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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死亡信息核實補充制度一、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一)信息收集1.報告對象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2.報告單位和報告人(1)報告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死因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2)報告人: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療衛生人員方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3.死亡個案的填報(1)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不明原

2、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須將死者生前的癥狀、體征、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醫學證明書上的調查記錄欄內。(2)家庭或其他場所死亡個案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醫(社區醫生),將死亡信息定期報告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防保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體征和/或醫學診斷,對其死因進行推斷,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3)涉法死亡個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門介入的死亡個案,由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轄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該地區地段預防保健工作的醫生根據死亡證明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4.報告內容(1)死亡

3、醫學證明書(見附表1)填寫項目包括: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民族、主要職業及工種、身份證號、戶口地址、現住址、生前工作單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實足年齡、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死亡地點、疾病最高診斷單位及診斷依據、可以聯系的家屬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單位、聯系電話。2)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按照其導致死亡的順序(直接死因、間接死因)分別填寫在第部分,其他重要醫學情況填寫在第部分。3)其他項目:住院號、醫師簽名、單位蓋章、填報日期。(2)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應填寫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見附表2),副卡內容主要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出生信息

4、登記卡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兒童免疫接種卡號、兒童姓名、父親姓名、母親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體重、孕周、出生地點、死亡日期、死亡年齡、死亡診斷、死亡地點、診斷級別和死因診斷依據等。(3)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孕產婦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應填寫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見附表3),副卡內容主要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姓名、年齡、死亡時間、孕產次、人工流產(引產)次、末次月經、分娩時間、分娩地點、死亡地點、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死因診斷依據等。5.填報要求(1)死亡醫學證明書共分四聯:第一聯由出證單位保存,用于網絡報告。第二聯由出證單位定期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

5、機構,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保存。如出證單位無網絡報告條件,則當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第二聯進行網絡代報。第三、四聯由死者家屬交給戶籍管理部門,其中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據,由戶籍管理部門保存。第四聯由戶籍管理部門加蓋印鑒,交死者家屬作為殯葬火化憑據,由殯葬管理部門保存。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內容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填報人簽名,單位蓋章。(2)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必須填寫孕產婦或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二)網絡報告1.死因信息報告方式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

6、行網絡直報。2.報告程序、時限(1)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在7天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傳真、郵寄)將填寫完整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寄送屬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報告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

7、知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2)縣級以下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將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在30天內完成審核,并通過網絡進行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沒有條件實行網絡報告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在填寫和審核死亡醫學證明書后向屬地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出。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死亡醫學證明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3)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其他系統(軍隊、司法、農墾等)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行死因登(三)信息管理1.死亡信息的審核醫療機構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應對收到的死亡醫學證

8、明書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檢查,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填寫不合格者應注明具體審核意見,并反饋、督促報告單位核實、糾正。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報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也可承擔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工作。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報告信息及時反饋報告單位或向報告人核實。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縣(區)

9、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于7天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確認。2.死亡信息的訂正對已審核確認的報告信息,如發生報告死亡病例死因診斷變更或填卡、編碼錯誤時,應由填報單位及時報告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后者負責訂正。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應由屬地的婦幼機構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蹤調查,發現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副卡信息有誤時,應及時做出訂正。3.死亡信息的補報各級疾控、婦幼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公安、殯葬、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村醫(社區醫生)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4.死亡信息的查重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確認后刪除。(四)資料保存與管理1.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2. 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下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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