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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企匯算清繳中的成本與收入的處理(一)房地產企業不同階段的收入處理 會計處理上,銷售的開發產品沒有收到全部款項不會交 付入住,即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時,企業 方結轉收入,否則,不論是未完工建造階段的開發產品還是 完工后未交付的開發產品,所收取的款項反映在“預收賬款” 科目。稅務處理上,依據國稅發 200931 號)第二章“收入的稅 務處理”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 房地產銷售合同 或房 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所以這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既不能站在會計的角度上 理解稅法,也不能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 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8875 號

2、)規定企業銷售商 品同時滿足的條件理解為同樣適用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A 房地產企業, 2010年度完工交付 B 項目預收收入 10000 萬元,其中上年收入 4000 萬元;完工未交付 C 項目預收收 入 6500 萬元,其中上年收入 2500 萬元;在建 D 項目預收收 入3500萬元。2010年12月,A房地產企業結轉 B項目銷售 收入 10000萬元, 銷售成本 7500萬元。 該企業各項目預計計 稅毛利率均為 15%,稅金暫只計算營業稅, 不考慮期間費用。B 項目開發產品, 會計已經結轉收入, 且收取的預收款符 合國稅發 200931 號確認收入的條件, 確認所得稅收入 10000 萬

3、元,確認結轉成本 7500萬元。若 B 項目所收取的預收款中 4000 萬元已經按照預計計稅 毛利率在上一年度匯算清繳中做過納稅調整, 則在 2010年度 應做納稅調減處理。B項目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 7500- 10000X5%) - (4000X 15% 4000X 5%) =2000-400=1600(萬元)。C 項目開發產品, 不具備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 會計尚 未結轉收入,但是按照國稅發 200931 號所得稅收入確認條 件,應計算為企業所得稅收入 6500萬元。對于 C 項目所得稅匯算要注意不能再按照預計計稅毛利率 15%來進行計算了。按照國稅發 200931

4、號文第九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 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 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 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 得額。所以 C 項目上年度所收取的預收款中 2500 萬元按照預計 計稅毛利率在上一年度匯算清繳中做過納稅調整, 則在 2010 年度應做納稅調減處理。若 C 項目已知實際計稅成本為 4550 萬元,則 C 項目匯算 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 (6500-4550- 6500X 5%) -( 2500 X 15%-2500X 5%) =1625-250=1375 (萬元)。在建 D 項目預收收入 3500

5、萬元,會計不結轉收入,也 無法計算計稅成本。但是其符合國稅發200931 號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 應計算為企業所得稅收入3500萬元。 其中由于其屬于未完工開發產品,根據國稅發 200931 號文第九條規 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 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 D 項目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 3500 X 15%- 3500X 5%=350 (萬元)。不考慮期間費用, A 房地產企業 2010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為: 1600+1375+350=3325 (萬元)。(二)年終匯算清繳不能忽視的完工條件1、(國稅發 200931 號的規定 以上

6、銷售的不同階段,由收入計算所得額的方式不同,區 別即在于開發產品完工與否,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 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931 號)對于除土地開發 之外的其他開發產品完工條件規定如下:開發產品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以上三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遵循時點界定孰先原則,以 最早的一個時點確定開發產品完工時點,這與會計核算不同。2、國稅函 2010201 號的規定總局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 知 (國稅函 2010201 號 )規定:根

7、據關于房地產開發 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631 號) 規定精神和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 稅發200931 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 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 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 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 、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 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 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 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國稅函 2009342 號的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 (國稅函 2009

8、342 號)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 稅發 200631 號)文件的精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 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 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 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 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 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 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 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 開發產品交付手續 (包括入住手續) 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三)完工項目要及時核算

9、計稅成本 開發產品完工前,依據預計計稅毛利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是重點,成本稅務檢查關注力度小。開發產品完工后, 依據實際成本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成本為重點。開發產品完工前發生的成本費用通過“開發成本”科目 反映,“開發成本”成本項目與國稅發 200931 號文計稅成 本支出的內容相同,包括如下: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 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等。開發產品完工前由于會計核算不進行損益結轉,“開發成 本”科目累計借方發生額或期末余額反映了開發產品項目 成本費用的實際投入。依據預計計稅毛利率核算應納稅所得 額暫不考慮實際發生的成本狀況。(三)完工

10、項目要及時核算計稅成本 開發產品完工后,交付使用會計核算上由“預收賬款”科 目結轉到“主營業務收入”,“開發成本”歸集的成本費用 相應按照已售建筑面積占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結轉至“主 營業務成本”。當然,如果企業由于種種原因不進行損益結 轉,并不可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因為開發產品完工后或稅 法視同完工后不能再依據預計計稅毛利率確定應納稅所得 額。國稅發 200931 號第九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 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 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 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完工項目要及時核算計稅成本項

11、目完工后,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難以確定的不再是 收入額,而是計稅成本的確定,開發項目有其既定的周期, 工程完工開發商也要留一定比例的質保金, 2008 年地方政府 為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也有一些配套資金的緩繳政策,還有 物業配套、基礎設施的有待進一步開發完善等,在業主入住 時,這些成本、費用并沒有實際發生或屬于會計核算預提入 賬。這部分費用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也要特別注意納稅調整。(四)可以預提的三種計稅成本國稅發 200931 號第三十二條考慮了這一因素, 允許預提 部分成本費用計入完工產品的計稅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 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

12、,但最高 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10%;(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 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 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 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 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除此 之外的建造成本費用以及其他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 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五)房地產企業年終匯算清繳預提成本還要注意主管稅務 機關的具體規定。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09 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 解答明

13、確:年度申報預提工程款計入銷售成本計算扣除時, 應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交 付使用證明、出包工程的項目預算書以及預算調整的相關證 明等。(五)房地產企業年終匯算清繳預提成本還要注意主管稅務 機關的具體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 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 稅發 200979 號)規定: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 之日起超過 2 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 納稅所得額;以后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稅前扣除。所以年終 匯算完工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匡算公式為:完工項目收入 (賬面成本會計預提費用不合法憑據+ 稅法允

14、許預提金額)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 上述數據并不僅僅來源 于利潤表。(六)完工項目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很重要。國稅發 200931 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 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 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梢詺w納為以下幾點:1. 開發產品當年度完工必須結算計稅成本(完工指稅法視同完工條件) 。2. 根據計稅成本結算額,對以前銷售收入實際毛利額與預 計毛利額差額調整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 計稅成本核算有終止日,即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 繳前。(七)年終匯算清繳的計稅成本的納稅調整1. 計稅成本只考慮實際毛利額, 不考慮會計實際結轉成本。 匯算清

15、繳需要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做出納稅調整。2. 會計成本年終結算止于資產負債表日,計稅成本可以次 年 5月 31日前任一時點為核算終止日。匯算清繳根據 12月 31日賬面數據可在 5月 31 日前納稅調整。3. 會計成本:未入賬的成本費用均可以預提;計稅成本: 預提成本費用不超過國稅發 200931 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范 圍和標準。所以預提成本匯算清繳也要納稅調整。4.12月 31 日5 月 31 日之間取得合法憑據,會計作為次 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沖減預提成本,稅法則可以計入當年 度計稅成本。所以匯算清繳要注意可以計入計稅成本的范圍。核算終止日的規定遵從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九條的規定:企業應

16、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 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 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 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這樣就給了房地 產企業充分的核算申報時間,即企業可以在年度結束后的 5 個月匯算清繳期內,盡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結算,索取發票, 完整確定完工項目的計稅成本。補計需要在當年度稅前扣除 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項目。A 房地產開發企業 C 項目于 2010年 9 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 20000萬元,2010年 12 月尚未與承包商結算完畢, 僅取得的發票金額 15000 萬元,為準確核算結轉成本,預提 成本 5000

17、萬元, 2011年 2 月取得發票 2000萬元, 2011年 6 月取得發票 3000 萬元。會計年終結賬結轉的完工成本預提的 成本費用 5000 萬元。假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確定為 2011年 5月 31日,則 2011年 2月取得發票 2000萬元可以計 入計稅成本, 超過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取得的發票3000萬元不能夠計入計稅成本,但是在證明資料充分的情況下,企業 可以預提合同總金額的 10%即 2000 萬元計入計稅成本。2010 年企業該項目計稅成本即為 15000+2000+2000=19000 萬元。(八)未完工開發產品不進行匯算清繳。國稅發 200931 號文件規定, 企業

18、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 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 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 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 時企業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 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 額。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 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 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房地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比較特殊,它的銷售往往是在產品 未完工前就已經開始進行。由于開發產品的制造過程又不是 以納稅年度為周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可能保證在一個納 稅年度結束時已實現的銷售

19、收入都屬于完工產品,往往未完 工開發產品的預售收入占有一定比例。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 清繳,不僅需要對象的收入已實現,而且還需要對象的成本 費用項目能夠全部準確核算出來。未完工開發產品在納稅年度結束時,只有預售收入,其成 本費用項目仍然不能夠歸集全,也不能夠準確核算出來,因 此,納稅年度結束時,仍未完工的開發產品在當年度內預繳 的所得稅,不能參加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例如, A 房地產開發公司截至 2010年 12月 31 日賬面共 有 2780 萬元的未完工開發產品預售收入, 雖然在各筆預售收 入在發生的當期已按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并 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但在 2010

20、年度匯算清繳時, 預售收 入 2780 萬元還不能參加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A 房地產企業開發的 B 項目, 2007 年實現預售收入 1000 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為 20%,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15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 16.5萬元; 2008年實現預售收入 2000 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為 15%,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 為 200 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 25 萬元;2009年 B 項目竣工交付業主使用,當年實現銷售收入 3000 萬元,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 250 萬元,項目計稅成本為 4200 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A 房地產企業在 B 項目竣工清算年度

21、,即 2009 年需要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九)所得稅匯算不同于項目清算A 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認為, B 項目竣工清算共計實現銷售 收入 6000萬元( 1000 2000 3000),發生計稅成本 4200 萬 元,項目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 600 萬元(150200250), 應納稅所得額=6000 4200 600= 1200 (萬元),應繳企業 所得稅=1200 X 25% = 300 (萬兀),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 16.525=41.5(萬元),項目竣工清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300 41.5= 258.5(萬元)。(提示:這種清算是錯誤的) 正確的項目清算辦法: 第一,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并不僅 著眼于具體項目的損益情況,無論項目是否完工,無論開發 產品是預售還是現售,都應當在當年度確認銷售收入并匯算 清繳企業所得稅。上例中, A 房地產企業 2007 年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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