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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青藏高原研究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青藏高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CHINASOCIETYONTIBETPLATEAUTHECHINASOCIETYONTIBETPLATEAU 寫 CSTPCSTP第二條本會是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下, 由從事青藏高原研究和建設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結合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fā)展中國青藏高原科技研究事業(yè)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要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以青藏高原為研究對象, 促進青藏高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fā)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

2、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廣大會員和技術工作者服務,為青藏高原經濟建設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第四條本會的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fā)揮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chuàng)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tài)度和優(yōu)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chuàng)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第五條本會的業(yè)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登記管理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

3、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第六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qū)大屯路 3 3 號,郵編:100101100101第七條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yè)務范圍:(一) 積極推進青藏高原的基礎科學研究和資源、 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社會經濟協調發(fā)展的研究;(二) 對青藏高原地區(qū)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與環(huán)境保護、治理和管理問題, 對青藏高原地區(qū)及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咨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三)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組織并參加國內外與青藏高原研究、 建設有關的學術活動與人才培訓;(四)組織開展與青藏高原有關的科學

4、考察、科學探險、科學登山、科學旅游、科學夏令營活動以及與高原科學研究有關的各種競賽活動;(五)編輯出版有關青藏高原研究與建設的學術刊物(含電子出版物卜著作和音像制品;(六)開展與青藏高原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活動;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科學文化素質;(七) 發(fā)現并舉薦優(yōu)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yōu)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八) 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從事科學技術開發(fā)與技術轉讓;(九) 與本會業(yè)務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其他重大

5、事宜。第九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 4 4 年召開一次。 召開前, 須按有關要求向中國科協報告并報送有關材料,得到中國科協批復后,方能召開。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準。但延期召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一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執(zhí)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 籌

6、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條理事會須有 2/3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四條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 1/3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十六條常務理

7、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 2/3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八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二) 在本專業(yè)學科和業(yè)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科學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三)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 工作作風民主。第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8、并報中國科協審批同意后,才能任職。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70 歲。特殊情況,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32/3 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應報中國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擔任,并需在章程中寫明。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9、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下設 6 6 個專業(yè)委員會: ”基礎研究專業(yè)委員會”、 “資源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研究專業(yè)委員會”、 “環(huán)境與自然保護研究專業(yè)委員會”、 “國際合作交流工作專業(yè)委員會”、“信息與咨詢工作專業(yè)委員會”和“科學探險與旅游工作專業(yè)委員會”。第三章會員第二十

10、五條承認本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 可提出入會中請, 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準后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第二十六條會員條件:(一) 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管理工作者;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吸收具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的會員和學生會員。(二) 團體會員。與本會學科或專業(yè)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我會有關活動,支持我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三) 外籍

11、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愿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第二十七條對本會學科或專業(yè)科學技術發(fā)展和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人士,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第二十八條對本會學科或專業(yè)的發(fā)展有重要貢獻, 具有較高學術威望, 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第二十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 1 . .在本會中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 2 .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3 3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4 4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5 5 . .入

12、會自愿,退會自由。(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 1 . .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2 2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 3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4 4 . .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5 5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三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證明其會員身份的材料。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長時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三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予以除名。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存款利息或投資收入;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

13、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 不得在會員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 真實、 準確、 完整。第三十五條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分布。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的“青藏

14、高原青年科技獎”獎勵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 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15 天內,報中國科協審查批準,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并報中國科協審查批準。 在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和掛靠單位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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