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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違紀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冀衛農基200822號第一條 為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順利實施,切實維護參合農民的健康權益,強化工作責任,嚴肅工作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 各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新農合政策規定,必須實行責任追究。第四條 各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違反

2、新農合規定的行為:(一)違反農民意愿,迫使農民參加合作醫療;(二)虛報參合農民人數套取財政補助資金;(三)降低參合農民繳費標準;(四)未按規定落實新農合補助資金;(五)不按規定在代理銀行設立財政專戶儲存新農合基金;(六)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列支人員經費、工作經費等; (七)未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新農合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更改實施方案;(八)違反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九)編造、虛報、瞞報新農合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十)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新農合基金;(十一)其他違反新農合政策規定的行為。第五條 新農合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違反新農合規定的行為:(一)

3、無故延誤兌付參合農民補償醫藥費用;(二)無故延誤結付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費用;(三)對新農合基金支付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基金流失;(四)擅自擴大新農合診療項目及藥品目錄范圍,違規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 (五)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和群眾舉報、投訴不及時調查處理,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六)其他違反新農合規定的行為。第六條 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違反新農合規定的行為:(一)不認真核實參合人員身份,造成冒名頂替違規補償的;(二)不按規定實行“就診即報”的;(三)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費用超過規定比例要求的;(四)使用自費藥品及進行特殊檢查或治療,不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簽字手續的;(五)不按病

4、情需要診治,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治療的;(六)采取降低住院標準、門診轉住院、擴大住院范圍等手段,造成新農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七)將新農合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串換為目錄內或“搭車”開藥的; (八)采取偽造病歷、處方、收費票據及掛床住院、少收費多報銷等手段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九)將新農合不予支付的費用列入新農合補償范圍,或以其它手段套取或變相套取新農合補償基金的;(十)出具與新農合有關的虛假證明的;(十一)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誤導病人就醫,增加病人醫療費用負擔的;(十三)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治療的;(十四)其他違反新農合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各級新農合管理機

5、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第八條 有上述違規行為造成新農合基金流失的,由衛生或相關部門追回違規資金,并繳入縣(市、區)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第九條 有上述違規行為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 上述違規行為屬醫療機構集體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暫停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等處理。同時,追

6、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第十一條 上述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為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或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直接責任人技術職務晉升的時限延緩兩年。第十二條 上述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為鄉村醫生的,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第十三條 違反新農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一)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二)誘導、指使、強迫所屬工作人員違規的;(三)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有組織套取新農合基金的;(五)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第十四條 違反新農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處分:(一)主動糾正違規行為的;(二)主動交待違規事實的;(三)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情況屬實的;(四)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分情節的。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新農合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落實責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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