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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新區(濱江)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職能及法律依據一、行政許可(共3項)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執法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
2、審報告。”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
3、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于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權限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政發2001155號)第一條“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區域范圍內下列土地管理職能:2、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各開發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屬市級審批權限的,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審批,并從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市級審批權限的,由市轉報省審批。”臨時用地許可執法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4、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因工程施工、堆料、運輸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以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臨時使用土地五公頃以上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
5、規定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部門同意。”(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于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權限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政發2001155號)第一條“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區域范圍內下列土地管理職能:2、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各開發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屬市級審批權限的,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審批,并從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市級審批權限的,由市轉報省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許可執法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
6、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于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權限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政發2001155號)第一條“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區域范圍內下列土地管理職能:2、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各開發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屬市級審批權限的,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審批,并從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市級審批權限的,由市轉報省審批。”二、行政監管(共5項)1、監督類(1項)土地監督檢查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7、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
8、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土地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或接到土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及時進行調
9、查,經調查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依法處理的,應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諉不辦。”(4)土地監察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職責是:(一)監督檢查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2、備案類(2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和項目備案法律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
10、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法律依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在市土地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 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 等事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規范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通 水、通電、排污等附屬設施。 根據本條例簽訂的
11、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3、其他類(2項)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法律依據: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監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協調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房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
12、常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環保、公安、電力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拆房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管法律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四條:“杭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設施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拆房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物料運輸、堆放和道路挖掘、養護、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園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三、行政處罰(共42項
13、)土地管理部分(30項)1、非法轉讓土地類(7項)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罰種類:沒收其非法收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
14、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4)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沒收非法收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根據情節對當事人處以相當于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5、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
16、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3)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4)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沒收非法收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根據情節對當事人處以相當于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
17、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由縣
18、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以轉讓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
19、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20、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21、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4)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22、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四)買賣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基本農田的。”非法轉讓、轉租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及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 2、非法占用土地類(9項)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
23、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
24、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5、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處罰種類:責令交還土地,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
26、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九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還土地,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臨時使用土地
27、期滿,拒不歸還土地處罰種類:責令交還土地,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九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28、管部門責令限期交還土地,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處罰種類:責令交還土地,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九條“依法收回國有
29、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還土地,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使用土地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
30、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2)中華人民共
31、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其他類(5項)征地單位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支付。法律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七條“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
32、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的,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變更登記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辦理土地登記,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條“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3)、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
33、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當事人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騙取
34、土地登記、偽造、擅自涂改土地證書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收繳土地證書:(1)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土地登記的;(2)偽造土地證書的;(3)涂改土地證書的。拒不交出土地處罰種類:責令交出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擅自征地補償安置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法律依據:杭州市土地管理
35、規定第三十九條“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4、揚塵污染類(9項)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圍未分別設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擋圍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檔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圍應當分別設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擋圍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檔。”第二十一條:“拆房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產或土地管理部門
36、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施工方案未明確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嚴格遵守和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方案中應當有明確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嚴格遵守和實施;(2)工地內應當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出場,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整潔;(3)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應當采取遮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其他防塵措施;(4)施工產
37、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設置臨時性密閉堆放設施進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5)工程高處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應當用容器垂直清運,禁止凌空拋擲,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或用密閉容器清運,外架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6)易產生揚塵的天氣應當暫停土方開挖、拆房施工作業,并對工地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7)禁止在施工現場從事消化石灰、攪拌石灰土和其他有嚴重粉塵污染的施工作業;(8)從事拆房、平整場地、清運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邊施工邊灑
38、水等防止揚塵污染的作業方式。”第二十一條:“拆房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產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未采取遮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其他防塵措施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未及時清運,或未在施工場地內設置臨時性密閉堆放設施進行存放或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工程高處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用容器垂直清運,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渣土未裝袋扎口清運或未用密閉容器清運,外架拆除時未采取灑
39、水等防塵措施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易產生揚塵的天氣未暫停土方開挖、拆房施工作業,未對工地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在施工現場從事消化石灰、攪拌石灰土和其他有嚴重粉塵污染的施工作業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從事拆房、平整場地、清運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業時,未采取邊施工邊灑水等防止揚塵污染的作業方式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同上。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未設置密目網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從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密目網,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物
40、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塵、廢棄物和雜物飄散。第二十一條:“拆房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產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5、地質環境部分(11項)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41、,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
42、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治理,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
43、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
44、計費或者監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以上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
45、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以上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法律依據
46、: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以上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
47、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以上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
48、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
49、報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按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和項目備案手續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法律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行政強制(15項)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
50、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進入被檢
51、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3)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調查有土地違法行為,并正在進行的,
52、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違法單位或個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聽候調查處理。”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53、;”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停止建設法律依據
5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標準多占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法律依據:(1)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標準多占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
55、、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2)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有要予以制止;對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其他設施有權予以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3)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監察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土地監察職權,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但繼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4)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
56、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法律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標準多占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其他設施法律依據: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有要予以制止;對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其他設施有權予以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要求提供地質災害相關材料法律依據: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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