公平、公正、求實、嚴謹”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條 本機構是經青海省司法廳核準登記成立的鑒定機構。本機構的名稱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本機構住所地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綠洲北路108號第五條 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青海省司法廳核準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準范圍以外的司法鑒定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本機構各項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并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條 本機構參加鑒定工作的具體人員由本機構聘用

3、、選任、調派。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的司法鑒定,在總工程師的協調下進行,由機構統一接受,按物價局規定收費。司法鑒定人員或行政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本機構對經濟困難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減收部分費用。第七條 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第八條 本機構接受司法鑒機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與指導。二、機構司法鑒定案件程序規范 為了加強司法鑒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踐、借鑒以往鑒定機構

4、的經驗,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本機構特制定司法鑒定受鑒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強鑒案的規范化,提高鑒定成果質量。一、本機構辦公室接到委托申請(含來電來函預約)后,簡單了解案情,確定鑒定所屬業務種類,通知機構負責人,由機構負責人向委托人詳細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鑒定委托書內容后,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機構負責人指派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接待、登記并嚴格審查送檢材料,并將決定受理案件通知單送達機構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收費。二、機構各項目部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注意事項:1、受理案件過程中,應嚴格掌握司法鑒定各項法律、法規,對不符合受案條件的(送鑒材料不全、無法補充鑒定材料、不合理鑒定要求、技術條件不足或其它無

5、法完成正常鑒定的),辦公室主任應寫明拒絕受案原因交由辦公室,由辦公室回復委托單位。2、受理案件時應告知委托單位及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可能出現依法中止、退鑒的情況,并聲明常規鑒定時限及延期鑒定的條件。3、嚴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對專家鑒定組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時應事先詢問委托單位及當事人有無需要回避的人員或輔助檢查機構。4、在受理、審查、登記送檢材料時,不得輕易委托非鑒定人員辦理,嚴格登記送鑒材料的交接記錄,以確保鑒定材料的客觀準確性。5、鑒定室每一名成員都有義務為所鑒案件的客觀真實性負責。6、對于送檢文證材料客觀性不確切的,應要求委托人對材料的客觀真實性簽名擔保,必要時親自復查,

6、復查過程以委托人陪同為宜。如遇有當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絕鑒定或在辦案人及當事人共同對送鑒材料簽名擔保后,出具書證審查意見書。7、對符合受案條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鑒定要求的,由辦案委托人刪除并簽名,并要求委托辦案人標明鑒定適用標準。8、辦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內決定案件是否受理,鑒定時限自鑒定材料送達齊全之日起計算。如遇有其它特殊情況,應及時與機構辦公室溝通,請示機構相關領導。總之,在鑒定受理案件過程中,切實做好鑒定警示、聲明、提示等事項。(依據詳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三、辦公室在接到收費通知后,正式啟動鑒定程序:1、鑒定過程中,要嚴格按各鑒定專業技術操作規范及相關標準進行。2、在鑒定過程中由于技術

7、條件限制,而無法繼續完成鑒定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向委托單位說明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委托機構,申請依法終止鑒定,不允許私自委托其它鑒定機構代為鑒定。申請終止鑒定時限一般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鑒定時限的2/3期限內提出,遇到特殊情況的,申請終止期限不得超過一般鑒定時限的4/5時間,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上報機構領導。3、司法鑒定書發出后如發現有需要補充的意見,或發現有由于技術原因導致的鑒定結論不確切,應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委托單位,申請撤銷原鑒定,或進行補充鑒定。4、對于鑒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鑒定結論以2/3以上鑒定人意見為準,并在原始討論記錄上標明鑒定人不同意見。四、對于各項目部需要特殊鑒定程序的,

8、應形成書面材料報機構辦公室備案。各司法鑒定人在實際工作中要不斷積累經驗,嚴格遵守以上操作規程,遇有規定以外的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制定處理預案上報機構以備制度完善與調整。五、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圖:委托受理司法鑒定程序接受公、檢、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及其他組織等委托(個別無爭議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受理個人委托,建議通過律師事務所來完成) 辦公室接待、統一受案:了解簡要案情 呈機構負責人機構負責人指派司法鑒定人審核送檢材料同意立案后,由機構辦公室統一辦理收取鑒定費,受案登記委托鑒定書,受案時間以鑒定送達齊全之日起計算。機構要求接案項目部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以規范形式出具司法鑒

9、定意見書或檢驗報告書等文書正副本。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辦案人說明理由,協商延長期。項目部與機構辦公室辦理移、交接、簽發司法鑒定材料后,由機構辦公室發送至委托辦案機關(辦案人)處。三、機構司法鑒定成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為了確保司法鑒定工作的統一規范化管理,保證司法鑒定成果質量,執行誠信承諾制度,特擬定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一)由機構負責人、辦公室主任負責鑒定技術質量的第一層監督與管理,監督考核司法鑒定人業務能力考核,年終負責進行業務總結并報機構領導。(二)由機構負責人適時對每個案例進行全程監督、測評,完成第二層質量控制與監督。(三)接受機構上級行政機構的檢驗、審核,如有問題,立即制定整改措施,

10、并派專人核實整改意見落實執行情況,填寫考核表備案。完成第三層質量技術監督與控制。(四)由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全方位的年度鑒定工作質量檢查、匯總、評估與測評,查找質量控制薄弱點,最大限度地降低錯鑒率,堅決杜絕偽鑒現象,并負責實行年度獎懲措施。(五)對于忽視鑒定質量的鑒定人,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機構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對于違法違紀人員,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六)各鑒定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質量管理制度、接受機構技術負責人及總工程師的監督、考核與測評,對違規作弊行為,機構將給予從重處罰。(七)每一名鑒定人員都應牢記“質量是司法鑒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責任為提高機構鑒定質量管理水平而謀劃。(八)對于鑒定質量

11、成果、監督考核連續兩次以上不達合格標準的鑒定人員,實施暫停業務、限期整改,必要時給予解聘或上報申請注銷執業資質等處罰。 四、鑒定人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第一條 為維護司法鑒定人的職業聲譽,提高司法鑒定人的職業素質,規范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規范。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范。第二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自覺接受國家、社會、司法鑒定行政管理機關及所在鑒定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第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忠于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第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恪盡職守,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遵紀守法,

12、自覺維護社會正義。第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珍惜職業聲譽,廉潔自律,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提高道德修養,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第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服務技能和有關法律知識,提高執業水平,確保鑒定質量。自覺開展同業互助,共同維護職業信譽。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遵守本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第八條 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在本司法鑒定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接受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第九條 司法鑒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機關核準的鑒定業務范圍從事鑒定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

13、,不得私自向委托人、當事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或者財物,不得向當事人許諾鑒定結論。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自覺遵守、履行回避制度與義務。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必須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本機構的受、檢、鑒案程序規定和司法鑒定有關技術操作規范標準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第十二條 鑒定人應妥善保管好鑒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鑒定材料,確保鑒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與可塑性,不得無故損壞或遺失。鑒定結束后,按要求送達本機構存檔。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不得利用鑒定材料或者執業中知悉的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保證司法鑒定文本的質量,及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按時出

14、庭,出庭時應當著裝整潔、舉止文明,遵守紀律。第十六條 鑒定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得貶損和詆毀其他鑒定人的業務能力和執業聲譽;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與其他鑒定人競爭;不得阻撓或者干預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秉公執業,不得遷就委托人或當事人的要求而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注重社會效益,視其情況,有政府部門證明,經機構負責人批準,積極為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第十八條 鑒定人應按照本機構規定的鑒定程序受理鑒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辦案人、當事人為自己辦私事,在鑒定過

15、程中不得與當事人或辦案人、當事人私下進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的宴請與饋贈。第十九條 鑒定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做出決定,不得無故變更、拖延或私自決定撤銷鑒定、終止鑒定;如有疑難案件要及時上報機構,不得玩忽職守,草率處置已受理的鑒定。第二十條 鑒定人應保證鑒定文書質量,不得將內容失實或有差錯的鑒定文書送至機構,發出其負面后果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第二十一條 鑒定人要遵守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積極主動地配合其它鑒定人完成好每一項鑒定工作。第二十二條 鑒定人應自覺遵守本機構年度業務總結制度,認真、及時填寫各項質量、業務考核檔案。第二十三條 鑒定人有義務遵守市司法鑒定人協會的章程與決定,自覺遵守繼續教育

16、培訓制度。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同時,要積極拓展相關的科研與開發領域,積極開展司法鑒定體制改革與創新的理論、技術研究。第二十五條 每一位司法鑒定人,不論資歷深淺均需積極配合機構內部的質量控制與監督制度的測評、考核工作,不斷完善鑒定質量控制與監督機制。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司法鑒定人,本機構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機構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處罰,必要時相關法律責任。五、司法鑒定工作人員保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鑒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據國家有關保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17、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指示,經常開展保密宣傳教育,提高全員保密觀念。    第三條  保密范圍:    (一) 鑒定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隱私、技術資料、商業秘密等;  (二) 本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書及委托人、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 司法鑒定人研究鑒定的意見記錄;    (四) 本鑒定機構長期積累的案例匯編及業務統計數據;    (五) 本鑒定機構重大決策不對外公布的事項;&

18、#160;       (六) 其它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四條  司法鑒定報告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專人執行。          第五條  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本鑒定機構的秘密,由電腦操作人員負責保密。    第六條  保管措施:        (一) 非經批準,

19、保密范圍內的文件、資料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文件資料,由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文件資料應在專門的資料柜中存放。    第七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鑒定機構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鑒定機構秘密,不準通過其它方式傳遞本鑒定機構秘密。    第八條  定期檢查、清理秘密文件、資料,嚴防將秘密文件、資料和文件底稿隨同廢紙遺棄。    第九條  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發現秘密

20、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辭退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 故意或過失泄露本鑒定機構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 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本鑒定機構秘密的;    (三) 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十一條  泄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

21、責任。六、機構司法鑒定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為了做到鑒定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公正”,切實保障司法鑒定質量,本機構根據國家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有關回避制度條款之規定及相關精神,特制定針對本機構司法鑒定工作的回避管理制度,望各相關人員嚴格遵守。對于拒不執行本規定的,由此引發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必要時本機構保留對相關人員責任的追究權。(一)本機構行政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鑒定人員獨立開展鑒定工作。(二)機構鑒定輔助人員,應恪盡職守,同樣遵守司法鑒定人員應遵守的回避制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影響鑒定人員科學、公正、獨立地進行司法鑒定工作。(三)司法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司法

22、鑒定程序通則中的回避制度: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鑒定人員應當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是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是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四)、司法鑒定人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應當按照司法鑒定協議書向辦案(委托)人、涉案當事人或家屬明示是否需要回避及需要回避的人員姓名,并在受理案件協議書上簽字、署名及印指紋,以確保受理案件程序的嚴肅性。(五)、對

23、不能遵守以上回避制度的人員,視其情節及所引發的不良后果,機構將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必要時取消其工作資質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機構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第一條 司法鑒定人出庭應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第二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第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著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第四條 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第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八、機構司法鑒定人執業專用章管理制度為了整頓司法鑒定工作秩序,規范使用司法鑒定人工作名章,按照特擬定司法鑒定人工作名章管理制度:(一)、本機構聘任、注冊,并取得司法鑒

24、定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由機構統一管理,使用。(二)、司法鑒定人工作名章由機構辦公室統一管理,因名章上帶有司法鑒定機構及個人執業證編號信息,故鑒定人工作名章僅限于司法鑒定文書簽發時使用,不得在鑒定書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載體上使用,機構辦公室應嚴格履行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記工作。(三)、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工作名章只限于在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補充意見書兩種鑒定文書上使用。對于某一案件的證明、意見、情況以及不予受理案件的情況說明等文字材料,由辦公室確認內容后,加蓋本“機構”公章,方能出具。(四)、因司法鑒定人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機構辦公室人員應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

25、規定的程序申請重新刻制,原有印章送印章備案的機關登記、銷毀。(五)、為確保司法鑒定人工作名章的法律嚴肅性,司法鑒定人名章不可隨意在其它紙張等載體上使用,鑒定人在鑒定文書上簽字后,方可使用名章。(六)、對于違反鑒定人工作名章使用原則、規定的情形,經機構領導確認后,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懲處。 九、機構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提高司法鑒定文書的質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制作本規范。第二條 司法鑒定文書是本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后出具的

26、記錄和反映司法鑒定過程和司法鑒定意見的書面載體。第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分為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補充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鑒別后出具的記錄司法鑒定人專業判斷意見的文書,一般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檢案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鑒定意見、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內容。司法鑒定補充報告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需要針對需要補充鑒定的問題出具的補充意見書。第四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人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制作。第五條 司法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組成。第六條 司法鑒定文書的封面應當寫明機構的名稱

27、、司法鑒定項目和司法鑒定許可證號;扉頁應當寫明聲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第七條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一)標題: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和委托鑒定事項;(二)編號: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三)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鑒定日期、鑒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鑒定人等內容。鑒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托人提供的與委托鑒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鑒定資料的簡要情況,并注明鑒定材料的出處;(四)鑒定摘要:寫明委托鑒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五)鑒定過程:寫明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鑒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

28、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內容;(六)鑒定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七)分析說明:寫明根據鑒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鑒定意見的分析、鑒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注明出處;(八)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九)落款: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并注明文書制作日期等;(十)附注:對司法鑒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說明。司法鑒定文書正文可以根據不同鑒定類別和專業特點作相應調整。第八條 司法鑒定文書附件應當包括與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有關的關鍵圖表、照片等,以及有關音像資料

29、、參考文獻等的目錄。附件是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應當附在司法鑒定文書的正文之后。第九條 司法鑒定文書的語言表述應當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通用專業術語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用語; (二)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 (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符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四)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第十條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頁注明本頁是第幾頁; (三)不得有涂改。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文書經過復核的,復核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機構內部復核單上簽名。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文書

30、應當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和鋼印兩種印模。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標題下方編號處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鋼印;司法鑒定文書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作為騎縫章;司法鑒定文書制作日期處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十、司法鑒定檔案管理制度一、為了加強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檔案的科學管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二、司法鑒定機構應確定專職(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司法鑒定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作用。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

31、和泄漏司法鑒定檔案的涉密內容。三、鑒定人員從接到鑒定委托書時,就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關文書材料,鑒定結束后及時整理,然后交檔案員統一收檔。四、遵循文書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書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種類,集中保管。五、卷內文書材料應當按照排列順序,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上填寫頁號,并填寫卷內文書材料目錄和備查表。六、案卷封面應當逐項填寫清楚,案卷題名要簡明扼要,確切反映案內材料內容。七、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材料,應有交接記錄。接收的所有檔案應建立目錄,以備查閱。其他載體的檔案材料也應當注明檔案號,在備案表里注明其他案卷材料的關系。八、司法鑒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兩種。九、鑒定機構應建立檔案借閱、復制登記制度、凡查閱復制檔案的,需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十、有關部門和單位需查閱、抄錄、復制司法鑒定檔案的,應當持本部門的介紹信并說明原因,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查閱、抄錄、復制。十一、可供有關部門和單位查閱、抄錄、復制的司法鑒定檔案材料只限于送檢原始文證材料及鑒定書原本,鑒定講座記錄和鑒定人工作過程記錄不能查閱、抄錄、復制。查閱、抄錄、復制的司法鑒定檔案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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