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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判斷題12個,12分;單選題出12個12分;案例題出3個,26分,2個8分的,1個10分的。一、簡答題(每題6分,共36分)1.金融管理法律關系和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各有何特點?p36-37金融管理法律關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主體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2)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性。(3)權利和義務不存在財產的對償性。由于金融管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具有財產內容,因而也沒有對償性。(4)權利與義務具有相對性。金融管理主體的權利實質上是相對于國家的義務,如果不行使或不很好的行使這些權利就會構成瀆職。同樣,被管理主體接受管理既是一種義務,同

2、時也是一種權利。例如,向監管機構申請設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既是申請者的義務,同時也是申請者的權利。(5)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具有強制性。金融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以行政的和法律的強制措施為后盾的。一方面,法律賦予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另一方面,對金融管理部門玩忽職守的,亦規定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正是從這兩個方面來強制金融管理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主體地位獨立、平等。(2)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對償性和對等性。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承擔義務的一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利,一方的權利

3、,也就是另一方的義務。(3)權利義務的實現,主要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般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當事人在成立法律行為時就能預見到義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所以,般能自覺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情況發生。故一般是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如責令支付票據金額,償還貸款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以促使當事人義務的履行。2.確定金融法律責任的依據和原則是什么?p63-64確認金融法律責任的依據 (1)要有違反金融法律義務的法律行為金融法律責任承擔的首要依據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金融違

4、法主體須具有責任能力 通常對責任能力的規定,一般是以年齡作為劃分標準。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國確認金融法律責任的原則包括:(1)責任法定原則 即指當違反金融法律規定的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2)公正原則 公正,即公平、正義。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對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必須予以追究;其次,責任與違法程度相適應,即法律責任的種類、強度必須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責任能力相一致;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必要程序保障原則程序保障的具體內容是法律責任的追

5、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參與權。3.人民幣的發行原則是什么?為了合理控制和調節人民幣的流通,穩定人民幣幣值,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國人民幣的發行就必須堅持以下三原則:(1)集中統一原則集中統一,是指人民幣的發行權屬于國家,由國務院依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人民幣。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決定發行或變相發行人民幣,無權動用發行基金向市場上投放貨幣。(2)經濟發行原則 經濟發行,也稱信用發行,是與財政發行相對應的,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按照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控制和調節貨幣發行量。經濟發行是在經濟增長的基礎上增加貨幣投放,是

6、適應和滿足生產發展與商品流通對貨幣的客觀需要,是一種正常的、必要的、有物資保證的發行,可以保持幣值和物價的穩定,不會引起通貨膨脹。(3)計劃發行原則人民幣的發行必須按國家貨幣發行計劃進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綜合平衡,制定貨幣發行計劃,經法定的審批手續后,嚴格按計劃執行。堅持計劃發行原則,有利于控制貨幣發行量,壓縮貨幣投放,保持幣值的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4.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應當堅持的三項原則是什么?答案要點:(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

7、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5.簡述我國商業銀行法關于商業銀行投資業務限制性規定的內容。p122修正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此項規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證券交易主要有三種風險,即信用風險、利

8、率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股票價格波動較大,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投資于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2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金融信托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和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托信托機構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理其財產的經濟行為。法律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金融監管還缺乏實踐經驗和相應的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業銀行涉及信托投資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嚴格貸款管理,做好票據結算工作,保證按期收回貸款,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客戶的合法

9、權益。 3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種形式,它們和企業的資本金普遍較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其經營機構有待于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貸款中不良貸款占有較高的比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商業銀行現有的資本實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只能部分地作為抵御風險的損失準備金,而不應該鼓勵其向外投資。 上述對商業銀行三大投資領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國家在某個方面有特殊規定,則從其規定,這就為商業銀行業務的拓展留下了空間。6.簡述貸款的禁止性規定。答案要點:(1

10、)向關系人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法第40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關系人,主要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2)強令性貸款和擔保 商業銀行法第4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7.

11、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有哪些?(1)資本充足率指標 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2)存貸款比例指標 商業銀行的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75。(3)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 流動性資產余額(指在1個月內可以變現的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余額(指在1個月內到期的存款和同業凈拆入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單個貸款比例指標 對同一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最大l0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總額的50。(5)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 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長期貸款與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

12、超過120。(6)存款準備金比例指標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7)拆借資金比例指標 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4。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扣除存款準備金和聯行占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8)對股東貸款比例指標 商業銀行向股東提供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已繳納股金的100。商業銀行對自己股東的貸款條件不得優于對其他客戶的同類貸款的條件8.簡述銀行支付結算的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這是對收付款單位以及收付款雙方開戶行所提出的要求。從付款方來說,應講求信用,履行合同規定,按時付款;從收款方來說,應遵守承諾,按約發貸或提供勞務;從收付款雙方開戶行來說,應及

13、時劃撥資金,以保證收款人的利益。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準支配。凡單位來行進賬,銀行應尊重存款人的意愿,按戶入賬,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或拒不進賬,或強行扣款。 (3)銀行不墊款。銀行經營的貨幣資金大部分來源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所以,不論哪個企業所支付的款項都必須在自己的存款限額之內,否則就會盲目擴大信貸規模和貨幣投放量,影響信貸收支平衡和貨幣流通穩定。為此,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堅持“先付款,后收款,收付抵用”的規定,防止銀行墊款。9.簡述票據的特征。P202(1)票據是設權證券 這是指票據上的權利是經過票據行為(在規定格式的票據上,以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填寫確定的日期、金額和簽章)后才形成的

14、,或者說是票據行為創設的。如果沒有票據行為,也就沒有票據上的權利,它與倉單、棧單、提貨單等只能證明原有權利已經存在的單據是根本不同的。 (2)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必須按照法定的格式和條件作成,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的要式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票據的物質形態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在我國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統一的票據格式);二是必須按票據法規定準確作出文字記載。 (3)票據是貨幣證券 這是指票據的價值只能以一定的貨幣金額作表示,請求給付的標的只能是一定數額的貨幣,而不是貨幣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利益,所以票據又被稱為金錢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這是指票據上的權利可以經交付或背書而轉讓(載有¡&#

15、176;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除外),而且票據的轉讓與一般民事權利的轉讓有很大區別,毋須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也不能以此為由提出抗辯。票據的重要經 濟功能正是通過它的流通性特點得到體現的。 (5)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的無因性不是說票據產生是沒有原因的,而是指票據因一定的基礎關系(如買賣、贈與)產生以后,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與產生或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的持有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 須向債務人證明取得該票據的原因。 (6)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上的內容(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不得以票據以外的任何事由來變更其效力。 (7)票據是提示、返還證券 票據權利的行

16、使必須在占有票據前提下,向義務人出示票據,在實現權利后必須將票據交給義務人。票據原有的權利人在交返票據后,表示他的權利已行使完畢。10.簡述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要件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類。 1實質要件 所謂實質要件,指的是票據行為作為一種能形成民事權利關系的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其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票據行為能力。票據行為能力和其他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對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其他組織)有不同的規定。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按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三種。 法人(含其他組織)的行為能力與其

17、權利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票據行為也不例外,而且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否則不產生效力。2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除應當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嚴格按票據法規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如形式要件欠缺,票據絕對無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書面作成、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 (1)書面作成。各種票據行為都必須書面進行,即行為人將其意思表示記載于專用的票據用紙上。 (2)記載事項。票據是文義證券,因而票據行為人應當將自己要表達的意思內容記載在票據上。根據票據記載事項的不同效力,可將其分為

18、如下四類: 第一類,絕對必須記載事項。 第二類,相對應當記載事項。第三類,任意記載事項。第四類,不得記載事項。 (3)簽章。票據是文義證券,簽章不僅可以證明債務人身份,區別在票據上進行各種票據行為的責任人,而且也是辨認偽造票據的證據。 (4)交付。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交給相對人持有的行為。11.簡述票據權利限制的規定。(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 的相應的代價(即相當或相等的代價)。除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外,有兩種不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情況,持票人雖也可享有票據權利,但其權利的行使是受限制的。一種是未付對價善意取得票據,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持票人必須承

19、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則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受影響或喪失。另一種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2)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所謂惡意,是指以各種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票據,包括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為無處分權人,而仍接收其票據轉讓。所謂重大過失,是指稍加注意,或以一般注意,即可推知讓與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的情況。12.簡述票據偽造的構成要件。p216(1)票據偽造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偽造行為本身是不法行為,因而不會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偽造行為在表面上卻

20、是符合票據行為形式要件。 (2)票據偽造行為必須是假冒他人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如前所述,這是票據偽造行為的核心。假冒他人名義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如在票據上模仿他人的簽名、在票據上加蓋私刻的他人印章、加蓋盜用來的他人真正的印章等。 (3)偽造的目的是以偽造的票據權利騙取金錢 這是實施票據偽造行為者主觀方面的特征,也是區分票據偽造與票據無權代理等行為的界限。 (4)偽造的票據必須已經轉手 這是因為,首先票據偽造在表面上應當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而轉手(交付)是各種票據行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之一;其次,沒有轉手(交付)這一過程,就無法證實票據偽造者主觀上騙取金錢的故意。13.簡述票據變造的效力。根據

21、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變造會產生如下效力: (1)對在票據上簽章人的效力 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在變造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這是因為此后的簽章人盡管可能并不知道票據已被變造,但它畢竟是在表示愿意承擔票據所載被變造后的義務前提下簽章的,因而被變造后簽章人的責任是和被變造前是不一樣的。 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變造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被變造之前簽章。 (2)對變造人的效力 票據變造是一種不法行為,因而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票據法規定,這種不法行為不產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毫無疑義,實施票據行為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票據變造行為承擔責任,但是這種責任不是票據責任,而

22、是其他的法律責任,如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刑罰處罰的最高法定刑期與票據偽造一樣,也是無期徒刑。14.簡述擔保的分類。根據擔保具體內容的不同,一般將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的擔保三類。(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在法律上叫“保證”,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自身的資產和信譽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負責清償。債權人對擔保人的權益,與擔保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平等的,不享有優先權。(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自身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如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債權

23、人可以通過處分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優先得到清償。(3)金錢的擔保 金錢的擔保是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適當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方式是定金。定金作為擔保借助于“定金罰則”的運用,在某些條件下使債權的履行與否納入經濟核算,由此使定金這一擔保形式具有物的擔保所不具備的優越性。15.簡述擔保的法律特征。(1)從屬性 擔保是以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是一種從屬于主債權關系的法律關系。擔保法第一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這說明,債權擔保的設立及存在是以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合

24、同的存在為前提。在主債權形成以后才可能產生,其解除隨主債權的消滅而解除,處分以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此外,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這些都表明,主合同的存在是擔保合同的前提條件,如主合同不存在,則擔保合同不會發生;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2)補充性 為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是在主債權的基礎上補充的權利義務關系,它進一步強化了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增強了主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效力。然而,擔保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畢竟又有別于主債權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它只有在主債務沒有履行時,擔保義務才會實際履行。所以,相對主債務關系而言,擔保具備補充性的

25、特征。 (3)財產性 擔保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反映的是一種財產權關系。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均是以特定的財產或者貨幣來提供擔保的,保證雖然是人的擔保,但歸根結底,保證人也是以其財產來履行保證責任的。正基于此,對財產的歸屬及價值的審定是簽訂擔保合同時必須首先明確的一個重要方面。16.簡述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P188(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

26、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卻不擁有先訴抗辯權,只要債務人在約定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此保證人不得拒絕。 (2)在一般保證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是債務履行的第一順序人,債務人首先應當對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則對債務的履行處于第二順序,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或者沒有履行債務時,才履行保證責任。因此,其對債務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 (3)另外,訂立一般保證合同必須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等。對保證方式未約

27、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視為連帶責任保證。17.簡述最高額抵押的特征。(1)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在一般抵押中,必須是先有債權,然后才能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不存在,這就是抵押權在發生上的從屬性。然而,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卻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是對將來發生的債作擔保,所以,在這方面最高額抵押不具有抵押權在發生上的從屬性。 (2)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 一般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都是特定的,這不僅表現在債權類型是特定的,而且債權的數額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則是不特定的,即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實際額是多少,在

28、最高額抵押限度內均不確定,必須到決算期時,才能最終確定抵押權擔保的實際債權數額。 (3)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限額 對于一般抵押而言,由于設定抵押時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或最低數額的限定。而最高額抵押則不同,由于在抵押設定時擔保債權不確定,而抵押物又是特定的,其價值是確定的,不能以價值有限的抵押物擔保將來發生的無數的債務,否則將會給債權人造成極大的損害。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需要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設定最高限額。 (4)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一般抵押權是對已經存在的債權作擔保,通常這些債權都為一個獨立的債權。而對最高額抵押而言,它是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適用于連續

29、發生的債權法律關系,而不適用一個獨立債權。一般抵押權應隨著主債權的轉移而發生轉移,但最高額抵押權由于在決算期未到來前主債權額未確定,所以是不能轉移的。 (5)必須作明確的特別約定 由于最高額抵押是一種特殊的抵押,因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應對此作特別的約定。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僅規定了抵押,未特別規定最高額抵押,只能認為其設定的是一般抵押。18.簡述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P195 (1)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或者權利 根據擔保法規定,作為抵押擔保,其標的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然而,質押擔保的標的物則不包括不動產。擔保法中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表明用于質押擔保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

30、。 (2)質押必須轉移占有權 抵押權的設定并不要求轉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質權的設定則必須轉移占有權。 (3)兩者的公示方式不同 盡管抵押權和質權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抵押權的公示主要采用登記方法。而對于質權,擔保法第78條規定,只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才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而一般動產和其他權利出質并不需要登記,這是因為質權一經設定,就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權,而轉移占有本身就是一種公示方式。 (4)質權人對占有的質物享有特定的物權 從擔保物權人享有的權利來看,由于抵押權設定以后不轉移占有,抵押權人沒有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質押卻不同,在質

31、押關系中,質權人因質物轉移占有權,并可擁有質押物的使用權及收取質物所生利息的權利。三、論述題(每題14分,共14分)1.什么是金融法?試述金融法的調整對象。P1P3金融法,是調整貨幣資金融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具體講,金融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權限,并調整在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金融關系。金融活動包括商業金融活動與政府金融活動。其中商業金融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直接金融活動、間接金融活動、金融中介活動,又包括具有創新意義的衍生金融活動;政府金融活動則包括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活動。由

32、此,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即為在商業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交易關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關系。(1)金融宏觀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主管機關,為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而對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實施調控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而與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3)金融業務經營關系金融業務經營關系指金融機構在從事商業性業務活動中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間接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間接融資活動而與其他存、貸款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包括存款關系

33、、儲蓄關系、借貸關系和同業拆借關系等。直接融資關系,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在金融市場上產生的直接融資關系。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關系;證券交易關系。金融中介服務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金融中介服務而與其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中介關系,包括貨幣市場上的中介服務關系,例如結算、匯兌、咨詢、信托、租賃、代理、擔保等關系;資本市場上的中介關系,例如證券的承銷與登記、托管與清算、證券投資咨詢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與法律鑒證等關系。衍生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動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的關系,包括遠期合約關系、互換業務關系、調期交易關系、期貨期權交易關系等。(4)金

34、融機構的內部關系是指金融機構內部分支機構的設置及其權責、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等。2.試述我國金融法體系。P31-32是指一國由調整不同領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統一的整體。綜合各國的金融立法情況,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幾個法律部門組成:(1)銀行法銀行法是調整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要組織和業務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銀行法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成不同的類別:按銀行類型的不同,銀行法可以分為中央銀行法、普通銀行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法;按銀行的運作情況,銀行法可分為銀行組織法和銀行活動法。目前,我國銀行法方面的立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貨幣法貨幣法是

35、關于貨幣的種類、地位、發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貨幣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從靜態角度,根據貨幣的種類及其流通范圍和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通貨法、外匯管理法和金銀管理法。從動態角度,根據貨幣運動的層次和順序,可以分為貨幣發行法和貨幣流通法。(3)證券法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和流通中發生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從不同的角度亦有不同的分類:從靜態上,按證券的種類,可以分為債券法和股票法。從動態上,即從證券融資的運作過程,可以分為證券發行法和證券交易法。(4)票據法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內容以及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保險法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保險法通常由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三部分組成。(6)信托法信托法是調整金融信托關系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信托機構的設立條件、法律地位、信托業務規范、信托合同制度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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