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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廈門市企業安全生產級別評定標準相關法規解讀(公共部分)(一)主體合法(二) 組織保障1、“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在班組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备=ㄊ“踩a條例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人,其中從業人員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前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
2、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11號)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2、“明確企業內部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各級、各部門、各崗位安全
3、職責,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七)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概念: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建立的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核心:生產工作與
4、安全工作“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原則:全員、全層次、全過程。要求:符合法規;協調一致;可操作;有組織保證;有監督檢查。內容:(1)橫向: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2)縱向: 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 單位其他負責人 單位中層負責人 班組長 管理人員 崗位作業人員3、“工會組織或員工代表參與安全監督?!卑踩a法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5、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發現違反國
6、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行為,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處理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三)宣傳教育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培訓合格后任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3號令)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擔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費用,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
7、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對相關人員進行轉崗、復工教育及全員安全技能教育。”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擔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費用,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
8、處置等知識和技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安全權益1、“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敝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從業人員熟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敝腥A人
9、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3、“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佩戴、使用?!敝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5、“對從事
10、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規章制度1、“制訂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工作方案?!本唧w參見福建省“十一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2、“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安全技術審批、檢維修安全管理、設備設施管理、重大危險源管
11、理、安全業績考核獎懲、防爆、防塵及防毒管理、消防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等制度。”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本單位各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考核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下列相應的內容:(一)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三)危險作業場所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措施;(五)職業衛生的預防措施;(六)安全生產的經費管理;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十)安全生產獎勵;(
12、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敝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
13、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六)安全生產條件1、“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安排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等?!币WC安全生產,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沒有一定的資金保證,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將很難實現。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經費問題,是關系到本法是否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
1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四條:要求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礦山安全法第32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15、;(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三)職工的安全培訓;(四)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的比例具實列支。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擔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費用,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七條: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下列事項:(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6、和安全防護用品;(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四)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及監控;(五)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六)安全技能培訓及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支出。按照前款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按規定完成設立審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眲趧臃ǖ谖迨龡l: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
17、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18、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礦山安全法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一、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
19、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生產評價,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對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專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后
20、,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的總體驗收。 三、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安全設施設計應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 四、施工、監理和設計材料供應等單位,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 五、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以及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專篇進行審查;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申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單項驗收,切實加強
21、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的監督管理。 六、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2005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對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提出了明確規定。2005年7月1日,為進一步規范非煤礦礦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又頒布實施了關于加強非煤礦礦山及石油、冶金、
22、有色、建材等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67號2005年5月9日,為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頒布實施了關于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組織審查。3、“企業建筑工程經消防部
23、門認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
24、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
25、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4、“與周邊建(構)筑物防火距離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消防通道暢通;消防水源充
26、足;作業場所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標志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第二款,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
27、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
28、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二款: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 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 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
29、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在我國現行消防標準相關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50045-199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06年版)(GB50156-2002)、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等等,均明確規定了各類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同時也對安全疏散、消防車道、消防供水等做了相應的要求。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 廠房(倉庫)3.4 廠房
30、的防火間距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表3.4.1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m)名稱甲類廠房單層、多層乙類廠房(倉庫)單層、多層丙、丁、戊類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倉庫)民用建筑耐火等級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級四級甲類廠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單層、多層乙類廠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單層、多層丙、丁類廠房耐火等級一、二級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
31、.0三級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四級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單層、多層戊類廠房一、二級12.010.010.012.014.013.06.07.09.0三級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四級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高層廠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室外變、配電站變壓器總油量(t)5,1025.025.012.015.020.012.015.020.025.010,5015
32、.020.025.015.020.025.030.05020.025.030.020.025.030.035.0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0m,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1.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3.5 倉庫的防火間距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1.2.1條的規
33、定。廠內鐵路裝卸線與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不受表3.5.1規定的限制。表3.5.1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m)名 稱甲類倉庫及其儲量(t)甲類儲存物品第3、4項甲類儲存物品第1、2、5、6項5510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類倉庫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0.040.025.030.0其它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15.020.012.015.0三級耐火等級20.025.015.020.0四級耐火等級25.030.020.025.0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
34、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30.040.025.030.0廠外鐵路線中心線40.0廠內鐵路線中心線30.0廠外道路路邊20.0廠內道路路邊主要10.0次要5.0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建筑類型單層、多層乙、丙、丁、戊類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廠房單層、多層乙、丙、丁類倉庫單層、多層戊類倉庫單層、多層乙、丙、丁、戊類倉庫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一、二級一、二級10.012.014.010.012.014.013.012.0三
35、 級12.014.016.012.014.016.015.014.0四 級14.016.018.014.016.018.017.016.0高層倉庫一、二級13.015.017.013.015.017.013.013.0民用建筑一、二級10.012.014.06.07.09.013.025.0三 級12.014.016.07.08.010.015.0四 級14.016.018.09.010.012.017.03.7 廠房的安全疏散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3.7.5 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
36、、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表3.7.5的規定經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m。當每層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3.8 倉庫的安全疏散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略)4.3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略)4.4 液化石油氣
37、儲罐(區)的防火間距(略)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略)5 民用建筑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略)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略)6 消防車道(略)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略)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等相關要求的規定。5、“重點部位和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卑踩a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
38、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檔案;(二)定期檢查和評價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四)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監控措施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爸卮笪kU源”應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
39、00456號)等相關要求進行辨識和辦理申報工作。6、“按規定要求配置消防設施且保持應急狀態?!毕婪ǖ谑鶙l: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
40、61號)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
41、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7、“生產設備、作業場所、倉庫等安全防護設施安裝齊全,按規定使用檢測報警儀、防火防爆裝置、聯鎖裝置等安全保護裝置。”所涉及的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較多,不一一羅列。舉例如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
42、、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 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2號)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做了相關規定:3.6廠房(倉庫)的防爆3.6.2 有爆炸危險的甲、
43、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及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10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3.6.11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
44、施。8.5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8.5.1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 大于等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于等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木器廠房;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層、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準備部位;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丙類地下廠房;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每座占地面
45、積大于600m2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空郵袋庫;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3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4 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 設置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辦公樓等;6 設置在地下、半地
46、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7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8.5.3 下列場所應設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生產、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2 建筑面積超過60m2或儲存量超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3 日裝瓶數量超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4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的葡萄架下部;5 建筑面積大于等于400
47、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0m2的電影攝影棚;6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8.5.4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且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電廠電力變壓器,或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所油浸電力變壓器;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8.5.5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且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
48、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4 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5 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40m2的電子計算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倉庫;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倉庫;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8 其它特殊重要設備室。9 防煙與排煙9.1.3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1
49、 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3 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 4 中庭;5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6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其它建筑中長度大于40.0m的疏
50、散走道。10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0.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0.3.8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10.3.9 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均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且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燒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處,不應暗設。11 電氣11.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
51、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占地面積超過500m2或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卷煙庫房;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廠房;4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建筑等;5 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6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筑;7 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超過1
52、500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8 老年人建筑、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旅館建筑、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9 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10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11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11.4.2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8、“特種設備按行政許可要求進行使用登記,特種設
53、備及安全附件定期鑒定或校驗,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均在有效期內?!卑踩a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
54、9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
55、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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