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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總 則 為保證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設計與施工質量,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的地下建筑工程。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設計和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和符號2.1 術 語 逆作面 top-down construction boundary 在采用逆作法施工時,正作、逆作施工的分界面。2.1.2 逆作法 top-down construction method在逆作面處先形成豎向結構,以下各層地下水平結構自上而下施工,并利用地下水平結構平衡抵消圍護結構側向土壓力的施工方法。2.1.3 圍護結構 exterior-pro

2、tected structure在逆作法施工中對周邊土體起支擋作用的構件體系。 支承體系 supporting system逆作法設計中用于承擔結構自重,施工荷載和側向土壓力的結構體系,包括豎向構件和水平構件。2.1.5 內襯墻 inner chemise wall逆作法設計中在地下連續墻或排樁內側構筑的墻體,并與連續墻或排樁共同構成復合結構作為永久承重外墻的墻體。2.2 符 號 抗力與材料性能 三軸試驗確定的第i層土固結不排水(快)剪粘聚力標準值; 水的重度; 深度Zj以上土的加權平均天然重度; 開挖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天然重度; 三軸試驗確定的第i 層土固結不排水(快)剪內摩擦角標準值; 土

3、的有效內摩擦角。 作用及作用效應 第i層的主動土壓力系數; 第i層土的被動土壓力系數; 作用于深度處的豎向應力標準值; 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處的豎向應力標準值。 幾何參數基坑外側水位深度; 出土口數量; 計算點深度。3 基本規定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設計與施工前應對場地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對其周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取得相關技術資料。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的范圍和方法,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地下建筑結構類型、周邊環境、開挖深度、施工條件等因素,合理選擇。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的結構設計,應考慮施工順序、取土方式及施工進度等因素。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須

4、設圍護結構,其主體結構的水平構件應作為圍護結構的水平支撐;當圍護結構為永久性承重外墻時,應選擇與主體結構沉降相適應的巖土層作為排樁或地下連續墻的持力層。3.0.5 逆作法施工應全過程監測。4 巖土工程勘察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巖土工程勘察應具備下列資料:1 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擬建工程平面布置、建筑坐標;2 擬建工程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及埋置深度;3 相鄰建筑的建成時間、基礎類型和埋深,上部結構現狀及道路、地下管線情況。4.0.2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邊坡

5、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地下建筑逆作特殊性要求,應重點查明中間支承結構、地下連續墻及圍護結構影響范圍內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2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結合逆作法工程的特點,除應滿足一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內容要求外,尚應對工程逆作法的可行性、合理性進行綜合評價;預測工程逆作中可能產生的巖土工程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治理措施或建議。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巖土工程勘察階段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 初步勘察階段應初步查明建筑場地環境狀況及工程地質條件,應對工程逆作法實施的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及評估;預測逆作工程實施

6、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初步提出方案或建議。 2 詳細勘察階段應查明建筑場地范圍內巖土層分布類型、規模、工程特性和不良性狀;對地基的均勻性、承載能力進行評價;對工程逆作的可能性、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判斷逆作工程實施中地基的穩定性;提供逆作法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工程參數及相關建議意見。3 水文地質勘察應查明建筑場地周圍地表水的徑流狀況、地下建筑影響范圍內地下水的類型、埋藏補給條件、水位變化特征及水質。 巖土工程勘察范圍與測試宜符合下列規定:1 勘察范圍宜包括建筑基礎平面并外延至基坑開挖深度的12倍;當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存在深厚的軟弱土區域,勘察范圍宜適當加大,勘探點也宜適當加密。

7、2 勘察點的深度宜根據建筑設計、場地巖土工程條件確定,勘察深度一般為基礎埋置深度的 23 倍;當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存在深厚的軟弱土區域,勘察深度宜適當加大。3 水文地質測試參數宜包含下列內容:1)各層地下水的類型、水位、水壓、水量補給和變化; 2)各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和滲透影響半徑;3)分析水位變化對逆作法施工工藝的影響,應采取的措施。4 工程地質測試參數宜包含下列內容: 1)巖土常規物理試驗指標; 2)巖土抗剪強度及變形指標;3)特殊性巖土指標,應作專項性測試。5 設 計5.1 設計原則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宜采用極限狀態法,以分項系數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 結構設計極限狀態應分為下

8、列兩類: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結構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土體變形導致結構破壞或周邊環境破壞;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結構的變形影響結構的正常使用、地下結構施工或周邊環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系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期間臨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應符合表規定;2 當支承結構作為永久結構時,其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不得小于地下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3 支承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應按施工與使用兩個階段選用較高的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4 當地下逆作結構的部分構件只作為臨時結構構件的一部分時,應按臨

9、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系數取用。當形成最終永久結構的構件時,應按永久結構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系數取用。表 臨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和重要性系數安全等級破壞后果0一級支護結構破壞、土體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嚴重1.10二級支護結構破壞、土體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一般1.0三級支護結構破壞、土體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不嚴重0.9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時的荷載組合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 當計算圍護結構的傾覆及抗滑移時,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組合,其分項系數應為1.0。2 當計算圍護結構、水平和豎向結構承載力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

10、載效應、相應的地基反力及這部分結構所直接承受的施工荷載效應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組合,并應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3 基本組合的荷載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執行:1)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當其效應對結構不利時,對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應取1.2;對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應取1.35;土壓力、水壓力、基坑外堆載側壓力可取1.2;當其效應對結構有利時,應取1.0;對結構的傾覆、漂浮或滑移驗算,應取0.9。2)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1.4;施工荷載、基坑施工運輸車輛的荷載引起的側壓力可取1.4;對于某些特殊情況,可按建筑結構相關標準的規定確定。4 當需要驗算圍護結構的裂縫寬度和變形時

11、,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進行組合。5 當計算臨時的圍護結構豎向沉降時,傳至基礎底面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進行組合。當圍護結構作為永久結構使用時,在使用階段傳至基礎底面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進行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6 當計算支撐結構的豎向沉降時,傳至基礎底面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進行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并應按施工與使用不同階段的荷載分別計算。7 承載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的荷載

12、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平荷載:應包括逆作法施工階段外圍護結構所傳遞的水壓力、主動土壓力或靜止土壓力、坑外地面荷載的側壓力。作為永久結構的構件在使用階段,應包括外墻結構所傳遞的水壓力,靜止土壓力、坑外地面荷載的側壓力。2 豎向荷載:應包括逆作法施工各階段逆作法結構構件自重及施工荷載,應包括取土、運土時可能作用于逆作法結構上的荷載。作為永久結構在使用階段的豎向荷載,應包括結構自重、 活荷載 、風荷載和地震作用引起的豎向力,作用于底板的水浮力。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應進行下列計算和驗算: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和驗算:1)圍護結構的穩定性計算,包括整體滑動、抗滑移、抗傾覆穩定性; 2)降水設

13、計計算,抗浮、抗隆起驗算; 3)圍護結構在施工和使用階段受彎、受剪、受壓承載力計算; 4)主體結構兼作圍護結構、支撐結構時,結構承載力計算和穩定性驗算。 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計算和驗算: 1)主體結構兼作圍護結構的沉降驗算; 2)豎向支撐結構的沉降計算。 3 支撐體系和圍護結構的內力和變形宜采用空間作用的整體分析方法。當施工與使用階段構件的使用條件變化時,應按最不利情況驗算。5.2圍護結構設計 圍護結構可根據受力條件分段按平面問題進行計算:1)逆作法中地下室樓板可作為圍護結構的水平支撐,樓板可視為圍護結構不動鉸支點;2)當圍護結構兼作地下室外墻時,圍護結構與樓板處的支點可視為不動鉸支點,墻外

14、側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靜止土壓力系數宜由試驗確定,當無試驗條件時也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土的有效內摩擦角(°)。5.2.2 圍護結構在施工期間水平荷載標準值應按當地可靠經驗確定,無經驗時可按下列規定計算(): 圖5.2.2 水平荷載標準值計算簡圖1 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可按下列公式計算:1)當計算點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時: (1)2)當計算點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 (2)式中:第i層的主動土壓力系數,可按本規程第條規定計算;作用于深度處的豎向應力標準值,可按本規程第條規定計算;三軸試驗(當有可靠經驗時可采用直接剪切試驗)確定的第i層土固結不排水(快)剪粘聚力標準值(KN/m2);計算點

15、深度(m);計算參數(m),zj<h時,取zj,zjh時,取h;基坑外側水位深度;計算系數,當h時,取1,當h時,取零;水的重度(kN/m3)。2 對于粉土及粘性土可按下式計算: (3)3 當按以上規定計算的基坑分段開挖面以上的水平荷載標準值小于零時,應取零。5.2.3 基坑外側豎向應力標準值可按下列規定計算: (1)1 計算點深度Zj處的自重豎向應力可按下列公式計算:1)計算點位于基坑開挖面以上時: (2)式中:深度Zj以上土的加權平均天然重度(kN/m3);2)計算點位于基坑開挖面以下時: (3)式中:開挖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天然重度(kN/m3)。圖5.2.3-1地面均布荷載時基坑外

16、側附加豎向應力計算簡圖圖5.2.3-2局部荷載時基坑外側附加豎向應力計算簡圖2 當圍護結構外側地面滿布附加荷載時(圖5.2.3-1),基坑外任意深度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可按下式確定: (4) 3 當距圍護結構處外側,地表作用有寬度為的條形附加荷載時(圖-2), 基坑外側深度CD范圍內的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可按下式確定: (5)4 上述基坑外側附加荷載作用于地表以下一定深度時,將計算點深度相應下移,其豎向應力也可按上述規定確定。5.2.4 第i層土的主動土壓力系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三軸試驗(當有可靠經驗時可采用直接剪切試驗)確定的第i 層土固結不排水(快)剪內摩擦角標準值(°)。5

17、.2.5 基坑內側水平抗力標準值宜按下列規定計算(圖5.2.5):圖5.2.5水平抗力標準值計算圖1 對于砂土和碎石土,基坑內側水平抗力標準值宜按下式計算: (1)式中: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Zj處的豎向應力標準值,按本規程第條規定計算;第i層土的被動土壓力系數,應按本規程第條規定計算。2 對于粉土及粘性土,基坑內側的水平抗力標準值宜按下式計算: (2)5.2.6 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Zj處的豎向應力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深度Zj以上土的加權平均天然重度(kN/m3)。5.2.7 第i層土的被動土壓力系數應按下式計算: ()5.2.8 逆作法圍護結構應采用排樁或地下連續墻作為圍護結

18、構,樁墻圍護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排樁作為圍護結構時,應按施工開挖過程與支撐情況分工況計算。當地下連續墻作為圍護結構時,應按開挖及樓板澆筑的順序分工況進行計算。2 當地下連續墻兼作主體結構的側墻或排樁與內襯墻組成復合外墻時,其施工階段及使用階段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地下連續墻作為逆作法施工期間圍護結構并在使用階段作為地下室的外墻,并不帶內襯墻時,其施工與使用階段應作為獨立構件計算;2)地下連續墻在施工階段作為獨立構件計算;當在使用階段有內襯墻時,內襯墻與地下連續墻之間應結合緊密,形成一個整體,計算時可按疊合構件計算;3)排樁與內襯墻復合外墻,施工階段其排樁應作為圍護結構進行計算

19、,使用階段樁墻應作為兩個構件共同受力,樁墻應按各自獨立剛度分配所承受的力,分別驗算;3 地下室頂、中、底板處襯墻與樁之間應設置腰梁;4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圍護結構及內襯墻組成的復合地下室外墻應按人防設計要求滿足抗核爆強度與早期防輻射的要求。5.2.9 當進行構件的承載力及穩定性計算時,圍護結構體系的內力及支點力的設計值應按其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中的各個工況中可能出現的最不利內力組合值進行計算。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圍護結構的施工階段,作為臨時結構的各構件承載力計算,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圍護結構,在使用階段兼作永久結構的各構件承載力計算,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 地下連續墻在使用階段作為地下室的外墻,當不帶內襯墻時,應按地下室防水等級要求做好地下連續墻防水;當有內襯墻時,應按防水要求做好內襯墻防水及墻間的疏水排水設計;當排樁與內襯墻作為地下室的外墻時,應按地下室防水等級做好內襯墻防水。5.3 豎向結構設計 當設計地下結構豎向構件時,在施工與使用的不同階段應采用與其受力狀態相符的計算模型及相應的荷載值進行內力分析和截面驗算。當存在疊合構件時,尚應考慮二次疊合施工方法對構件承載力和構件變形的影響。 地下結構的豎向結構構件,宜選用鋼管混凝土柱、型鋼混凝土組合柱或鋼筋混凝土柱。 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地下結構的豎向構件,在施工階段應按偏壓構件計算,柱的長細比不應

21、大于25,柱頂端承受的水平力應按水平支撐軸向力的2%計算,并應根據其安裝就位的垂直度允許偏差考慮豎向荷載偏心影響。 當地下結構鋼筋混凝土柱采用二次疊合成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設防區,鋼筋混凝土柱子考慮疊合成型效應后,應按芯柱部分軸壓比確定柱截面尺寸及最小配箍特征值。2 非抗震設防區,柱的平均軸壓比不應超過0.80,疊合成型效應后芯柱部分的軸壓比不應超過1.00。3 箍筋的最小直徑、加密區箍筋最大間距、最小配箍率、疊合面的粗糙度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的規定,且箍筋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8m

22、m。 地下結構鋼筋混凝土柱或型鋼混凝土柱箍筋當處在水平施工縫位置上下各一個柱長邊尺寸且不小于500mm的范圍內,應符合下列要求:1 當軸壓比小于0.80時,箍筋最小直徑不應小于8mm;當柱軸壓比大于0.80時,箍筋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0mm;當柱的軸壓比大于0.90時,箍筋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2mm。2 位于抗震設防區的柱箍筋最小直徑應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的要求,且按照規定增大 2mm。3 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肢距不應大于150mm。 逆作法設計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在施工階段其豎向臨時支承體系應進行相關驗算。5.4 水平結構設計 逆

23、作法地下水平結構的設計,一般利用地下的樓蓋結構作為水平內支撐;應采取與施工及使用狀態相符的計算模型進行內力分析和截面驗算,水平結構應與圍護結構可靠連接,滿足施工階段和正常使用階段的各種功能要求。 地下結構樓板宜采用梁板式或格梁式,當有可靠措施時也可采用整體裝配式。 逆作法設計時樓蓋應符合下列要求:1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板厚度不應小于120mm;2 樓板不宜有大面積的錯臺,當結構設計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水平力的傳遞。 設有結構縫的結構梁板,應設置傳遞水平力的構件。 當地下結構樓板采用整體裝配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板每層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整澆層,厚度不應小于60mm,混凝土強度等級

24、不應低于C25,并應雙向配置直徑不應小于8mm、間距不應大于200mm的鋼筋網,鋼筋應錨固在梁、柱及墻內。2 樓板的預制板縫寬度不應小于40mm,板縫內應配置鋼筋且貫通整個結構單元,預制板縫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高于預制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且不應低于C25。3 預制板的選擇及建筑構造做法應滿足有關標準對建筑防火、耐久性等其它要求。 采用半逆作法施工時,設計應采用考慮梁軸向變形的計算模型進行相關的內力分析。當有疊合構件時應按疊合構件的計算原則進行相關計算。 剪力墻在樓板處應設置通長的暗梁,暗梁的截面及配筋應能滿足施工階段構件變形及強度要求,并與洞口處的連梁鋼筋貫通且不應小于連梁的配筋面積。5.5 地

25、基基礎設計 地下建筑逆作法宜選用柱下一柱一樁基礎。5.5.2當確定樁承載力時,樁的有效摩擦段應扣除土體的開挖段,并宜考慮土層回彈對樁摩阻力的影響。5.5.3 在施工、使用階段,地基承載力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5.5.4 當結構基礎采用一次成型時,可按正常施工狀態進行地基基礎設計。當采用兩次成形時,柱與基礎的交接面的構造應滿足傳遞柱軸力和柱底彎矩的要求。5.5.5 當結構地基采用天然地基時,施工階段采用的柱下支承樁在使用階段可不考慮其作用。5.5.6 當結構基礎采用多樁基礎,并在計算各樁頂反力、筏板或承臺內力時,不宜考慮逆作施工期間柱下樁的支承作用。當有

26、可靠依據考慮柱下樁的支承作用時,柱下樁宜選擇與其它各樁相同的樁長。5.5.7 承臺的抗剪、抗彎計算、樁對承臺的沖切及樁身強度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定。5.5.8 當基礎底標高不在同一標高時,應加強基礎底板的水平剛度。5.6節點設計及構造 節點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圍護結構與地下結構的水平構件連接接頭可采用剛性接頭、鉸接接頭和不完全剛性接頭等形式。2 當有防水要求時,節點的設計應滿足防水要求。 1)外圍護結構和地下連續墻墻身的防水以及施工段接縫防水設計;密排樁樁間的防水設計。 2)外圍護結構與基礎底板接縫處的防水。 3)豎向結構在底板位置的防水。

27、4)水平結構在外圍護結構上連接節點的防水。3 當地下連續墻僅作為圍護結構時,槽段接頭可采用柔性接頭;當地下連續墻作為主體結構的一部分時,槽段接頭應采用剛性接頭。4 當采用鋼管、型鋼或鋼管混凝土支承柱時,支承柱與地下結構的水平構件連接接頭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的相關規定。 節點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地下結構的水平構件與地下連續墻的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板與地下連續墻的連接采用剛性接頭時,可采用在連續墻中預埋鋼筋或采用鋼筋機械連接的方式。當板與地下連續墻的連接采用鉸接接頭時,可采用在連續墻中預埋鋼筋或預埋

28、剪力鍵的連接方式,或通過邊梁與地下連續墻連接,樓板鋼筋錨入邊梁,邊梁與地下連續墻內的預埋鋼筋連接,邊梁伸入墻內的長度不宜小于70mm。2)當梁與連續墻的連接采用剛性接頭時,可采用在連續墻中預埋鋼筋或采用鋼筋機械連接的方式。當梁與地下連續墻的連接采用鉸接接頭時,可采用在連續墻中預埋鋼筋或預埋剪力鍵的連接方式。3)當底板與連續墻的連接采用剛性接頭時,可采用鋼筋機械連接,宜沿連續墻的周邊將地下室的底板加強,在連接處應設置剪力鍵,在底板與地下連續墻連接處應設置止水條。2 地下結構的內墻與地下連續墻相交時的接頭,可采用在連續墻中預埋鋼筋或后植筋的連接方式。3 當采用排樁作為圍護結構時,排樁頂部應設置冠梁

29、,冠梁的寬度不應小于排樁直徑,冠梁的高度不宜小于400mm,冠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4 排樁與地下結構的水平構件連接接頭,可采用在樁內預埋鋼筋、鋼錨板或后植筋連接的方式。5 地下結構的梁與柱的接頭宜符合下列規定:1)當支承柱為型鋼時,宜采用鉆孔鋼筋連接法和傳力鋼板連接法。2)當支承柱為鋼管和鋼管混凝土柱時,宜采用豎向傳力鋼板法或環板法。傳力鋼板或環板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3)當支承柱采用灌注樁時,宜采用在地下室各梁標高處預埋鋼板環套的方法,鋼板環套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6 地下室的中間支承柱、樁和底板的連接接頭可采用圖5.6.1和5.6.2的形式。 圖5.6.1 挖孔樁和基礎底

30、板的連接 圖5.6.2 鋼管混凝土立柱和底板及灌注樁的連接1挖孔樁 2樁中預埋拉結筋 3基礎底板 4底板局部加厚 5鋼管立柱6傳力環 7外包混凝土 8灌注樁6 施 工6.1 一般規定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前,應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 施工組織設計應滿足逆作法設計要求。6.1.3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前應向施工班組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交底。6.2地下水控制6.2.1 地下水控制的設計和施工應滿足逆作法設計和施工要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并結合施工方案綜合分析、確定。6.2.2 當因降水而危及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時,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6.2.

31、3 降水、截水、回灌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相關規定。6.3圍護結構施工6.3.1 地下連續墻單元槽段長度應根據槽壁穩定性及鋼筋籠起吊能力劃分,宜控制在4m8m。6.3.2 地下連續墻施工前宜進行成槽試驗,確定施工工藝流程和槽段長度、泥漿比重、混凝土配合比、導管內初存混凝土量、導管內混凝土控制高度等各項技術參數。6.3.3 排樁可采用人工、機械等多種工藝成孔,宜采取間隔法施工。6.3.4 排樁的鋼筋籠在綁扎、吊裝和安放時,應保證鋼筋籠的安放方向與設計方向一致。6.3.5 在冠梁施工前,應將地下連續墻或排樁上部的混凝土浮漿鑿除。6.4 豎向結構施工6.4.1 豎向結

32、構構件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4.1規定:豎向結構構件垂直度允許偏差構件尺寸允許偏差柱混凝土樁施工工藝H/100樁徑D-20鋼管混凝土施工工藝單層柱H 10mH/1000直徑D±D/500±5.0H >10mH/1000且不大于25.0多節柱單節柱H/1000且不大于10.0構件長度L±3.0柱全高35.0型鋼柱施工工藝單層柱H 10mH/1000截面高度 HH500±2.0H >10mH/1000且不大于25.0500H1000±3.0多節柱單節柱H/1000且不大于10.0H>1000±4.0柱全高35.0截面寬

33、度B±3.0墻地下連續墻施工工藝H /350寬度 WW+35墻面平整度5下返墻施工工藝H /300寬度 WW+40墻面平整度5表6.4.1 豎向結構構件施工允許偏差(mm)6.4.2 豎向結構支承柱,當采用樁基礎工藝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筋混凝土柱逆作施工,可采用人工或機械等成孔工藝,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程JGJ94相關要求成樁,土方開挖后應按設計要求形成結構柱。2 型鋼柱或鋼管混凝土柱應與下部混凝土樁組合成中間支撐柱,柱與孔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砂密實充填。3 支承柱與水平結構連接的節點應按設計進行施工,預埋件、后植筋或其他連接構件應保證定位精度。6.4.3 豎向結構混凝

34、土墻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施工每一層水平結構時,相應的上、下層混凝土墻應預留豎向鋼筋,預留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規定。2 混凝土墻宜下返8001200,有防水要求的邊跨混凝土墻應上返300500。3 正作混凝土墻體與下返墻體混凝土連接宜按圖施工: 圖 墻體上下混凝土連接1澆筑混凝土 2填充無浮漿混凝土 3壓入水泥漿注:填充的無浮漿混凝土應為高一強度等級的微膨脹混凝土。6.5土方開挖及運輸6.5.1 土方開挖前應詳細了解地質情況,并根據土層特點與設計要求編制土方開挖的施工方案。6.5.2 逆作法出土口的數量應根據土方開挖量、挖土工期和出土機械的臺班

35、產量按公式(6.5.2)計算確定: =/C (6.5.2)式中:C每天作業臺班數;其它材料、機械設備的通過出土口運輸的備用系數,取1.21.4;出土口數量;挖土工期(d);土方開挖量(m3);出土機械臺班產量(m3/臺班)。6.5.3 材料、設備垂直運輸豎井的數量應根據工程量計算確定,且不宜少于2個。6.5.4 土方開挖宜采用小型挖土機與人工挖土相結合,地下連續墻與中間支承柱周邊的土方應采用人工挖土;土方運輸宜采用傳送帶或小型提升設備。6.5.5 土方開挖時應根據柱網軸線和實際情況設置足夠通風口及地下通風、換氣、照明和用電設備。6.5.6 梁、板下土方應在混凝土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開挖,挖出的

36、土應及時運走,禁止堆放在樓板上及基坑周邊。6.5.7 土方開挖時地下水應降至開挖面0.5m以下。6.6水平結構施工6.6.1 水平結構施工前應按設計圖紙確定出土口、各種施工預留口和降水井口的具體位置、尺寸。6.6.2 水平結構施工時應優先利用土胎模,當土質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其他支模方式澆筑梁板水平結構,應復核圍護結構在此工況下的穩定性和安全性。6.6.3 當水平結構作為周邊圍護結構的水平支承時,其后澆帶處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傳力構件。6.7梁、板、底板與豎向結構的連接施工6.7.1 當型鋼或鋼管中間支承柱與梁之間的連接采用鉆孔法時,每穿過一根鋼筋應立即將孔的雙面滿焊封嚴,然后再鉆下一個孔、穿筋。

37、6.7.2 當型鋼或鋼管中間支承柱與梁之間的連接采用鋼板傳力法時,鋼板與型鋼宜采用豎向焊接,焊縫應滿足設計要求,梁的鋼筋與傳力鋼板之間的焊接件應進行抗拉強度試驗。6.7.3 傳力鋼板的位置應經測量放線確定,鋼板的位置應準確,焊接鋼板前應將型鋼(或鋼管)表面清理干凈,不得有銹蝕。6.7.4 疊合柱的鋼筋接頭不得采用綁扎。6.7.5 當地下連續墻與梁節點的連接采用預埋鋼筋法、預埋鋼板法時,位置應準確,連接應可靠。采用后植筋法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有關規定。6.7.6 當地下連續墻與地下室底板連接處設止水條、中間支承柱與底板連接時,柱的四周應設置止水環。 7 現場

38、監測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應對施工過程中巖土體性狀、周邊環境、相鄰建(構)筑物、地下水狀態及地下管線設施的變化進行現場監測。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現場監測應進行現場踏勘,熟悉工程設計、施工情況,調查了解當地地下建筑工程施工經驗、周圍的建(構)筑物、重要地下設施及道路的布置情況和現狀,編制監測方案。 現場應監測下列主要對象:1 基坑(槽)底部、側壁及周邊巖土體;2 工程結構主體、中間支承結構及圍護結構;3 地下水;4 周邊建(構)筑物;5 周邊地下管線及設施;6 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7 自然環境狀況。 現場應監測下列主要內容:1 圍護結構及中間支承結構的變形;2 圍護結構內外巖土體變形;3

39、圍護結構周邊鄰近地下管線的變形和滲漏;4 圍護結構周邊鄰近建(構)筑物的變形;5 圍護結構、中間支承結構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地下水水位及孔隙水壓力的變化;6 圍護結構、中間支承結構、基坑底部巖土體卸荷回彈變形及建筑沉降觀測;7 施工現場環境條件(主要針對與人體有害氣體的類型、含量、濃度及臨近地表水體滲漏)。 現場監測的項目、監測點的布置應根據監測對象合理布設,并執行。表 地下建筑逆作法施工工程現場監測項目表 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監測項目一級二級三級圍護、支承結構水平位移應測應測應測圍護、支承結構豎向位移應測應測應測圍護結構內外巖土體變形應測應測宜測圍護、支承結構鄰近建(構)筑物變形應測應測宜測圍護結構

40、鄰近地下管線變形應測應測宜測地下水水位及孔隙水壓力應測應測可測地下管線滲漏應測應測可測圍護、支承結構、基坑底部巖土體卸荷回彈變形應測宜測可測建筑沉降變形觀測應測宜測可測施工現場有害氣體狀況應測應測宜測臨近現場地表水體滲漏情況宜測可測可測降水量大小、氣溫、臺風、洪水、冰凍情況宜測可測可測 現場監測位移及變形監測的工作基點數量不宜少于2點,安全等級為一級的不應少于3點,工作基點應設置于建筑影響范圍以外,便于施測并安全保護。 位移及變形監測工作初始值的觀測,應在地下建筑逆作工程施工基坑開挖之前進行,觀測次數不宜少于2次,安全等級為一級的不應少于3次;現場監制工作預警值、報警值應根據監測對象的相關標準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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