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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抵押合同(通用版)編號:KKXD(2016)抵合第號本協(xié)議由以下雙方于年月日在市區(qū)簽署甲方(抵押人): (下稱“甲方”或“抵押人”)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 (下稱“乙方”或“抵押權人”)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以上主體,在下文中,單獨稱“一方”,合稱“雙方”。抵押人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給予 (以下簡稱“債務人”)的融資服務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jīng)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1、本合同所稱“融資”是指抵押權人依據(jù)主合同的約定為債務人提供的借款服務。2、主合同的定

2、義與解釋均適用于本合同。第二條 主合同的基本內(nèi)容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基本內(nèi)容為:(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編號: ;(三)幣種: ;(四)融資數(shù)額: ; (五)利率: ;(六)主債務履行期限: ;(七)還款方式: 。 二、主債務實際履行期限及融資數(shù)額與上述約定不一致時,以主合同約定及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第三條 抵押物一、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合法所有的 (抵押物名稱)設定抵押,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價值等狀況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二、如果抵押財產(chǎn)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chǎn),抵押人有義務在抵押財產(chǎn)清單中注明

3、。三、在抵押有效期內(nèi)無論任何原因?qū)е律鲜龅盅何飳嶋H價值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抵押債權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5谒臈l 抵押擔保范圍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xiàn)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必要費用。二、無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多項擔保(包括抵押、質(zhì)押和保證擔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抵押物為主合同的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如因抵押登記機關要求約定將抵

4、押物僅擔保主合同的部分債務,則該要求對抵押人、抵押權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也不視為對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三、為避免歧義,抵押權人因準備、完善、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或仲裁費用等)均構成被擔保債權的一部分。第五條 抵押期間(一)抵押權與主債務同時存在,主債務清償完畢后,抵押權消滅。(二)因抵押登記部門要求,抵押期限登記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抵押期限屆至,債務人未還清主債務的,則:1、抵押權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權不變;2、抵押人應辦妥續(xù)展抵押登記手續(xù)。第六條 抵押財產(chǎn)的占管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chǎn)由抵押人占管,抵押

5、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chǎn)的檢查。二、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yǎng)和維護好抵押財產(chǎn),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財產(chǎn)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財產(chǎn)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三、抵押期間,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轉(zhuǎn)移、轉(zhuǎn)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lián)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一、抵押人將抵押物權利憑證移交抵押權人之前,如抵押權人要求對抵押物進行保險的,應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別投足額保險,保險單正本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送交抵押權人。二、抵押人保證保險在抵押期間內(nèi)的持續(xù)有效,如主債務履行期間,保險中斷的,抵押權人有權代為續(xù)保。如抵押權人

6、未代為續(xù)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三、抵押權人為該保險項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另行追償。第八條 抵押登記一、在本合同簽訂后個工作日內(nèi),抵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會同抵押權人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chǎn)登記手續(xù)。二、抵押財產(chǎn)登記手續(xù)辦妥后,抵押人應將取得的有關登記文件送交抵押權人。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一、如債務人未根據(jù)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包括抵押權人因債務人、抵押人違約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債務)或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情形,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無須經(jīng)過

7、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直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優(yōu)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擔保債務。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第十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一、抵押人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合法實體,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擔保責任。二、抵押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三、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chǎn)有約束力的規(guī)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抵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xié)議、其他協(xié)議以及其他

8、任何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nèi)容。四、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抵押權人對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五、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六、如抵押物為共有財產(chǎn)的,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已得到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七、除了本合同設立的抵押或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其他抵押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其他債務負擔。八、本抵押物權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備任何不適宜于抵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對抵押物提出權利主張,或?qū)Φ盅何锏奶幏痔岢霎愖h,則一切后果和責

9、任由抵押人承擔。九、本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為抵押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質(zhì)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隱藏的質(zhì)量瑕疵,則一切后果與責任由抵押人承擔。十、抵押人未隱瞞任何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權人不接受其為抵押人的下列事件:1、與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2、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3、抵押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zhì))押擔保;4、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或其他任何抵押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fā)生的違約事件;5、其他影響抵押人財務狀況和擔保能力的情況。十一、抵押人以抵押物履行了擔保責任后,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后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

10、債務人同時面臨抵押人的追償和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債務人優(yōu)先償付其對抵押權人的債務。十二、如果債務人與抵押人已經(jīng)或?qū)⒁捅竞贤椣碌膿Ax務簽訂反擔保合同,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十三、如抵押人為法人,則依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不受抵押人關、停、并、轉(zhuǎn)、撤、承包、分立、合資、聯(lián)營、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或終止的影響。十四、如抵押物因損壞、滅失、被征用等原因而價值減少時,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應用于償還擔保債務,如不足償還全部債務,抵押人對未償還債務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債權的擔保。十五、如抵押物因其

11、屬性、用途的改變成為限制抵押財產(chǎn),或因抵押人原因使抵押權人未能就抵押物全部價值取得抵押權,則一切后果和責任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就該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向抵押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十六、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則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任何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抵押權人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zhí)行為前提。十七、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zhì)押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擔保方式),抵押人均應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十八、如本合同項下?lián)榉课莸盅?/p>

12、的,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抵押權人履行告知義務;抵押房屋被拆遷的,對于采用產(chǎn)權調(diào)換補償形式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xié)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chǎn)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提供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擔保;對于以補償方式進行補償?shù)牟疬w房地產(chǎn),抵押人應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xù)為主債權提供擔保。第十一條 抵押權人權利一、抵押權人有權隨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反映其經(jīng)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三、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

13、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zhì)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抵押權人有權直接要求的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一、抵押人發(fā)生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違約:(一)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條的聲明與承諾;(二)因抵押人的行為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三)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二、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二)宣布主債務提前到期,處分抵押物用于清償主債務;(三)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債務本金百分之【拾】的違約金;(四)要求抵押人賠償違約金數(shù)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五)

14、以法律手段追究抵押人的違約責任。三、抵押期限內(nèi),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按本條第二款的約定采取措施。第十三條 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一、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抵押權人、債務人協(xié)議修改、補充主合同,抵押人仍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抵押人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擔保方式不變。三、抵押人保證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融資資金),均不影響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第十四條 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一、本合同的訂

15、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二、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或爭議,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按以下第【(貳)】種方式解決:(壹)向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貳)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廣東省廣州市 ),按照申請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叁)其他方式: 。三、在爭議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抵押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第十五條 通知一、本抵押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lián)系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記載的地址、電傳號或其他聯(lián)系方法送達對方。二

16、、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法發(fā)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三、任何文件、通訊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發(fā)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一)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五個工作日視為送達日;(二)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以發(fā)送之日視為送達日;(三)專人送達,以收件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抵押權人以在其網(wǎng)站、網(wǎng)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yè)網(wǎng)點發(fā)布公告的方式發(fā)送通知的,以公告發(fā)布之日視為送達日。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tǒng)所出現(xiàn)的任何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任何責任。四、抵押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fā)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

17、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抵押人發(fā)送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一、本合同自立約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二、依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合同項下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后立即辦理合法的登記手續(xù)。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抵押權人給予債務人、擔保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yōu)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抵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四、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中

18、“工作日”均指銀行的營業(yè)日,合同履行過程中,若某個提款、還款日為非營業(yè)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六、本合同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務償清后終止。本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將其保存的抵押物設定抵押登記的證書交還抵押人。七、本合同正本壹式份,抵押權人執(zhí)份,抵押人執(zhí)份,執(zh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條 公證與自愿接受強制執(zhí)行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證要求,本合同應在國家規(guī)定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二、經(jīng)公證的合同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抵押人違約、債務人未按期清償債務或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抵押人放棄一切抗辯權,放棄一切可能對抵押權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第十八條 補充條款。(以下無正文)抵押合同(通用版)簽署頁編號:KKXD(2016)抵合第 號 抵押權人(簽字及指模):簽署日期: 年 月 日如抵押人為法人,請在此簽署:抵押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如抵押人為自然人,請在此簽署:抵押人(正楷):抵押人(簽字及指模):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登記部門(公章): 負責人(簽章):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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