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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三板股殳權代持”的成因及解決方式“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 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 令禁止的。同樣,對于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 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 如下總結。、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關于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

2、了工商 程序的簡便也便于員工管理;(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于股權代持的條款, 關于股權代持的法律效 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

3、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 形,應當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 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 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同時, 公司法解釋三對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 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 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 這從側面認可了委托 持股本身的合法性。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 (三)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

4、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惡意串通、 損害第三方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 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 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于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 善意第三人, 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 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 資,那么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 在實踐中, 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 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

5、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 司或者善意第三人。 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后向隱名股東追償, 但也不得不 面對訴訟風險。(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 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 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于實際投 資人的一面之詞并不認可, 并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 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 39號對于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 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應作為企業應稅收 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 人時不再繳稅。

6、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 2011年第 39號文件僅適用于企業轉讓上 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 對于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 的風險。(4) 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于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 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為規 避這種行政審批準,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托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 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 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 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 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

7、一直絕對的禁區。 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 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 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 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 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 審查口徑,也

8、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 但并未否認股權代持本 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 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 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 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如果存 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 清理 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

9、次的資本市場, 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 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 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 之后就不 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股份代持的原因; 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 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 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 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 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問題,后續有什么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 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并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 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 股權代持問題就 是可以解決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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