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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業資料【標題】 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題注】 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 會議討論通過,于2015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9日頒布、2012年11月9日實施的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文號】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時效性】有效【頒布日期】2015/11/30【實施日期】2016/01/01【失效日期】【內容分類】建口【執法主體部門】 市質監局【正文】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證電梯

2、安全運行, 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 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昆明轎子山旅 游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專業資料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 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 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 大問題。鄉(鎮)人民

3、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 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電 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 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使用、電梯采購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生產實施綜合 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按照工作職責,依法查處故意損毀電梯設施、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 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 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4、,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節能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 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 資格。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檢 驗、檢測機構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 性能和管理水平,促進電梯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鼓勵實行電梯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專業資料第二章電梯的生產、經營第八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 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 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 護保養說明等相

5、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 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以 下服務:(一) 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 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二) 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 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第十一條 電梯采購應當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 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對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市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電梯的綜合性能、技術保障、 售后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

6、當由制造單位或 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并遵守以下規疋:(一) 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情 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二) 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具有 法定專業資料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 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三) 竣工驗收后 3030 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 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四) 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負責更換電梯產品 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 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改造 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

7、責;(五)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 理的, ,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 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六)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 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 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第十三條 用于電梯改造、修理的配件,應當具有產品 質量合格證明,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 格報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第十四條銷售、 出租電梯的, 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第三章電梯的使用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

8、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二) 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三)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 方為專業資料使用單位;(四) 出租、出借電梯,或者含有電梯的場所的, 出租、 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確定使 用單位。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 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 員;(二) 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三) 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標明 電梯使用單位名稱、應急救

9、援電話、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系通暢;(四) 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 定期檢驗要求,監督并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日 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工作;(五)制定電梯應急處置措施和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六)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24 小時以上的,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七) 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 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專業資料(八) 電梯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

10、排險、救援,保護事 故現場, 并于 1 1 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或有關部門;(九) 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 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 理;(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 職責。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 列安全管理職責:(一) 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記錄日常使用狀況;(二) 負責保管、使用電梯專用鑰匙;(三) 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四) 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五) 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 停使用,并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六) 法律、法

11、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 職責。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 3030 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 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標志,新使用 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之日起 3030 日內,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 停用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 貼停用標示,米取安全措施;停用1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 1 次定期檢驗日期的,應當在停用之日起 3030 日內到所在地特 種設備專業資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 辦

12、理啟用手續。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 驗機構申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一) 使用期限超過 1515 年的;(二) 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三) 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收到安全技術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并在3030 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估報告。第二十二條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估,無法達到安全運行 要求或者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更 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 維護保養、隱患整改、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估等費用。第二十四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費

13、用, 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可以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 理規定列支。第二十五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 造、修理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之 日起 3030 日內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手續。第二十六條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二) 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三) 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專業資料(四) 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使用電梯超載運送貨 物;(五) 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 行為。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

14、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前,應當向使用單位報告。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合同。地鐵、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領域電梯使用單位 應當委托制造單位或者由制造單位通過合同委托依法取得 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第二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電 梯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減少維護保 養項目、降低維護保養要求、偽造維護保養記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禁止將廢舊 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第二十九條 省外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 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

15、作業人 員,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三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 制定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現場管理制度;(二) 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 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三) 設立 2424 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 及時抵專業資料達現場,排除故障,并進行記錄;(四) 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和故障處置記 錄,并至少保存 4 4 年;(五) 對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六) 發現事故隱患的,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于 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七) 配合電梯檢驗檢測

16、工作;(八)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一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年度日常維護保養情況。第三十二條 使用年限超過 1515 年或者公眾聚集場所使 用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 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第三十三條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制度,定期檢 驗周期為 1 1年。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 使用。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 使用 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15 日內到檢驗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

17、檢測人員應當按 照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結果、 鑒定結論負責,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專業資料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發現電梯存 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一)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二) 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

18、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 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 檢查,對使用年限超過 1515 年或者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 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法 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 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發現嚴重事故隱 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 門報告,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 梯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信用 評價結果。對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 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督檢查頻次,

19、向社會公開監 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 安全投訴舉專業資料報制度,受理對電梯事故隱患和有關違法行為的 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 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核 實事故情況,并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依法 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單位將廢舊 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責令改正,處以 1 1萬元以上 3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

20、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2000 元以上 1 1 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 托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 1 1 萬元以上 3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轉包、分包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或者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維 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 1萬元以上 3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一一條規定,未履行年度維護保養情況報告職責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專業資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20002000元以上 1 1 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 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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