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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非監禁刑制度之適用摘要: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新增設的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法中的一項空白。不但維護了婚姻法的權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為執法部門處理違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關鍵詞:無效婚姻;婚姻制度;結婚條件 一、無效婚姻的含義及無效婚姻制度確立的意義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是關于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1)它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這就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2)它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無

3、效制度,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從此有法可依。維護了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3)它使我國的婚姻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設立了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制度。比如1971年,英國頒布了婚姻無效法,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布了婚姻訴訟法,此外,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二、婚姻無效的構成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一)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

4、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由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近親結婚,是人類長期生活經驗的結晶,是人類婚姻的總結。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于下一代的健康,不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會中生活,也給國家、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后果。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將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了配偶

5、及子女的身體健康,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后患上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個年齡是男女可以結婚的法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女當事人結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違反了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因

6、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將其規定為無效婚姻。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一)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問題在無效婚姻中,我國婚姻法第十二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于無效婚姻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自始無效。但是,僅具備婚姻無效的情形,未被依法宣告無效的,其婚姻關系是有效的。(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凡被確認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當然就沒有互相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沒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7、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比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四)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實際上婚姻法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不明朗。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有學者認為:他們是非婚生子女,但考慮到這一嚴厲后果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應將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對此,筆者認為,無效婚姻既然自始無效,那么自始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疑問是非婚生子女,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不保護無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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