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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民國93年8月31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民國93年10月12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復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制定第一條 為使本校各場地設施充分發揮功能,期能達到有效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第二條 本校各場地設施以提供本校教學、學生實習為主,並得視情況開放外界使用。第三條 前條所稱場地包括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會議室、閱覽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及普通教室等。第四條 本校各場地設施使用優先順序:(一)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活動。 (二)本校學生社團舉辦之活動。 (三)校外非營利機構舉辦之活動。 (四)校外營利機構申請使用之活動。第五條 本校各場地設施對

2、外提供使用應酌收場地管理費,收費標準經校務會議決議,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第六條 各場地設施外借應以提供學術、藝文、教學實習活動性質使用為原則,有商業行為之活動,除高水準藝文、體育或公益性活動外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使用規定:(一)使用場地設施時,須於使用前二週提出申請,核定後三日內須繳付所有費用,並不得再行變更使用日期、時段,否則視同放棄當次使用資格,所繳費用亦不得申請退還;經核定未繳付或未經本校同意延後繳付者,本校得逕行取消其使用,使用者不得異議。(二)經本校同意提供使用之場地,如遇特殊情況不便外借時,得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或地點。(三)校內單位或學生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

3、動為由,代校外單位團體申借,規避繳費或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且有違校規者,如經查獲將視情節簽請權責單位議處。(四)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場所清潔,不得任意丟棄垃圾,餐點飲食非經同意不得攜入室內,會場佈置用品事後應立即撤離並恢復場所清潔原貌,置留會場之物品經催告二十四小時仍未搬離者,管理單位得以廢棄物處理之。(五)使用單位對使用場所之設備器材,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並嚴禁任意搬動,如需搬動時,應事先徵洽管理人員之同意,若有人為損壞,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六)使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使用視聽器材應洽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引接電源。(七)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場所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海報旗幟不可任意張貼

4、插掛。(八)使用各場地設施時,所需加設佈置之器材、物品,不得有違整潔安全之原則,且於活動結束當日二十二時前拆除運離,並恢復場地原狀,對使用單位在其內安置之物品,不負保管之責。第八條 配合注意事項:(一)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接受本校管理人員之指導。(二)使用本校場所,不得任意黏貼紙張、劃線或其它可能損壞設施的行為及措施。(三)使用人員進出應出示證明文件。(四)使用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五)使用人員不得有影響本校行政人員辦公及師生上課、實習之行為舉止。第九條 罰則:(一)使用單位或社團已辦理場地使用登記而無故未使用達二次者,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一年。(二)各機關團體使用

5、本場地,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出售門票及展售商品。使用單位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權,所繳費用一概不予退還。若涉及違法情事及行為,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1.違背國策或政府政策法令者。2.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者。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其活動有損本建築物與設備者。5.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三)場地內之各項設備及器材於使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告知本校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如不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嗣後將不準許其使用申請。第十條 申請使用手續:(一)校內各單位或社

6、團舉辦活動使用場地應填寫申請表並附活動計畫,並經該申請單位所屬主管核準;學生社團由訓導處審核,教職員工社團由人事室審核。 (二)校外單位應於二週前正式備函並檢附活動內容及性質說明,經簽會相關單位同意後通知使用單位辦理使用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一)收費以場次計算,每日分為三場,每場為四小時,不足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超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以二場次計算,超過八小時者以三場次計算。(二)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第十二條 各場地設施外借使用費之收入應依規定辦理入帳手續,作為場地設施清潔維護修繕費、水電費、相關管理費用及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第十三條 本校各單位

7、及學生社團、本校共同協辦或與本校校務發展有關之學術性活動,以不收費為原則;但其性質如係對參加學員收取費用者,應繳交場地使用費,若為特殊個案,則專案簽請校長核準,另行計算費用。 第十四條 各場地設施外借使用時所衍生之停車、清潔、秩序、安寧及安全等問題,各管理單位依權責自行評估並負責協調及處理。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明細表場地別場地費冷氣使用費容納人數設 備活動中心12,000元 5,000元 1,800人 單槍投影機、影音光碟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

8、、冷氣國際會議廳12,000元 5,000元 210人 單槍投影機、影音光碟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冷氣第一會議室5,000元 2,000元 40人 單槍投影機、收錄音機、冷氣第二會議室8,000元 3,000元 130人 單槍投影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冷氣閱覽室4,000元 2,000元 50人 冷氣視廳教室8,000元 3,000元 140人 單槍投影機、影音光碟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冷氣電腦教室10,000元 3,000元 40人 個人電腦普通教室1,200元 40人 無冷氣裝置備註: 1.場地費包含室內固定設施及水電費。 2.場地內之各項設備及器材於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應立

9、即告知本校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 3.場地提供時段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六時至十時。 4.場地費及冷氣使用費皆開列學校統一收據以為收執核帳。 5.本校得視情況預收管理保證金伍仟元,並有權動支該保證金支付場地與設備損害賠償或復原費用。 6.本表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場地租借申請表 (總務處用)國際會議廳 第一視聽教室第一會議室 第二會議室普通教室 間 其他 申請單位主管簽章聯絡人聯絡電話( )( )活動人數活動內容佈置時間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活動時間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配合事項麥克風支 空調茶水 其他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總務單位填寫應繳金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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