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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瑞祥花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瑞祥花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漢中市漢臺區祥瑞花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漢中市漢臺區祥瑞花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以下簡稱小區)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監事會代表全體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
2、會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四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變更物業管理方式,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人; (三)制定、修改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審議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方案; (五)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 (六)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適當決定;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預決算及人員津貼標準; (九)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審議本小區物業共用部位
3、、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方案; (十一)決定本小區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業主大會的決定 (一)業主大會會議通過表決形成的決定,對本小區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二)業主大會決定本規則第四條(五)(九)款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四條其他款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六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一)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召
4、開時間為4月份,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占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的: 2、經業主監事會提議的; 3、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總數二分之一的; 4、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5、本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按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小區內全體業主公告,但前款第4項情況除外。 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本業主大會約定采用集體討論和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會議形式。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征詢意見票或表決票(以下簡稱
5、表決票)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表決。 (一)表決方法: 參加集體會議的業主現場投票表決,未參加會議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組織人員上門回收表決票;也可由業主自行將表決票送交投票點工作人員。 (二)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的,如果當次投票人數已經超過有表決權的業主總人數一半,視為同意已參加投票的多數業主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三)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未簽署業主姓名的,視為廢票。 第九條表決票送達 1、當面送達:業主自行到指定地點領取或工作人員上門派發,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的物業使用人簽收; 2、公告送達:由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證明,將無法當面送達的
6、表決票投入小區門衛收發室內,并在小區公告已送達情況。 鑒于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各業主同意上述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第十條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身份的確定,按照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業主的投票權數由業主人數投票權和業主面積投票權確定。 (一)業主人數投票權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確定,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以下情況除外: 1、車庫、柴房不計入確定業主人數的專有部分數量; 2、單個業主擁有多個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3、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計算業主人數和總人數,不享有投票權。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面積投票權的確定: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房
7、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以上統計總和計算,但前款第3項被限制表決權的業主所擁有的專有面積不計入建筑物總面積。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的計算 本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人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總和計算。 第十二條業主小組 (一)本小區按單元(或樓層)設立業主小組,多層每單元設立一個,高層每6層設立一個。 (二)業主小組由該單元(或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1、討論、決定本小組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事項; 2、討論、決定本小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事項; 3、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
8、組長由該小組業主推選具有業主身份的人士或經本小組業主認可、長期在小區居住的業主直系近親屬擔任。業主小組會議議事方式,參照本規則中相關規定執行。 (三)業主小組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 (四)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互薦的方式產生,由業主書面委托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在業主大會上的表決權。業主代表應當與所代表業主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并向業主大會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規則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籌備。由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核實業主情況,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9、擬定業主大會審議的議案,制定表決票,做好會務組織、會務記錄等工作安排。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以書面形式向小區內全體業主公告。 公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集體討論會議的日期、地點; 2、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 3、投票表決的開始、截止日期; 4、需要征詢意見或表決的事項; 5、會務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 (三)召開集體討論會。由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召開會議,組織與會業主(業主代表)對大會需要審議的事項民主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四)投票表決。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應按照本規則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向業主(業主代表)發放表決票,組織業主投票。
10、 (五)回收統計表決票: 1、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應采取公開驗票方式,在規定的表決截止日期,對回收的表決票進行統計匯總。統計匯總應有2名業主代表和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成員參與,并對統計匯總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簽字認可; 2、如果回收的表決票數沒有達到業主總人數一半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可以通過書面公告延長一次投票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天。 (六)通報大會會議決定: 1、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根據統計匯總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統計匯總結果、議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小區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2、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
11、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由業主委員會妥善保管并接受業主查驗,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物業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執行; (四)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
12、同; (五)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組成與任期 (一)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候補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有表決權的組成人員為5人,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二)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
13、務。專職工作人員可以由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也可以公開面向社會招聘。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本小區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期居住在本小區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模范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未拖欠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惡意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本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五)具備開展工作必要的身體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員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系人提供的
14、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的業務; (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四)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是否終止: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或者無故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經批評拒不改正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行為的; (四)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
15、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共同推舉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會議召開3日前要把會議日期、地點、會議議題通知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提前1天向業主委員
16、會召集人說明。 (四)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小區內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有表決權的組成人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有表決權的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簽名同意。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六)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小區內公告。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罷免 (一)業主監事會或占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業主委
17、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建議之日起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罷免建議討論表決: (二)業主大會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一)成立換屆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前3個月召開業主小組組長聯席會議,通過協商提出換屆籌備組人選名單,并在小區內公示。 換屆籌備組成員條件同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但換屆籌備組人員不得作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二)候選人產生辦法: 1、向業主發放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自薦)登記表,動員業主推薦或者自薦。換屆籌備組應當將推薦或者自薦的名單在小區內公示,征求業
18、主意見; 2、換屆籌備組召開業主小組組長聯席會議,根據公示期內業主的反饋意見、候選人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及候選人資格審查情況等因素,提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提名的候選人名單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三)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四)召開業主大會。換屆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五)換屆移交。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后,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印章和檔案管理 (一)業
19、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指定專人保管。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本小區的物業資料;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公告、通知; 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5、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7、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和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賬目; 8、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收支賬目; 9、業主及業主代表名冊; 10、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11、業主委員會印
20、章使用記錄和工作檔案查閱記錄。 業主可以對以上工作檔案進行查詢、抄錄和復制,但涉及業主個人隱私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本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變更、換屆、終止等備案工作,按照漢中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業主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業主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業主大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及收支預算; (二)查閱業主委員會財務賬薄及其他會計資料,檢查業主委員會財務狀況和財務活動情況,包括籌集、管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情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等; (三)監
21、督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決議的情況。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決定和決議的行為,要求業主委員會予以糾正;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上述行為造成業主共同利益較大損害的,可以向業主大會提出罷免建議;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五)就業主監事會或者監事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業主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對業主委員會決議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七)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業主監事會行使職權的情況并通告全體業主; (八)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業主監事會組成與任期: 業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監
22、事會設召集人1名,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業主監事會成員條件: 業主監事會成員條件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相同,但有以下例外: (一)業主委員會成員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業主監事會監事; (二)換屆籌備組成員可以參選業主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業主監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監事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業主監事會換屆選舉方法和業主委員會相同,參照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業主委員會未按本規則
23、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業主監事會組織召開。 (二)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業主監事會組織換屆選舉。 (三)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作出與小區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名同意該決定的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
24、、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章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及年度預算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用下列方式籌集: 1、本小區公共收益; 2、業主自愿捐贈。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2、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日常辦公費用; 3、有關人員津貼。 (三)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費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經費管理;工作經費收支賬目每半年在小區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七章附則
25、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20XX年12月18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四條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每位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各執1份。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概念與作用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概念與作用 什么是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它的作用是什么?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大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基本準則和依據。通俗
26、地說,議事規則是對業主大會日常具體行動的各方面內容的約定,會議怎么開,由誰主持、業主大會怎樣形成有效決定,業主委員會如何開展工作、業主大會經費來源及支出范圍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都由議事規則來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一般情況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根據制定規范、參照示范文本、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交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議事規則就生效了。全體業主須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如果想修改議事規則,需要由業主大會決定。 當業主大會
27、或業主委員會未按議事規則行事或講違反議事規則的規定,業主有權要求其改正,而發生爭執時,走入司法程序時,該規則為法律的依據。 篇3:DS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DS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大會名稱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用房) 業主大會名稱: DS (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項目地
28、址:武漢市 * 區 虎泉街(鄉、鎮) *號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坐落: 5棟單元側面一層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及性質)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三條 (與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房屋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
29、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遇到矛盾糾紛時,各業主同意提交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一節 成立和運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街道辦事
30、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以及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委員分工情況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審議物業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方案; (五)決定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七)議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權限和工作經費; (八)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改變或
31、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審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監督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業主、使用人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32、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大會應尊重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應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
33、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委員會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目的、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2、業主委員會就本次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說明; 3、參加會議的業主投票表決; 4、業主委員會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宣布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5、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決定有關事項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擬表決事項的內容、方法、程序和時間安排; 2、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表決前將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送達業主; 3、業
34、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票,并經業主本人簽字; 4、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監督票數統計活動。由業主委員會成員負責唱票、計票,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負責監票,并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 5、在3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投票結果。 第九條 (業主代表投票)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條 (表決票的送達)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
35、際情況,各業主同意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三)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或者投入業主位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 屬前款第(二)、(三)項的,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已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送達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種形式進行表決,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
36、人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監票人可以是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 (一)設投票箱: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或業主代表自行將業主意見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 (三)業主通過提供給業主委員會的電子郵箱地址向表決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表達意愿; (四)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提供的表決專用傳真號發送傳真件,表達意愿;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意見不明確的,記入多數票。但是多數票應當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
37、筑物總面積過1/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3的業主。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與會業主的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包含實到業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為準。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身份以及專有部分面積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一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1人計算。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交存維修資金和小區管理規約違約金的,不享有業主大會會議上的
38、投票權。 第十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的代理)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租戶參加;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
39、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有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大會注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注銷等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街道辦事處
40、、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節 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 12月 。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就業主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表決議題應與業主委員會提交議案相一致。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以下簡稱雙20%);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 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發起人;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3、提議人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屬
42、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7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之日起 3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缺額補選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審議議案)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
43、,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的,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三)投票表決或征詢意見(決定事項)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決定事項的,由參加會議的業主就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決議的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
44、式決定事項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由業主投票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形成決議、作出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本規則第十一條的約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回收業主意見,并在投票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采取公開驗票方式,由唱票、計票人員在監票人員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公布投票統計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決議的執行和處理等作出說明。 業主委員會
45、(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作出業主大會決定。形成決議、作出決定由唱票、計票和監票人作出記錄。 (五)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決定,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涉及業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項的,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不按
46、本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議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一年內,業主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節 業主大會主要議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之前,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征詢意見表等方式聽取業主對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意見和要求,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制定具體選聘方案和草擬物業服務合同。選聘方案和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應當在召開
47、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依法、依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約定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之日起30日內,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查詢。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事項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共有
48、部分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約定,并經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 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有關約定進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財務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五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 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與任期)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
49、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另設候補委員2名,在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替補當選為業委會委員。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5年(最多不得超過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職責、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事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等,由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自然人業主或者法人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專項維修資金;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本人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其任職的應當公示;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的缺額補選和集體辭職)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設有候補委員的,應當先由候補委員及時補足;未設候補委員或候補委員不夠補足空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按空缺人數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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