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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淄博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及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及維修保養管理,確保安裝、拆卸、使用及維修保養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現場所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及維修保養。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必須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并能夠有效運行。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起重設備產權備案,并持有產品登記銘牌。第四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應當配備下列人員:(一)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二)具有

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第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拆卸過程中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現場監督。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九條

4、起重機械安裝前,必須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和設備說明書等隨機資料,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查閱驗收基礎施工的相關資料;(二)查閱驗收配重制作的相關資料;(三)對地腳螺栓的預留尺寸、位置進行測量驗收;(四)由專業人員對金屬結構、工作機構、電氣系統、液壓頂升系統和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第十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并由使用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組織產權、安裝、監理、建設等單位共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應同時辦理起重設備安裝質量技術咨詢委托。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

5、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核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同時將其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使用登記機關應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拆卸告知手續時,注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

6、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由維修保養責任主體單位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

7、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六)發現存在生產安

8、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協調組織制定并監督落實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附著裝置安裝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當附著裝置的設置、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

9、不能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制制作圖、編寫相關說明,并經原廠家簽章認可。第十八條 塔機平臺載荷嚴禁超過其設計允許荷載,平臺上不宜堆放總成部件等重物。第十九條 塔機標準節螺栓緊固,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預緊力矩應符合塔機說明書的規定。緊固螺栓時,應使塔機處于空載狀態,載重小車位于最小幅度,吊鉤位于最大起升高度,平衡臂位于塔身待擰螺栓一側,緊固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第二十條 塔機地腳螺栓、螺母應使用塔機原制造商或有資質的制造廠家提供的產品,且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明和材質證明,并符合塔機說明書的技術要求。第二十一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

10、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期限達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級及以上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用:(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三)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四)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

11、的SC型施工升降機;(五)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六)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機;(七)使用年限過久,造成設備結構疲勞、銹蝕、變形嚴重等安全隱患的塔式起重機;(八)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傳動系統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升降機;(九)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傳動系統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料提升機。第二十三條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的改造,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產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

12、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必須明確現場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責任主體,指定專人負責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并建立維修保養記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每班前應對起重設備進行日常維修保養,使用單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對起重設備的全面檢查。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維修前,維修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對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同時在安全技術交底資料上簽字確認,專職安全員要監督整個交底過程。維修時,專職安全員必須現場進行監督。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的各種維修作業,未經原制造商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件及代

13、用材料,嚴禁自行改裝。第二十八條 起重機械處于工作狀態時,不得進行維修、保養,排除故障應在停機狀態下進行。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械的電氣元件和電氣線路的維護必須由電工負責,嚴格執行電工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派專人進行監護,嚴禁帶電作業。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維修后,不得降低原設備的安全性能,不得拆除或短接原設備的安全裝置,應經空載試運行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條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塔機使用過程中,如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發生可修復性損壞,必須由原制造商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制造商修復,修復后不應低于原結構的承載能力,并出具維修合格證明。修復完畢,經產權、使用、監理、建設等

14、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條 更換起重機械電機、減速箱、制動器、卷筒等總成部件,必須由原制造商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制造商、拆裝單位完成。維修前,必須制定維修方案,明確部件拆裝、上下垂直運輸等安全措施,并經產權、使用、監理、建設等單位審批后組織實施。第三十三條 所有新安裝塔機起重臂必須設置安全鋼絲繩,供維修保養人員懸掛安全帶,具體做法參考塔式起重機起重臂安全裝置安裝使用說明書;鋼絲繩在起重臂兩端按照說明書做法固定的同時,繩端必須預留足夠長度,以便再次用3個Y6鋼絲繩繩卡固定于吊臂上弦桿上。 第三十四條 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在維修保養時,吊籠宜降至地面。第三十五條 物料提升機在使用、

15、維修、保養過程中,吊籠嚴禁載人運行;緊固導軌架螺栓時,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并懸掛牢固。第三十六條 物料提升機在維修保養架體頂部時,應搭設上人平臺,并應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必須在標定有效期限內使用。其維修、保養工作必須由制造商或有標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十八條 產權、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使用登記的,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16、)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六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第四十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第四十一條

17、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十四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 未對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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