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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路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我省路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和省政府關于行政審批事項改革調整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路政許可,是指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法定授權,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 實施路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路政許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各級公
2、路管理機構不得越權審批路政許可。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行政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路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路政許可文書和許可證件。行政服務窗口應當建立工作臺帳,從服務窗口進出的許可材料應當記入路政許可工作臺帳(見附件1)。第六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統一執法標志標識、執法證件、執法服飾以與行政服務窗口的外觀標識。第七條 下列路政許可信息應當在行政服務窗口公示:(一)路政許可的事項;(二)路政許可的依據;(三)路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四)路政許可的條件;(五)路政許可的數量;(六)路政許可審批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八)申請書示文本。第八條 路政許
3、可的申請、受理、審批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路政信息系統辦理。 第二章 路政許可管轄第九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公路的路政許可工作。第十條 路政許可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結果報請共同的上級確認;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指定管轄。第十一條 上級公路管理機構委托下級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許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第三章 路政許可事項與許可權限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為路政許可事項:(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
4、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圍架設、埋設管道、電纜以與設置電桿、變壓器等類似設施;(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五)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六)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帶;(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八)公路維修需要封閉半幅以上公路路面;(九)在公路用地圍設置非公路標志;(十)在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十一)超限車輛行駛公路;(十二)履帶車、鐵輪車與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輛上路行駛;(十三)更新采伐護路林。除上款規定的路政許可事項外,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不得增設其他路政許可事項。第十三條 下列路政許可由省公路管理局
5、(以下簡稱“省局”)審批:(一)國家高速公路網和省高速公路網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許可,但申請事項屬于省政府令142號關于委托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第十四項和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第二十八項之規定的除外;(二)超限運輸車輛跨省、地級以上市行駛公路的路政許可,但申請事項屬于省政府令172號關于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第五項和省實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除外;(三)在國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許可;(四)利用跨越國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路政許可。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路政許可外,其他路政許可由市、縣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中,國家高速公路網和省高
6、速公路網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許可、國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許可、跨縣(區、縣級市)的超限運輸許可,由地級以上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余路政許可由地級以上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市、縣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許可事項進行分解細化并報省局備案。 第四章 路政許可審批程序第一節 申請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到許可機關服務窗口提交路政許可申請,或登錄省路政信息系統提交路政許可申請。申請人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 路政許可申請人資格具體包括:(一)
7、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九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設置者提出申請。(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路政許可,屬收費公路的,由公路經營企業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請;屬非收費公路的,由該廣告標牌設施所有人提出申請。(五)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承運人提出申請。(六)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車輛登記人提出申請。(七)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由更新采伐單位提出申請。第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8、提出路政許可申請。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并出示代理人。第二節 申請材料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一)申請人為公民的,提交有效復印件。(二)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三)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提交該組織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負責人明書。(四)委托代理人辦理路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復印件。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
9、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路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2)。(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要求的設計方案。包括工程設計圖以與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對該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由具有公路、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出具)。(五)施工組織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圍蔽方案、施工標志設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與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等容。(六)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七)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涉與公路路產以外的,應征得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八
10、)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路政許可申請書。(二)施工協議。(三)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四)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申請表(見附件3)。(二)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的設計方案。包括設置位置平面圖、標志立面圖、支架結構圖、總體設計效果圖與有關說明。(三)設計單位資質復印件,由廣告公司承擔設計的小型非公路標志可提交該公司營業執照復
11、印件。(四)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五)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填寫省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申請表(見附件4),其余申請材料的提交按照省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省超限運輸許可申請書(見附件5)。(二)證明所運貨物須是不可解體并裝載合法的文件。(三)車前45度角和對角線車后45度角,車輛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四)載貨后車貨總體示意圖,標出車輛外廓尺寸、貨物外廓尺寸
12、、車貨總體尺寸(長寬高)和貨物重心位置。(五)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總質量、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等有關資料。(六)能證明貨物重量的貨運單、運輸任務單、運輸合同、設計圖紙或其他文件。(七)貨物運輸的起訖點、申請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八)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九)安全運輸保障方案。(十)涉與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十一)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路政許可申請書。(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三)車前45度角和對角線車后45度角,車輛清晰
13、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線路和時間、防護措施與處置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五)涉與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提交公路賠(補)償協議。(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路政許可申請書。(二)更新補種方案或者代為補種協議。(三)安全保障措施。第三節 受理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向申請人告知該路政許可適格的申請主體
14、。(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屬法律禁止的還應向申請人告知法律依據。(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本機關職權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6),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按規定全部補正后,許可機關方可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
15、權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路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8)。第二十七條 許可機關服務窗口在受理許可申請時,應當按每宗申請事項編制統一案號,同一宗許可事項使用同一案號。案號的編寫規則為:“許可機關發文代號” +“許可事項類別” +“許字”+“年度”“流水號”+“號”。許可事項類別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屬于埋設或者架設電纜、管線、設置電桿(塔)、變壓器等設施許可的,填“埋”、“架”、“桿(塔)”或“變”字;屬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設施許可的,填“跨”或“穿”字;屬于
16、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事項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許可的,填“挖”或“占”字;屬于利用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的,填“鋪”字;屬于鐵輪車或者履帶車行駛公路許可的,填“鐵”或“履”字;屬于超限運輸許可的,填“超”字;屬于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的,填“非”字;屬于設置廣告標牌設施許可的,填“廣”字;屬于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帶許可的,填“叉”或“隔”字;屬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閉半幅以上路面許可的,填“施”字;屬于更新采伐護路林許可的,填“伐”字。如“肇公埋許字2013001號”、“粵公超許字2013123號”、“番公施許字2013015號”、“茂地埋許字2013001號”等。若屬許可延續事
17、項,在“許”字前加“續”字;若屬許可變更事項,在“許”字前加“更”字。第四節 審查與決定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許可條件進行審查。許可條件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種方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簡單,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且沒有爭議,不需要進行實地勘驗核查,能夠當場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見附件9-1,高速公路路政機構使用附件9-2)。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或者被授權的路政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見附件10)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1),并當場送達被許可
18、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路政許可條件相一致。實施實質審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路政人員進行。可采用的方式有:當面詢問申請人與與申請材料容有關的相關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容相互進行印證;根據許可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勘查;舉行聽證;召開專家評審會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依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到場,現場勘驗應當制作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見附件12-1),繪制現場勘驗圖
19、(見附件12-2),有現場勘驗照片的,應當粘貼于照片卡上(見附件12-3),并逐編號,加注說明。許可事項涉與路產損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應與申請人共同核定路產損失數量和占利用公路數量。審查后,承辦人員應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或者被授權的路政機構負責人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對公路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路政許可,應當經集體討論、技術部門審核和征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后,再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路政許可有數量限制的,應依法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被許可人;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應當按照許可申請受理的先后順序確定被許可人。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對
20、路政許可申請審查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征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13)與相關材料(不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日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權利。利害關系人提出與準予許可相反意見的,許可機關應當將其意見與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述申辯。第三十條 路政許可事項直接涉與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許可機關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4)。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提出聽證申
21、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二十日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路政許可事項涉與公共利益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5)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許可機關組織聽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三十一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路政許可決定之前,可與申請人簽訂行政合同。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路政許可的決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6)以與路政管理許可證(見附件17),送達被許可人。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22、;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簽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十三條 被許可人實施生效的路政許可,需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的,應當在接到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到許可事項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辦理施工手續(填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8),由該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向被許可人簽發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證(見附件19,以下簡稱施工證),施工證有效期應在路政許可有效期。被許可人應當在施工證規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任務;逾期不組織施工的,施工證自行失效,再行施工必
23、須重新辦理施工證,施工證有效期應在路政許可有效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在簽發施工證之前,應當與被許可人簽訂施工安全協議。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人進行施工作業前,應當按照施工證規定的作業圍,對施工現場進行圍蔽,并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的規定布設施工現場作業控制區,設置施工標志和安全設施,經發證單位檢查合格后方能開工。被許可人應在施工現場懸掛施工證(也可以復印兩面貼),發證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與時責令其整改。施工完畢,發證單位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與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
24、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第三十五條 路政許可文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直接或委托送達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見附件20);郵寄送達的,應當向快遞收件人員索取回執。第三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路政許可條件(見附件21)審批路政許可,不得增設其他附加條件。第三十七條 路政許可有效期,按下列規定:(一)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以與第八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施工期限,但架設、埋設、鋪設電纜、管線等設施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五年。(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九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一年。(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三
25、年。(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當次運輸所需時間。(五)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走完該申請路段所需時間。(六)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為完成采伐所需時間。上款規定的路政許可有效期,若屬占用、利用經營性公路的許可,其路政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其收費期限。 第五章 省公路管理局審批流程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第三十八條 屬于省局審批權限的路政許可,申請人應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提出申請,由接收材料的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向省局轉交申請材料。屬于超限運輸的路政許可直接向省局服
26、務窗口提出申請。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向省局服務窗口提出路政許可申請的,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如需補正的要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第四十條 申請人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提交申請材料的,由接收申請材料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接收,向申請人開具接收路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見附件22),并要求申請人簽名確認:(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二)申請人申
27、請事項屬于應經路政許可的事項。(三)申請的許可事項屬于本管轄區。(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數量與形式,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審查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兩日將全部申請材料進行掃描并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省局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接收申請材料的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申請人。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第四十一條 省局服務窗口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容進行分類并分
28、配給承辦人,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許可條件的審查。第四十二條 申請材料符合當場許可條件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后,呈省局分管領導審批。省局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后,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當場)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許可的,還應制作路政許可證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員送達。第四十三條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容進行審查的,經省局路政處路政許可負責人批準,由承辦人向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下達勘驗核查任務。第四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接到省局下達的任務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
29、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現場勘驗核查。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事項可能影響公路安全的,應當邀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或征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申請事項直接關系其他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組織聽證。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回復利害關系人,說明理由。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組織聽證的,省局可委托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進行。核查結束后,應當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核查結論和初審意見,連同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和現場勘驗照片在五日(含勘驗核查時間)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第四十五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對縣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的路政許可
30、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縣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的審查材料,通過路政業務處理系統呈報省局審批。第四十六條 省局接到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報送的審查材料后,應對路政許可申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包括:申請人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路政法定的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事項是否符合設定的許可條件;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是否已經提出準予許可的意見;是否已經依法征求了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組織聽證;是否需要征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是否需要通過技術部門審核等。審查完畢,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建議,經路政許可負責
31、人審核后,呈路政處處長和省局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省局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以與相關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被許可人。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實施生效的路政許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憑路政許可證件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辦理施工手
32、續,由該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隊簽發施工證。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在簽發施工證之前,應當與被許可人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六章 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流程第一節申請與受理第四十八條 屬于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權限的路政許可,申請人應向路段所在地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接收材料的縣公路管理機構向市公路管理機構轉交申請材料。屬于超限運輸的路政許可直接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路政許可申請的,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3、申請材料如需補正的要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第五十條 申請人向路段所在地縣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的,由接收申請材料的縣公路管理機構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接收,向申請人開具接收路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并要求申請人簽名確認:(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二)申請人申請事項屬于應經路政許可的事項。(三)申請的許可事項屬于本管轄區。(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數量與形式,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縣公路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兩日將全部申請材料進行掃描并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市公路管理機構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
34、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接收申請材料的縣公路管理機構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申請人。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第五十一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服務窗口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容進行分類并分配給承辦人,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許可條件的審查。第五十二條 申請材料符合當場許可條件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后,呈市公路管理機構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后,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當場)許可
35、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許可的,還應制作路政許可證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員送達。第五十三條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容進行審查的,經路政許可負責人批準,由承辦人向縣公路管理機構下達勘驗核查任務。第五十四條 縣公路管理機構接到下達的任務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現場勘驗核查。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事項可能影響公路安全的,應當邀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或征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申請事項直接關系其他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組織聽證。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回復利害關系人,說明理由。核查結束后,應當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
36、提出核查結論和初審意見,連同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和現場勘驗照片在五日(含勘驗核查時間)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第五十五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接到縣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的審查材料后,對路政許可申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包括:申請人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路政法定的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事項是否符合設定的許可條件;縣公路管理機構是否已經提出準予許可的意見;是否已經依法征求了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組織聽證;是否需要征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是否需要通過技術部門審核等。審查完畢,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建議,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后,呈路政部門負責人
37、和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以與相關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縣公路管理機構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被許可人。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實施生效的路政許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憑路政許可證件向縣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施工手續,由該公路管理機構簽發施工證。縣公路管理機構在簽發施工證之前,應當與被
38、許可人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七章 縣公路管理機構審批流程第一節申請與受理第五十七條 屬于縣公路管理機構審批權限的路政許可,申請人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五十八條 申請人向縣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的,由接收申請材料的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接收,向申請人開具接收路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并要求申請人簽名確認:(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二)申請人申請事項屬于應經路政許可的事項。(三)申請的許可事項屬于本管轄區。(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數量與形式,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縣公路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后,應當將
39、全部申請材料進行掃描并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申請人。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第五十九條 縣公路管理機構服務窗口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容進行分類并分配給承辦人,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許可條件的審查。第六十條 申請材料符合當場許可條件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后,呈縣公路管理機構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
40、予許可決定后,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當場)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許可的,還應制作路政許可證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員送達。第六十一條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容進行審查的,由承辦人與路政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勘驗核查,并將路政許可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和現場勘驗照片與時上傳至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事項可能影響公路安全的,應當邀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或征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申請事項直接關系其他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組織聽證。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回復利害關系人,說明理由。第六十二條
41、 承辦人對路政許可申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審查完畢,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提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建議,經路政許可負責人審核后,呈路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逐級審批,由分管領導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以與相關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利用路政業務處理系統打印文書正本,送達被許可人。第六十三條 被許可人實施生效的路政許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許
42、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憑路政許可證件向縣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施工手續,由該公路管理機構簽發施工證。縣公路管理機構在簽發施工證之前,應當與被許可人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八章 路政許可的變更和延續第六十四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已經取得的路政許可事項部分容的,應當填寫變更路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23)并提交與變更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4),重新頒發新的路政許可證件。原發給被許可人的路政許可證件應當收回。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路政許可的決定
43、,并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5),說明不予變更的理由。變更路政許可的程序,適用該路政許可原審批程序的規定,申請材料的提交參照原路政許可事項的規定。變更后的路政許可有效期應當與原路政許可有效期一致,不得變相予以延長。許可地點、許可有效期不屬可變更的路政許可容。第六十五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路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提出延續路政許可申請應填寫延續路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26),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許可機關若認為原許可事項現在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檢測報告;原許可事項涉與使用土地,現用地合同約定
44、的用地期限屆滿的,申請人應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協議。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7),并重新頒發路政許可證件;不予延續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8),說明不予延續的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路政許可的程序,適用該路政許可原審批程序的規定,申請材料的提交參照原路政許可事項的規定。準予延續的路政許可,其延續期不得超過初次許可的有效期。屬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許可,不予延續路政許可有效期。被許可人需要延續廣告標牌設施許可有效期的,符合法定條件,每次可延
45、期兩年。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的,該路政許可在有效期屆滿后自然失效,被許可人需要繼續從事該路政許可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許可申請。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和不予延續的路政許可設施,被許可人應當在一個月無條件拆除。 第九章 審批期限第六十七條 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29),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第六十八條 路政許可呈批表中,分管領導批示的日期為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日期,交通行政
46、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的落款日期應當與該日期一致。許可機關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路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十日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以與相關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六十九條 許可機關作出路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見附件30),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第七十條 變更路政許可的審批期限,適用一般路政許可審批期限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許可人提出延續路政許可申請,許可機關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
47、,視為準予延續。作出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在作出延續決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請人重新頒發新的路政許可證件。 第十章 監督檢查第七十二條 上級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許可機關和受委托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與時糾正路政許可實施中的行為。下級許可機關有下列行為,由上級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許可機關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路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路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
48、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路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路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九)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十)實施路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十一)路政人員辦理路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十二)實施路政許可過程中的
49、其他行為。第七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的路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屬于上級審批的路政許可,發現被許可人一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發現被許可人行為直接關系公路安全,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上級許可機關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書面報告。責令被許可人改正行為,應當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31)。第七十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可以采用實地檢查、書面檢查、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檢查時可以依法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制作路政許可監
50、督檢查情況記錄表(見附件32),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監督檢查結束后,由路政執法人員簽字后保存備查。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不得超越檢查圍和權限,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第七十五條 路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路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許可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路政許可。由此造成被許可人財產損失的,許可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撤回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回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3)。第七十六條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審批權限,可以撤銷路政許可:(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五)被許可人未履行行政合同約定的;(六)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的規定撤銷路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路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撤銷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銷路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4)。第七十七條 建立行為黑制度,申請人的下列行為應當記入黑:(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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