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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參考格式范本合伙協議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以下簡稱 合 伙企業法 )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 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 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 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 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 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 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 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
2、營范圍 ( 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 使本 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 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 (2012) 具體填 寫)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4754-2011) 具體填寫 ) 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 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合伙期限為XX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個,分別是:1、普
3、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 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 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 設立;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 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 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4、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 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xx 、有限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 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 作價出資 萬元,總 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 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 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第十一
5、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 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 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 例分配、分擔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 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 生: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 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 合伙人決定” ),委托 (列出所委
6、托合伙人 )執行合伙事務 ;其 中法人合伙人 1 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 1 委派 (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 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 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 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 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 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 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
7、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 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 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實行合伙 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 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 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 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 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 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
8、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 六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 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 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也可依據合 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 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 ) 外,合伙人不得 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
9、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 進行交易 ( 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 約定其它情形 )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 合伙企業的出資。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 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不得對外代表有限 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 為執行合伙事務。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 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 同意方式 ) ,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 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 財物
10、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 同等責任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 。新普通合伙人對 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 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 留; 否則,刪除 )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可 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注:合伙協 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 ; 否則,刪除 )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
11、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 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有 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的 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 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 合伙人 ;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 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 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12、 被除名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 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對該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 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 ) ,從繼承開始之日起, 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 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 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 向
13、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 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 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 。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 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 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退伙時,合伙企業 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 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 原因發生
14、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 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據合伙 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 ) ,普 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 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 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 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 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 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或者協商、 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
15、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 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 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訴。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 合伙企業法 的規定 進行清算。清算期間, 合伙企業存續, 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 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 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 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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