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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典物權編與物權法逐條對照表以下為草案與物權法部分對照表舊法物權法第1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 保護權利人的物權 根據憲法 制定木法。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苴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 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5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 由法律規定。第7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
2、人合法權L- 1L-A PLU')' IIJ 丿、I 1 A X > 1十L|V 口'益。第 8 條甘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第O 條、依照其規定。第18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 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22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 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jq In'» p- pq 出丿J yU' N口p I J za I' U M rm -JL.曰口|丿 I J定。第25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 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
3、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 效力。第26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第一分編通則第一章一般規定第205條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 的民事關系。第207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 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不得侵犯。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第218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 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219條 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第223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 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節動產交付第226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
4、已經 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 時發 生效力。第227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 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27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第228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 又約定由出 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節其他規定第28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 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 更、轉讓或者消火的,自法律文
5、書或者 人民政府的征收決疋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229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火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 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29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 承或者受遺贈 開始時發生效力。第230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 生效力。第31條依照本法第 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 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 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232條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 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35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
6、,權利 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236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第36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 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237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37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 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238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 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 擔其他民事責任。第38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 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
7、違反行政管理規疋的 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第239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究刑事責任。第二分編所有權第四章一般規定第41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 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242條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 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42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 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 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維
8、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第243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 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 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 有的土地,應當依法 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 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 費用。以及其他不動產,應
9、當依法給予 征收補償,維護 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 費等費用。第44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 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 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245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10、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248條 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第56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 何單位和 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258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 壞。第60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 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 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 鎮集體經濟
11、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第262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 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 有權;(二)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第62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 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 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第26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 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
12、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第63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集體經 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 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265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 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 ,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65條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 律保護 國家依昭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口 J繼承權及 其他合法權益。第6
13、8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 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 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第269條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 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舊法物權法 程的規定。第69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受法律保護。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章程的規定。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74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 位、車庫應
14、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 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 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 位,屬于業主共有。第75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 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76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 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
15、有關共 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 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77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 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 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第79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屬于 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 電梯、水 箱等共有部分的 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第275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 位、車庫的歸
16、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 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276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第277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居民委員會 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 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278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 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 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 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 使用建筑物及
17、其 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 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 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 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 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 ,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279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 變
18、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 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第281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屬 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況應當公布。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批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第82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 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 施,并接受業主的
19、監督。第285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 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合同編有關物業服務合 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 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第83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 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 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疋飼養動物、違早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 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 、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第286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
20、意棄置垃 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疋飼養動物、 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 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行為人拒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287條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 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第七章相鄰關系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 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296條
21、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 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第八章共有第93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297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306條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 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 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 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 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 行使優先購買權。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第105條 兩個以上
22、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 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第310條 兩個以上 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 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113條 遺失物自發布 招領公告之日起 六個月 內無人認 領的,歸國家所有。第318條 遺失物自發布 招領公 告之日起一年 內無人認領的, 歸國家所有。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臧物或者隱臧物 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319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臧物或者隱臧物的,參照 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322條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
23、,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章一般規定第118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324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 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6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第332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期為三
24、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127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 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33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 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25、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一 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第334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 互換、轉讓。未經依法 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第12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 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第33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丄地承包經呂權變史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30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
26、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第336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 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第131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第337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土地承包法等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33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第340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27、第341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二人。第133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第342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 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以依法采取 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轉土地經營權。第134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第343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疋。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136條
28、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第3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1/、, 117 J/、I I 1»' / - H J / 4.1111、1 丿1/J °第346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第137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
29、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第347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釆取出 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 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 式的,應當遵寸法律、行政法規對土地用途的規定。第138條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 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30、(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 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第348條釆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 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 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 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 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 間;(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解決爭議的方法。第139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第349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記
31、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自登記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人發放 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第14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第35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4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第243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14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
32、間屆滿后的續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辦理。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150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第360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使用權證書。證書。第151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
33、第361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規定辦理。應當依照土地管理 的法律規定辦理。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15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 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36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 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四章居住權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 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 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
34、求;(四)居住權期間;(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70條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本早的有關規疋。第十五章地役權第162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第378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
35、地使用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第163條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第379條 十地上已設立十地承包經營權、建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 的,物權人同意,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第165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第381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地役權一并轉讓。第16
36、6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第382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第167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第383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四分編擔保物權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卜六章一般規定第173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 利息、違約金、
37、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 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 定。第389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 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 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按照其約定。第 178 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 適用.第 1 f O /條1擔'1保法'J/本 f法口 的規定不'致的,本法。第十卜七章抵押權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
38、 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 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 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小以將前款所列財產 一并抵押。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呂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 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 押。第181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 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第396條企業、個體工商戶
39、、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 優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先受償。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第399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夕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夕外;(三)
40、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為目的 成立的非營利法人 的教育設施、醫療衛施和其他 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押的其他財產。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185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第400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釆用書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41、二)債務人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人為債務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屬;(四)擔保的范圍。(四)擔保的范圍。第186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第401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受償。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402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第二
42、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的建筑物抵押的,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登記時設立。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188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第八項規疋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疋的正在建造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第404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
43、受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人。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190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 抵押財產已出租的,第405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出租并轉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4、。抵押財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抵押權的除外。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1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第410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抵押人協議
45、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 在知道或者應當知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價格。第196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設
46、定抵第411條依據本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二)宣告破產或者 被撤銷;(二)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清算;(二)當事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 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第199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 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
47、例清償;一(二)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第414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第415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第416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
48、但是留置權人除外。第201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第418條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 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第二節最咼額抵押權第20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第4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
49、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年后請求確疋債券;(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二年后請求確疋債券;(三)新的債權不可能(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第207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第424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用本章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的規定。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
50、定。第十八章質權第一節動產質權第210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第427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釆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產交付的時間、方式。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第211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
51、所有。第428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 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 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第217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 承擔賠償責任。第434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 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20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 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437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 期限屆滿
52、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 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 于行使權利造成 出質人 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 賠償責任。第222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 質權。最髙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疋外,參照 本法第十八早第一節最咼額抵押權的規疋。第439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 額質權。最髙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疋外, 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第二節權利質權第223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 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第44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単;(三)倉單、提單;(四)可 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舊法物權法新法(民法典物權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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