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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械設備事故案例目錄:案例一:原安陽鎮東山中埠村“12·17”砂輪傷害事故案例二:攪拌機事故案件案例三:吊車工被砸傷致殘案件案例四:鋼絲繩斷裂塔臂墜落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原安陽鎮東山中埠村“12·17”砂輪傷害事故 200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位于原安陽鎮東山辦事處中埠村瑞光大道618至620號的個體無照工場發生一起砂輪傷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尚志發,男,現年20歲,貴州省關嶺縣花江鎮馬皇村人。 1、事故經過:2004年2月25日下午15點30分,死者陳佳兵同曹勝利(山東單縣人)一起操作液壓機,壓制DN50同徑三通管件。工作開始時,液壓機運轉正

2、常。在完成6只三通管后,壓制第7只三通管時,剛壓到四分之一,用于卸壓的減壓閥突然飛出,并擊中了陳佳兵的腹部,陳佳兵當即被擊倒在地,曹勝利看見后立即過去,將他扶起,并問他有沒有事,但他沒有反應過來,見他臉色發白,就馬上向公司領導匯報,并立即找到司機一起把陳佳兵扶出來。陳佳兵說自己眼花,公司總經理當即安排司機和車間主任用車一起護送陳佳兵到市人民醫院搶救。因腹腔內大量出血,傷勢過重,經市人民醫院全力搶救無效,于當日下午17時許死亡。2、現場調查該公司已于2000年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主要崗位都制定了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但職工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違規操作

3、現象。 該液壓機操作部位前面有一塊鋼質防護檔板,在壓制操作時應將防護檔板安上,卸壓后才能取下檔板。而死者陳佳兵為圖方便,違規操作,在設備加壓時沒有將檔板安上。經過調查了解到,此類違規現象在平時也曾發生過。  3、事故原因 死者陳佳兵為圖方便,違反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在液壓機加壓前沒有按規定安放防護檔板。該公司質量體系作業指導文件Q/DG23.12-2003安全操作規程第5條規定:經常檢查各行程開關、安全保護裝置,以確保可靠工作。公司總經理于2月23日晚上巡查車間現場時發現陳佳兵未按規定操作,未安防護檔板,當場予以批評和糾正。而陳佳兵在2月25日操作液壓

4、機時仍然沒有安放防護檔板,導致本人在事故發生時被機臺飛出的減壓閥擊中受重傷致死。這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瑞安市東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督促員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力,平時發現職工違規操作現象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杜絕,是發生事故的間接原因。 該液壓機的安全裝置在設計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安全防護檔板的裝卸不方便等,也是發生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4、事故責任界定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而瑞安市東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在發現員工有違規操作現象時,沒有采

5、取有力措施,予以杜絕違規現象,縱使陳佳兵繼續違規作業,最終導致事故發生。瑞安市東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對該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瑞安市東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車間主任現場管理不力,沒有督促本車間職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死者陳佳兵,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聽公司領導勸阻,繼續違規操作,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有關部門對這起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作出了相應的處理。案例二:攪拌機事故案件1、事故概況2002年4月24日,在某中建局總包、廣東某

6、建筑公司清包的動力中心及主廠房工程工地上,動力中心廠房正在進行抹灰施工,現場使用一臺JGZ350型混凝土攪拌機用來拌制抹灰砂漿。上午9時30分左右,由于從攪拌機出料口到動力中心廠房西北側現場抹灰施工點約有200米左右的距離,兩臺翻斗車進行水平運輸,加上抹灰工人較多,造成砂漿供應不上,工人在現場停工待料。身為抹灰工長的文某非常著急,到砂漿攪拌機邊督促拌料。因文某本人安全意識不強,趁攪拌機操作工去備料而不在攪拌機旁的情況下,私自違章開啟攪拌機,且在攪拌機運行過程中,將頭伸進料口邊查看攪拌機內的情況,被正在爬升的料斗夾到其頭部后,人跌落在料斗下,料斗下落后又壓在文某的胸部,造成頭部大量出血。事故發生

7、后,現場負責人立即將文某急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上午10時左右死亡。2、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身為抹灰工長的文某,安全意識不強,在攪拌機操作工不在場的情況下,違章作業,擅自開啟攪拌機,且在攪拌機運行過程中將頭伸進料斗內,導致料斗夾到其頭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1)總包單位項目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嚴,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督促不力。(2)清包單位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到實處,導致抹灰工擅自開啟攪拌機。(3)施工現場勞動組織不合理,大量抹灰作業僅安排三名工人和一臺攪拌機進行砂漿攪拌,造成抹灰工在現場停工待料。(4)攪拌機操作工為備料而不在攪拌機旁,給無操作

8、證人員違章作業創造條件。(5)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施工現場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主要原因抹灰工長文某,違章作業,擅自操作攪拌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各級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現場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都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杜絕違章作業的情況發生。、施工現場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不能僅僅放在口頭,而應落到實處,要讓每個施工從業人員都知道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紀律和各自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強化現場的安全檢查力度,加強對施工危險源作業的監控,完善有關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現場應合理組織勞動,根據現場實際工作量的情況

9、配置和安排充足的人力和物力,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施工作業人員也應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明確自己的崗位和職責,不能擅自操作自己不熟悉或與自己工種無關的設備設施。4、事故處理結果1、本起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2.25萬元。2、兩家事故單位根據事故聯合調查小組的調查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理:(1)清包企業領導缺乏對職工的安全上崗教育,違反五大規程“關于安全教育”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法人代表劉某,作書面檢查;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金某,給予罰款的處分。(2)清包企業駐現場負責人顧某,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警告和罰款的處分。(3)總包項目經理于某,

10、對現場的安全檢查監督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給予罰款的處分。(4)總包法人代表林某,對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夠,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作書面檢查。(5)抹灰工長文某,在攪拌機操作工不在場的情況下,私自違章操作攪拌機,對本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鑒已死亡,故免于追究。案例三:吊車工被砸傷致殘案件1、事故經過:30歲的小管來昆明務工多年,是一名建筑工人。2011年2月26日15時左右,小管在吊磚作業時,一塊磚頭從上升途中的磚車里掉落下來,因躲讓不及,砸傷了小管的右手。小管受傷后被送至呈貢區人民醫院拍片檢查。傷勢還未治好,由于支付不起高額的醫療費用,無奈只好回貴州老家借錢繼續治療。小管在貴州水城礦

11、業(集團)總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被診斷為右3、4掌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治療20余天,支付醫療費用近兩萬元。事后,小管的損傷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八級傷殘。治療基本結束后,小管就賠償問題多次找發包人、轉包人、承包人協商,但均遭到以上人員的互相推諉。為此,小管將上述人員訴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賠償因人身傷害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965361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2、案件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9日,王慶與周大元簽訂建房合同,約定由周大元承建王慶所有的位于呈貢區七甸鄉七興街的自有房屋加層工程。爾后,周大元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張良洪,張良洪又將吊磚工程交由祖大發完成。小管是祖大發雇傭來的吊

12、磚工人。同年2月26日發生以上事故。另查明:被告周大元、張良洪和祖大發均不具備相應的建筑資質。3、法院判定法院認為,依據小管提交的證據,以及結合庭審中被告祖大發的陳述,能證明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小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而受到人身損害,被告祖大發作為雇主,依

13、法應對小管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慶將自有房屋加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建筑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周大元承建,周大元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建筑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張良洪承建,而張良洪又將吊磚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被告祖大發施工,違反了建筑行業特許經營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被告王慶、周大元、張良洪應與被告祖大發承擔連帶責任。4、案列分析雇主祖大發應承擔賠償責任是無可爭議的,但對于房主王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些讀者有不同的看法。部分讀者認為自有房屋加層工程小,這種房屋建造的技術含量要求不是很高,而且對這一類工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對此,記者采訪了昆明

14、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關上法庭魏東法官。魏東表示,房主王慶將房屋加層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人承建,其對承攬人的選任存在明顯過失。魏東說,建筑工程有關的各種類型的糾紛案頻發,與工程違法層層轉包、多級分包有直接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建建筑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工程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必須持有資格證書,自然人不得承包工程。云南律師李建章表示,現在工程建設領域內違法總包和分包的現象極為普遍,建筑公司承接了工程后,將工程分拆,然后進行轉包,承包者中有些是沒有資質的小公司,甚至是個人,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出去后,僅向他們收取管理費,對工程的管理實際上處于失控狀態。對此,魏東法官建議:應進一步整頓和規范

15、建筑工程承包,杜絕承包商層層發包、轉包行為,建立嚴格的資格審查準入備案制度。案例四:鋼絲繩斷裂塔臂墜落事故案例分析一、 事故過程2004年某月某日,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一項目部在某綜合樓工地拆卸塔吊過程中,因租用的起重機鋼絲繩斷裂,致使塔臂墜落,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2、原因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在該施工單位未取得塔式起重機拆卸許可證、吊車司機末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上崗證的情況下,違規、違章操作;二是建筑單位現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三是在拆卸塔吊過程中,捆綁塔臂的鋼絲繩斷裂;3、違反事故措施與預防(1)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在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16、情況下,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且不可違章作業。(2)起重機械的操作、安拆、維修、檢測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杜絕無證上崗和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現象。(3)對吊裝作業中需使用鋼絲繩等索具,應由有關技術人員根據吊裝載荷情況對索具的破斷拉力等進行計算和校核,確定所使用鋼絲繩的規格,并在作業指導書中予以明確。在吊裝作業前,無論是采用何種方式取得的鋼絲繩,都必須認真檢查鋼絲繩的合格證或試驗證明,以保證其機械性能、規格符合吊裝作業指導書要求;4、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本事故是

17、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之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第三十九條 起事機械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2)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之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18、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一85)之5.2.3.1起重機的操詐,只應由下述人員進行:a.經考試合格的司機。2.2.10鋼絲繩的維護:f.領取鋼絲繩時,必須檢查該鋼絲繩的合格證,以保證機械性能、規格符合設計要求;g.對日常使用的鋼絲繩每天都應進行檢查,包括對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處的檢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斷。5.1.2.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同機不應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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