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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征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管理,維護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183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拆遷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拆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讓地,不得阻撓、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第二章 征地拆遷管理 第四條 征地拆遷應

2、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地單位向市國土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依法報經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二)被征地拆遷人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 (三)市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四)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會同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調查和評估,公示被征地拆遷人的房屋面積、評估價格、安置人口、補償金額等情況;(五)征地拆遷人與被征地拆遷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并按協議進行補償安置,拆遷補償和安置結果應當在拆遷區域內進行公示; (六)實施房屋拆除。

3、 第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第六條征地拆遷當事人對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權利人依法申請裁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市國土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征地拆遷范圍確定后,市國土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征地拆遷所在地的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

4、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以拆遷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營業執照; (六)戶口遷入、分戶(因婚遷、出生、軍人轉退、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符合戶口遷移政策的除外)。書面通知應當載明征地拆遷范圍和暫停期限。需停辦的事項,應當在拆遷區域內進行公告;在暫停辦理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上述相關活動。第八條征地拆遷中拆除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臨時建筑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臨時建筑在批準手續中已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征地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

5、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準。 房屋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有權部門確認的面積為準。第三章 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第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可采用統一安置、統一建設、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等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實際情況確定。 統一安置房屋、統一建設房屋的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自拆自建的,

6、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重置成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和房屋成新評定對照表,進行評估后確定。具體標準見溧陽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技術細則。房屋附屬設施及裝修的補償,按照征地補償調查登記的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征地拆遷房屋附屬設施及裝修補償標準進行評估后確定。 第十三條 采用統一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筑面積×110%。 采用統一建設、自拆自建方式

7、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筑面積×100%。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和附屬設施及裝修經評估作價后,被拆遷人不得自行拆除。第十五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戶口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擁有合法房產,并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被征地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被征地拆遷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員,可列入正常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義務兵和服役期未達到崗位安置年限要求且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現役士官;(二)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或畢業后無固定工作、戶口在本市范圍內且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出嫁后戶口隨男方的除

8、外); (三)原有常住戶口,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外遷但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四)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五)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出生、婚嫁落戶的人員;(六)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征收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被征地拆遷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顧安置:(一)正常安置人員中,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不包括離異、喪偶人員),可增加照顧1名安置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未婚,且屬正常安置人員),可增加照顧1

9、名安置人口;同時符合以上兩種照顧安置條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顧1名安置人口計算; (二)被征地拆遷人家庭,其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而均不屬正常安置人員的,可增加照顧1名安置人口;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夫妻雙方均屬正常安置人員)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顧1名安置人口;(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六十周歲以上且無子女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1名安置人口,“五保戶”除外。 被征地拆遷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顧安置: (一)租住、借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學、投靠等原因,常住戶口報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 (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

10、作人員,及其他已參加房改或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四)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空掛戶; (五)在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公告之前死亡的; (六)不論戶口是否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范圍內的房產已轉讓他人的;(七)在本市范圍內已按規定實行拆遷安置的人員,其住宅拆遷時,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八)按有關政策規定不屬于征地拆遷安置的其他人員。第十六條被征地拆遷人可安置建筑面積,根據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顧安置的人數,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可安置面積由正常安置面積和照顧安置面積兩部分組成。被拆遷房屋的原面積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

11、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正常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實行統一安置的,安置房結算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原面積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的,原面積內的正常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原面積內的照顧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安置面積超過原面積,但不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統一安置房的建安價、成本價、定銷價等由市國土部門會同物價、建設、財政等部門,根據建筑市場情況進行綜合測算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推行

12、按市場化方式配置安置房屋。被拆遷人采用貨幣結算后,可以按定銷價購買可安置面積內的安置房。貨幣結算標準以被拆遷人的正常安置面積和照顧安置面積為基礎。正常安置面積的貨幣結算標準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建安價之間的差價;照顧安置面積的貨幣結算標準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原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再按重置成新價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地拆遷人拆除住宅房屋后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而不需要統一安置或實際安置面積小于可安置面積的,可以給予獎勵。第十九條被征地拆遷人及其家庭人員均不屬正常安置人員,但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房產,其

13、被拆遷房屋在按重置成新價補償的基礎上,可再按重置成新價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并可以按定銷價購買與被拆遷房屋等面積的安置房。第二十條被征地拆遷人居住房屋全部拆遷的,按規定予以安置;對于拆遷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積達到可安置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對于拆遷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積達不到可安置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對只拆遷輔房,保留居住房屋的,不予安置。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拆遷的房屋,必須全部拆除。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近期拆遷改造范圍內,如需預先安置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

1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可先予安置。 第二十二條 擅自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的,或者將住宅房出租(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房補償安置。第二十三條拆除住宅房,征地拆遷人以現房安置或提供周轉房及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按3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為期房,被征地拆遷人自行解決住處的,征地拆遷人應當按過渡期限加增3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征地拆遷過渡期限從被征地拆遷人騰空讓房之日起計算。自拆自建的過渡期限,按12個月計算;統一安置、統一建設的過渡期限,按騰空讓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計算;因被拆遷人拒絕接受安置房而導致過渡期延長的,延長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二十四條 拆除房屋閣樓的

15、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筑面積(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 (一)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二)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三)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 (四)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 (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臨時閣樓、浮閣及征地調查后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燃氣移位費等補助費的具體標準見溧陽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技術細則。 第二十六條 征地房屋拆遷實行“誰先簽約并

16、騰空讓房,誰就優先選擇安置房”的原則。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的搬遷獎勵標準為:(一)簽約獎勵:以拆遷前公布的簽約獎勵起始日期為準,第1日至第10日內簽約的,按5000元/戶給予獎勵;第11日至第20日內簽約的,按3000元/戶給予獎勵;第21日至第30日內簽約的,按1000元/戶給予獎勵;逾期不再獎勵;(二)騰空讓房獎勵:以拆遷前公布的騰空讓房獎勵起始日期為準,第1日至第10日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3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第11日至第20日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2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第21日至第30日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10元

17、平方米給予獎勵;逾期不再獎勵。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征地房屋拆遷的搬遷獎勵標準,由市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四章 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用房的,按照溧政發200660號文件執行。 拆除企業用房以外的非住宅房,按照被拆除房屋原面積的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拆遷非住宅房涉及的土地,已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其土地補貼費按相應用途的區域基準地價的60%結算;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其土地補貼費按拆遷時征收集體農用地的標準執行。第二十八條拆遷城市規劃區內的公益事業用房,不予復建安置,按照被拆遷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予以補償;拆遷城市規劃區外的公益事業用房,確需復建安置的,應當經市規劃、國土等部門批準,由征地拆遷人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提供復建安置房;不需要復建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予以補償。第五章 罰 則第二十九條被征地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被征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妨礙、阻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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