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租賃管理辦法(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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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固定資產租賃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賃業務風險,實現租賃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租賃是指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在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前提下,經批準將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管理權的土地、房屋、場地、船舶、車輛、設施設備和其他可以通過經營、實現收益的固定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承租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經濟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四條 固定資產出租

2、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提高資產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租賃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原則。第六條 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各部門、單位的職責劃分,船舶、車輛、設施設備租賃由XX處負責歸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資產租賃由XX處負責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司固定資產租賃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指導所屬各單位依照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具體租賃行為;(二)負責受理固定資產租賃申請和備案,會同相關部門對租賃申請方案進行評審并報公司審批;(三)對租賃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3、所屬各單位是固定資產的出租人,負責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租賃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固定資產租賃的申請和報備;(二)負責實施具體租賃行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租金等費用;(三)負責固定資產出租后的安全等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四)按照規定管理固定資產租賃收益。第八條 公司XX處、XX在固定資產租賃活動中履行監察職能,糾正違規違紀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第三章 資產租賃管理 第九條 根據所出租資產狀況和租賃情況,固定資產租賃管理實行申報制和備案制。第十條 所屬各單位出租下列資產實行申報制,應當通過歸口管理部門報公司批準后實施。(一)所出租資產原值50萬元以

4、上的;(二)年租金50萬元以上的;(三)租賃期限3年以上的;(四)允許使用港口岸線或出租碼頭囤船的;(五)出租給非國有單位的;(六)公司認為有必要報批的其他租賃行為。第十一條 所屬各單位出租除第十條規定外的資產實行備案制,應在租賃行為實施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出租資產明細及租賃合同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實行申報制的固定資產出租,所屬各單位應提出資產租賃申請并附資產出租方案報公司審批。資產出租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出租原因、擬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承租人意向等。歸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資產租賃申

5、請及出租方案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租賃方式可采取公開招租和協議租賃等方式。第十四條 租賃價格招租底價應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以及資產的實際狀況、資產的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第十五條 租賃期限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承租方租賃房屋建筑物用于興辦各類娛樂場所、酒店、商場等的,或需對承租資產有較大投入的等特殊情況,租賃期限需超過3年的,須報公司批準。第十六條 出租單位應在資產出租前對資產的基本狀況、技術狀況等進行登記備案。租賃期間,應每年或半年對租賃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要求和督促承租人對損壞情況等進行修復,檢查和修復情況應登記入租賃檔案。租

6、賃期限屆滿收回租賃資產前,應對資產狀況、損壞情況等進行檢查,除正常磨損外,所有的損壞和滅失應由承租人負責。第四章 租賃合同相關規定第十七條 所屬各單位出租固定資產時,應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第十八條 資產租賃合同應明確以下條款:(一)承租人的基本情況。如是自然人,應包括姓名、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如為法人,應包括名稱、住址、郵編、聯系方式等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三)租賃資產的用途及改變用途的后果。(四)租賃資產交付日期、租賃期限。(五)租金金額、保證金金額、支付方式和繳款日期

7、。(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七)租賃資產的交付使用要求、維修責任和收回的驗收。(八)雙方權利與義務(包括安全消防、綜合治理等);(九)租賃資產的轉讓、轉租、出借、出售等約定。(十)應當終止(解除)合同的內容(因資產出售、拆遷等情況);(十一)其它應在合同中明確的條款。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出租給公司職工的住房外),租金應在租賃期次年開始按一定比例增幅,一般應按逐年不低于5%的幅度增長。特殊情況經公司批準可作適當調整。第二十條 資產租賃應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租金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第二十一條 資產租賃應收取

8、保證金,保證金標準應不低于13個月的租金(視租賃期限而定),設施設備租賃保證金應不低于購置成本的20%,且保證金不得用于沖抵租金。第二十二條 資產租賃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出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足額收費。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允許承租人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應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由出租單位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第二十四條 資產租賃期限屆滿,原資產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出租單位應按照資產承租人續租申請,做好該資產的租賃方案,并在租賃期限屆滿2個月前將租賃方案的內容通知資產承租人,經協商資產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并按規定重新組織招租。

9、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向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照租賃合同有關約定交還租賃資產、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章 風險防范第二十六條 所屬各單位應切實防范招租及合同風險,健全租賃管理制度、承租人保證金制度及到期承租人清退制度,并嚴格約束承租人的轉租行為。第二十七條 所屬各單位應將租賃合同及租賃活動的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資產租賃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證合同的履行。出租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出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內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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