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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種類:重大決策索引:A01B-2007-073哈政發200415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哈爾濱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已經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哈爾濱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為切實做好全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黑政發2004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導思想以

2、“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為取向,改革現行糧食補貼方式;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深化糧食企業改革,搞活糧食流通,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基本原則(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補貼分配向糧食主產區傾斜,調動主產區農民種糧積極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兼顧非糧食主產區,各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過大。(二)有稅有補,無稅不補。對原農業稅計稅土地給予補貼,非計稅土地不予補貼;基數內補貼面積不擴大,補貼標準不降低。(三)直補到戶,簡便易行。補貼數額核定到戶,補貼資金發放到

3、戶;補貼辦法簡便易行,操作公開、公平、公正,便于社會監督。(四)統籌兼顧,配套推進。堅持糧食直接補貼與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相結合,積極穩妥推進各項配套改革。三、主要內容自2004年起,將國家現行通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間接給予農民的補貼,直接補給農民;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收購價格,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妥善解決“三老”(老糧、老人、老賬)問題的基礎上,按照市場機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實施辦法(一)補貼金額1.全市補貼總額。省財政廳下達給我市補貼總額3.07億元,其中補貼基數3.01億元;機動補貼0.06億元(含農場,下同),占補貼基數的2%,用于區、縣(

4、市)解決未納入計稅土地面積應享受補貼的特殊問題增加的補貼支出。市級不留機動補貼。2.市對區、縣(市)補貼額度。按照確定的全市補貼基數,縣(市)補貼額度依據2003年農業稅計稅面積、計稅常產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7至2001年5年(小麥、大豆品種按1997至1999年3年)保護價品種糧食(含定購糧,下同)平均收購量三項因素分別占全市總量的比重及各占50%、40%和10%的權重,核定補貼基數。道里、道外、南崗、香坊、松北、動力和平房7區補貼額度依據2003年農業稅計稅面積、計稅常產兩項因素分別占全市總量的比重及各占50%的權重,核定補貼基數;呼蘭區按縣(市)管理。同時,按區、縣(市)補貼基數的2

5、%核定機動補貼。3.區、縣(市)對農戶補貼額度。各區、縣(市)按全市核定的補貼基數,結合本地區實際,按農戶(農場,下同)2003年農業稅計稅面積、計稅常產(菜田常產按旱田常產計算)或兩者各占一定權重制定各區、縣(市)統一的對農民補貼具體辦法,確定每個農戶享受補貼數額。國有農場(含農墾系統農場,監獄、勞教系統農場,其他農牧場,機關、企業、部隊、學校農場,下同)、國有林場和其他經濟組織、個人農場的計稅常產,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中重新核定的常產確定。未重新核定常產的,按其所在區、縣(市)平均計稅常產確定。補貼基數必須全部落實給農戶。機動補貼如有節余,可滾動用于下年對農民的補貼,不得挪作他用。(二)補貼

6、對象補貼對象為原農業稅納稅主體,即原農業實際納稅人,包括原按規定享受農業稅政策性減免的納稅人。(三)補貼范圍1.2003年農業稅計稅土地;2.國家計劃內退耕還林的原農業稅計稅土地。上述范圍外,區、縣(市)解決未納入2003年計稅面積享受政策性減免農業稅的計稅土地等特殊問題增加的補貼支出,由機動補貼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自行籌措,不得擠占補貼基數。(四)補貼兌付方式及時間對農民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由鄉(鎮)財政所承擔。每年2月末前,由鄉(鎮)財政所向農民發放當年糧食補貼通知書,3月1日起,農戶憑身份證、糧食補貼通知書等有效證件到鄉(鎮)財政所或鄉(鎮)財政所在村(屯)設立的發放點領取補貼資金。

7、補貼資金原則上在4月末前兌付完畢,由于農民自身原因無法在4月末前兌付的,可延長兌付時間。農民補貼資金不允許集體代領轉付。農場(林場)農工(含承包農場耕地的農民)的補貼資金由農場(林場)統一代領轉付,補貼資金必須足額轉付到農工(承包農民),不得截留。如補貼資金與農工(承包農民)應繳納的其他費用統一結算,農工(承包農民)總體減負水平不得低于補貼水平。轉付情況要報所在區、縣(市)財政部門備案。對原跨行政區交稅的農場(林場),由原征收農業稅的區、縣(市)按原農業稅征收的區域發放補貼。(五)補貼資金管理1.縣(市)級以上(含縣級)財政部門要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鄉(鎮)財政所要在當地商業銀行鄉(鎮)級分支

8、機構(或農村信用社)分別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市財政局于每年2月底(2004年第一批補貼資金于4月10日前,其余補貼資金于4月30日前)前將糧食補貼資金逐級撥付給區、縣(市)財政部門。糧食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2.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負責糧食補貼資金的籌集、撥補、兌付和管理,并接受監察、審計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五、配套政策和措施(一)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收購價格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作用,鼓勵糧食多元購銷主體進入糧食收購領域,糧食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實現糧食購銷主體多元化和糧食購銷市場化。(二)加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三老”問題解決力度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9、歷史形成的“三老”問題,要加大解決力度,減輕企業包袱,推動糧食企業盡快進入市場。(三)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進行組織形式和經營機制創新,發揮優勢,增加活力,強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四)調整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和使用范圍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市對縣(市)糧食風險基金包干辦法。對實行包干政策以來糧食風險基金節余的縣(市),在2003年前節余的資金全部留給縣(市),按糧食風險基金開支范圍使用;對超包干的縣(市),在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負擔。取消糧食風險基金包干辦法

10、后,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調整為:1.對農民的直接補貼;2.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3.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價差掛賬利息補貼、省統一競價銷售陳糧發生的價差掛賬利息補貼、經清理認定的1998年6月1日以后政策性虧損掛賬利息補貼;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未銷售前發生的費用利息補貼;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6.與直接補貼相關的工作經費。(五)完善宏觀調控措施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管理機制,結合儲備庫布局,選擇市級儲備糧儲存庫點;建立糧食預警機制,通過儲備糧食吞吐調節,及時調控市場糧食價格,確保糧食市場繁榮穩定。六、實施步驟全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工作大體分4個階段進行。(一)

11、人員培訓和宣傳發動階段(2004年4月10日前)。各區、縣(市)按照本方案內容和要求,對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及村級干部進行全面的業務培訓,使其提高對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必要性、緊迫性及重大意義的認識,充分了解和掌握補貼方式改革的內容、方法及各項政策。各地區要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媒體,廣泛宣傳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意義、目的、內容及相關政策,使廣大農民充分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二)制定實施方案階段(2004年4月10日至5月5日)。各區、縣(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認真調查摸底、測算核實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區、縣(市)實施方案要在4月20日前報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市

12、于4月30日前完成對區、縣(市)實施方案的批復工作,并報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各區、縣(市)依據市批復的實施方案,于5月5日前印發致農民群眾的一封公開信。(三)組織實施階段(2004年5月6日至6月30日)。各區、縣(市)按照市批復的實施方案,嚴格操作程序,規范操作辦法,制定詳細的分階段實施計劃,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認真做好測算工作,及時將補貼分解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在此基礎上,于5月15日前向農戶發放糧食補貼通知書。張榜公布與糧食補貼通知書發放之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5天。為使農民在春耕前得到補貼,2004年補貼兌付工作分兩步進行,4月15日先兌付部

13、分補貼,兌付額度不低于總額的50%;5月16日起兌付剩余部分補貼;原則上6月底前全部兌付完畢。(四)組織驗收階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15日)。糧食補貼兌付工作結束后,各區、縣(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對下一級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于8月20日前將補貼落實情況及工作總結報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縣、鄉級要將補貼發放情況予以公示。七、組織領導(一)健全組織機構。成立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財政局、農委、糧食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審計局、林業局和團市委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

14、室設在市財政局,主任由市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各區、縣(市)、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工作。鄉(鎮)財政所要設置糧食直補專管員,具體負責本鄉(鎮)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二)建立指導督查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市將派出指導督查巡視組,深入各區、縣(市)指導、督查糧食直接補貼政策的落實。各區、縣(市)對下級也要派出指導督查組,切實加強對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工作的檢查指導。(三)建立監督網絡。在鄉、村兩級團組織中聘請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義務監督員,監督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政策的落實。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反饋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政策落實

15、情況,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糧食補貼方式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設立政策咨詢及監督舉報電話,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定期向監察部門通報情況,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八、工作要求為確保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各區、縣(市)要切實做到“兩個到村,五個到戶,六個不準”,即公告張貼到村,補貼數額張榜公布到村;政策宣傳到戶,公開信印發到戶,實施方案講解到戶,糧食補貼通知書發放到戶,資金兌付到戶;不準擅自修改糧食補貼通知書確定的補貼數額,不準以補貼抵扣任何款項,不準截留、擠占和挪用補貼資金,除農場(林場)外,不準由鄉(鎮)其他部門或村屯代領和轉付補貼資金,不準無故拖延補貼兌付時間,不準以任何理由借機增加農民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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